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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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399-4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土地税等税收情况。其中,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建立的,对列举税目的销售收入征收;所得税在1950年至1984年间收入逐步调整;屠宰税对宰杀应税牲畜的行为征收;牲畜交易税按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一般为10%;土地税按亩数征收。此外,还介绍了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情况,包括出入口税、土地税、工商税和所得税等。
关键词: 宁河县 新中国 税务

内容

一、工商统一税;1958年建立,对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少数征营业税的产品,仍按列举税目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对原商业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则分行业定率征收,1970年改为工商税。到1984年全县工商税收收入1082万元,占全年税收的60%。
  二、所得税:1950年一1953年包括在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21级,最低为5%,最高为30%;各种经济统一适用。1958年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定名工商所得税,仍沿用21级全额累进制。1963年进行调整,对个体经济,仍按全额累进办法,实行14级全额累进,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为62%,还加征1——4成;集体经济实行8级超额累进,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为55%。对合作商店则改为9级超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7%,最高一级60%,所得额大的还可以加征1——4成。供销社沿续实行39%的比例税率,社队企业实行4级超额累进,最低为20%。1984年全县所得税收入达361万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20%。
  三、屠宰税:这是对屠宰应税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2月原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屠宰猪、羊、菜牛等大牲畜。从1973年税制开始改革,对在收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划入工商税征收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并入产品税。现在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宰杀的应税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为简化手续,按头定额征幽。宁河县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年份是1964年征收达9.2万元。
  四、牲畜交易税: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始征收,征收范围是对牛、马、骡、驴和骆驼五种牲畜的交易行为,按其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税率5%。1982年12月份国务院又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
  五、集市交易税:1962年配合市场管理,建立的税目有:家禽、家畜、肉类、重类、主特产、干鲜果和家庭手工业品等,税率一般为10%,家庭手工业为5%。征收范围主要是无征商贩和农民在集市上出售的工商税列举的应税农副产品。
  在解放战争时期为筹集我方经费,鼓励和调解解放区生产,打击敌占区经济,解放区主要征收出入口税、土地税、工商税、交易税等。即允许向敌占区流通的商品征收出口税。象皮张、烟草、柴草要纳商品价值的20%到30%(我区收入最大的一项)。允许从敌占区流通到解放区的商品,主要是我方急需的碱面、煤油、药品等一般征收30%左右的入口税。交易税:是在解放区之间的商品交流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收,较大宗的有牲畜、车辆、粮食。此外,还有工商税,由工商业者按照营业额(一般是销货额的3%)缴纳。所得税:按纯利的30%——50%缴纳。在征收方法上,因战争时期,敌军不断袭扰外,在游击环境,没有固定机关和健全的手续,一般是在敌军围剿的间隙,突然到某集镇召集工商业者开会,采取自报公议,估堆的征收办法。由于公商业者多在大中城市经营,我区是不多的,所以税收量也不大。
  六、土地税:这种税按照农民耕种土地的优劣,按亩数征收,每亩征10—15公斤粮。征后由村政权掌握,征收粮食仍由各农户存着,以备调用或以安排我方军政人员伙食所顶征收土地税的任务。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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