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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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3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
页数: 17
页码: 404-4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金融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历史概述、货币流通及管理、信贷、信用合作社、存款、债券、保险等。
关键词: 宁河县 金融

内容

第一节 历史概述
  明、清时期宁河镇及芦台等地一些较大商号,资金充裕,以富余的货币放账,月利率3分,又经营存款业务,月利率2分。
  清末民初,芦台镇以经营粮业为主的八大“海号”,因资金雄厚,同时吸收待用资金,并作短期放款。存款利小,放款利大,坐收利率差额,每个“海号”资金平衡总额为10万元左右。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县内有当铺8家。民初,芦台镇有当店2家。民国初至民国8年(1919年)前后,宁河县金融业务,主要以当店经营,当时通行银钞有中国、交通、中南三家银行钱币。当店2家,利率为3%。1银元兑铜元数,最高为328枚,最低为321枚。民国20年(1931年)芦台镇当店已有5家。仍兼营贷款业务,利率仍为3%左右,较大当店隆泰当店已有资本3万元,每年存贷金额12万元以上。典当多为地主豪绅或达官富商所开设,他们以抵押贷款生息盘剥。一般典当规则是:金银饰物典质为价值的8折,丝绸6折,被帐5折,钟表4折,衣服3折。期限一般为18个月,逾期设当,不得回赎。利息一般为月息2分。还收存箱费,每元1分,典时现收。民国25年(1936年),宁河县“中国银行曾设有分行”,后撤销。民国35年(1946年),曾于芦台镇建宁河县合作社联社,下设4个乡镇联社,社员3265人,股金2.552万元,开办存款贷款业务。民国37年(1948年)5月统计:合作贷款总计:国币1733830万元。其中粮食贷款国币1543830万元。1947年1月,国民党河北省银行曾函宁河县政府,拟“增设分支行处,举办小商业,以资挽救工商业之凋敝”,并派员至芦台筹办办事处。后因国民党政府屡屡战败,此项作罢。
  1945年以后,人民政府在宁河县丰台、岳龙等解放区一带设银行金融机构: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十五办事处宁河县营业所,开办农业、工业、合作、小商贷款业务,对解放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起了很大作用。使解放区驱除伪币,扩大发行解放区长城券和边币,建立起独立的货币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于1949年3月建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其前身就是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十五办事处宁河县营业所。1951年1月,因宁河、汉沽合并,宁河县支行迁址汉沽,芦台设营业所。不到一年,宁河、汉沽又分置,宁河县支行仍设在芦台镇。1956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分建。1957年县农业银行撤销。1959年1月,宁河、汉沽合并,芦台设分理处,汉沽设办事处。1961年5月,宁河、汉沽分置,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在芦台复建。1964年,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河县支行,同时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1980年正式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宁河县支行,办理基建项目预算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建支出预算和财务监督,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以及代理信记存款、放款业务。
  1952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河县支公司。1958年并入县财政局为保险股。1985年3月再次成立,成为独立机构,主要业务是以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借以补偿意外损失,并为国家积累资金。
  1987年11月24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宁河县支行,办理城镇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8年1月25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宁河县支行外汇业务代理部,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对外汇款业务。1989年12月1日,正式建立中国银行宁河县支行。
  第二节 货币流通及管理
  一、货币流通
  境内流通货币,从县内发掘出的战国至汉时期文化遗存证明,战国时流通燕国明刀币。从王家坟秦遗址曾发掘出7000余枚秦币证明,秦代流通半两铜钱。田庄坨居住遗址中曾发掘出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后流通的汉代五铢铜钱。王莽恢复旧制,宁河县曾出土莽币,又称裤币。东汉及魏、晋、隋各代又流通五铢铜钱。唐武德四年(621年),废除五铢钱,宁河县地区流通开元通宝,乾元重宝等铜钱。宋辽时期,货币样式较多,宁河县处于宋辽交战地区,流行荣宁通宝、熙宁元宝等铜钱,同时流行铁钱及纸币交子。元代,实行银本位制,市场遂流通银锭、银锞。明代,先流通纸钞、制钞、银两,后废钞,只流通银两、制钱。清代,主要流通制钱、银两。后期流行“龙洋”银元。清宣统二年(1910年)规定银元为本位币。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相继发行铸有袁世凯、孙中山、蒋介石头像的银元,同时流行站人洋、鹰洋、双柱洋等,县内市场遂以银元为主,铜元、锞币为辅。银铸的辅币,称银角、毫子,面额有5分、1角、2角、5角4种。铜铸的辅币有铜钱和铜元。铜钱使用较早,至民国16年(1927年)前后淘汰;铜元始于清末,在民国期间流行,有一文至二百文8种。民国22年(1933年)3月,宣布“废两改元”,从此结束了银本位双轨制。民国24年(1935年)11月宣布法币政策,禁用银元,但禁而未止。民国26年(1937年)以后,由于日军侵入,在华北地区以高价抢购铜元,此后市上金属辅币逐渐消失。民国25年(1935年)11月,实施的法币政策中,宣称法币是银本位制货币,与银元等价。面额最高的为拾元,并指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后,法币不断贬值,至1948年最高面额达500万元。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金元券发行办法》,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以法币300万元兑换金元券1元,以取代无法维持的法币。金元券成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0.22217公分,初期面额最高为拾元,2元等于1银元。1949年4月,金元券最高面额为100万元,已贬至24万元等于1银元。
  抗日战争时期,宁河县解放区同时流通联券(即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伪币),以及晋察冀辽边区银行发行的边币。流通边币的面额有5元、10元、5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9种。1949年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发行“长城银行冀察热辽地方流通券”,简称长城券。流通面额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4种,边币与长城币的比价是1:5。长城券发行后,边币即停止发行,并限期收回。长城券为当时市场流通的本币。
  新中国建立前夕,从1948年12月1日起,开始发行人民币(通称旧人民币),为全国统一的货币。旧人民币与长城券的比价是1:1000元。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以取代原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旧人民币的比价是1:10,000,元。新人民而有壹:元、贰元、冬元、伍元、拾元5种面额。同时发行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低值辅币。1957年12月,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金属辅币与同面额纸币 等值流通。1964年停止流通叁元面额人民币。1981年4月,发行壹角、贰角、伍角、壹元的4种金属硬币,与同面额纸币等值流通。1986年,发行“国际和平年”壹元金属硬币,有纪念和流通性质。
  二、货币管理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总理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联合发布命令: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制度。指定人民银行为执行机关,控制投放,推行转帐结算,储蓄、工资和放款均折实计算,建立发行库制度,灵活现金调拨等,使物价迅速稳定,并奠定人民币的信誉。1950年11月,宁河县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53年至1955年,宁河县丰台镇、军粮城、宁河镇等营业所,对所辖重点单位,以芨国营企业、供销社、机关团体,先后实行现金管理。1977年9月16日,宁河县弁始全面推行农村现金管理。核定后库存减少10万元。
  第三节 信贷
  一、农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1949年发生的严重洪水灾害,使宁河县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破坏。刚刚成立的银行机构在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1949年的水灾,使全县当年85%的土地绝收。银行依据当时的现状,多以种子、肥料等实物的形式发放贷款。洪水过后,牲畜奇缺,1951年和1952年两年,银行专门发放购买牲畜贷款近5万元,帮助农民购进牲畜524头。
  1950年后,农业贷款有大幅度增长,贷款支持的行业、项目也在不断扩大。1952年,在全年发放的108万元的贷款中,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人民生活5大类、49项,贷款对象遍及芦台镇的工商业(包括:国营、合作社、私营)和全县所有村庄。仅人民生活贷款就支持农户1462户。土地改革后,银行对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采取多种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壮大。到1954年,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已占全部农业贷款的75%。1955年以后,农业贷款除支持社员群众生产、生活救灾等需要外,根据当时农村发展趋势,积极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建设。1956年,银行发放扶植农业社基本建设贷款78.8万元,占全部农业贷款总额的35.1%,扶植222个农业社开荒2000亩。
  1958年,县以下银行,信用社的机构改称人民公社信用部,统管银、信业务,银行、信用社特有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程度不同的受到破坏。1958年,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347.5万元,较1957年增加2.31万元,而农业总产值1958年较1957年却减少553.7万元。这一年,无效益的贷款明显增加,同时,贷款损失也比较大。
  进入60年代,农业贷款徘徊在100万元左右,农贷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生产队的生产费用,农田水利建设,副业和农民购买口粮等方面。1963年银行贷款支持7600多户农民购口粮73.5万公斤。1967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副业贷款47万元,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30%,成为60年代对农村副业放款最多、比重最大的一年。1971年,全县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1961年以前旧农贷豁免工作,银行、信用社共豁免430万元,占原欠的98.7%,其中:银行豁免393.8万元,信用社豁免36.2万元。
  1974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了农业机械化和农田水利建设,发放设备贷款77.7万元,占全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0%,有的营业所发放设备贷款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65%。1975年,银行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农业八字方针,积极支持农村工副业生产,全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社队企业、副业贷款182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8%,这是三中全会以前,社队企业、副业贷款发放最多的一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宁河县农业银行提供给农村的贷款以平均每年增加1500多万元的速度增长。1986年全年累计发放的农贷比1979年增加12.5倍。1988年达到10711.5万元,1989年达到20031万元。
  二、乡镇企业贷款
  从1980年开始,宁河县农业银行扭转了过去只注意支持粮食生产,而对社队企业支持不够的作法,大力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1980年9月,银行在调查、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向赵本玻璃厂发放40万元设备贷款。在该厂的筹建和投产过程中又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投产后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使企业投产当年就盈利37.2万元,第二年全部归还了76万元银行贷款。
  在1980年以后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几年里,农业银行在积极支持的同时,又注意把好资金投放关。对乡镇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信贷效益三方面科学地做好效益的预测和评估。为使乡镇企业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农业银行订立和完善了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制度。1985年,宁河县农业银行对143个与其有贷款关系的乡镇企业进行了两次应收款、应付款、产成品积压和库存原料四项内容的大检查,发现这些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达到295万元,帮助企业进行了清理,从企业内部搞活资金277万元。
  1985年,在国家压缩乡镇企业信贷规模的宏观控制下,宁河县乡镇企业贷款较1984年实际投放减少3.3倍。在资金严重紧缺的情况下,银行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重点支持了经济效益好,产品销路广,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使有限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当年,全县乡镇企业总产值、税利都比1984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1986年,县农业银行重点支持11户外贸出口专业厂,累计发放贷款320万元,帮助企业更新设备,发展横向联合,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了企业完成外贸出口任务,增强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988年用于乡镇企业贷款为7525.8万元,占全年农村总贷款70%。1989年增至13135万元。
  三、集体农业贷款
  随着农村生产体制的变革,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业集体贷款逐渐减少,贷款的数量从1979年占全部农贷总额的58%,下降到1986年占农村贷款总额的3.%。1987年以后,集体经济不断发展,贷款额又有回升。1989年达到1946万元,占全部农贷10%。
  四、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从1980年至1986年的7年间,银行累计发放的3435万元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中,大部分用于支持潘庄农场的生产和建设。1981年,长期亏损的潘庄农场开始扭亏为盈。以后几年,潘庄农场开始从过去单一的农业生产向农、工、商多业并举的综合性国营农场企业转变。1981年~1986年,潘庄农场累计盈利100万元;1988年为1171.2万元,1989年为1523万元。
  五、农户贷款
  1980年是农户贷款发生转折的一年。农业银行及信用社,由过去只能对贫下中农发放小额生活贷款到开始发放贷款支持社员的家庭副业。这一年的农户贷款比1979年增加了16倍,以后逐年都有大幅度增长。在宁河县农村“三户”全面发展的1984年、1985年两年,银行累计发放的贷款达4052万元,占两年农贷总数的20%。贷款的大力支持,对农村“三户”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1983年,银行贷款支持大甲乡建成一座年产400吨的奶粉厂。以后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大甲、东棘坨、赵本3个乡奶山羊专业户的发展,到1986年底,这3个乡的奶山羊专业户饲养量达300多只,市第一个奶山羊基地已初具规模,银行为服务城市,富裕农民,走出了一条新路。1989年对农户贷款达2797万元。
  六、开发贷款
  宁河县从1983年开始发放开发性贷款,当年发放5万元。1984年、1985年两年,全县出现了“开发热”,两年间银行累计发放贷款673万元,支持开发利用荒地、荒水近7万亩,淡、海水养殖水面2.9万亩。
  在发放开发性贷款过程中,银行认真做好项目的预测、评估工作,对可行性项目,及时帮助单位安排资金,支持上马建设;对不可行的项目,立即予以批驳,有效地防止了贷款的损失和浪费。1986年,全县开发产值达1000万元,开发农、林总产600万公斤,开发产鱼175万公斤,虾9.135万公斤,经济效益比较好。1987年开发性贷款为287.3万元,1988年增至416.2万元,1989年减至241万元。
  七、工商贷款
  1949年,宁河县开始发放工商业贷款。银行在大力支持国营工商企业、农村供销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上,鉴于当时私营工商业仍占据大部分市场的情况,银行同时支持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市场出现萧条迹象,银行重点支持私营工商业,很快扭转了局面。
  从1953年开始,银行对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的贷款大幅度增长,同时对私营企业在工重于商的原则下,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紧缩了贷款。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银行对私营工商业除市场必需的少量人民生活日用品和生产资料予以适当贷款支持外,其他贷款严格掌握。到1957年,银行对国营商业及供销社放款达580多万元,其中:国营商业比1956年增加一倍,集体商业增加37%。至此,国营商业、集体商业成为全县商业的主导力量。1956年,私人工业、手工业被全部组织起来,按生产门类建立了生产合作社。
  1958年,银行受“左”的影响,被迫放松信贷管理。企业贷款无需编报计划,银行有求必应,大部分企业经营无计划,财政、银行两类资金混用。1958年,工业贷款余额比1957年增加6.7倍,而同期工业总产值却下降75万元。这一年中,银行贷款支持新建了几个无效益的“五小”企业。
  196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宁河县按“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精神,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1963年,工商业贷款余额比1962年下降162万元,现金收支由1962年的投放153万元到1963年的回笼117万元。以后的6年间,工商贷款余额始终控制在400万元以内,其中最少的1968年仅为217万元,同期的货币投放量也略有减少。1970年以后,银行对信贷管理有所放松,工商贷款余额上升较快。从1970-1976年的7年间,工商贷款余额增加124万元,1976年的贷款余额较1969年增长6.5倍,同期的工业总产值只增长37%。
  1979年,宁河县农业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并把择优扶植与国家经济调整结合起来。对工业企业进行了分类排队,做到支持有重点,帮助有目标,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为解决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增长大于销售额增长的矛盾,银行从1981年第2季度起对部分商业大公司试行以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发放贷款,采取以销定贷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到1981年底,在试行的6个公司中,商品销售额较1980年同期增长10.2%,资金占用下降了4.38%,周转加快8.04天,百元销售占用流动资金减少3.26元,百元资金实现利润上升2.49元。
  1985年,县农业银行为增加信贷资金来源,解决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以清理有问题商品,清理有问题资金,挖掘资金潜力为内容的“两清一挖”工作。一年间共进行4次贷款检查,共清出有问题资金占用953.4万元。经过企业、主管部门、银行三方的共同努力,使这部分有问题资金中的439.4万元得到了解决。
  1985年9月,银行对工商贷款中所有可以划分期限的贷款,分别以未到期、到期、逾期三类进行期限管理。此项管理方法的实行,使银行对企业的每笔贷款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贷款三查”工作做得更好,有效地控制了逾期贷款的连续发生。从实行到年底的4个月时间共收回逾期贷款428万元。
  1986年,银行累计向外贸发出贷款5100万元,比1985年增加了2.3倍。银行对外贸企业资金的积极供应,促进了宁河县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1989年工业贷款7466.8万元(其中工商行提供332万元);商业贷款146.1万元(其中工商行提供53.8万元);供销社贷款4694.9万元。1989年年末工商贷款余额为30590万元(其中商业贷款23446万元,占77%)。
  八、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有三条渠道,即基本建设拨款,自筹资金和贷款。主要是基本建设拨款。
  1980年以前基本建设资金由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代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项目不断增加。1980年宁河县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河支行,负责对国家预算项目实行限额拨款管理,自筹资金项目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管理。贷款项目做到贷前查准,贷后管好,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收贷。同时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查,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至1984年,该行与县直企业和乡镇企业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共48家,当年发放贷款1432万元。1985年,由于贷款过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信贷膨胀。所以,在放贷的同时注意及时收贷,当年收回各类贷款1363.8万元,发放各类贷款2967万元。1986年为理顺贷款渠道,完成“拨改贷”任务626万元,回收贷款870万元。1987年,努力贯彻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防止重复建设的方针,回收各类贷款1035万元。1988年,在贷款发放上,根据国家提出的支持重点建设方针,在资金使用上重点支持生产有原料,产品有销路的企业。对于不符合国家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于建设条件不具备,能源、原料没有保证的项目不予贷款。同时发放建筑企业工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当年共发放各类贷款5693万元,回收各类贷款5420万元。实现了资金自求平衡,年底回笼。1989年,以吸收存款,回收各类贷款为全年的工作重点,当年发放各类贷款2316万元,收回各类贷款3063万元。
  第四节 信用合作社
  宁河县从1952年9月开始筹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到年底共建成4个(三区于潮庄、五区北淮淀、六区中心庄、四区造甲城),发展社员2358股,集中股金1711万元。1954年,宁河县的农村信用社有了很大发展。一年间全县新建社44个,社员发展到47532股,信用社发放贷款49万元,比1953年增长了近4倍。1955年,全县达到乡乡有社。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有力地打击了农村高利贷的盛行,制了阶级分化,帮助群众互助、互济、扩大生产。
  在1957年的全县撤区并乡工作中,信用社也随着区划合并为19个社。合并后的信用社业务进一步扩大。1960年51970年,农村信用社的各种业务进一步发展,贷款规模从1962年的累放23万元,上升到1978年底的580万元。16年间,贷款增长25倍。1960年,全县信用社的储蓄余额仅5万元。经过20多年的发展,1978年,信用社的储蓄余额上升到318.5万元。18年间,储蓄余额增涨63.7倍。近20年的时间里,农村储蓄网点逐步普及。1978年,全县拥有信用站165个,占全县自然村的59%。
  从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县内农村以生产大队、小队为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期间,信用社负责全县2000多个大、小队及农村工、副业会计的辅导工作。信用社除了对这些财会人员进行定期辅导外,还经常深入到队进行辅导,保证了农村核算、分配的正常进行。1979年初,县农业银行组织30多名银行、信用社干部对全县20个信用社的帐务、资金、财务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对在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了纠正和解决,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在工作中落实、执行。此次“三清”工作,提高了各信用社午部的业务素质和信用社的管理水平,为信用社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1984年,全县20个信用社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原有的股金33924股、87525元进行了清理,全部换发了新的股金证,补发了历年应发的股息25126元,新增13505股,股金25200元,恢复了信用社的群众性;全县19个信用社选举出社员代表,召开了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民主管理委员会,使信用社管理上的民主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业务经营上,银行下放了贷款审批权,在财务开支、费用管理上扩大了信用社主任的权力。仅1984年1年,在全县范围内信用社就调剂资金188.5万元,使信用社在业务管理上更具有了灵活性。这次改革使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上进一步适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6年6月,成立“宁河县信用合作联合社”,负责全县22个信用社的经营和人事管理工作。1986年,全县信用社的各项存款6118.8万元,比1978年增长3.3倍,各项贷款累计发放4920万元,比1978年增长7.5倍。1986年,全县信用社实现利润77.2万元,比1978年增加4.2倍。
  第五节 存款
  一、企事业单位存款
  1949年,全县企事业单位存款仅1000元。1986年,企事业单位存款达到10944万元,已经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1988年为7051.1万元,1989年为8718万元。
  1979年,社队企业存款首次出现就达52.4万元,超出当年社队存款45万元。以后,乡镇企业存款逐年都有大幅度增加。1986年底,乡镇企业余额达711.7万元,社队存款下降到3.5万元。
  二、居民存款
  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物价的稳定,人民生活的逐步好转,银行陆续开办了“活期”、“定期”、“定额"、“有奖"、“单一折实"等多种储蓄形式吸收存款,使城镇、农村的储蓄不断增长。其中以城镇储蓄增长较快,1956年城镇户均储蓄达41.34元,储户占居民总户数的56.7%,存款余额占薪金总数的59.6%。
  1951年,结合抗美援朝,提出“功在国家,利在自己”的口号,全年收储蓄17万元,比1950年有了大幅度增长。1956年,银行在全县范围内组织成立了“人民储蓄推进委员会”,发展协储员213名,协储组19个,同年成立县人民储蓄委员会。从1960年〜1969年的10年间,全县储蓄余额始终在100万元左右徘徊。1969年与1960年相比,储蓄余额不但没有增长,反而下降18.4万元。1970年1976年,全县储蓄呈增长趋势,但年平均增长仅为15万元。
  1979年以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储蓄的欲望不断升高。农业银行更加重视储蓄工作,不断加强储蓄网点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加储蓄种类。1986年,全县农村除银行7个营业所、22个信用社办理储蓄外,同时建有205个信用站。芦台镇除5个储蓄所外,在部分机关单位建立了代办所。遍布全县的储蓄网点,便利了城镇居民的存储。同时,储蓄宣传的形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并更有针对性。1986年6月中旬到8月中旬,宁河县农业银行试办两组高档消费品定期有奖储蓄,共吸收储蓄400万元。1986年,全县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达8713.6万元,相当于1978年的13.5倍。其中,农村储蓄增长更快。1986年的农民人均储蓄比1978年增长14.5倍。1979年至1986年间,全县储蓄余额平均每年增加10000万元,1986年一年间就增加近3000万元,这一年内,全县平均每人增加储蓄100元。1978年,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642.1万元,1988年增至15020.5万元,1989年达到21721万元,为历年以来最高储蓄余额。
  第六节 债券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公债单位定为“分”,每分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4种实物平均批发价格的总和计算。票面4种,年息5厘,分5年还清。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至1958年的5年间,连续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8年偿还,年息4厘,自1955年9月30日起付息及抽签还本。
  三、国库券。1981年,国家开始对集体发行“国库券”。在1982年对集体发行的同时也对个人发行,对个人发行的票面分拾元、伍元、壹元3种,年息8%,5年后采用抽奖的办法还本付息;对集体1981年使用拾元、壹佰元、壹仟元、壹万元4种面额国库券。1982年以后,开始实行“交款单"的办法,年息8%,5年后开始还本付息,按金额的20%分5年还清。1981年,天津市分配给宁河县任务为72万元,当年实际完成104.4万元,完成任务的145%。1982年下达任务数为72.9万元,当年实际完成79.02万元,完成任务的108.3%。1983年天津市分配任务数为81.9万元,当年实际完成86.99万元,完成任务的106.2%。1984年下达任务79.3万元,当年实际完成83.4万元,完成任务的105.2%。到1985年市下达宁河县任务为155.1万元,全年实际完成了158.04万元,完成任务的101.9%。
  第七节 保险
  宁河县保险事业始于1952年。当时,保险业务面较窄,只办理大牲畜保险和行李保险。1954年底,宁河县保险公司成立,经营险种中又增加公有制财产强制保险。1959年,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县保险业务停办,业务人员分配到税务、财政等部门。
  1981年6月1日,恢复保险业务,未建专门机构,仍为农业银行业务之一。初期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当年承保了68个企业,共承担8531万元的经济风险,收入保费16.6万元,为天津市属五县之首。1982年6月,增办汽车保险,当年承保汽车104辆,保险金额181万元,保费收入2.76万元。当年处理企业财产保险事故11起,支付赔款1.5万元,汽车事故6起,支付赔款1.2万元。1983年增加拖拉机保险,当年承保拖拉机132辆,保险金额75.32万元,保费收入3.3万元,个体运输业刚刚发展就得到了保险保障。1984年增加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金额2.2万元,保费收入2200元;增办了公路运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8万元,增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660人参加了这种保险,宁河县人身保险业开始发展。
  1984年天津保险公司拨专款建保险经营场所,保险从银行业务中分离出来。1985年,县政府发出《关于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宁河县支公司的通知》,县保险公司正式恢复建立,当年开办了养老金保险,保费收入4.5万元,使部分乡镇企业职工享受到老有所养的待遇,为稳定乡镇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发挥作用。此外,还开办芦苇保险业务,开创了天津市农业种植业保险的先例,当年保费收入2.7万元。同时增办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扩大了人身保险的服务范围。增办奶牛、猪、鸡、大牲畜保险,保险费收入3万元。增办家庭财产保险,当年保险承保金额已超过1亿元。1986年增办储蓄性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05元,增办煤气灶责任保险和个体工商保险。1987年8月,芦台棉纺厂储棉仓库失火,保险赔付万余元。当年秋,本县遭受大面积的冰雹袭击,大部分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职工奔走在受灾第一线,一个月内处理赔案117起支付赔款60余万元。1988年,增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司乘保险。1989年增办独生子女保险,为计划生育工作搞好配套服务。
  从1981年6月1日恢复保险业务到1989年的9年间,共开辟25个险种,承担着全县6.7亿元财产风险。9年间共处理赔偿案件3480件,支付赔款409万元,为宁河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发挥了作用。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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