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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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页码: 387-3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不同时期宁河县的财政体制。其中,清代地方财政开支主要依赖田赋及税捐,无统一的预算;民国初期政务经费由省领发,其余来源于田赋、契税、杂税及杂收入等项;新中国建立后实行了统收统支、划税分成、固定比例、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等多种财政体制。同时,还介绍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宁河县 财政 财政体制

内容

一、清、民国时期财政体制
  清代,县级地方财政开支,主要依赖田赋及税捐各项,无统一的预算,但按规定分类解交。官俸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从田赋中坐支抵解,杂税尽收尽解。
  民国初期,县级政务经费皆由省领发。其余,则来源于田赋、契税、杂税及杂收入等项。民国16年(1927年)和民国17年(1928年)期间,先后公布《国家费与地方费暂行标准》和《划分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案》,始有财政收支预算雏型。民国20年(1931年)县设财务局,掌征税、募债、管理公产及地方财政等事项。民国22年(1933年),实行财税收支预算制度,分省县两款。时,河北省财政厅“拟裁各县衙徭、杂捐、杂收入及地方各款名称”。省款归省统一办理外,其它均经省核拨。所有税款收入汇解省金库。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每年省库款收入共计8.2238万元,宁河县地方财政收入10.4222万元,宁河县总支出12.9574万元。民国28年(1939年),县省库款收入76.3529万元,宁河县经征县款收入87.0697万元,县财政总支出为91.6829万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财政体制
  (一)统收统支。1950年至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收入金额上解、支出据实报销”的预算管理体制。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宁河县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当年5月,地方划归县财政,当年入不敷出者由省弥补。
  (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1954年起,贯彻“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的方针,财权下放,预算归口管理,支出包干使用。收入划税分成,固定比例。加强财务监督,健全报表制度。1955年,由于农业合作社发展,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芦台一中不列入县预算,因此预算管理又进行调整。1957年,执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分成”管理办法。
  (三)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1958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实行“确定收支范围,确定收支比数,比数确定后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地方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四种。按核定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抵支后,不足者由调剂收入补充。对于非正常支出,如重大灾荒救济、复堤堵口、上级计划基金建设等项,由专案拨款解决。年终收入超收部分和支出节余部分,全部留给县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总额分成,按县级预算的支出总额占收入额的比例分成留县。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8年至1960年的3年中,共完成财政收入1932万元,总支出852.7万元。收支相抵(除上解支出1041.4万元)结余37.9万元,转1961年使用。县在自己的权限内根据省和中央的有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安排宁河县工农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支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直到1984年预算管理上一直是采取“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四)总额分成、比例包干。1985年市对宁河县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基数核定以后,按照其支出基数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的比例,实行收支包干,县财政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总额分成比例确定后三年不变,本县分成比例为76%(将当年收入总额的76%留作县内支出,24%上交市财政,超收部分仍按76%留成)。1985年市核定宁河县收入指标2461万元,实际完成2724.6万元,超收263.6万元,增县分成收入200万元,充实了地方财力。
  (五)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54年公营私营比例发生了巨大变化,财务管理和财政监察工作随之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执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制度。对领拨制度采取会计报表。对经常经费采取在制度内实报实销。对临时费以节约精神,严格控制。对各事业单位,按月份财务收支计划拨款。1957年对事业拨款,采取进一步深入单位了解事业计划,掌握各种基数,按事业发展进度和实有人数并结合上月库存进行拨款的原则。坚持各事业部门统一执行行政开支标准,降低事业费开支定额,严格划分事业与行政的开支界限。对差额补助单位,贯彻“以收抵支”,促进各部门开展业务收入,减少差额补助拨款。在事业开支上,通过削减不必要的项目和修定标准,降低定额。在行政费开支上,根据中央节减行政经费的精神,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省里规定,补充和修定了30项公用经费开支的标准。全县全年人均开支定额由1956年的219元下降到151元。对有定额标准的经常经费,采取按定额指标,包干发给各部门掌握。对已定额标准的临时经费,也采取分配指标,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58年对卫生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单位会计制度,实行了在预算上归口包干。
  从50年代初到1980年期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实行了“年初核实预算、年终据实报销、结余财政收回”的管理办法。1980年以后,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1985年对行政单位人员经费采取报帐制,公用经费实行包干制。对农业事业费管理也采取了包干办法。对于经费全部由财政担负的,实行定员定额、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于有收入的单位,除卫生院是定员、定床补贴,其余都是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对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
  (六)企业财务管理。1971年,财政对县级国营企业按“五小企业对待”,采取“四六”分成办法,即入库40%,留地方60%,其余基本上是利润全部上交,亏损全部补贴。1978年开始执行企业基金制度,当年县级预算内企业(包括工业、交通、物资、供电、水产、建筑、农机、文化等)提取企业基金的44户,共提取企业基金300.4万元。1980年对物资局系统实行了利润分成的办法。1983年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共有国营企业28户,当年实现利润470.3万元;其中交所得税27万元,企业留利19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1.9%。1985年经市财政局批准,县内28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当年实现利润552.8万元,其中共上交所得税288.9万元,企业留利263.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7.7%
  (七)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1981年以前,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所需办公用品和业务设备,采用按计划发放社会集团购买券办法,凭券购买,如确需超计划购买的单位,需报县财政审查批准。同时禁止购买一切高档办公用品,如沙发、自行车等。1981年初,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县控办),建立了专门机构,实行计划管理,定额供应,专项审批,限额控制的办法。年初,市里下达全年控购指标,县控办根据各单位编制的购置计划和业务需求情况,将指标分给各单位掌握使用,规定不得突破全年控购指标。对于31种专控商品,一律由县控办审查,市控办审批。1985年专控商品由原来的31种改为18种,并将市控办审批改为分级审批,其中市审批10种,县审批8种。而且对专控商品管理采用设立辅助帐的监督办法,要求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单相符,记帐凭证单与辅助帐相符,辅助帐与报表相符。
  (八)公费医疗管理。1984年以前,公费医疗采取卫生部门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到指定医院就医,然后由卫生部门统一到财政按实际开支拨款的管理办法,开支没有限额,支出口子出比较大。1979年至1983年的5年间,全县公费医疗支出每年递增38.4%,1983年年创人均开支35元的最高记录。1984年初,对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了改革,采取用指标包干的办法,全年按人均50元的标准包到单位,由单位统一使用,节余全部留给单位。对离退休老干部仍执行公费医疗证。当年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全部实行现金取药,采用双处方核实报销,同时与个人利益挂钩,由每人包到单位的50元中发给个人30元,结余归己;超过50元,个人负担20%,但最多负担到20元。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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