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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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2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397-4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财政税务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清及民国时期的赋税、新中国建立后税款、税务机构、1989年现行税种及税率等。
关键词: 宁河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的赋税
  清代,宁河县赋税有:田赋、丁役、盐税、当税、房地税、牛驴杂税和牙帖税。田赋,即农业税,群众称皇粮。以田地等级来征,县内土地共分九等。以等定粮,以粮折银。土地分民灶、官地、边地、屯垦、河淤等项。丁役,即人丁税。清代县志记载:“地丁所入,岁不下九千余两”。盐税,则由盐务机关征收,实行产、销、税合一。据记载,芦台场“计男妇大小共2778口,灶地369顷36.34亩,每亩额征银0.005两。滩地24顷34.193亩,每亩征银0.09两。征锅46两,每两额征银0.07两。各锅户每岁派办进贡砖盐2000斤,每千斤在运库领价银18.677两”。各项杂税还有:当铺8座,每座税银5两,额设牙行2名内,芦台斗行1名每年税银2两4钱,芦台马行1名每年税银5两,田房税每两税银三分尽收尽解。房地税、牛驴杂税、牙帖税等,并无定额,则应尽收尽解,实际税负并无具体记载。
  民国时期田赋仍沿清制。据记载:时,民屯官地113顷91.1亩,每亩0.015起科,共征银170.867两。民地12顷46.514亩,每亩征银0.021两,共征银25.883两。小灶官地,折民大地350顷39.634亩,每亩征银0.008两,共征银249.595两。灶地18顷,84.144亩,每亩征银0.008两,共征银15.379两。盐地33顷21.625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99.649两。水草官地56顷30.346亩,每亩征银0.01两,共征银56.303两。马房驹子地4顷69.188亩,每亩征银0.027两,共征银12.669两。香河退回圈地3顷67.02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11.16两。牧地7顷84.84亩,每亩征银0.013两,共征银8.176两。乾清宫地175顷88.33亩,每亩征银0.02389两,共征银356.846两。开荒边地375顷95.27182亩,每亩征银0.013两,共征银493.300两。边地115顷50.555亩,每亩征银0.015两,共征银174.919两。民地479顷14.416亩,每亩征银0.026两,共征银987.244两。金盏地1顷24.848亩,每亩征银0.017两,共征银2.600两。水草官地1760顷73.859亩,每亩征银0.4两,共征银682.695两。苇草小地36顷36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190.089两。下地3675顷47.963亩,每亩征银0.01两,共征银3675.480两。水草地1449顷34.1亩,每亩征银0.004两,共征银579.736两。苇柴官荒地7顷62亩,每亩征银0.007两,共征银5.334两。水草官荒地981顷71.125亩,每亩征银0.005两,共征银490.856两。草荒地662顷46.551亩,每亩征银0.004两,共征银264.986两。以上各项官地总计:10264顷6.326亩。各项征银不等,共征正银8553.42两。每亩平均摊丁匠银0.273两,共均摊丁匠银1770786两。两项总共征银10324.263两。另外,从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20年(1931年),征新垦地631顷86.674亩,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626.224两。这样至民国20年(1931年),地丁税“共额征正银10950.436两”。民国21年(1932年)废银两,改用银元计算,正税银1两折银元1.8元,米1石折银元3.3元。所有田赋及丁税,及其各种附加税,均照此折征银元。民国23年(1934年),宁河县交省财政田赋已高达25872元及漕粮570元。加上其他各税项,总计为82238元。
  契税,民国初年称不动产转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以后,税率迭经修订。民国23年(1931年)宁河县买契税为25978元,典契税为4153元,田房费用为6020元。契税项下的附加税费有:置产捐、注册费、中央教育费、省附加及契纸工本费。在办理推收过户时,还须交纳教育捐和建设捐。
  营业税,自民国20年(1931年)6月公布营业税法以后,宁河县始征营业税。税率迭经调整提高。至民国36年(1947年)最后一次修订为: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3%,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6%。民国23年(1934年)记载:营业税高达8652元。
  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1915年),由屠户完纳,采取认税办法。至民国36年(1947年),修正公布屠宰税法,规定:凡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应征税,从价计征,最高税率为10%。民国18年(1929年)始,随屠宰税带征屠宰捐,捐率为猪每头0.40元,羊0.30元。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23年(1934年)平均收屠宰税7600元,屠宰附税14
  民国时期,宁河县每年省征税目有:田赋、漕粮、买契税、典契税、田房费用、牙税、当税、屠宰税、杂税、营业税、契纸价、司法收入等项。宁河县征收的地方性捐税,分地方自治税捐、杂税两类。地方自治税捐主要包括:屠宰税、宴席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警捐等项。营业牌税系牙帖税、当帖税和戏园、茶社、旅店等行业的牌照税合并设立的税种。民国31年(1942年),公布征收通则。民国35年(1946年),公布营业牌照税法,扩大征收范围。规定:凡经营商业者,均应在开业之前纳税领照。每人换发并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类级课税,最高税率不得超过资本总额30%,按年征收。使用牌照税,由原船捐、车捐演变而来。民国22年(1933年)和民国23年(1934年)记载:宁河县征收车捐分别为210元和1555元,征收船捐为385元和1210元。民国35年(1946年)公布使用牌照税法,征收范围扩大为: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驮兽等均应征税。房捐始于清光绪26年(1901年),民国5年(1916年)改称店住屋捐。民国36年(1947年)公布房捐法规,营业用房出租者按全年租金征捐6%,自用者按房屋时值征捐4%。宴席及娱乐税,在民国时期,宁河县地方性杂捐杂税,除田赋、契税项下的附加带征不计外,尚有八、九十种之多。其名目有:席捐、木捐、烟叶捐、肥料捐、盐个捐、苇青捐、网捐、锅铁捐、苇个捐、鱼虾捐、盐商捐、青苗捐、鱼船税捐、粮个捐、公益捐、面粉捐、中用教育捐、羊个捐、盐厘捐、冰窖捐、硝卤捐、跳板捐、画捐、苇叶捐、汽车捐、码头捐、火轮捐、庙捐、河产捐、渡口捐、、硝土捐、洋车捐、木器捐、木尺捐、鱼蚶秤捐、盐包加价、鱼税学款、麻袋捐学款、牲畜税津贴、引地抽分、盐灶助款、脚行助款、学董助款、灶首助款、监证分拨、各区交第三科津贴、各区交公安队津贴、盐店津贴、猪市款、体育费、官产附加、井水收款、牛羊公益捐等项。税捐项目繁多并离奇。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
  一、工商统一税;1958年建立,对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少数征营业税的产品,仍按列举税目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对原商业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则分行业定率征收,1970年改为工商税。到1984年全县工商税收收入1082万元,占全年税收的60%。
  二、所得税:1950年一1953年包括在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21级,最低为5%,最高为30%;各种经济统一适用。1958年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定名工商所得税,仍沿用21级全额累进制。1963年进行调整,对个体经济,仍按全额累进办法,实行14级全额累进,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为62%,还加征1——4成;集体经济实行8级超额累进,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为55%。对合作商店则改为9级超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7%,最高一级60%,所得额大的还可以加征1——4成。供销社沿续实行39%的比例税率,社队企业实行4级超额累进,最低为20%。1984年全县所得税收入达361万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20%。
  三、屠宰税:这是对屠宰应税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2月原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屠宰猪、羊、菜牛等大牲畜。从1973年税制开始改革,对在收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划入工商税征收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并入产品税。现在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宰杀的应税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为简化手续,按头定额征幽。宁河县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年份是1964年征收达9.2万元。
  四、牲畜交易税: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始征收,征收范围是对牛、马、骡、驴和骆驼五种牲畜的交易行为,按其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税率5%。1982年12月份国务院又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
  五、集市交易税:1962年配合市场管理,建立的税目有:家禽、家畜、肉类、重类、主特产、干鲜果和家庭手工业品等,税率一般为10%,家庭手工业为5%。征收范围主要是无征商贩和农民在集市上出售的工商税列举的应税农副产品。
  在解放战争时期为筹集我方经费,鼓励和调解解放区生产,打击敌占区经济,解放区主要征收出入口税、土地税、工商税、交易税等。即允许向敌占区流通的商品征收出口税。象皮张、烟草、柴草要纳商品价值的20%到30%(我区收入最大的一项)。允许从敌占区流通到解放区的商品,主要是我方急需的碱面、煤油、药品等一般征收30%左右的入口税。交易税:是在解放区之间的商品交流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收,较大宗的有牲畜、车辆、粮食。此外,还有工商税,由工商业者按照营业额(一般是销货额的3%)缴纳。所得税:按纯利的30%——50%缴纳。在征收方法上,因战争时期,敌军不断袭扰外,在游击环境,没有固定机关和健全的手续,一般是在敌军围剿的间隙,突然到某集镇召集工商业者开会,采取自报公议,估堆的征收办法。由于公商业者多在大中城市经营,我区是不多的,所以税收量也不大。
  六、土地税:这种税按照农民耕种土地的优劣,按亩数征收,每亩征10—15公斤粮。征后由村政权掌握,征收粮食仍由各农户存着,以备调用或以安排我方军政人员伙食所顶征收土地税的任务。
  第三节 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宁河县设税捐征收处,有主任1名,总务股长、业务股长各1名,征收员、雇员等。并在塘活、北塘、寨上设立分处,分处由主任、税收员、雇员组成。在1948年5月,县税捐征收处改为国民党河北省财政厅直接管辖的税捐稽征处,将税捐征收处主任改为处长。(由省政 府直接委任),并下设3个课。原税捐征收处所辖塘沽、北塘、寨上3个分处,也归宁河县税捐稽征处直接管辖。1948年12月宁河县解放,这些机构解散。
  宁河县民主政府在抗日战争中,在人民政权控制的区域建立了银行、税收、贸易、禁烟统一管理机构。到1945年9—10月间,单独成立税务局,当时有工作人员40多人。局设税政股、会计股,并辖3个税务所(宁河、丰台、铁道南),局机关在貉子沽(1946年),以后迁到丰台,一直到宁河解放前夕。这期间逐步发展到有5个税务所(丰台、宁河、兴坨、大坎、堤头)。1948年12月芦台解放后,局机关由丰台迁到芦台,县局设秘书室、税政股、会计股、监查员,管辖6个税务所(芦台、丰台、黄庄、宁河、潘庄、军粮城)。
  新中国建立后机构变更如下:
  一、1949年10月至1958年4月建宁河县税务局,下设芦台、丰台、宁河、潘庄、黄庄、军粮城分所。1950年5月黄庄所撤销。
  二、1958年4月至1958年12月建宁河县财政局,由原财政科、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1958年6月军粮城划归东郊区,撤销军粮城税务所。
  三、1959年1月至1961年6月,建汉沽区财政局,原宁河、汉沽合并,芦台设办事处。1959年清河农场建分所。
  四、1961年6月至1962年10月复建宁河县财政局。时,宁河、汉沽分设、1962年任凤、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先后设置税务所。
  五、1962年10月至1968年9月恢复设宁河县税务局。
  六、1968年9月至1982年12月改为宁河县财政局建制。
  七、1975年汉沽、芦台两个农场划归河北省辖,撤销两个分所。
  八、1983年至1986年,仍设宁河县税务局。局机关设置办公室、人事科、税政科、会计科、县直税务科,下设芦台、丰台、宁河、潘庄、任凤、清河农场6个所。
  九、1989年10月,宁河县税务局改称天津市税务局宁河县分局。其内部机构为办公室、人事科、监察科、税改科、检查科、计会科、县直税务科。另外下设芦台税务所、芦台市场稽征所、丰台税务所、潘庄税务所、任凤税务所、清河税务所、芦台检查站。
  第四节 1989年现行税种及税率
  一、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及营业税。
  (一)企业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按销售收入乘以产品税税率交纳产品税。
  (二)企业生产增值税产品的,按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交纳增值税。
  (三)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及修理业务的,按收入乘以营业税税率交纳营业税。
  (四)企业从事商业经营的,按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差价收入)乘以营业税税率征收零售或(批发)环节营业税。
  二、所得税: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工资和费用后的利润,要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三、城建税:即城市建设维护税。乡镇企业按所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乘以1%的税率,交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四、能源基金与调节基金:乡镇企业年税后利润超过5000元的,要按7%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0%交纳预算调节基金。
  五、建筑税:座落在县城及建制镇的乡镇企业,从事计划外基建及更新改造措施建筑项目,要按10%交纳建筑税。
  六、房产税:座落在县城及建制镇的乡镇企业,要按房屋造价的1.2%交纳房产税。
  七、车船使用税:乡镇企业拥有的机动车船及人力车,要按吨位或人数交纳车船使用税。
  八、印花税:乡镇企业的帐簿、合用和资金要按规定贴花交纳印花税。
  九、个人收入调节税:乡镇企业职工个人所得劳动报酬每月超过400元及所得股息分红收入要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奖金税:乡镇企业发给职工奖金超过5.5个月的,按规定交纳奖金税,税率20%—200%。
  十一、公用事业费及以工建农基金:乡镇企业应按计税利润交纳10%的公用事业费和10%的以工建农基金。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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