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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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支
分类号: F812.7
页数: 8
页码: 389-3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不同时期宁河县的财政体制。在明清时期,地方财政主要依靠田赋和税捐,并实行了不同的赋税制度,如“赋税折征银两”和“丁役计丁口定役”等。在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赋税、省财政厅补贴经费等,其中田赋是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和工商税收,同时还有企业收入、农业特产税等其他收入。随着时间推移,财政收入渠道逐渐多样化,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两个渠道。
关键词: 宁河县 财政 财政体制

内容

一、明清时代。田赋、丁役、盐税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时,田分民灶、官边、屯垦、河淤分制,赋税由田地等级来定,以米麦纳粮的称“本色”,用钱钞、布匹纳粮的称“折色”,分夏税和秋税两次缴纳。至明正统元年(1436年),实行“赋税折征银两”、丁役是“计丁口定役”。十六岁成丁,六十得免,以户计为甲役,以丁计为徭役,纳银考称为银差。后,“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敛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之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廊岁需与存留,供亿储贾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康熙五十五年(1723年),县内新生人口,不再加赋税。雍正元年(1723年),宁河县照江浙之例,将丁口赋役平均加入田亩之内。清代光绪年间,宁河县“地丁所入,岁不下九千余两”。官俸役食供银2319.2391两。
  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一是征收赋税,二是省财政厅补贴经费。民国17年(1928年),“省款岁入6.2万元,来源为田赋、杂税、契税、杂收入等项。每年约留支1.3390万元,地方款岁入10.5322万元,支出13.2765万元。民国20年(1931年),田赋收入“统计原额并新开科地共10895万顷93亩,连同摊丁匠银共征银1.0950两4锭3分6毫”。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如下表:
  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省财政收入状况表总计82238元。其中,田赋25872元,漕粮570元,买契税25978元,典存税4153元,田房费用6.020元,牙税100元,当税100元,屠宰税7600元,杂税1850元,营业税8652元,司法收入700元,契纸价535元,杂收入108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新中国建立初期。宁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有两项,农业税和工商税收。1949年1952年,这两项收入共完成766万元。其中农业税占63%,工商税占32%。1955年邮电收入纳入地方预算,当年完成429万元。1959年商业、粮食等企业纳入地方预算,当年完成企业收入122.7万元。从此,这项收入成为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1959年到1984年的25年里,总共完成企业收入4241万元,除1973年和1976年财政为企业补贴亏损23万元和153万元外,其余年份一般都是完成百余万元,最少年份是30多万元(60年代初),最多是470万元(1984年)。收入情况基本为逐年增长。工商税收入增减波动较大,1958年收入46万元,占总收入的33.7%;1959年为470万元,占总收入的73%;1968年完成127万元,占总收入的22.4%;1969年为400.9万元,占总收入的60%。直到1978年以后,这项收入才逐年增长,而且增长速度较大。由1978年的958万元增长到1984年的1809万元。
  农业税收入比较稳定,一般都在100~150万元左右。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税是以向地主、富农摊派的形式进行征收。1951年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和年景产量收入计算,规定每亩麦子实际产不了10公斤的不征收。对于土地改革比较彻底的村庄,实收50公斤麦子负担最高不超过7.25公斤,最低不少于5.75公斤。
  1952年,为配合农村合作化运动,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根据天津专署的指示,在全县普遍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要求各村统一地亩标准,定实产量。1953年,本着中央和政务院所指示的种多少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负担政策,继续进行查田定产,将土地评比排队、确定等级。先后共查出黑地17万亩,基本查实了田地。1957年全县粮食产量达1.05亿公斤,创历史以来最高水平,比1955年增41.6%。平均亩产由1955年的98公斤增到129公斤,完成农业税入库折米1066万公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调整了常年指标税率。全国税率为15%,宁河县平均税率为15.8%。全县原有计税常产6410万公斤,调整后常产为7773.5万公斤,提高21.3%。税率调整后,宁河县根据各地经济基础仍执行差别税率,全县共规定7个税率,最高为17%,最低为10%。
  1984年,根据天津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开始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淡海养殖、经济林木、园艺作物以及水生植物等。1984年~1985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50.4万元。1985年天津市对农业税征收工作又做了改革,由原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价。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预算内收入包括工商各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基本建设贷款归还等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包括教育附加费、公用事业费等。1989年财政收入5344.4万元,比1986年增长69.2%,比1984年增长2.2倍,平均每年递增20.2%。全县财政收入留成比例为76%,1989年分留资金4061.7万元。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支出。50年代初,支出共分4大类: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行政经费和其他支出经费。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支出分为7大类,由经济建设类中分出支援人民公社支出和农林水气事业费。后,又增加新产品试制费、流动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费等。至1985年支出共分16大类。经济建设费,50年代初主要是对农林水气方面的投资,到1985年总共支出6387万元,其中,1972年以前每年投资都在100万元以内(除1961年达200万元),以后每年基本都在300万元到400万元。1979年和1984年两年,支援农业资金分别达到587万元和593万元。
  1958年首支地方工业66.5万元。1970年设置新产品试制费预算科目(后为科技三项费用),当年支出7万元。一直到1983年,每年都安排一点,最多时1973年支出达48.9万元,最少时1980年为1.5万元,一般年份都在10万元以内。197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577万元。
  1973年开始由国家预算增拨流动资金,1973年至1983年总共支出623万元,除1980年达到112万元外,其余年份都在100万元以内,最少是1973年支出为12万元。1974年设置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支出160万元,以后除1975年和1983年两年未安排外,其余年份或是10万元或是20万元,最多没超过40万元。
  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此类支出由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5年,一直在各大类支出中占领先地位。1950年至1959年共支出689万元。其中,教育支出610万元,卫生支出58.2万元。1960年至1969年共支出971.7万元,比50年代增41%,其中教育支出805.4万元,占83%;卫生支出118.6万元,占12.2%。1970年至1979年支出2374万元,比60年代增144.3%,其中教育支出1556万元,占65.5%;卫生支出621万元,占26.2%。1980年至1985年共支出4221.6万元;比70年代增77.8%,其中教育支出2428万元,占57.5%;卫生支出1025万元,占24.3(1974年预算增列计划生育费、当年支出4.1万元,1984年达到69万元)。1989年文 卫、科技事业费用总支出186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5%。
  抚恤和社会救济,195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6388万元。1975年以前,为解决贫困鳏寡孤独老人的生活费,每年都要解决几万到几十万元的支出,最少是1959年的5.5万元,最多是1975年61.7万元。1976年由于地震灾害的破坏,这一年的抚恤救济费支出1466.6万元,1977年又支出1148万元,以后又连续三年都在500万元以上。从1981年起这项支出基本稳定在200万元上下。
  行政管理费,195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3073万元。支出额由最初32万元逐年上升,1975年突破100万元,1983年突破200万元,1985年达到255万元,1989年增至466万元。
  城市维护费,1975年设置城市维护费预算科目,当年支出51万元,以后每年支出都在20万元以内,直到1984年此项支出才突破20万元,1985年达到35万元。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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