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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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2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F832.7
页数: 11
页码: 384-3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财政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财政体制、财政收支和乡镇财政等。
关键词: 宁河县 财政 金融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清、民国时期财政体制
  清代,县级地方财政开支,主要依赖田赋及税捐各项,无统一的预算,但按规定分类解交。官俸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从田赋中坐支抵解,杂税尽收尽解。
  民国初期,县级政务经费皆由省领发。其余,则来源于田赋、契税、杂税及杂收入等项。民国16年(1927年)和民国17年(1928年)期间,先后公布《国家费与地方费暂行标准》和《划分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案》,始有财政收支预算雏型。民国20年(1931年)县设财务局,掌征税、募债、管理公产及地方财政等事项。民国22年(1933年),实行财税收支预算制度,分省县两款。时,河北省财政厅“拟裁各县衙徭、杂捐、杂收入及地方各款名称”。省款归省统一办理外,其它均经省核拨。所有税款收入汇解省金库。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每年省库款收入共计8.2238万元,宁河县地方财政收入10.4222万元,宁河县总支出12.9574万元。民国28年(1939年),县省库款收入76.3529万元,宁河县经征县款收入87.0697万元,县财政总支出为91.6829万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财政体制
  (一)统收统支。1950年至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收入金额上解、支出据实报销”的预算管理体制。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宁河县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当年5月,地方划归县财政,当年入不敷出者由省弥补。
  (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1954年起,贯彻“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的方针,财权下放,预算归口管理,支出包干使用。收入划税分成,固定比例。加强财务监督,健全报表制度。1955年,由于农业合作社发展,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芦台一中不列入县预算,因此预算管理又进行调整。1957年,执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分成”管理办法。
  (三)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1958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实行“确定收支范围,确定收支比数,比数确定后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地方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四种。按核定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抵支后,不足者由调剂收入补充。对于非正常支出,如重大灾荒救济、复堤堵口、上级计划基金建设等项,由专案拨款解决。年终收入超收部分和支出节余部分,全部留给县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总额分成,按县级预算的支出总额占收入额的比例分成留县。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8年至1960年的3年中,共完成财政收入1932万元,总支出852.7万元。收支相抵(除上解支出1041.4万元)结余37.9万元,转1961年使用。县在自己的权限内根据省和中央的有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安排宁河县工农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支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直到1984年预算管理上一直是采取“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四)总额分成、比例包干。1985年市对宁河县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基数核定以后,按照其支出基数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的比例,实行收支包干,县财政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总额分成比例确定后三年不变,本县分成比例为76%(将当年收入总额的76%留作县内支出,24%上交市财政,超收部分仍按76%留成)。1985年市核定宁河县收入指标2461万元,实际完成2724.6万元,超收263.6万元,增县分成收入200万元,充实了地方财力。
  (五)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54年公营私营比例发生了巨大变化,财务管理和财政监察工作随之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执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制度。对领拨制度采取会计报表。对经常经费采取在制度内实报实销。对临时费以节约精神,严格控制。对各事业单位,按月份财务收支计划拨款。1957年对事业拨款,采取进一步深入单位了解事业计划,掌握各种基数,按事业发展进度和实有人数并结合上月库存进行拨款的原则。坚持各事业部门统一执行行政开支标准,降低事业费开支定额,严格划分事业与行政的开支界限。对差额补助单位,贯彻“以收抵支”,促进各部门开展业务收入,减少差额补助拨款。在事业开支上,通过削减不必要的项目和修定标准,降低定额。在行政费开支上,根据中央节减行政经费的精神,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省里规定,补充和修定了30项公用经费开支的标准。全县全年人均开支定额由1956年的219元下降到151元。对有定额标准的经常经费,采取按定额指标,包干发给各部门掌握。对已定额标准的临时经费,也采取分配指标,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58年对卫生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单位会计制度,实行了在预算上归口包干。
  从50年代初到1980年期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实行了“年初核实预算、年终据实报销、结余财政收回”的管理办法。1980年以后,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1985年对行政单位人员经费采取报帐制,公用经费实行包干制。对农业事业费管理也采取了包干办法。对于经费全部由财政担负的,实行定员定额、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于有收入的单位,除卫生院是定员、定床补贴,其余都是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对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
  (六)企业财务管理。1971年,财政对县级国营企业按“五小企业对待”,采取“四六”分成办法,即入库40%,留地方60%,其余基本上是利润全部上交,亏损全部补贴。1978年开始执行企业基金制度,当年县级预算内企业(包括工业、交通、物资、供电、水产、建筑、农机、文化等)提取企业基金的44户,共提取企业基金300.4万元。1980年对物资局系统实行了利润分成的办法。1983年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共有国营企业28户,当年实现利润470.3万元;其中交所得税27万元,企业留利19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1.9%。1985年经市财政局批准,县内28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当年实现利润552.8万元,其中共上交所得税288.9万元,企业留利263.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7.7%
  (七)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1981年以前,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所需办公用品和业务设备,采用按计划发放社会集团购买券办法,凭券购买,如确需超计划购买的单位,需报县财政审查批准。同时禁止购买一切高档办公用品,如沙发、自行车等。1981年初,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县控办),建立了专门机构,实行计划管理,定额供应,专项审批,限额控制的办法。年初,市里下达全年控购指标,县控办根据各单位编制的购置计划和业务需求情况,将指标分给各单位掌握使用,规定不得突破全年控购指标。对于31种专控商品,一律由县控办审查,市控办审批。1985年专控商品由原来的31种改为18种,并将市控办审批改为分级审批,其中市审批10种,县审批8种。而且对专控商品管理采用设立辅助帐的监督办法,要求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单相符,记帐凭证单与辅助帐相符,辅助帐与报表相符。
  (八)公费医疗管理。1984年以前,公费医疗采取卫生部门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到指定医院就医,然后由卫生部门统一到财政按实际开支拨款的管理办法,开支没有限额,支出口子出比较大。1979年至1983年的5年间,全县公费医疗支出每年递增38.4%,1983年年创人均开支35元的最高记录。1984年初,对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了改革,采取用指标包干的办法,全年按人均50元的标准包到单位,由单位统一使用,节余全部留给单位。对离退休老干部仍执行公费医疗证。当年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全部实行现金取药,采用双处方核实报销,同时与个人利益挂钩,由每人包到单位的50元中发给个人30元,结余归己;超过50元,个人负担20%,但最多负担到20元。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一、明清时代。田赋、丁役、盐税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时,田分民灶、官边、屯垦、河淤分制,赋税由田地等级来定,以米麦纳粮的称“本色”,用钱钞、布匹纳粮的称“折色”,分夏税和秋税两次缴纳。至明正统元年(1436年),实行“赋税折征银两”、丁役是“计丁口定役”。十六岁成丁,六十得免,以户计为甲役,以丁计为徭役,纳银考称为银差。后,“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敛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之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廊岁需与存留,供亿储贾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康熙五十五年(1723年),县内新生人口,不再加赋税。雍正元年(1723年),宁河县照江浙之例,将丁口赋役平均加入田亩之内。清代光绪年间,宁河县“地丁所入,岁不下九千余两”。官俸役食供银2319.2391两。
  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一是征收赋税,二是省财政厅补贴经费。民国17年(1928年),“省款岁入6.2万元,来源为田赋、杂税、契税、杂收入等项。每年约留支1.3390万元,地方款岁入10.5322万元,支出13.2765万元。民国20年(1931年),田赋收入“统计原额并新开科地共10895万顷93亩,连同摊丁匠银共征银1.0950两4锭3分6毫”。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如下表:
  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省财政收入状况表总计82238元。其中,田赋25872元,漕粮570元,买契税25978元,典存税4153元,田房费用6.020元,牙税100元,当税100元,屠宰税7600元,杂税1850元,营业税8652元,司法收入700元,契纸价535元,杂收入108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新中国建立初期。宁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有两项,农业税和工商税收。1949年1952年,这两项收入共完成766万元。其中农业税占63%,工商税占32%。1955年邮电收入纳入地方预算,当年完成429万元。1959年商业、粮食等企业纳入地方预算,当年完成企业收入122.7万元。从此,这项收入成为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1959年到1984年的25年里,总共完成企业收入4241万元,除1973年和1976年财政为企业补贴亏损23万元和153万元外,其余年份一般都是完成百余万元,最少年份是30多万元(60年代初),最多是470万元(1984年)。收入情况基本为逐年增长。工商税收入增减波动较大,1958年收入46万元,占总收入的33.7%;1959年为470万元,占总收入的73%;1968年完成127万元,占总收入的22.4%;1969年为400.9万元,占总收入的60%。直到1978年以后,这项收入才逐年增长,而且增长速度较大。由1978年的958万元增长到1984年的1809万元。
  农业税收入比较稳定,一般都在100~150万元左右。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税是以向地主、富农摊派的形式进行征收。1951年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和年景产量收入计算,规定每亩麦子实际产不了10公斤的不征收。对于土地改革比较彻底的村庄,实收50公斤麦子负担最高不超过7.25公斤,最低不少于5.75公斤。
  1952年,为配合农村合作化运动,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根据天津专署的指示,在全县普遍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要求各村统一地亩标准,定实产量。1953年,本着中央和政务院所指示的种多少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负担政策,继续进行查田定产,将土地评比排队、确定等级。先后共查出黑地17万亩,基本查实了田地。1957年全县粮食产量达1.05亿公斤,创历史以来最高水平,比1955年增41.6%。平均亩产由1955年的98公斤增到129公斤,完成农业税入库折米1066万公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调整了常年指标税率。全国税率为15%,宁河县平均税率为15.8%。全县原有计税常产6410万公斤,调整后常产为7773.5万公斤,提高21.3%。税率调整后,宁河县根据各地经济基础仍执行差别税率,全县共规定7个税率,最高为17%,最低为10%。
  1984年,根据天津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开始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淡海养殖、经济林木、园艺作物以及水生植物等。1984年~1985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50.4万元。1985年天津市对农业税征收工作又做了改革,由原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价。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预算内收入包括工商各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基本建设贷款归还等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包括教育附加费、公用事业费等。1989年财政收入5344.4万元,比1986年增长69.2%,比1984年增长2.2倍,平均每年递增20.2%。全县财政收入留成比例为76%,1989年分留资金4061.7万元。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支出。50年代初,支出共分4大类: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行政经费和其他支出经费。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支出分为7大类,由经济建设类中分出支援人民公社支出和农林水气事业费。后,又增加新产品试制费、流动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费等。至1985年支出共分16大类。经济建设费,50年代初主要是对农林水气方面的投资,到1985年总共支出6387万元,其中,1972年以前每年投资都在100万元以内(除1961年达200万元),以后每年基本都在300万元到400万元。1979年和1984年两年,支援农业资金分别达到587万元和593万元。
  1958年首支地方工业66.5万元。1970年设置新产品试制费预算科目(后为科技三项费用),当年支出7万元。一直到1983年,每年都安排一点,最多时1973年支出达48.9万元,最少时1980年为1.5万元,一般年份都在10万元以内。197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577万元。
  1973年开始由国家预算增拨流动资金,1973年至1983年总共支出623万元,除1980年达到112万元外,其余年份都在100万元以内,最少是1973年支出为12万元。1974年设置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支出160万元,以后除1975年和1983年两年未安排外,其余年份或是10万元或是20万元,最多没超过40万元。
  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此类支出由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5年,一直在各大类支出中占领先地位。1950年至1959年共支出689万元。其中,教育支出610万元,卫生支出58.2万元。1960年至1969年共支出971.7万元,比50年代增41%,其中教育支出805.4万元,占83%;卫生支出118.6万元,占12.2%。1970年至1979年支出2374万元,比60年代增144.3%,其中教育支出1556万元,占65.5%;卫生支出621万元,占26.2%。1980年至1985年共支出4221.6万元;比70年代增77.8%,其中教育支出2428万元,占57.5%;卫生支出1025万元,占24.3(1974年预算增列计划生育费、当年支出4.1万元,1984年达到69万元)。1989年文 卫、科技事业费用总支出186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5%。
  抚恤和社会救济,195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6388万元。1975年以前,为解决贫困鳏寡孤独老人的生活费,每年都要解决几万到几十万元的支出,最少是1959年的5.5万元,最多是1975年61.7万元。1976年由于地震灾害的破坏,这一年的抚恤救济费支出1466.6万元,1977年又支出1148万元,以后又连续三年都在500万元以上。从1981年起这项支出基本稳定在200万元上下。
  行政管理费,195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3073万元。支出额由最初32万元逐年上升,1975年突破100万元,1983年突破200万元,1985年达到255万元,1989年增至466万元。
  城市维护费,1975年设置城市维护费预算科目,当年支出51万元,以后每年支出都在20万元以内,直到1984年此项支出才突破20万元,1985年达到35万元。
  第三节 乡(镇)财政
  1984年以前,乡(镇)级财政是县级财政的报帐单位,所实行的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据实报销”。1984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宁河镇、董庄乡建立乡一级财政试点,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同时制定了关于建立乡一级财政试点的实施细则,规定乡(镇)财政每年初和年末必须编报预算和决算,报县批准后实施。县对乡级财政实行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超收分成的范围包括工商税、所得税、农业税、契税、公房租金、其他收入等,超收分成比例定为10%。结余留用的范围包括:由县财政安排供给或补助乡的各项行政事业机构经费。在搞试点的两年里,虽然明确上述体制,也核定收支指标,但由于两乡收入完成数记的不准确,因此对“超收分成”未能兑现。又由于年初对支出指标核的过紧,年底没能出现节余。为了调动乡政府对建立乡财政的积极性,在1985年由市财政拨给两个乡预备费0.25万元,用于弥补行政费超支。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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