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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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2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政府
分类号: D625
页数: 13
页码: 521-5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清代县衙署、民国县政权及代议机构、抗日民主政府、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县以下政权设置的情况。
关键词: 宁河县 政府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清代县衙署
  清代,县政权机构称县署(衙),设在宁河镇。由县令(知县,正七品)掌理全县政令。宁河县自清雍正九年(1731年)建置,至宣统三年(1911年),历任知县可考者,共100任(以下历任职官考自清《宁河县志》和清代《职官录》)。
  县令下设:典吏,掌管察监狱囚及县署事务,历31任;巡检,掌管缉盗,盘诘奸宄,历36任;通判,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始设于芦台,全称为天津粮捕水利通判,以捕缉暴乱、奸邪、维护治安及河道水利、漕运等政务,历13任;教谕、训导,掌管文庙祭祀,县学管理及课业,教谕历22任,训导历30任;芦台场大使,管理盐商及灶户并掌管盐课,历25任。
  城防守卫:明代,设守御千户所,管理梁城所(宁河镇)守御千户事,共14任;百户,共9任。清初,设把总,驻守县城;海口千总,驻北塘;南海滩外委,驻新河。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设芦台总镇1员,中营游击1员,守备1员,都司1员,左哨千总1员,右哨千总1员,右营左哨千总1员,右营右哨前总1员,芦台汛千总1员,北塘营游击1员,北塘守备1员,北塘汛千总1员,分别驻守芦台、北塘等海口要地,以防外患。
  本县县署下设六房三班衙役。六房:吏房,掌管官制、官规、缮写公文等;户房:专管户籍、财务、地亩、田赋、契税、杂税、盐务等;礼房:主管祭祀、典礼、科举、考试及礼俗等事务;兵房:掌管武试、缉捕、兵役、邮传、递解等;刑房:掌管狱讼、人命、殴杀及法律公文等;工房,掌管河道、水利、土地丈量、县城建筑实施,以及土地房产纠纷等。后又增设:仓房,主管县立的常平仓和义仓,及征粮、存储、发放事宜:库房掌管银钞等。三班:快班,掌管缉盗、维护治安;皂班,为站班、传票、带案、行刑、拷打等事;壮班,为县令出巡时的仪仗,如背牌、打旗、提锣、执板等事,每班设5-10人。
  第二节 民国县政权及代议机构
  一、县公署、县政府
  民国元年(1912年),改知县为知事。
  民国初年,县署下设两科:一科掌管钱粮杂款等财务事项,一科负责处理日常公文。各科设科长1人,另外设警察所所长1人,掌管户籍、治安等事宜;设劝学所,所长1人,掌管教育、礼俗等事宜。县署还设承审员1人,协助知事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管狱员1人,监管囚犯。
  民国17年(1928年)改县署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其内部机构也相应做了调整。民国21年(1932年),县政府设秘书1人,协助县长处理日常事务。承审员1人,协助县长评判民事、刑事和诉讼等事项。司法警长1人,法警8人,负责办理催征、送达、侦缉、调查等事项。设总务科,科长1人,科员3人,协助县长佐理县政一切事项。另设公安局,掌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财务局,掌征税、募捐、管理公产及其它地方财政等事项。建设局,掌土地、农矿、森林、水利、道路、桥梁、工程、劳工、公营业及其它公共事业等事项。官产局,掌全县官产事宜,兼验各项旗产、官产、地照等事宜。各局均设局长1人。
  民国初年,宁河县署隶属直隶省政府(后改称河北省政府)所辖,1935年后隶属“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民国初期的宁河县县长(知事)是:民国4年(1915年)王鸿年,浙江绍兴县人;王章旗,民国9年(1920年)至民国10年(1921年)在任,四川华阳县人;彭梅岩(任期不详);陈云溥,民国17年(1928年)9月11日委任,10月3日到任;郝杏林,民国18年(1929年)8月23日委任,9月3日到任;郭身润,民国19年(1930年)9月12日委任,9月23日到任;李树范,民国20年(1931年)4月24日委任,5月6日到任;孙迪,民国21年(1932年)2月4日委任,辞职未到任;袁世斌,民国21年(1932年)2月12日委任,2月24日到任;陈赞虞,民国22年(1933年)10月27日委任,11月11日到任;窦简之,民国23年(1934年)冬至民国24年(1935年)夏在任;朱颐,民国24年(1935年)至民国25年(1936年)秋在任;何厚惊,民国25年(1936年)秋至民国26年(1937年)春在任。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伪宁河县公署成立,驻宁河镇,1938年6月23日迁至芦台,该公署隶属日伪河北省政府津海道公署。县公署设知事(相当于县长)1人,日本顾问1人,全县民事、刑事以及财、教、建等方面大权由日本顾问1人掌管。日伪宁河县公署受日本侵略军控制。在公署中,知事、科、股长均由日军顾问安置人选。时,署内设总务科、财务科、学务科、承审处。1938年改总务科为秘书室(14人),财务科改为财政科,学务科改为教育科(9人),并增设建设科(9人)、民政科(11人)。
  1941年日伪宁河县公署内部机构为:县公署下设:秘书室(26人)、财政科(21人)、建设科(9人)、教育科(9人)、承审科(5人)、警察所(28人)、警备队(30人)。秘书室设:秘书股(1人)、机要股(10人)、总务股(4人)、宣传股(5人)、民治股(6人)、行政股(5人);财政科设:省款股(5人)、征收股(6人)、县款股(6人);建设科设:实业股(3人)、技术股(3人);教育科设:学校股(3人)、社教股(2人);承审处设:监狱署(2人);警察所下设5个分所;警备队下设3个中队。
  1942年,日伪宁河县公署改称宁河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内部机构除情报室改为宣传科外,其他均无变化。这一时期担任日伪县公署(政府)知事(县长)的有何厚惊、姚椿、朱宝仁、郑祥茂、刘福和、吕光田、王德辉、李士杰、李振镛等9任。先后担任日伪县公署(政府)日军顾问的有:小岛、平木春雄、镰山田、山内二郎、矢口等5任。1945年8月日本侵略者投降,结束了日伪宁河县公署(政府)的罪恶统治。
  1945年8月,国民党宁河县政府恢复建立,县长更迭,其他人员基本上留任。机构有:秘书科、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改承审处为司法处,直属河北省高等法院天津分院领导,县长兼任检察官。1946年增设田粮科,征田捐。1947年增设社会科,掌握社会活动动态;增设军事科,指挥全县反动地主武装活动。时,并设情报室。1948年12月12日宁河县解放,国民党宁河县政府被推翻。
  这一时期历任县长:刘愉仁、程本端、刘京星、王绍鹏(1947年2月至1947年4月)、余倜(1947年5月至1948年6月)、刘维濂(1948年6月至1948年12月12日)。1947年宁河县政府内部机构下设:秘书室、税捐稽征处、缮校室、庶务室、会计室、收发室、田粮科(分为:田赋办事处、塘沽收纳仓库、集米仓库)、军事科、教育科、建设科、社会科、财政科、民政科。
  二、代议机构
  1946年8月,经过国民党宁河县执行委员会和宁河县政府共同磋商,把临时参议员名额分配到各行业,分别进行选举,选出一批地方绅士约18人,为临时参议员。8月15日在芦台召开第一届第一次全体参议员会议,至此宁河县临时参议会成立。会议推选唐紫园、李宝兴为正副参议长,赵广城等5人为驻会参议员,处理日常事务。
  国民党宁河县临时参议会,是宁河县四个决策机构—党、政、团、参之一,名义上是“民意”机构,实质是官僚、地主、豪绅意志的代表。参议会主要任务是审查县政府的各种军政决议案,为国民党统治出谋划策。临时参议会,隶属河北省民政厅,在北京设有办事处,并有一名特派员负责沟通消息,联络反革命力量。1948年12月12日,宁河县解放,宁河县临时参议会宣告结束。
  第三节 抗日民主政府
  1940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冀东抗日力量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并不断开辟新区,扩大抗日根据地,1941年10月,建立丰(润)玉(田)宁(河)联合县政府。1942年7月开始开辟宁河县境内蓟运河西部地区,1943年7月建立武(清)宝(坻)宁(河)联合县办事处。
  一、丰玉宁联合县政府和丰(润)玉(田)遵(化)宁(河)联合县政府
  1941年10月,成立丰玉宁联合县政府,设县长1人。其内部机构设民教科和财政科。丰玉宁联合县政府下辖10个区,其中涉及现宁河县蓟运河以东有3个区,区政府设区长1人。
  1943年2月丰(润)玉(田)遵(化)、丰玉宁两个联合县合并,成立丰玉遵宁联合县政府,设县长1人,另设民教和财政两科。
  1943年8月,丰玉宁联合县从丰玉遵宁联合县分出,恢复丰玉宁联合县政府,设县长1人,另设民教、财粮、公安3个科。
  二、武宝宁联合办事处(县政府)
  1943年7月,成立武宝宁联合办事处,设主任1人,秘书1人。后,内部机构设财粮、民教、民政、教育、实业等科。武宝宁联合办事处下辖3个区,后增至4个区。1944年9月,又划分为8个区,涉及现宁河县蓟运河以西部分地区。区级政权设区长1人,助理1人,后设财粮、民政、教育、公安、实业等助理。1945年10月,武宝宁联合办事处改称武宝宁联合县政府。
  附:解放战争时期宁河县政府
  1946年1月,丰玉宁联合县和武宝宁联合县撤销,恢复单一县制,成立宁河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多人,其内部机构设财政、实业、生产、工商、民政、教育、司法、交通、建设等科;另设粮食局、公安局、军邮局、税务局、银行营业所。县政府下辖8个区,后增至10个区,区级政权设区长1人。
  第四节 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1948年12月14日,宁河全境解放,至1949年9月,宁河县政府迁至芦台镇。后,县政府曾几度易名,所辖办事机构亦迭有更改。
  1949年10月称宁河县人民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有:秘书室、财政科、交通科、农业科、教育科、工商科、民政科、税务局、公安局、银行。
  1952年12月,宁河县人民政府称宁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办事机构有:秘书室、人事科、教育科、财政科、农业科、民政科、卫生科、交通科、工商科、税务局、粮食局、邮电局、公安局、银行、保险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955年1月,宁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改称宁河县人民委员会。是年12月,所属办事机构更名调整如下:办公室、财贸办公室、生产办公室、人事监察科、劳动科、教育科、财政科、卫生科、民政科、交通科、工商科、文化科、水利科、邮电局、农林局、粮食局、公安局、税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银行、手工业联合社、计划委员会、保险公司。
  1959年1月,宁河县并入汉沽区,宁河县人民委员会撤销。1961年1月,恢复宁河县建制,复建宁河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办事机构有:办公室、生产办公室、人事监察科、劳动科、卫生科、民政科、文教局、财政局、运输局、商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税务局、粮食局、工业局、畜水局、农机局、邮电局、银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物价委员会、财贸委员会、计划委员会。
  1962年8月,机构精简,裁并部分科局。裁并后,人民委员会所属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财政科、民政科、人事监察科、文卫局、运输局、商业局、农水局、公安局、粮食局、工业局、物资局、邮电局、经济计划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银行。
  1966年5月,宁河县人民委员会受“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工作陷入瘫痪。1967年3月成立“宁河县无产阶级革命大联合筹备委员会”。8月,“筹委会”撤销,建立“宁河县革命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1968年3月20日,组建“宁河县革命委员会”。是年12月,其办事机构调整为:办公室、政治部、生产科、军管组、计统组、民安组、计划生育办公室、文教局、财政局、运输局、商业局、水电局、粮食局、工业局、农业局、物资局、邮电局、法院、检察院、银行。
  1977年,宁河县革命委员会所属办事机构调整为:办公室、工交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卫办公室、安置办公室、战备办公室、机井办公室、工副业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文教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交通局、商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粮食局、工业局、农林局、水产局、供电局、农机局、物资局、城建局、邮电局、海河工程指挥部、银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法院。
  1980年4月,宁河县革命委员会改称宁河县人民政府。其办事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人事科、文化科、工交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人防办公室、文卫办公室、打井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社队企业局、教育局、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交通局、商业局、水利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粮食局、工业局、农林局、畜牧局、水产局、供电局、农机局、物资局、外贸
  局、城建局、邮电局、中国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河支行、海河工程指挥部、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989年底,宁河县人民政府所属办事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人事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统计局、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乡镇企业局、卫生局、交通局、商业局、文化局、水利局、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税务局、粮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供电局、农机局、物资局、外贸局、邮电局、广播电视局、环保局、计量局、审计局、保险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河支行、中国银行宁河支行、渔牧开发总站、城乡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县政府历任领导人
  清代的地方管理,因袭明制,即保甲制。乡村按里保管辖,划为7里。至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县增为8里,所增为仁义里,无村庄统辖,而作征粮赋的总目。时,计8里27保250个村庄,37280户。其组织是: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分设牌头、保头。里甲组织专设役赋,保甲制度专司监督人民有无越轨行为。里有里长,负责粮差催交。各村还选有乡约,负责乡规民约、公德、公益、迎送支应等事项。
  民国初年,承袭了清代的里保制。1928年改用区里制,全县分为5区,12里。1930年改为区乡镇建置,全县分为5区146乡。区设区公所,各区由县长委任区长1人,办理本区事务。各乡在本乡中心设乡公所,委派乡长1人,副乡长1至2人。乡以下按闾、邻管辖。闾设闾长,邻设邻长。时,第一区公所在县城宁河镇,共36乡108村。第二区公所在芦台,共30乡56村。第三区公所在潘庄,共31乡45村。第四区公所在新河,共27乡52村。第五区公所在汉沽,共22乡56村。自民国20年(1931年)7月始,推行乡镇自治。至民国24年(1935年)9月,改革自治组织,实行保甲制度,用保甲制代替闾邻制。保甲编制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每一自然村镇编保在2个以上者,为总保,设总保长1人。50村镇以上,百村镇以下之保为联保,设联保主任1人。联保主任办公处,设助理员1—2人,巡官1人,警长数名。联保主任“兼承县政府推行政令,监督指挥保甲人员办理保甲事务。”时,区制仍存。
  日军侵占宁河后,以村或联村为单位,在全县设立了300多个小乡,另设芦台等7个镇。1941年9月1日,又按警察分所的警辖区,将全县划分为6个区,但并未建区级政权机构,又将300多个小乡和镇合并为39个乡镇,伪县公署除对各乡镇直接领导外,并通过各警察分所进行领导。
  各大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数人,监察委员2人,事务员多人分管总务、财务、保甲、合作等事务。
  1948年12月12日,宁河县全境解放。时,宁河县人民政府下辖10个区人民政府。后经多次区划变更,1955年辖6个区和1个镇人民政府。1957年,宁河县撤区并乡,全县划为10个乡1个镇。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区、乡(镇)长1人,副区、乡(镇)长2至3人,财粮助理、教育助理、公安员各1人和武装部。区、乡(镇)以下为行政村,各行政村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及村长。
  1958年,全县建立了5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各公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2人。下设办公室、外贸部(室)、组宣部、农业部、水利部、公安部、武装部、文教部、青年部、妇联等。人民公社以下为管理区,管理区以下设大队和生产队。1961年6月,缩小原公社的行政区划,并撤去管理区一级组织,全县划为20个公社。1968年4月,成立公社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公社管理委员会,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和委员,组成人员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办事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组、生产指挥组和治安保卫组。
  1980年5月,各公社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分别成立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水利组、文教组、民政组、公安员、农业助理、财政助理、司法助理。1983年6月,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乡以下为行政村。各村建立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村长)和委员。1989年,全县共有18个乡、4个镇、287个村。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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