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宁河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2192002023000165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
分类号: | K40 |
页数: | 1 |
页码: | 558-561 |
摘要: | 本文概述了清代、民国时期和宁河解放初期的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后来的发展和改革。清代时,民事诉状需要先到县衙承审科买状纸,并交纳费用。民国时期,原告需交纳送达费、抄录费、到庭费等。解放初期,民事案件以解除封建婚姻关系和离婚为主。之后推行了代书问事、收状制度,并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方法。1961年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实施导致农村民事纠纷案件增加。1979年开始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1983年实行了《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
关键词: | 宁河县 民国时期 宁河解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