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宁河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2192002023000153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 |
分类号: | F812.42 |
页数: | 4 |
页码: | 399-402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土地税等税收情况。其中,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建立的,对列举税目的销售收入征收;所得税在1950年至1984年间收入逐步调整;屠宰税对宰杀应税牲畜的行为征收;牲畜交易税按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一般为10%;土地税按亩数征收。此外,还介绍了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情况,包括出入口税、土地税、工商税和所得税等。 |
关键词: | 宁河县 新中国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