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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养路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194
颗粒名称:
(三)养路费
分类号:
F540.4
页数:
1
页码:
2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从1980年到1985年养路费概况。
关键词:
柏乡县
养路费
内容
1980年前,征费工作由公路站1~2名职工代管。1980年6月成立了养路费征收小组,地点设在公路站,一名组长,两名养路工负责养路费征收工作。1983年人员增加到4人。1984年重新调整征费人员增加到5人。1985年11月成立了交通局征费股。1989年春天成立了养路费稽征站,人员增加到7人。
遵照交通部颁发的《华北地区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61~1979年,征费标准为:营运汽车按运费收入的10%,畜力车按6%计征,非营运汽车75元/月·吨,拖拉机3.7元/月·马力,马车13元/月·辆,小驴车5元/月·辆。1980~1984年,征费标准为:汽车70元/月·吨,拖拉机3.5元/月·马力,马车10元/月·吨,小驴车5元/月·辆。1985~1989年,征费标准为:汽车90元/月·吨,拖拉机1.8元/月·马力。运输部门营运汽车征费度12%。1990年后,客车按160元/月·吨,货车、拖拉机、三轮车(机动)按150元/月·吨收费。
自1985年起,养路费稽征股开始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业务,遵照交通部有关规定附加费按购车原价10%收费。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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