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卷 财政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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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23
颗粒名称: 第十四卷 财政 金融
分类号: F812.7;F832.7
页数: 36
页码: 385-4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财政和金融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财政、税务、金融等。
关键词: 宁河县 财政 金融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清、民国时期财政体制
  清代,县级地方财政开支,主要依赖田赋及税捐各项,无统一的预算,但按规定分类解交。官俸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从田赋中坐支抵解,杂税尽收尽解。
  民国初期,县级政务经费皆由省领发。其余,则来源于田赋、契税、杂税及杂收入等项。民国16年(1927年)和民国17年(1928年)期间,先后公布《国家费与地方费暂行标准》和《划分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案》,始有财政收支预算雏型。民国20年(1931年)县设财务局,掌征税、募债、管理公产及地方财政等事项。民国22年(1933年),实行财税收支预算制度,分省县两款。时,河北省财政厅“拟裁各县衙徭、杂捐、杂收入及地方各款名称”。省款归省统一办理外,其它均经省核拨。所有税款收入汇解省金库。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每年省库款收入共计8.2238万元,宁河县地方财政收入10.4222万元,宁河县总支出12.9574万元。民国28年(1939年),县省库款收入76.3529万元,宁河县经征县款收入87.0697万元,县财政总支出为91.6829万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财政体制
  (一)统收统支。1950年至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收入金额上解、支出据实报销”的预算管理体制。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宁河县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当年5月,地方划归县财政,当年入不敷出者由省弥补。
  (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1954年起,贯彻“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的方针,财权下放,预算归口管理,支出包干使用。收入划税分成,固定比例。加强财务监督,健全报表制度。1955年,由于农业合作社发展,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芦台一中不列入县预算,因此预算管理又进行调整。1957年,执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分成”管理办法。
  (三)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1958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实行“确定收支范围,确定收支比数,比数确定后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地方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四种。按核定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抵支后,不足者由调剂收入补充。对于非正常支出,如重大灾荒救济、复堤堵口、上级计划基金建设等项,由专案拨款解决。年终收入超收部分和支出节余部分,全部留给县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总额分成,按县级预算的支出总额占收入额的比例分成留县。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8年至1960年的3年中,共完成财政收入1932万元,总支出852.7万元。收支相抵(除上解支出1041.4万元)结余37.9万元,转1961年使用。县在自己的权限内根据省和中央的有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安排宁河县工农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支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直到1984年预算管理上一直是采取“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四)总额分成、比例包干。1985年市对宁河县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基数核定以后,按照其支出基数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的比例,实行收支包干,县财政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总额分成比例确定后三年不变,本县分成比例为76%(将当年收入总额的76%留作县内支出,24%上交市财政,超收部分仍按76%留成)。1985年市核定宁河县收入指标2461万元,实际完成2724.6万元,超收263.6万元,增县分成收入200万元,充实了地方财力。
  (五)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54年公营私营比例发生了巨大变化,财务管理和财政监察工作随之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执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制度。对领拨制度采取会计报表。对经常经费采取在制度内实报实销。对临时费以节约精神,严格控制。对各事业单位,按月份财务收支计划拨款。1957年对事业拨款,采取进一步深入单位了解事业计划,掌握各种基数,按事业发展进度和实有人数并结合上月库存进行拨款的原则。坚持各事业部门统一执行行政开支标准,降低事业费开支定额,严格划分事业与行政的开支界限。对差额补助单位,贯彻“以收抵支”,促进各部门开展业务收入,减少差额补助拨款。在事业开支上,通过削减不必要的项目和修定标准,降低定额。在行政费开支上,根据中央节减行政经费的精神,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省里规定,补充和修定了30项公用经费开支的标准。全县全年人均开支定额由1956年的219元下降到151元。对有定额标准的经常经费,采取按定额指标,包干发给各部门掌握。对已定额标准的临时经费,也采取分配指标,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58年对卫生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单位会计制度,实行了在预算上归口包干。
  从50年代初到1980年期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实行了“年初核实预算、年终据实报销、结余财政收回”的管理办法。1980年以后,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1985年对行政单位人员经费采取报帐制,公用经费实行包干制。对农业事业费管理也采取了包干办法。对于经费全部由财政担负的,实行定员定额、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于有收入的单位,除卫生院是定员、定床补贴,其余都是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对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
  (六)企业财务管理。1971年,财政对县级国营企业按“五小企业对待”,采取“四六”分成办法,即入库40%,留地方60%,其余基本上是利润全部上交,亏损全部补贴。1978年开始执行企业基金制度,当年县级预算内企业(包括工业、交通、物资、供电、水产、建筑、农机、文化等)提取企业基金的44户,共提取企业基金300.4万元。1980年对物资局系统实行了利润分成的办法。1983年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共有国营企业28户,当年实现利润470.3万元;其中交所得税27万元,企业留利19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1.9%。1985年经市财政局批准,县内28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当年实现利润552.8万元,其中共上交所得税288.9万元,企业留利263.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7.7%
  (七)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1981年以前,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所需办公用品和业务设备,采用按计划发放社会集团购买券办法,凭券购买,如确需超计划购买的单位,需报县财政审查批准。同时禁止购买一切高档办公用品,如沙发、自行车等。1981年初,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县控办),建立了专门机构,实行计划管理,定额供应,专项审批,限额控制的办法。年初,市里下达全年控购指标,县控办根据各单位编制的购置计划和业务需求情况,将指标分给各单位掌握使用,规定不得突破全年控购指标。对于31种专控商品,一律由县控办审查,市控办审批。1985年专控商品由原来的31种改为18种,并将市控办审批改为分级审批,其中市审批10种,县审批8种。而且对专控商品管理采用设立辅助帐的监督办法,要求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单相符,记帐凭证单与辅助帐相符,辅助帐与报表相符。
  (八)公费医疗管理。1984年以前,公费医疗采取卫生部门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到指定医院就医,然后由卫生部门统一到财政按实际开支拨款的管理办法,开支没有限额,支出口子出比较大。1979年至1983年的5年间,全县公费医疗支出每年递增38.4%,1983年年创人均开支35元的最高记录。1984年初,对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了改革,采取用指标包干的办法,全年按人均50元的标准包到单位,由单位统一使用,节余全部留给单位。对离退休老干部仍执行公费医疗证。当年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全部实行现金取药,采用双处方核实报销,同时与个人利益挂钩,由每人包到单位的50元中发给个人30元,结余归己;超过50元,个人负担20%,但最多负担到20元。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一、明清时代。田赋、丁役、盐税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时,田分民灶、官边、屯垦、河淤分制,赋税由田地等级来定,以米麦纳粮的称“本色”,用钱钞、布匹纳粮的称“折色”,分夏税和秋税两次缴纳。至明正统元年(1436年),实行“赋税折征银两”、丁役是“计丁口定役”。十六岁成丁,六十得免,以户计为甲役,以丁计为徭役,纳银考称为银差。后,“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敛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之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廊岁需与存留,供亿储贾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康熙五十五年(1723年),县内新生人口,不再加赋税。雍正元年(1723年),宁河县照江浙之例,将丁口赋役平均加入田亩之内。清代光绪年间,宁河县“地丁所入,岁不下九千余两”。官俸役食供银2319.2391两。
  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一是征收赋税,二是省财政厅补贴经费。民国17年(1928年),“省款岁入6.2万元,来源为田赋、杂税、契税、杂收入等项。每年约留支1.3390万元,地方款岁入10.5322万元,支出13.2765万元。民国20年(1931年),田赋收入“统计原额并新开科地共10895万顷93亩,连同摊丁匠银共征银1.0950两4锭3分6毫”。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如下表:
  民国22年、23年(1933年、1934年),宁河县省财政收入状况表总计82238元。其中,田赋25872元,漕粮570元,买契税25978元,典存税4153元,田房费用6.020元,牙税100元,当税100元,屠宰税7600元,杂税1850元,营业税8652元,司法收入700元,契纸价535元,杂收入108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新中国建立初期。宁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有两项,农业税和工商税收。1949年1952年,这两项收入共完成766万元。其中农业税占63%,工商税占32%。1955年邮电收入纳入地方预算,当年完成429万元。1959年商业、粮食等企业纳入地方预算,当年完成企业收入122.7万元。从此,这项收入成为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1959年到1984年的25年里,总共完成企业收入4241万元,除1973年和1976年财政为企业补贴亏损23万元和153万元外,其余年份一般都是完成百余万元,最少年份是30多万元(60年代初),最多是470万元(1984年)。收入情况基本为逐年增长。工商税收入增减波动较大,1958年收入46万元,占总收入的33.7%;1959年为470万元,占总收入的73%;1968年完成127万元,占总收入的22.4%;1969年为400.9万元,占总收入的60%。直到1978年以后,这项收入才逐年增长,而且增长速度较大。由1978年的958万元增长到1984年的1809万元。
  农业税收入比较稳定,一般都在100~150万元左右。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税是以向地主、富农摊派的形式进行征收。1951年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和年景产量收入计算,规定每亩麦子实际产不了10公斤的不征收。对于土地改革比较彻底的村庄,实收50公斤麦子负担最高不超过7.25公斤,最低不少于5.75公斤。
  1952年,为配合农村合作化运动,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根据天津专署的指示,在全县普遍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要求各村统一地亩标准,定实产量。1953年,本着中央和政务院所指示的种多少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负担政策,继续进行查田定产,将土地评比排队、确定等级。先后共查出黑地17万亩,基本查实了田地。1957年全县粮食产量达1.05亿公斤,创历史以来最高水平,比1955年增41.6%。平均亩产由1955年的98公斤增到129公斤,完成农业税入库折米1066万公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调整了常年指标税率。全国税率为15%,宁河县平均税率为15.8%。全县原有计税常产6410万公斤,调整后常产为7773.5万公斤,提高21.3%。税率调整后,宁河县根据各地经济基础仍执行差别税率,全县共规定7个税率,最高为17%,最低为10%。
  1984年,根据天津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开始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淡海养殖、经济林木、园艺作物以及水生植物等。1984年~1985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50.4万元。1985年天津市对农业税征收工作又做了改革,由原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价。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预算内收入包括工商各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基本建设贷款归还等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包括教育附加费、公用事业费等。1989年财政收入5344.4万元,比1986年增长69.2%,比1984年增长2.2倍,平均每年递增20.2%。全县财政收入留成比例为76%,1989年分留资金4061.7万元。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支出。50年代初,支出共分4大类: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行政经费和其他支出经费。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支出分为7大类,由经济建设类中分出支援人民公社支出和农林水气事业费。后,又增加新产品试制费、流动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费等。至1985年支出共分16大类。经济建设费,50年代初主要是对农林水气方面的投资,到1985年总共支出6387万元,其中,1972年以前每年投资都在100万元以内(除1961年达200万元),以后每年基本都在300万元到400万元。1979年和1984年两年,支援农业资金分别达到587万元和593万元。
  1958年首支地方工业66.5万元。1970年设置新产品试制费预算科目(后为科技三项费用),当年支出7万元。一直到1983年,每年都安排一点,最多时1973年支出达48.9万元,最少时1980年为1.5万元,一般年份都在10万元以内。197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577万元。
  1973年开始由国家预算增拨流动资金,1973年至1983年总共支出623万元,除1980年达到112万元外,其余年份都在100万元以内,最少是1973年支出为12万元。1974年设置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支出160万元,以后除1975年和1983年两年未安排外,其余年份或是10万元或是20万元,最多没超过40万元。
  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此类支出由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5年,一直在各大类支出中占领先地位。1950年至1959年共支出689万元。其中,教育支出610万元,卫生支出58.2万元。1960年至1969年共支出971.7万元,比50年代增41%,其中教育支出805.4万元,占83%;卫生支出118.6万元,占12.2%。1970年至1979年支出2374万元,比60年代增144.3%,其中教育支出1556万元,占65.5%;卫生支出621万元,占26.2%。1980年至1985年共支出4221.6万元;比70年代增77.8%,其中教育支出2428万元,占57.5%;卫生支出1025万元,占24.3(1974年预算增列计划生育费、当年支出4.1万元,1984年达到69万元)。1989年文 卫、科技事业费用总支出186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5%。
  抚恤和社会救济,195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6388万元。1975年以前,为解决贫困鳏寡孤独老人的生活费,每年都要解决几万到几十万元的支出,最少是1959年的5.5万元,最多是1975年61.7万元。1976年由于地震灾害的破坏,这一年的抚恤救济费支出1466.6万元,1977年又支出1148万元,以后又连续三年都在500万元以上。从1981年起这项支出基本稳定在200万元上下。
  行政管理费,1950年至1985年总计支出3073万元。支出额由最初32万元逐年上升,1975年突破100万元,1983年突破200万元,1985年达到255万元,1989年增至466万元。
  城市维护费,1975年设置城市维护费预算科目,当年支出51万元,以后每年支出都在20万元以内,直到1984年此项支出才突破20万元,1985年达到35万元。
  第三节 乡(镇)财政
  1984年以前,乡(镇)级财政是县级财政的报帐单位,所实行的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据实报销”。1984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宁河镇、董庄乡建立乡一级财政试点,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同时制定了关于建立乡一级财政试点的实施细则,规定乡(镇)财政每年初和年末必须编报预算和决算,报县批准后实施。县对乡级财政实行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超收分成的范围包括工商税、所得税、农业税、契税、公房租金、其他收入等,超收分成比例定为10%。结余留用的范围包括:由县财政安排供给或补助乡的各项行政事业机构经费。在搞试点的两年里,虽然明确上述体制,也核定收支指标,但由于两乡收入完成数记的不准确,因此对“超收分成”未能兑现。又由于年初对支出指标核的过紧,年底没能出现节余。为了调动乡政府对建立乡财政的积极性,在1985年由市财政拨给两个乡预备费0.25万元,用于弥补行政费超支。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的赋税
  清代,宁河县赋税有:田赋、丁役、盐税、当税、房地税、牛驴杂税和牙帖税。田赋,即农业税,群众称皇粮。以田地等级来征,县内土地共分九等。以等定粮,以粮折银。土地分民灶、官地、边地、屯垦、河淤等项。丁役,即人丁税。清代县志记载:“地丁所入,岁不下九千余两”。盐税,则由盐务机关征收,实行产、销、税合一。据记载,芦台场“计男妇大小共2778口,灶地369顷36.34亩,每亩额征银0.005两。滩地24顷34.193亩,每亩征银0.09两。征锅46两,每两额征银0.07两。各锅户每岁派办进贡砖盐2000斤,每千斤在运库领价银18.677两”。各项杂税还有:当铺8座,每座税银5两,额设牙行2名内,芦台斗行1名每年税银2两4钱,芦台马行1名每年税银5两,田房税每两税银三分尽收尽解。房地税、牛驴杂税、牙帖税等,并无定额,则应尽收尽解,实际税负并无具体记载。
  民国时期田赋仍沿清制。据记载:时,民屯官地113顷91.1亩,每亩0.015起科,共征银170.867两。民地12顷46.514亩,每亩征银0.021两,共征银25.883两。小灶官地,折民大地350顷39.634亩,每亩征银0.008两,共征银249.595两。灶地18顷,84.144亩,每亩征银0.008两,共征银15.379两。盐地33顷21.625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99.649两。水草官地56顷30.346亩,每亩征银0.01两,共征银56.303两。马房驹子地4顷69.188亩,每亩征银0.027两,共征银12.669两。香河退回圈地3顷67.02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11.16两。牧地7顷84.84亩,每亩征银0.013两,共征银8.176两。乾清宫地175顷88.33亩,每亩征银0.02389两,共征银356.846两。开荒边地375顷95.27182亩,每亩征银0.013两,共征银493.300两。边地115顷50.555亩,每亩征银0.015两,共征银174.919两。民地479顷14.416亩,每亩征银0.026两,共征银987.244两。金盏地1顷24.848亩,每亩征银0.017两,共征银2.600两。水草官地1760顷73.859亩,每亩征银0.4两,共征银682.695两。苇草小地36顷36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190.089两。下地3675顷47.963亩,每亩征银0.01两,共征银3675.480两。水草地1449顷34.1亩,每亩征银0.004两,共征银579.736两。苇柴官荒地7顷62亩,每亩征银0.007两,共征银5.334两。水草官荒地981顷71.125亩,每亩征银0.005两,共征银490.856两。草荒地662顷46.551亩,每亩征银0.004两,共征银264.986两。以上各项官地总计:10264顷6.326亩。各项征银不等,共征正银8553.42两。每亩平均摊丁匠银0.273两,共均摊丁匠银1770786两。两项总共征银10324.263两。另外,从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20年(1931年),征新垦地631顷86.674亩,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626.224两。这样至民国20年(1931年),地丁税“共额征正银10950.436两”。民国21年(1932年)废银两,改用银元计算,正税银1两折银元1.8元,米1石折银元3.3元。所有田赋及丁税,及其各种附加税,均照此折征银元。民国23年(1934年),宁河县交省财政田赋已高达25872元及漕粮570元。加上其他各税项,总计为82238元。
  契税,民国初年称不动产转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以后,税率迭经修订。民国23年(1931年)宁河县买契税为25978元,典契税为4153元,田房费用为6020元。契税项下的附加税费有:置产捐、注册费、中央教育费、省附加及契纸工本费。在办理推收过户时,还须交纳教育捐和建设捐。
  营业税,自民国20年(1931年)6月公布营业税法以后,宁河县始征营业税。税率迭经调整提高。至民国36年(1947年)最后一次修订为: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3%,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6%。民国23年(1934年)记载:营业税高达8652元。
  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1915年),由屠户完纳,采取认税办法。至民国36年(1947年),修正公布屠宰税法,规定:凡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应征税,从价计征,最高税率为10%。民国18年(1929年)始,随屠宰税带征屠宰捐,捐率为猪每头0.40元,羊0.30元。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23年(1934年)平均收屠宰税7600元,屠宰附税14
  民国时期,宁河县每年省征税目有:田赋、漕粮、买契税、典契税、田房费用、牙税、当税、屠宰税、杂税、营业税、契纸价、司法收入等项。宁河县征收的地方性捐税,分地方自治税捐、杂税两类。地方自治税捐主要包括:屠宰税、宴席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警捐等项。营业牌税系牙帖税、当帖税和戏园、茶社、旅店等行业的牌照税合并设立的税种。民国31年(1942年),公布征收通则。民国35年(1946年),公布营业牌照税法,扩大征收范围。规定:凡经营商业者,均应在开业之前纳税领照。每人换发并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类级课税,最高税率不得超过资本总额30%,按年征收。使用牌照税,由原船捐、车捐演变而来。民国22年(1933年)和民国23年(1934年)记载:宁河县征收车捐分别为210元和1555元,征收船捐为385元和1210元。民国35年(1946年)公布使用牌照税法,征收范围扩大为: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驮兽等均应征税。房捐始于清光绪26年(1901年),民国5年(1916年)改称店住屋捐。民国36年(1947年)公布房捐法规,营业用房出租者按全年租金征捐6%,自用者按房屋时值征捐4%。宴席及娱乐税,在民国时期,宁河县地方性杂捐杂税,除田赋、契税项下的附加带征不计外,尚有八、九十种之多。其名目有:席捐、木捐、烟叶捐、肥料捐、盐个捐、苇青捐、网捐、锅铁捐、苇个捐、鱼虾捐、盐商捐、青苗捐、鱼船税捐、粮个捐、公益捐、面粉捐、中用教育捐、羊个捐、盐厘捐、冰窖捐、硝卤捐、跳板捐、画捐、苇叶捐、汽车捐、码头捐、火轮捐、庙捐、河产捐、渡口捐、、硝土捐、洋车捐、木器捐、木尺捐、鱼蚶秤捐、盐包加价、鱼税学款、麻袋捐学款、牲畜税津贴、引地抽分、盐灶助款、脚行助款、学董助款、灶首助款、监证分拨、各区交第三科津贴、各区交公安队津贴、盐店津贴、猪市款、体育费、官产附加、井水收款、牛羊公益捐等项。税捐项目繁多并离奇。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
  一、工商统一税;1958年建立,对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少数征营业税的产品,仍按列举税目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对原商业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则分行业定率征收,1970年改为工商税。到1984年全县工商税收收入1082万元,占全年税收的60%。
  二、所得税:1950年一1953年包括在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21级,最低为5%,最高为30%;各种经济统一适用。1958年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定名工商所得税,仍沿用21级全额累进制。1963年进行调整,对个体经济,仍按全额累进办法,实行14级全额累进,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为62%,还加征1——4成;集体经济实行8级超额累进,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为55%。对合作商店则改为9级超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7%,最高一级60%,所得额大的还可以加征1——4成。供销社沿续实行39%的比例税率,社队企业实行4级超额累进,最低为20%。1984年全县所得税收入达361万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20%。
  三、屠宰税:这是对屠宰应税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2月原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屠宰猪、羊、菜牛等大牲畜。从1973年税制开始改革,对在收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划入工商税征收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并入产品税。现在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宰杀的应税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为简化手续,按头定额征幽。宁河县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年份是1964年征收达9.2万元。
  四、牲畜交易税: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始征收,征收范围是对牛、马、骡、驴和骆驼五种牲畜的交易行为,按其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税率5%。1982年12月份国务院又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
  五、集市交易税:1962年配合市场管理,建立的税目有:家禽、家畜、肉类、重类、主特产、干鲜果和家庭手工业品等,税率一般为10%,家庭手工业为5%。征收范围主要是无征商贩和农民在集市上出售的工商税列举的应税农副产品。
  在解放战争时期为筹集我方经费,鼓励和调解解放区生产,打击敌占区经济,解放区主要征收出入口税、土地税、工商税、交易税等。即允许向敌占区流通的商品征收出口税。象皮张、烟草、柴草要纳商品价值的20%到30%(我区收入最大的一项)。允许从敌占区流通到解放区的商品,主要是我方急需的碱面、煤油、药品等一般征收30%左右的入口税。交易税:是在解放区之间的商品交流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收,较大宗的有牲畜、车辆、粮食。此外,还有工商税,由工商业者按照营业额(一般是销货额的3%)缴纳。所得税:按纯利的30%——50%缴纳。在征收方法上,因战争时期,敌军不断袭扰外,在游击环境,没有固定机关和健全的手续,一般是在敌军围剿的间隙,突然到某集镇召集工商业者开会,采取自报公议,估堆的征收办法。由于公商业者多在大中城市经营,我区是不多的,所以税收量也不大。
  六、土地税:这种税按照农民耕种土地的优劣,按亩数征收,每亩征10—15公斤粮。征后由村政权掌握,征收粮食仍由各农户存着,以备调用或以安排我方军政人员伙食所顶征收土地税的任务。
  第三节 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宁河县设税捐征收处,有主任1名,总务股长、业务股长各1名,征收员、雇员等。并在塘活、北塘、寨上设立分处,分处由主任、税收员、雇员组成。在1948年5月,县税捐征收处改为国民党河北省财政厅直接管辖的税捐稽征处,将税捐征收处主任改为处长。(由省政 府直接委任),并下设3个课。原税捐征收处所辖塘沽、北塘、寨上3个分处,也归宁河县税捐稽征处直接管辖。1948年12月宁河县解放,这些机构解散。
  宁河县民主政府在抗日战争中,在人民政权控制的区域建立了银行、税收、贸易、禁烟统一管理机构。到1945年9—10月间,单独成立税务局,当时有工作人员40多人。局设税政股、会计股,并辖3个税务所(宁河、丰台、铁道南),局机关在貉子沽(1946年),以后迁到丰台,一直到宁河解放前夕。这期间逐步发展到有5个税务所(丰台、宁河、兴坨、大坎、堤头)。1948年12月芦台解放后,局机关由丰台迁到芦台,县局设秘书室、税政股、会计股、监查员,管辖6个税务所(芦台、丰台、黄庄、宁河、潘庄、军粮城)。
  新中国建立后机构变更如下:
  一、1949年10月至1958年4月建宁河县税务局,下设芦台、丰台、宁河、潘庄、黄庄、军粮城分所。1950年5月黄庄所撤销。
  二、1958年4月至1958年12月建宁河县财政局,由原财政科、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1958年6月军粮城划归东郊区,撤销军粮城税务所。
  三、1959年1月至1961年6月,建汉沽区财政局,原宁河、汉沽合并,芦台设办事处。1959年清河农场建分所。
  四、1961年6月至1962年10月复建宁河县财政局。时,宁河、汉沽分设、1962年任凤、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先后设置税务所。
  五、1962年10月至1968年9月恢复设宁河县税务局。
  六、1968年9月至1982年12月改为宁河县财政局建制。
  七、1975年汉沽、芦台两个农场划归河北省辖,撤销两个分所。
  八、1983年至1986年,仍设宁河县税务局。局机关设置办公室、人事科、税政科、会计科、县直税务科,下设芦台、丰台、宁河、潘庄、任凤、清河农场6个所。
  九、1989年10月,宁河县税务局改称天津市税务局宁河县分局。其内部机构为办公室、人事科、监察科、税改科、检查科、计会科、县直税务科。另外下设芦台税务所、芦台市场稽征所、丰台税务所、潘庄税务所、任凤税务所、清河税务所、芦台检查站。
  第四节 1989年现行税种及税率
  一、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及营业税。
  (一)企业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按销售收入乘以产品税税率交纳产品税。
  (二)企业生产增值税产品的,按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交纳增值税。
  (三)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及修理业务的,按收入乘以营业税税率交纳营业税。
  (四)企业从事商业经营的,按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差价收入)乘以营业税税率征收零售或(批发)环节营业税。
  二、所得税: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工资和费用后的利润,要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三、城建税:即城市建设维护税。乡镇企业按所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乘以1%的税率,交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四、能源基金与调节基金:乡镇企业年税后利润超过5000元的,要按7%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0%交纳预算调节基金。
  五、建筑税:座落在县城及建制镇的乡镇企业,从事计划外基建及更新改造措施建筑项目,要按10%交纳建筑税。
  六、房产税:座落在县城及建制镇的乡镇企业,要按房屋造价的1.2%交纳房产税。
  七、车船使用税:乡镇企业拥有的机动车船及人力车,要按吨位或人数交纳车船使用税。
  八、印花税:乡镇企业的帐簿、合用和资金要按规定贴花交纳印花税。
  九、个人收入调节税:乡镇企业职工个人所得劳动报酬每月超过400元及所得股息分红收入要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奖金税:乡镇企业发给职工奖金超过5.5个月的,按规定交纳奖金税,税率20%—200%。
  十一、公用事业费及以工建农基金:乡镇企业应按计税利润交纳10%的公用事业费和10%的以工建农基金。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历史概述
  明、清时期宁河镇及芦台等地一些较大商号,资金充裕,以富余的货币放账,月利率3分,又经营存款业务,月利率2分。
  清末民初,芦台镇以经营粮业为主的八大“海号”,因资金雄厚,同时吸收待用资金,并作短期放款。存款利小,放款利大,坐收利率差额,每个“海号”资金平衡总额为10万元左右。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县内有当铺8家。民初,芦台镇有当店2家。民国初至民国8年(1919年)前后,宁河县金融业务,主要以当店经营,当时通行银钞有中国、交通、中南三家银行钱币。当店2家,利率为3%。1银元兑铜元数,最高为328枚,最低为321枚。民国20年(1931年)芦台镇当店已有5家。仍兼营贷款业务,利率仍为3%左右,较大当店隆泰当店已有资本3万元,每年存贷金额12万元以上。典当多为地主豪绅或达官富商所开设,他们以抵押贷款生息盘剥。一般典当规则是:金银饰物典质为价值的8折,丝绸6折,被帐5折,钟表4折,衣服3折。期限一般为18个月,逾期设当,不得回赎。利息一般为月息2分。还收存箱费,每元1分,典时现收。民国25年(1936年),宁河县“中国银行曾设有分行”,后撤销。民国35年(1946年),曾于芦台镇建宁河县合作社联社,下设4个乡镇联社,社员3265人,股金2.552万元,开办存款贷款业务。民国37年(1948年)5月统计:合作贷款总计:国币1733830万元。其中粮食贷款国币1543830万元。1947年1月,国民党河北省银行曾函宁河县政府,拟“增设分支行处,举办小商业,以资挽救工商业之凋敝”,并派员至芦台筹办办事处。后因国民党政府屡屡战败,此项作罢。
  1945年以后,人民政府在宁河县丰台、岳龙等解放区一带设银行金融机构: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十五办事处宁河县营业所,开办农业、工业、合作、小商贷款业务,对解放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起了很大作用。使解放区驱除伪币,扩大发行解放区长城券和边币,建立起独立的货币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于1949年3月建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其前身就是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十五办事处宁河县营业所。1951年1月,因宁河、汉沽合并,宁河县支行迁址汉沽,芦台设营业所。不到一年,宁河、汉沽又分置,宁河县支行仍设在芦台镇。1956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分建。1957年县农业银行撤销。1959年1月,宁河、汉沽合并,芦台设分理处,汉沽设办事处。1961年5月,宁河、汉沽分置,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在芦台复建。1964年,中国人民银行宁河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河县支行,同时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1980年正式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宁河县支行,办理基建项目预算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建支出预算和财务监督,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以及代理信记存款、放款业务。
  1952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河县支公司。1958年并入县财政局为保险股。1985年3月再次成立,成为独立机构,主要业务是以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借以补偿意外损失,并为国家积累资金。
  1987年11月24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宁河县支行,办理城镇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8年1月25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宁河县支行外汇业务代理部,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对外汇款业务。1989年12月1日,正式建立中国银行宁河县支行。
  第二节 货币流通及管理
  一、货币流通
  境内流通货币,从县内发掘出的战国至汉时期文化遗存证明,战国时流通燕国明刀币。从王家坟秦遗址曾发掘出7000余枚秦币证明,秦代流通半两铜钱。田庄坨居住遗址中曾发掘出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后流通的汉代五铢铜钱。王莽恢复旧制,宁河县曾出土莽币,又称裤币。东汉及魏、晋、隋各代又流通五铢铜钱。唐武德四年(621年),废除五铢钱,宁河县地区流通开元通宝,乾元重宝等铜钱。宋辽时期,货币样式较多,宁河县处于宋辽交战地区,流行荣宁通宝、熙宁元宝等铜钱,同时流行铁钱及纸币交子。元代,实行银本位制,市场遂流通银锭、银锞。明代,先流通纸钞、制钞、银两,后废钞,只流通银两、制钱。清代,主要流通制钱、银两。后期流行“龙洋”银元。清宣统二年(1910年)规定银元为本位币。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相继发行铸有袁世凯、孙中山、蒋介石头像的银元,同时流行站人洋、鹰洋、双柱洋等,县内市场遂以银元为主,铜元、锞币为辅。银铸的辅币,称银角、毫子,面额有5分、1角、2角、5角4种。铜铸的辅币有铜钱和铜元。铜钱使用较早,至民国16年(1927年)前后淘汰;铜元始于清末,在民国期间流行,有一文至二百文8种。民国22年(1933年)3月,宣布“废两改元”,从此结束了银本位双轨制。民国24年(1935年)11月宣布法币政策,禁用银元,但禁而未止。民国26年(1937年)以后,由于日军侵入,在华北地区以高价抢购铜元,此后市上金属辅币逐渐消失。民国25年(1935年)11月,实施的法币政策中,宣称法币是银本位制货币,与银元等价。面额最高的为拾元,并指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后,法币不断贬值,至1948年最高面额达500万元。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金元券发行办法》,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以法币300万元兑换金元券1元,以取代无法维持的法币。金元券成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0.22217公分,初期面额最高为拾元,2元等于1银元。1949年4月,金元券最高面额为100万元,已贬至24万元等于1银元。
  抗日战争时期,宁河县解放区同时流通联券(即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伪币),以及晋察冀辽边区银行发行的边币。流通边币的面额有5元、10元、5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9种。1949年冀察热辽长城银行发行“长城银行冀察热辽地方流通券”,简称长城券。流通面额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4种,边币与长城币的比价是1:5。长城券发行后,边币即停止发行,并限期收回。长城券为当时市场流通的本币。
  新中国建立前夕,从1948年12月1日起,开始发行人民币(通称旧人民币),为全国统一的货币。旧人民币与长城券的比价是1:1000元。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以取代原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旧人民币的比价是1:10,000,元。新人民而有壹:元、贰元、冬元、伍元、拾元5种面额。同时发行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低值辅币。1957年12月,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金属辅币与同面额纸币 等值流通。1964年停止流通叁元面额人民币。1981年4月,发行壹角、贰角、伍角、壹元的4种金属硬币,与同面额纸币等值流通。1986年,发行“国际和平年”壹元金属硬币,有纪念和流通性质。
  二、货币管理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总理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联合发布命令: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制度。指定人民银行为执行机关,控制投放,推行转帐结算,储蓄、工资和放款均折实计算,建立发行库制度,灵活现金调拨等,使物价迅速稳定,并奠定人民币的信誉。1950年11月,宁河县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53年至1955年,宁河县丰台镇、军粮城、宁河镇等营业所,对所辖重点单位,以芨国营企业、供销社、机关团体,先后实行现金管理。1977年9月16日,宁河县弁始全面推行农村现金管理。核定后库存减少10万元。
  第三节 信贷
  一、农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1949年发生的严重洪水灾害,使宁河县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破坏。刚刚成立的银行机构在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1949年的水灾,使全县当年85%的土地绝收。银行依据当时的现状,多以种子、肥料等实物的形式发放贷款。洪水过后,牲畜奇缺,1951年和1952年两年,银行专门发放购买牲畜贷款近5万元,帮助农民购进牲畜524头。
  1950年后,农业贷款有大幅度增长,贷款支持的行业、项目也在不断扩大。1952年,在全年发放的108万元的贷款中,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人民生活5大类、49项,贷款对象遍及芦台镇的工商业(包括:国营、合作社、私营)和全县所有村庄。仅人民生活贷款就支持农户1462户。土地改革后,银行对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采取多种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壮大。到1954年,互助组、农业社的贷款已占全部农业贷款的75%。1955年以后,农业贷款除支持社员群众生产、生活救灾等需要外,根据当时农村发展趋势,积极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建设。1956年,银行发放扶植农业社基本建设贷款78.8万元,占全部农业贷款总额的35.1%,扶植222个农业社开荒2000亩。
  1958年,县以下银行,信用社的机构改称人民公社信用部,统管银、信业务,银行、信用社特有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程度不同的受到破坏。1958年,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347.5万元,较1957年增加2.31万元,而农业总产值1958年较1957年却减少553.7万元。这一年,无效益的贷款明显增加,同时,贷款损失也比较大。
  进入60年代,农业贷款徘徊在100万元左右,农贷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生产队的生产费用,农田水利建设,副业和农民购买口粮等方面。1963年银行贷款支持7600多户农民购口粮73.5万公斤。1967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副业贷款47万元,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30%,成为60年代对农村副业放款最多、比重最大的一年。1971年,全县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1961年以前旧农贷豁免工作,银行、信用社共豁免430万元,占原欠的98.7%,其中:银行豁免393.8万元,信用社豁免36.2万元。
  1974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了农业机械化和农田水利建设,发放设备贷款77.7万元,占全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0%,有的营业所发放设备贷款占全年农业放款总额的65%。1975年,银行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农业八字方针,积极支持农村工副业生产,全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社队企业、副业贷款182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8%,这是三中全会以前,社队企业、副业贷款发放最多的一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宁河县农业银行提供给农村的贷款以平均每年增加1500多万元的速度增长。1986年全年累计发放的农贷比1979年增加12.5倍。1988年达到10711.5万元,1989年达到20031万元。
  二、乡镇企业贷款
  从1980年开始,宁河县农业银行扭转了过去只注意支持粮食生产,而对社队企业支持不够的作法,大力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1980年9月,银行在调查、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向赵本玻璃厂发放40万元设备贷款。在该厂的筹建和投产过程中又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投产后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使企业投产当年就盈利37.2万元,第二年全部归还了76万元银行贷款。
  在1980年以后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几年里,农业银行在积极支持的同时,又注意把好资金投放关。对乡镇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信贷效益三方面科学地做好效益的预测和评估。为使乡镇企业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农业银行订立和完善了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制度。1985年,宁河县农业银行对143个与其有贷款关系的乡镇企业进行了两次应收款、应付款、产成品积压和库存原料四项内容的大检查,发现这些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达到295万元,帮助企业进行了清理,从企业内部搞活资金277万元。
  1985年,在国家压缩乡镇企业信贷规模的宏观控制下,宁河县乡镇企业贷款较1984年实际投放减少3.3倍。在资金严重紧缺的情况下,银行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重点支持了经济效益好,产品销路广,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使有限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当年,全县乡镇企业总产值、税利都比1984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1986年,县农业银行重点支持11户外贸出口专业厂,累计发放贷款320万元,帮助企业更新设备,发展横向联合,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了企业完成外贸出口任务,增强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988年用于乡镇企业贷款为7525.8万元,占全年农村总贷款70%。1989年增至13135万元。
  三、集体农业贷款
  随着农村生产体制的变革,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业集体贷款逐渐减少,贷款的数量从1979年占全部农贷总额的58%,下降到1986年占农村贷款总额的3.%。1987年以后,集体经济不断发展,贷款额又有回升。1989年达到1946万元,占全部农贷10%。
  四、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从1980年至1986年的7年间,银行累计发放的3435万元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中,大部分用于支持潘庄农场的生产和建设。1981年,长期亏损的潘庄农场开始扭亏为盈。以后几年,潘庄农场开始从过去单一的农业生产向农、工、商多业并举的综合性国营农场企业转变。1981年~1986年,潘庄农场累计盈利100万元;1988年为1171.2万元,1989年为1523万元。
  五、农户贷款
  1980年是农户贷款发生转折的一年。农业银行及信用社,由过去只能对贫下中农发放小额生活贷款到开始发放贷款支持社员的家庭副业。这一年的农户贷款比1979年增加了16倍,以后逐年都有大幅度增长。在宁河县农村“三户”全面发展的1984年、1985年两年,银行累计发放的贷款达4052万元,占两年农贷总数的20%。贷款的大力支持,对农村“三户”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1983年,银行贷款支持大甲乡建成一座年产400吨的奶粉厂。以后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大甲、东棘坨、赵本3个乡奶山羊专业户的发展,到1986年底,这3个乡的奶山羊专业户饲养量达300多只,市第一个奶山羊基地已初具规模,银行为服务城市,富裕农民,走出了一条新路。1989年对农户贷款达2797万元。
  六、开发贷款
  宁河县从1983年开始发放开发性贷款,当年发放5万元。1984年、1985年两年,全县出现了“开发热”,两年间银行累计发放贷款673万元,支持开发利用荒地、荒水近7万亩,淡、海水养殖水面2.9万亩。
  在发放开发性贷款过程中,银行认真做好项目的预测、评估工作,对可行性项目,及时帮助单位安排资金,支持上马建设;对不可行的项目,立即予以批驳,有效地防止了贷款的损失和浪费。1986年,全县开发产值达1000万元,开发农、林总产600万公斤,开发产鱼175万公斤,虾9.135万公斤,经济效益比较好。1987年开发性贷款为287.3万元,1988年增至416.2万元,1989年减至241万元。
  七、工商贷款
  1949年,宁河县开始发放工商业贷款。银行在大力支持国营工商企业、农村供销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上,鉴于当时私营工商业仍占据大部分市场的情况,银行同时支持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市场出现萧条迹象,银行重点支持私营工商业,很快扭转了局面。
  从1953年开始,银行对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的贷款大幅度增长,同时对私营企业在工重于商的原则下,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紧缩了贷款。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银行对私营工商业除市场必需的少量人民生活日用品和生产资料予以适当贷款支持外,其他贷款严格掌握。到1957年,银行对国营商业及供销社放款达580多万元,其中:国营商业比1956年增加一倍,集体商业增加37%。至此,国营商业、集体商业成为全县商业的主导力量。1956年,私人工业、手工业被全部组织起来,按生产门类建立了生产合作社。
  1958年,银行受“左”的影响,被迫放松信贷管理。企业贷款无需编报计划,银行有求必应,大部分企业经营无计划,财政、银行两类资金混用。1958年,工业贷款余额比1957年增加6.7倍,而同期工业总产值却下降75万元。这一年中,银行贷款支持新建了几个无效益的“五小”企业。
  196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宁河县按“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精神,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1963年,工商业贷款余额比1962年下降162万元,现金收支由1962年的投放153万元到1963年的回笼117万元。以后的6年间,工商贷款余额始终控制在400万元以内,其中最少的1968年仅为217万元,同期的货币投放量也略有减少。1970年以后,银行对信贷管理有所放松,工商贷款余额上升较快。从1970-1976年的7年间,工商贷款余额增加124万元,1976年的贷款余额较1969年增长6.5倍,同期的工业总产值只增长37%。
  1979年,宁河县农业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并把择优扶植与国家经济调整结合起来。对工业企业进行了分类排队,做到支持有重点,帮助有目标,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为解决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增长大于销售额增长的矛盾,银行从1981年第2季度起对部分商业大公司试行以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发放贷款,采取以销定贷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到1981年底,在试行的6个公司中,商品销售额较1980年同期增长10.2%,资金占用下降了4.38%,周转加快8.04天,百元销售占用流动资金减少3.26元,百元资金实现利润上升2.49元。
  1985年,县农业银行为增加信贷资金来源,解决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以清理有问题商品,清理有问题资金,挖掘资金潜力为内容的“两清一挖”工作。一年间共进行4次贷款检查,共清出有问题资金占用953.4万元。经过企业、主管部门、银行三方的共同努力,使这部分有问题资金中的439.4万元得到了解决。
  1985年9月,银行对工商贷款中所有可以划分期限的贷款,分别以未到期、到期、逾期三类进行期限管理。此项管理方法的实行,使银行对企业的每笔贷款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贷款三查”工作做得更好,有效地控制了逾期贷款的连续发生。从实行到年底的4个月时间共收回逾期贷款428万元。
  1986年,银行累计向外贸发出贷款5100万元,比1985年增加了2.3倍。银行对外贸企业资金的积极供应,促进了宁河县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1989年工业贷款7466.8万元(其中工商行提供332万元);商业贷款146.1万元(其中工商行提供53.8万元);供销社贷款4694.9万元。1989年年末工商贷款余额为30590万元(其中商业贷款23446万元,占77%)。
  八、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有三条渠道,即基本建设拨款,自筹资金和贷款。主要是基本建设拨款。
  1980年以前基本建设资金由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代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项目不断增加。1980年宁河县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河支行,负责对国家预算项目实行限额拨款管理,自筹资金项目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管理。贷款项目做到贷前查准,贷后管好,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收贷。同时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查,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至1984年,该行与县直企业和乡镇企业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共48家,当年发放贷款1432万元。1985年,由于贷款过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信贷膨胀。所以,在放贷的同时注意及时收贷,当年收回各类贷款1363.8万元,发放各类贷款2967万元。1986年为理顺贷款渠道,完成“拨改贷”任务626万元,回收贷款870万元。1987年,努力贯彻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防止重复建设的方针,回收各类贷款1035万元。1988年,在贷款发放上,根据国家提出的支持重点建设方针,在资金使用上重点支持生产有原料,产品有销路的企业。对于不符合国家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于建设条件不具备,能源、原料没有保证的项目不予贷款。同时发放建筑企业工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当年共发放各类贷款5693万元,回收各类贷款5420万元。实现了资金自求平衡,年底回笼。1989年,以吸收存款,回收各类贷款为全年的工作重点,当年发放各类贷款2316万元,收回各类贷款3063万元。
  第四节 信用合作社
  宁河县从1952年9月开始筹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到年底共建成4个(三区于潮庄、五区北淮淀、六区中心庄、四区造甲城),发展社员2358股,集中股金1711万元。1954年,宁河县的农村信用社有了很大发展。一年间全县新建社44个,社员发展到47532股,信用社发放贷款49万元,比1953年增长了近4倍。1955年,全县达到乡乡有社。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有力地打击了农村高利贷的盛行,制了阶级分化,帮助群众互助、互济、扩大生产。
  在1957年的全县撤区并乡工作中,信用社也随着区划合并为19个社。合并后的信用社业务进一步扩大。1960年51970年,农村信用社的各种业务进一步发展,贷款规模从1962年的累放23万元,上升到1978年底的580万元。16年间,贷款增长25倍。1960年,全县信用社的储蓄余额仅5万元。经过20多年的发展,1978年,信用社的储蓄余额上升到318.5万元。18年间,储蓄余额增涨63.7倍。近20年的时间里,农村储蓄网点逐步普及。1978年,全县拥有信用站165个,占全县自然村的59%。
  从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县内农村以生产大队、小队为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期间,信用社负责全县2000多个大、小队及农村工、副业会计的辅导工作。信用社除了对这些财会人员进行定期辅导外,还经常深入到队进行辅导,保证了农村核算、分配的正常进行。1979年初,县农业银行组织30多名银行、信用社干部对全县20个信用社的帐务、资金、财务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对在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了纠正和解决,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在工作中落实、执行。此次“三清”工作,提高了各信用社午部的业务素质和信用社的管理水平,为信用社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1984年,全县20个信用社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原有的股金33924股、87525元进行了清理,全部换发了新的股金证,补发了历年应发的股息25126元,新增13505股,股金25200元,恢复了信用社的群众性;全县19个信用社选举出社员代表,召开了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民主管理委员会,使信用社管理上的民主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业务经营上,银行下放了贷款审批权,在财务开支、费用管理上扩大了信用社主任的权力。仅1984年1年,在全县范围内信用社就调剂资金188.5万元,使信用社在业务管理上更具有了灵活性。这次改革使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上进一步适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6年6月,成立“宁河县信用合作联合社”,负责全县22个信用社的经营和人事管理工作。1986年,全县信用社的各项存款6118.8万元,比1978年增长3.3倍,各项贷款累计发放4920万元,比1978年增长7.5倍。1986年,全县信用社实现利润77.2万元,比1978年增加4.2倍。
  第五节 存款
  一、企事业单位存款
  1949年,全县企事业单位存款仅1000元。1986年,企事业单位存款达到10944万元,已经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1988年为7051.1万元,1989年为8718万元。
  1979年,社队企业存款首次出现就达52.4万元,超出当年社队存款45万元。以后,乡镇企业存款逐年都有大幅度增加。1986年底,乡镇企业余额达711.7万元,社队存款下降到3.5万元。
  二、居民存款
  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物价的稳定,人民生活的逐步好转,银行陆续开办了“活期”、“定期”、“定额"、“有奖"、“单一折实"等多种储蓄形式吸收存款,使城镇、农村的储蓄不断增长。其中以城镇储蓄增长较快,1956年城镇户均储蓄达41.34元,储户占居民总户数的56.7%,存款余额占薪金总数的59.6%。
  1951年,结合抗美援朝,提出“功在国家,利在自己”的口号,全年收储蓄17万元,比1950年有了大幅度增长。1956年,银行在全县范围内组织成立了“人民储蓄推进委员会”,发展协储员213名,协储组19个,同年成立县人民储蓄委员会。从1960年〜1969年的10年间,全县储蓄余额始终在100万元左右徘徊。1969年与1960年相比,储蓄余额不但没有增长,反而下降18.4万元。1970年1976年,全县储蓄呈增长趋势,但年平均增长仅为15万元。
  1979年以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储蓄的欲望不断升高。农业银行更加重视储蓄工作,不断加强储蓄网点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加储蓄种类。1986年,全县农村除银行7个营业所、22个信用社办理储蓄外,同时建有205个信用站。芦台镇除5个储蓄所外,在部分机关单位建立了代办所。遍布全县的储蓄网点,便利了城镇居民的存储。同时,储蓄宣传的形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并更有针对性。1986年6月中旬到8月中旬,宁河县农业银行试办两组高档消费品定期有奖储蓄,共吸收储蓄400万元。1986年,全县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达8713.6万元,相当于1978年的13.5倍。其中,农村储蓄增长更快。1986年的农民人均储蓄比1978年增长14.5倍。1979年至1986年间,全县储蓄余额平均每年增加10000万元,1986年一年间就增加近3000万元,这一年内,全县平均每人增加储蓄100元。1978年,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642.1万元,1988年增至15020.5万元,1989年达到21721万元,为历年以来最高储蓄余额。
  第六节 债券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公债单位定为“分”,每分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4种实物平均批发价格的总和计算。票面4种,年息5厘,分5年还清。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至1958年的5年间,连续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8年偿还,年息4厘,自1955年9月30日起付息及抽签还本。
  三、国库券。1981年,国家开始对集体发行“国库券”。在1982年对集体发行的同时也对个人发行,对个人发行的票面分拾元、伍元、壹元3种,年息8%,5年后采用抽奖的办法还本付息;对集体1981年使用拾元、壹佰元、壹仟元、壹万元4种面额国库券。1982年以后,开始实行“交款单"的办法,年息8%,5年后开始还本付息,按金额的20%分5年还清。1981年,天津市分配给宁河县任务为72万元,当年实际完成104.4万元,完成任务的145%。1982年下达任务数为72.9万元,当年实际完成79.02万元,完成任务的108.3%。1983年天津市分配任务数为81.9万元,当年实际完成86.99万元,完成任务的106.2%。1984年下达任务79.3万元,当年实际完成83.4万元,完成任务的105.2%。到1985年市下达宁河县任务为155.1万元,全年实际完成了158.04万元,完成任务的101.9%。
  第七节 保险
  宁河县保险事业始于1952年。当时,保险业务面较窄,只办理大牲畜保险和行李保险。1954年底,宁河县保险公司成立,经营险种中又增加公有制财产强制保险。1959年,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县保险业务停办,业务人员分配到税务、财政等部门。
  1981年6月1日,恢复保险业务,未建专门机构,仍为农业银行业务之一。初期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当年承保了68个企业,共承担8531万元的经济风险,收入保费16.6万元,为天津市属五县之首。1982年6月,增办汽车保险,当年承保汽车104辆,保险金额181万元,保费收入2.76万元。当年处理企业财产保险事故11起,支付赔款1.5万元,汽车事故6起,支付赔款1.2万元。1983年增加拖拉机保险,当年承保拖拉机132辆,保险金额75.32万元,保费收入3.3万元,个体运输业刚刚发展就得到了保险保障。1984年增加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金额2.2万元,保费收入2200元;增办了公路运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8万元,增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660人参加了这种保险,宁河县人身保险业开始发展。
  1984年天津保险公司拨专款建保险经营场所,保险从银行业务中分离出来。1985年,县政府发出《关于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宁河县支公司的通知》,县保险公司正式恢复建立,当年开办了养老金保险,保费收入4.5万元,使部分乡镇企业职工享受到老有所养的待遇,为稳定乡镇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发挥作用。此外,还开办芦苇保险业务,开创了天津市农业种植业保险的先例,当年保费收入2.7万元。同时增办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扩大了人身保险的服务范围。增办奶牛、猪、鸡、大牲畜保险,保险费收入3万元。增办家庭财产保险,当年保险承保金额已超过1亿元。1986年增办储蓄性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05元,增办煤气灶责任保险和个体工商保险。1987年8月,芦台棉纺厂储棉仓库失火,保险赔付万余元。当年秋,本县遭受大面积的冰雹袭击,大部分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职工奔走在受灾第一线,一个月内处理赔案117起支付赔款60余万元。1988年,增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司乘保险。1989年增办独生子女保险,为计划生育工作搞好配套服务。
  从1981年6月1日恢复保险业务到1989年的9年间,共开辟25个险种,承担着全县6.7亿元财产风险。9年间共处理赔偿案件3480件,支付赔款409万元,为宁河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发挥了作用。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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