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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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5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8
页数: 2
页码: 558-56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自成立以来,该检察院一直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民主和财产权利,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 宁河县 历史沿革 机构设置

内容

民国时期,由县知事(县长)兼理检察事务。
  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条例》和《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原则》规定,建立了宁河县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署长。1955年3月,宁河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当时主要进行四项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一般监督)和自行侦查等项检察业务工作,到1956年,检察院定编12人。
  1968年1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检察院建制撤销。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机关。1979年1月,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80年8月,经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委员会。1986年,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内设8个科(室):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批捕科。县检察院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同时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
  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行使检察权,镇压和打击一切敌对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护公民的民主、人身、财产权利。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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