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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5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
页码:
558-5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的节选内容,该内容为该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诉、申诉检察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宁河县
检察
检察机关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由县知事(县长)兼理检察事务。
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条例》和《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原则》规定,建立了宁河县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署长。1955年3月,宁河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当时主要进行四项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一般监督)和自行侦查等项检察业务工作,到1956年,检察院定编12人。
1968年1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检察院建制撤销。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机关。1979年1月,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80年8月,经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委员会。1986年,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内设8个科(室):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批捕科。县检察院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同时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
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行使检察权,镇压和打击一切敌对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护公民的民主、人身、财产权利。
第二节 刑事检察
自1955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县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案犯576名,审查起诉案犯409名,自行侦查逮捕案犯81名,起诉74名,免予起诉7名。1978年至1986年底,共审查批捕县公安机关呈报逮捕案件529件,662人。经审查,决定批捕的444件,556人;决定不批准逮捕的76件,9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9件,14人。批准逮捕占呈报逮捕案件的83.9%。同时还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56件,624人;免予起诉11件,34人;不起诉4件,9人。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交逮捕人犯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3人,不批准逮捕12人,移交外地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0件,10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2件,79人犯,免予起诉4件,11人犯。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3年至1959年期间,对贪污、盗窃等经济案件由公安局着重进行调查研究,重点办案。1956年至1966年,经济案件由侦查组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充实经济检察办案力量,加强经济案件立案侦察。1978年至1989年底,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35件。经审查,立案57件,起诉37件,免予起诉9件,撤销案件4件;不立案的56件,转交有关部门做党、政纪处理。
第四节 法纪检察
自1978年至1989年底,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7起。经审查立案侦查的10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8件,免予起诉2件。另有15件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党、政纪处理。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4年开始实行监所检察职权。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派员驻所等方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受理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 控诉、申诉检察
50年代至60年代初,主要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文化大革命”中,工作中断。1978年以后,重新受理控诉和申诉。自1978年至1989年底,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030件,自行查处442件,转交有关部门归口处理的588件。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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