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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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5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K40
页数: 1
页码: 558-561
摘要: 本文概述了清代、民国时期和宁河解放初期的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后来的发展和改革。清代时,民事诉状需要先到县衙承审科买状纸,并交纳费用。民国时期,原告需交纳送达费、抄录费、到庭费等。解放初期,民事案件以解除封建婚姻关系和离婚为主。之后推行了代书问事、收状制度,并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方法。1961年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实施导致农村民事纠纷案件增加。1979年开始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1983年实行了《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关键词: 宁河县 民国时期 宁河解放

内容

清代,民事诉状事,即先到县衙承审科买状纸,请承审先生(讼师)代写状纸,并呈送酬劳费。状纸送承发科收文,需交纳录费、快递费。告准之后,再交揭牌(拘票或传票)费。
  民国时期,由原告呈交诉状,须交纳送达费,抄录费,证人、签定人到庭费等。民事案件均由承审员主办。
  宁河解放初期,审理民事案件中,多为解除封建婚约关系和离婚案件。1950年颁发《婚姻法》,尤以妇女争取婚姻自由,解除买卖婚姻,反抗夫权压迫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多。1950年至1951年,两年审结民事案944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789件。
  1952年,为方便人民诉讼,法院建立了代书问事、收状制度,并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方法。贯彻“依靠群众,面向农村,注重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采取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法。1953年,民事判决书改由乡政府负责转交当事人,并宣读判词。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实施后,群众摆脱了“共产风”的束缚,致使房屋、地基、债务等民事纠纷案增加,争诉异常激烈。1961年6月至1963年9月,法院共受理此类案91件。
  1968年,民事案件由“军管会”下设民事组审理。1976年至1977年,因遭地震灾害,婚姻和财产继承案件占民事审结案首位。
  1979年,县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在审理中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当年审结民事案188件,占收案的96.5%,就地审判80件,调解结案率55.2%。1983年1月试行《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到1988年共收民事案件521件,审结425件。其中离婚案件25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48.4%。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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