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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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唯一号: 021934020230000457
专题名称: 农业贷款
文件路径: 0219/01/object/PDF/021910020230000003/001
起始页: T00408_0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1949年发生的严重洪水灾害,使宁河县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破坏。刚刚成立的银行机构在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1949年的水灾,使全县当年85%的土地绝收。银行依据当时的现状,多以种子、肥料等实物的形式发放贷款。洪水过后,牲畜奇缺,1951年和1952年两年,银行专门发放购买牲畜贷款近5万元,帮助农民购进牲畜524头。 1950年后,农业贷款有大幅度增长,贷款支持的行业、项目也在不断扩大。1952年,在全年发放的108万元的贷款中,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人民生活5大类、49项,贷款对象遍及芦台镇的工商业(包括:国营、合作社、私营)和全县所有村庄。仅人民生活贷款就支持农户1462户。土地改革后,银行对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采取多种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壮大。到1954年,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已占全部农业贷款的75%。1955年以后,农业贷款除支持社员群众生产、生活救灾等需要外,根据当时农村发展趋势,积极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建设。1956年,银行发放扶植农业社基本建设贷款78.8万元,占全部农业贷款总额的35.1%,扶植222个农业社开荒2000亩。 1958年,县以下银行,信用社的机构改称人民公社信用部,统管银、信业务,银行、信用社特有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程度不同的受到破坏。1958年,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347.5万元,较1957年增加2.31万元,而农业总产值1958年较1957年却减少553.7万元。这一年,无效益的贷款明显增加,同时,贷款损失也比较大。 进入60年代,农业贷款徘徊在100万元左右,农贷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生产队的生产费用,农田水利建设,副业和农民购买口粮等方面。1963年银行贷款支持7600多户农民购口粮73.5万公斤。1967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副业贷款47万元,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30%,成为60年代对农村副业放款最多、比重最大的一年。1971年,全县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1961年以前旧农贷豁免工作,银行、信用社共豁免430万元,占原欠的98.7%,其中:银行豁免393.8万元,信用社豁免36.2万元。 1974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了农业机械化和农田水利建设,发放设备贷款77.7万元,占全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0%,有的营业所发放设备贷款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65%。1975年,银行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农业八字方针,积极支持农村工副业生产,全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社队企业、副业贷款182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8%,这是三中全会以前,社队企业、副业贷款发放最多的一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宁河县农业银行提供给农村的贷款以平均每年增加1500多万元的速度增长。1986年全年累计发放的农贷比1979年增加12.5倍。1988年达到10711.5万元,1989年达到20031万元。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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