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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历史概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3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历史概述
分类号:
F832.7
页数:
2
页码:
404-4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镇及芦台等地的金融机构和业务。这些机构包括银行、当店、合作社等,主要经营存款、贷款、典当等业务,利率和期限各有不同。其中,银行还提供汇兑、结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经营方式和业务范围随着时间和历史背景的变化而有所发展和变化。此外,还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以及他们在宁河县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宁河县
金融
历史概述
内容
明、清时期宁河镇及芦台等地一些较大商号,资金充裕,以富余的货币放账,月利率3分,又经营存款业务,月利率2分。
清末民初,芦台镇以经营粮业为主的八大“海号”,因资金雄厚,同时吸收待用资金,并作短期放款。存款利小,放款利大,坐收利率差额,每个“海号”资金平衡总额为10万元左右。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县内有当铺8家。民初,芦台镇有当店2家。民国初至民国8年(1919年)前后,宁河县金融业务,主要以当店经营,当时通行银钞有中国、交通、中南三家银行钱币。当店2家,利率为3%。1银元兑铜元数,最高为328枚,最低为321枚。民国20年(1931年)芦台镇当店已有5家。仍兼营贷款业务,利率仍为3%左右,较大当店隆泰当店已有资本3万元,每年存贷金额12万元以上。典当多为地主豪绅或达官富商所开设,他们以抵押贷款生息盘剥。一般典当规则是:金银饰物典质为价值的8折,丝绸6折,被帐5折,钟表4折,衣服3折。期限一般为18个月,逾期设当,不得回赎。利息一般为月息2分。还收存箱费,每元1分,典时现收。民国25年(1936年),宁河县“中国银行曾设有分行”,后撤销。民国35年(1946年),曾于芦台镇建宁河县合作社联社,下设4个乡镇联社,社员3265人,股金2.552万元,开办存款贷款业务。民国37年(1948年)5月统计:合作贷款总计:国币1733830万元。其中粮食贷款国币1543830万元。1947年1月,国民党河北省银行曾函宁河县政府,拟“增设分支行处,举办小商业,以资挽救工商业之凋敝”,并派员至芦台筹办办事处。后因国民党政府屡屡战败,此项作罢。
1945年以后,人民政府在宁河县丰台、岳龙等解放区一带设银行金融机构: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十五办事处宁河县营业所,开办农业、工业、合作、小商贷款业务,对解放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起了很大作用。使解放区驱除伪币,扩大发行解放区长城券和边币,建立起独立的货币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于1949年3月建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其前身就是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十五办事处宁河县营业所。1951年1月,因宁河、汉沽合并,宁河县支行迁址汉沽,芦台设营业所。不到一年,宁河、汉沽又分置,宁河县支行仍设在芦台镇。1956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分建。1957年县农业银行撤销。1959年1月,宁河、汉沽合并,芦台设分理处,汉沽设办事处。1961年5月,宁河、汉沽分置,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在芦台复建。1964年,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河县支行,同时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1980年正式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宁河县支行,办理基建项目预算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建支出预算和财务监督,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以及代理信记存款、放款业务。
1952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河县支公司。1958年并入县财政局为保险股。1985年3月再次成立,成为独立机构,主要业务是以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借以补偿意外损失,并为国家积累资金。
1987年11月24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宁河县支行,办理城镇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8年1月25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宁河县支行外汇业务代理部,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对外汇款业务。1989年12月1日,正式建立中国银行宁河县支行。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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