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1949年发生的严重洪水灾害,使宁河县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破坏。刚刚成立的银行机构在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1949年的水灾,使全县当年85%的土地绝收。银行依据当时的现状,多以种子、肥料等实物的形式发放贷款。洪水过后,牲畜奇缺,1951年和1952年两年,银行专门发放购买牲畜贷款近5万元,帮助农民购进牲畜524头。
1950年后,农业贷款有大幅度增长,贷款支持的行业、项目也在不断扩大。1952年,在全年发放的108万元的贷款中,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人民生活5大类、49项,贷款对象遍及芦台镇的工商业(包括:国营、合作社、私营)和全县所有村庄。仅人民生活贷款就支持农户1462户。土地改革后,银行对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采取多种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壮大。到1954年,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已占全部农业贷款的75%。1955年以后,农业贷款除支持社员群众生产、生活救灾等需要外,根据当时农村发展趋势,积极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建设。1956年,银行发放扶植农业社基本建设贷款78.8万元,占全部农业贷款总额的35.1%,扶植222个农业社开荒2000亩。
1958年,县以下银行,信用社的机构改称人民公社信用部,统管银、信业务,银行、信用社特有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程度不同的受到破坏。1958年,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347.5万元,较1957年增加2.31万元,而农业总产值1958年较1957年却减少553.7万元。这一年,无效益的贷款明显增加,同时,贷款损失也比较大。
进入60年代,农业贷款徘徊在100万元左右,农贷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生产队的生产费用,农田水利建设,副业和农民购买口粮等方面。1963年银行贷款支持7600多户农民购口粮73.5万公斤。1967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副业贷款47万元,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30%,成为60年代对农村副业放款最多、比重最大的一年。1971年,全县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1961年以前旧农贷豁免工作,银行、信用社共豁免430万元,占原欠的98.7%,其中:银行豁免393.8万元,信用社豁免36.2万元。
1974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了农业机械化和农田水利建设,发放设备贷款77.7万元,占全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0%,有的营业所发放设备贷款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65%。1975年,银行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农业八字方针,积极支持农村工副业生产,全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社队企业、副业贷款182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8%,这是三中全会以前,社队企业、副业贷款发放最多的一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宁河县农业银行提供给农村的贷款以平均每年增加1500多万元的速度增长。1986年全年累计发放的农贷比1979年增加12.5倍。1988年达到10711.5万元,1989年达到20031万元。
二、乡镇企业贷款
从1980年开始,宁河县农业银行扭转了过去只注意支持粮食生产,而对社队企业支持不够的作法,大力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1980年9月,银行在调查、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向赵本玻璃厂发放40万元设备贷款。在该厂的筹建和投产过程中又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投产后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使企业投产当年就盈利37.2万元,第二年全部归还了76万元银行贷款。
在1980年以后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几年里,农业银行在积极支持的同时,又注意把好资金投放关。对乡镇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信贷效益三方面科学地做好效益的预测和评估。为使乡镇企业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农业银行订立和完善了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制度。1985年,宁河县农业银行对143个与其有贷款关系的乡镇企业进行了两次应收款、应付款、产成品积压和库存原料四项内容的大检查,发现这些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达到295万元,帮助企业进行了清理,从企业内部搞活资金277万元。
1985年,在国家压缩乡镇企业信贷规模的宏观控制下,宁河县乡镇企业贷款较1984年实际投放减少3.3倍。在资金严重紧缺的情况下,银行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重点支持了经济效益好,产品销路广,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使有限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当年,全县乡镇企业总产值、税利都比1984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1986年,县农业银行重点支持11户外贸出口专业厂,累计发放贷款320万元,帮助企业更新设备,发展横向联合,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了企业完成外贸出口任务,增强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988年用于乡镇企业贷款为7525.8万元,占全年农村总贷款70%。1989年增至13135万元。
三、集体农业贷款
随着农村生产体制的变革,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业集体贷款逐渐减少,贷款的数量从1979年占全部农贷总额的58%,下降到1986年占农村贷款总额的3.%。1987年以后,集体经济不断发展,贷款额又有回升。1989年达到1946万元,占全部农贷10%。
四、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从1980年至1986年的7年间,银行累计发放的3435万元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中,大部分用于支持潘庄农场的生产和建设。1981年,长期亏损的潘庄农场开始扭亏为盈。以后几年,潘庄农场开始从过去单一的农业生产向农、工、商多业并举的综合性国营农场企业转变。1981年~1986年,潘庄农场累计盈利100万元;1988年为1171.2万元,1989年为1523万元。
五、农户贷款
1980年是农户贷款发生转折的一年。农业银行及信用社,由过去只能对贫下中农发放小额生活贷款到开始发放贷款支持社员的家庭副业。这一年的农户贷款比1979年增加了16倍,以后逐年都有大幅度增长。在宁河县农村“三户”全面发展的1984年、1985年两年,银行累计发放的贷款达4052万元,占两年农贷总数的20%。贷款的大力支持,对农村“三户”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1983年,银行贷款支持大甲乡建成一座年产400吨的奶粉厂。以后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大甲、东棘坨、赵本3个乡奶山羊专业户的发展,到1986年底,这3个乡的奶山羊专业户饲养量达300多只,市第一个奶山羊基地已初具规模,银行为服务城市,富裕农民,走出了一条新路。1989年对农户贷款达2797万元。
六、开发贷款
宁河县从1983年开始发放开发性贷款,当年发放5万元。1984年、1985年两年,全县出现了“开发热”,两年间银行累计发放贷款673万元,支持开发利用荒地、荒水近7万亩,淡、海水养殖水面2.9万亩。
在发放开发性贷款过程中,银行认真做好项目的预测、评估工作,对可行性项目,及时帮助单位安排资金,支持上马建设;对不可行的项目,立即予以批驳,有效地防止了贷款的损失和浪费。1986年,全县开发产值达1000万元,开发农、林总产600万公斤,开发产鱼175万公斤,虾9.135万公斤,经济效益比较好。1987年开发性贷款为287.3万元,1988年增至416.2万元,1989年减至241万元。
七、工商贷款
1949年,宁河县开始发放工商业贷款。银行在大力支持国营工商企业、农村供销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上,鉴于当时私营工商业仍占据大部分市场的情况,银行同时支持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市场出现萧条迹象,银行重点支持私营工商业,很快扭转了局面。
从1953年开始,银行对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的贷款大幅度增长,同时对私营企业在工重于商的原则下,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紧缩了贷款。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银行对私营工商业除市场必需的少量人民生活日用品和生产资料予以适当贷款支持外,其他贷款严格掌握。到1957年,银行对国营商业及供销社放款达580多万元,其中:国营商业比1956年增加一倍,集体商业增加37%。至此,国营商业、集体商业成为全县商业的主导力量。1956年,私人工业、手工业被全部组织起来,按生产门类建立了生产合作社。
1958年,银行受“左”的影响,被迫放松信贷管理。企业贷款无需编报计划,银行有求必应,大部分企业经营无计划,财政、银行两类资金混用。1958年,工业贷款余额比1957年增加6.7倍,而同期工业总产值却下降75万元。这一年中,银行贷款支持新建了几个无效益的“五小”企业。
196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宁河县按“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精神,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1963年,工商业贷款余额比1962年下降162万元,现金收支由1962年的投放153万元到1963年的回笼117万元。以后的6年间,工商贷款余额始终控制在400万元以内,其中最少的1968年仅为217万元,同期的货币投放量也略有减少。1970年以后,银行对信贷管理有所放松,工商贷款余额上升较快。从1970-1976年的7年间,工商贷款余额增加124万元,1976年的贷款余额较1969年增长6.5倍,同期的工业总产值只增长37%。
1979年,宁河县农业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并把择优扶植与国家经济调整结合起来。对工业企业进行了分类排队,做到支持有重点,帮助有目标,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为解决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增长大于销售额增长的矛盾,银行从1981年第2季度起对部分商业大公司试行以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发放贷款,采取以销定贷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到1981年底,在试行的6个公司中,商品销售额较1980年同期增长10.2%,资金占用下降了4.38%,周转加快8.04天,百元销售占用流动资金减少3.26元,百元资金实现利润上升2.49元。
1985年,县农业银行为增加信贷资金来源,解决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以清理有问题商品,清理有问题资金,挖掘资金潜力为内容的“两清一挖”工作。一年间共进行4次贷款检查,共清出有问题资金占用953.4万元。经过企业、主管部门、银行三方的共同努力,使这部分有问题资金中的439.4万元得到了解决。
1985年9月,银行对工商贷款中所有可以划分期限的贷款,分别以未到期、到期、逾期三类进行期限管理。此项管理方法的实行,使银行对企业的每笔贷款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贷款三查”工作做得更好,有效地控制了逾期贷款的连续发生。从实行到年底的4个月时间共收回逾期贷款428万元。
1986年,银行累计向外贸发出贷款5100万元,比1985年增加了2.3倍。银行对外贸企业资金的积极供应,促进了宁河县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1989年工业贷款7466.8万元(其中工商行提供332万元);商业贷款146.1万元(其中工商行提供53.8万元);供销社贷款4694.9万元。1989年年末工商贷款余额为30590万元(其中商业贷款23446万元,占77%)。
八、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有三条渠道,即基本建设拨款,自筹资金和贷款。主要是基本建设拨款。
1980年以前基本建设资金由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代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项目不断增加。1980年宁河县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河支行,负责对国家预算项目实行限额拨款管理,自筹资金项目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管理。贷款项目做到贷前查准,贷后管好,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收贷。同时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查,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至1984年,该行与县直企业和乡镇企业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共48家,当年发放贷款1432万元。1985年,由于贷款过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信贷膨胀。所以,在放贷的同时注意及时收贷,当年收回各类贷款1363.8万元,发放各类贷款2967万元。1986年为理顺贷款渠道,完成“拨改贷”任务626万元,回收贷款870万元。1987年,努力贯彻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防止重复建设的方针,回收各类贷款1035万元。1988年,在贷款发放上,根据国家提出的支持重点建设方针,在资金使用上重点支持生产有原料,产品有销路的企业。对于不符合国家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于建设条件不具备,能源、原料没有保证的项目不予贷款。同时发放建筑企业工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当年共发放各类贷款5693万元,回收各类贷款5420万元。实现了资金自求平衡,年底回笼。1989年,以吸收存款,回收各类贷款为全年的工作重点,当年发放各类贷款2316万元,收回各类贷款30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