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计划经济
第一节 机构
1955年1月设宁河县计划委员会,1959年12月与汉沽区合并为汉沽区计划委员会,1961年6月恢复建立宁河县经济计划委员会,1961年8月复称宁河县计划委员会。1962年9月,原县计委、财委、物委以及县人民委员会劳动科合并,建立宁河县经济计划委员会。时,承担经济计划工作,劳动、财贸、市场管理、物价管理等项工作。1968年9月,在宁河县革命委员会生产部内设计统小组,其主要工作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平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资料统计,劳动分配和物价管理等项工作。1972年设县计统局。1975年1月,恢复宁河县计划委员会。时,内设计统组、基建物资组、劳资组、科技组和市政组。1975年4月,市政组由县计委划出,建县城镇建设房产管理局。1978年2月,科技组由县计委分出,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1979年10月,劳资组由县计委分出,建县劳动局。1981年1月,计统组由县计委分出,建县人民政府统计科。1984年5月,县计划委员会与县工业局合并,设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时,设计划科、企管科、物资科等。1984年10月,县计划委员会与县经济委员会分设。计委内设计划科、物资科等,为宁河县计划管理主要职能部门。
第二节 管理体制及计划执行
一、计划管理体制
包括:经济计划决策体系,综合平衡制度,以及国家、部门、企业间计划管理权限、责任、计划管理形式、实现计划调节手段和多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1978年以前,为“集中型”统一计划管理模式,强调有计划地生产和流通,在全国统一计划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和产品重要程度,而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各基层单位的经济活动均纳入各级计划。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按照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5年开始进行计划体制改革。由指令性计划为主,改为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扩大市场调节范围。农业生产全部实行指导划,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工业产品、产量、产值由指令性计划转为指导性计划,商业贸等也实行指导性计划。下放了管理权限,加强计划综合平衡,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杠杆,加强经济信息和预测工作。
宁河县计划管理主要内容:(一)按时编报和下达工业、农业、基建、交通、商业、人口等年度计划。(二)组织编制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三)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计划完成情况。(四)负责国家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的分配和平衡。(五)依照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指标和地方财力、物力情况,对投资项目审订标准。
编制计划的方法:经济分析法,包括对县内近期的经济形势深入调查研究,对县内各层次进行经济统计,典型经济调查,全面分析近期主要计划指标完成情况。1985年至1989年,组织了“七五”计划、土地详查、工业普查、国土整治规划和县城规划的制定。
二、新中国建立后计划执行和完成的基本情况
(一)1953年至1957年时期。农业生产方面:播种面积计划125.54万亩,实际完成了111.138万亩,占年计划的88.53%。其中小麦计划26万亩,实际完成18.8264万亩;水稻计划21万亩,实际完成23.7117万亩;玉米计划14.54万亩,实际完成13.1567万亩;经济作物计划种植3.1万亩,实际完成3.333万亩。工业、手工业生产方面:1956年地方工业已有了很大发展。时,全县共有11个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等工业企业。1956年计划工业总产值428万元,实际完成563万元,为年计划的131.5%。34个手工业生产、供销社(组)计划年产值350万元,实际完成419万元,超计划19.71%。商业方面:全年社会商品零售额计划3149.1万元,实际完成2818.4万元,占年计划的89.5%。运输方面:公路货运周转量完成计划的89%,航运完成计划的79.6%。文化教育方面:小学招生完成93.1%,普通中学招生完成100%。
(二)1958年至1962年时期,计划与实际严重脱节。农业生产方面:1958年大跃进规划:粮食产量,由1957年的亩产131.5公斤提高到亩产306公斤,粮食总产由1957年的0.556亿公斤,增长到3.45亿公斤。其中水稻播种面积在1957年的25万亩的基础上,扩大到50万亩,争取达到粮食亩产千斤县。但至1962年,粮食总产实际仅完成2077.5万公斤,比1957年减少3481万公斤,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平均每年递增17.9%。工业生产方面:工业5年发展规划,以发展地方工业,面向农村,地产、地销,依靠群众,小型多样,少花钱,办大事为方针,在5年内建立起全县农村工业网。工业总产值要由1957年1115万元增长到1962年的2.92亿元。各镇、乡、村要形成一个小型机械化体系。农村要初步实现工业化、电气化。经过5年实践,至196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由1957年的1115万元,降到1962年的1035.9万元,“二五”期间平均每年递减1.5%。
(三)1963年至1965年3年恢复时期。1962年以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计划管理上实行“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体制,各项生产计划的编制和下达比较切合实际,调动了工人和农民完成生产任务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1965年宁河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5908.5万元,比1962年的3024.6万元增长95%。其中,工业产值完成1573.9万元,比1962年的1035.9万元,增长51.9%。农业产值完成4334.6万元,比1962年的1988.7万元增长1.18倍;粮食总产量完成9395.5万公斤,比1962年的2027.5万公斤提高3.6倍。
(四)1966年至1975年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被迫停止,县计委撤销,人员改行,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1975年1月,始恢复县计划委员会。由于十年极“左”思潮影响,计划指标安排脱离客观实际。如农业生产,出现一刀切,传统水稻种植一律改种低杆、高产杂交高粱。时,宁河县种植业一律种杂交。至1975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8932.5万元,与1965年的5908.5万元相比,平均每年增长4.2%;粮食总产量完成12060.5万公斤,比1965年的9395.5万公斤平均每年增长2.5%。
(五)1976年至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此时,计划制订与管理渐入正轨。1978年贯彻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农业生产责任制推动了工厂、企业试行经济责任制,使企业在计划安排、产品购销、利润分配、资金运用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宁河县由于1976年地震的影响,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失,全县人民开始重建家园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不断纠正“左”的思想,注意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制定生产计划。农业上重点下达产值和部分主要产品产量,如粮食、棉花、油料、猪、蛋、水产品产量等,工业上重点下达工业总产值和县办工业的主要产品产量,均能完成计划。1980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13560.2万元,比1975年的8932.5万元平均每年增长了8.7%,粮食总产量完成13897.5万公斤,比1975年的12060.5万公斤平均每年增长2.9%。
(六)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宁河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出现了建国以来经济发展较好的时期。时,宁河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实力得到较大的增强。
1985年,全县国民收入达到19489万元,工农业总产值由1980年的15946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34886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6.9%,翻了一番多,较大的超过了“六五”计划的7.2%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由1980年的1535.8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2725万元,每年递增23.3%。农业总产值由1980年的5922.4万元,增长到1985年的11566万元(不含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平均每年递增8.4%。农村人均分配达到520元,平均每年递增了30.8%
“六五”期间,贯彻为城市服务的方针,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农、林、牧、副、渔各业得到了全面发展。粮食总产量完成13314万公斤,低于“六五”规划要达到1.5亿公斤的指标。棉花总产量完成569.5万公斤,比“六五”规划的165万公斤增加404.5万公斤。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7892万元,竣工面积为24.549万平方米,基本上完成了震灾重建工作。全县人口1985年为29850人,“六五”期间,平均每年递增1:5%,超出了“六五”计划每年递增1.4%的增长速度。
(七)1986年至1989年在执行“七五”计划期间,贯彻服务城市、富裕农民的方针,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外向型经济。1987年全县社会总产值达到7.07亿元,比1986年增长25.4%;1989年则达到13.72亿元,比1978年增长6.5倍,比1987年翻了近一番。1987年国民收入为2.89亿元,比1986年增长26.5%,而1989年达到4.89亿元,比1978年增长5.8倍,与1987年相比接近翻一番。工农业总产值从1987年的5.6亿元增长到1989年的9.2亿元,比1978年增长5.8倍。财政收入从1987年的3714万元增至1989年的5344万元,比1978年增长2.9倍。农民人均收入从1987年的625元,增至1989年797元,比1978年增长683元。
第二章 工商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及民国初期,工商日常事宜,由商会和税捐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先向县商会登记,呈报县政府核准,核发营业牌照。民国中、后期,由县政府实业科或建设科、建设局管理。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宁河县人民委员会设工商科,同年工商科下设宁河、丰台、潘庄、芦台集市管理委员会。1958年8月,撤销工商科,改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8年该机构并入财政局。集市管理委员会归属税务所,1972年又归属商业局并改称为市场管理委员会。1979年4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办公室、市场、证照、调查研究、个体管理、合同等科室,下设宁河、丰台、潘庄、任凤、板桥、芦台4个工商所,1980年又增设任凤工商所。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政工、合同科和芦台市场管理所,1984年将原证照科分为企业登记科和个体管理科。1989年有工商管理人员156人。
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相继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法令条规,宣布自由发展实业为合法。工商实业开业登记,先向商会登记,由县政府注册核准发给执照。
民国时期,工商各业的承转注册,先后由县政府建设科(局)、实业科主办,后设商业登记办事处。民国初年注册登记的较大企业有:久大精盐工厂民国3年(1914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250万元,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永利制碱工厂民国6年(1917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200万元,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芦台企业电灯公司民国8年(1919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10万元,性质为商办;渤海化学工业工厂民国15年(1926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250万元,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呈请农商部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民国25年(1936年)统计,全县工商户总数为721家(含芦台、宁河、丰台、潘庄四镇)。宁河镇工商业户总计131家,其中:杂货业28家,中西药业7家,铁木业14家,鱼店(贩)12家,食品业29家等。其中较大的工商号有:裕庆合(杂货),庆生恒(药材),永顺合(木业),庆元楼(饭店),九成鱼店,泰康书店(印刷、书店、文具、纸张),永盛楼(金银首饰业)及士合车行等。时,芦台镇工商业户,总计229家,杂货业30家,粮业28家,煤炭业10家,棉花布匹业27家,煤油业2家,药材业8家,磁器、铜器、首饰嫁妆业11家,五金业5家,油漆颜料业4家,当铺5家,印刷、书店、文具业6家,钟表业3家,鲜货业10家,饭馆7家,鱼行8家,花卉业1家等。其中较大商号有:福丰号(粮业),鸿顺和(饭庄),正兴祥(杂货),大同仁(药店),振合福(鱼行),顺记号(鲜果),会丰西栈(油坊),复兴成(铁工厂),隆和(百货),天兴号(布店),德生厚(杂货,多为进口商品),宏达书局〈印刷、书店)。时丰台镇工商业户总数为307家,其中杂货业115家,粮业30家,面业30家,瓷器业5家,制纸业3家,五金业5家,面铺27家,木业7家,药材业8家,茶业10家,鲜货业6家,典当业1家,旅店业20家,纸烟业3家,金银首饰业3家等。较大工商号有:会同号(杂货),天成厚(钱粮业),成记号 (布业),万泰店(画铺),博山堂(纸业),全顺斋(染纸),万发合(麻业);庆丰合(磁器),利生合(油漆),辅盛兴(染房),三盛油坊,三立号酱园,会文书局,同信德(海味),广裕增(首饰),福顺成(鲜果业),海晏楼(饭馆),九盛斋(糕点业),中和药局,利生木厂,裕兴长(煤油业),万泰店(席业隆聚当(典当),瑞福祥(卷烟),美丰(印刷业)。时,潘庄镇工商业户总计为54家。有:面磨铺13家,木业3家,盐店1家,杂货业1家,茶食2家,豆腐房3家,线店2家,铁铺1家等。至民国36年(1947年),全县工商业总户数减至243家。
新中国建立后,1949年改组商会为工商联合舍。1950年,宁河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开始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实行日常审核登记。时,全县工商业企业总数为870户。其中:工业47户,商业556户,手工业210户。另外,注册商贩共1063户,芦台镇为512户,其中工业27户,手工业98户,商业379户;丰台镇有工商业179户,其中手工业31户,商业148户;宁河镇有工商业42户,其中:手工业12户,商业10户;潘庄镇有工商业24户,手工业3户,商业21户。1952年,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发照。时,国营工商业15户。
1955年,县人委根据专署换证会议精神,抽调银行、供销社、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干部15名,组成换证办公室。据该办公室统计,此次换证共有坐商853户,1796人,资金49.9948万元;摊贩2704户,2786人,资金共20.7425万元。1956年实行私营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进入合作组织,合作社或国营工商企业,依靠国营经济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
为了加强对有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于1965年3月对县内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审核营业证照工作。全县审发商店(合作)37个,人员404名,资金176875 元,其中股金36386元;县社系统归口12个店(组)共109人,资金50686万元,其中股金12138万元。
1972年对社队企业进行登记发证。1973年社队工业企业301户,从业人员5522人。1974年遵照天津市关于“特种企业履行开业,歇业登记备案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全县特种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审查,经审定批准登记备案的有63户,从业人员375人,资金716722元。1979年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促使工商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计划性,通过登记建立“经济户口”规定:凡工商企业今后新开业的,都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户。
1979年,县工商局设证照管理科,重新办理企业登记,发放许可营业证执照。当年审发营业执照203户,其中特种行业换照175户,工商企业28户。此外,对全县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 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据统计国营企业283户,社队企业472户。
1980年1月对零售商业进行登记发照,5月起进行工业普查,对全县287个工业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其中:全民企业14户,县办集体企业9户,社办企业47户,队办企业206户,街道办企业7户,其它部门办5户。按行业划分:化学工业28户,食品工业4户,缝纫纺织皮革30户,造纸及文教用品8户,机械工业125户,建筑材料62户,森林3户,其它工业29户。1980年共发放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营业执照292户。
1984年由证照管理科分设个体经济管理科。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在个体工商业户中换发和启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每个个体工商业户填表自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按行业初审,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审定。对宁河县1983年底以前审发的临时营业执照进行换发。换发后,个体工商业1648户。至1989年个体有证商业已发展到2433户,从业人员已达3366人。
第三节 合同管理
1979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科兼管经济合同,组织、监督工商、农商之间签定并履行购销、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1984年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2年县工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科,负责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从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以后,至1985年底共调解合同纠纷11起,收缴合同签证费5645元,案件处理费用1538元。1985年天津市开展“重合国、守信誉”活动,宁河县管辖的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等五个企业,被评为市级“重合同、守信誉”的先进单位。
第四节 经济监督检查
经济监督检查工作,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计划、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长期任务。1979年工商局设调查研究科负责经济监督检查,这年全县查获投机倒把案件6起,一般违章案件387起,罚没案件36起,罚没款19.832万元。
1981年,县工商局内设立政策检查组,以县城芦台镇为工作重点,对那些缺斤短尺,以次顶好,违反供应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本着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工作1986年至1989年,处理投机倒把案25起,违章违法案10起,共罚款4070元,没收款107081元,没收粮票9265公斤,并强制收购废钢铁30.9吨、腈纶棉30袋、自行车117辆、香烟1671条(收购款上缴财政)。
第五节 商标管理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7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1960年,宁河县曾对商标进行清理。“文化大革命”中商标被取缔。后,由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科于1975年恢复施行商标管理。时,县内首先注册的商标是宁河县酒厂生产的“新桥牌”芦台春白酒,1975年注册2个商标。1979年对原企业产品所用商标进行了清理整顿,全县企业产品经过注册使用的商标共8种,没有混使现象。至1985年注册商标增加到34种。截至1989年底全县注册商标共71个。
第六节 市场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市场管理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1949年全县有私营商业妇9户,饮食业40户,服务业32户。为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发挥其积极作用,政府在调整粮价、税收和发放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至1952年私营商业为420户,饮食业59户,服务业62户。管理内容为:对主要商品实行协商议价,严格控制和监督市场物价,严禁抬价压价,买空卖空和场外交易。
1953年以后,政府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市场管理工作主要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禁止统购物资的买卖和贩运,在行业中进行爱国守法教育。这期间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第三类农副产品多加干涉,管理过严。1955年,按照中央“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的指示,实行统筹兼顾政策,对农民经商、自产自销予以保护。1956年,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市场管理以保护合作经营,维护统一市场,活跃物资交流为主要内容。1957年,执行河北省“市场管理办法”,封闭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的自由市场。1958年至1961年,实行人民公社化,限制农村家庭副业生产,国营企业独家经营,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欠收,价格上涨,市场冷落。1961年以后,市场管理实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市场又逐渐活跃。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因素”,粮、油、菜、木材等统一由国营商业经营,牲畜、鸡蛋上市需持生产大队证明。此时集市萧条,供应紧张,黑市抬头。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市贸易逐渐开放,市场管理走上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开展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扩大贸易网络等工作,并对缺斤少两,假、冒、伪、劣商品予以查处。1983年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集市管理对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清代,物价由商会议定。民国时期,县政府无统一的物价管理机构。当时的物价名义上由商会议定,实际上却操纵在少数大商户手里。新中国建立初,中央对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管理。1950年国务院规定:“各地应根据中央贸易部决定的批发物价执行,不得擅加修改”。至1955年,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颁发规定:对国营商业牌价实行分级管理,计分中央、省市、专署和县四级。宁河县(工商科)的职责为:一、领导和管理县内市场物价;二、制定和调整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未掌握的商品的收购、批发、销售牌价;三、对于本身掌握的商品可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掌握零售价格,并规定批发起点;四、协同县内供销社等单位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至1957年以前,县级无独立的物价机构,均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在各个企业中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本部门的物价工作。各系统有物价单位的具体工作,均按上级系统内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通知下发后,遵照执行。1957年下半年,成立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的工商企业有物价单位的价格审批和管理。1968年物价工作由县生产指挥部统计组管理,后改称统计局,复改为宁河县计划委员会。1980年,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指示,成立物价委员会。1984年1月,建立物价检查所,同年下半年建立物价局。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清及民国时期,商号经营的商品价格,多根据外地行情而涨落。民国初年,物价较为稳定。后,频年战乱,经济凋敝,造币过剩,物价一日数变,坡度上升。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重视物价管理工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均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直接管理,部分由各专业公司或部门管理。1950年,根据中央关于稳定物价的决定,采取统一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统一现金管理,回笼货币等措施,并集中大量物资投放市场,结束了通货膨胀,同时对搞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法分子,根据中央有关指示,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开展“反偷税漏税和行贿受贿运动”,物价工作执行“边打、边稳、边建”方针,国营经济掌握市场领导权,打击不法商人,并调来棉布等物资,满足市场需要,使物价趋于稳定。1953年,国家对一、二类物资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物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时,制定统一收购和销售价格。
1956年,县内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物价工作逐步地转向系统化和正规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为提高农民收入,中央指示“继续稳定物价”,在工业品价格基本不动的情况下,有条件、有步骤地提高农产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对小农具、地产、建材等产品价格及部分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委员会核定。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物资缺少,货币流通不多,集市贸易价格暴涨,商品价格出现混乱。为平衡供求矛盾,回笼货币,根据国家规定,宁河县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1963年以后,才逐渐将购销价格拉平。
1979年,为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家对32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每斤小站米由0.180元提到0.234元,小麦由0.137元提到0.174元,黄豆由0.132元提到0.230元,豆油由0.590元提到1.160元,棉花由每担93.60元提到138.25元,猪肉由0.75元提到0.973元,鸡蛋由0.770元提到0.930元。至此粮油出现倒挂现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为减少这一矛盾,同年11月,对8种副食品零售价格作相应提高。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国家对每个职工每月发给副食补贴5元。从1982年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部分主要饮食商品的零售价格由县以上物价部门管理制定,余者由县有关局管理定价,同时上报物价委员会备案。是年,陆续将烟、酒类、针棉织品上调价格,化纤织品大幅度降价,农产品和工业中小商品类的价格亦陆续开放。时,撤销一、二级批发站,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商品流通变为多种渠道。至1986年底,各种商品价格已基本开放。为防止变相提价,滥收费现象,物价部门每年组织一定规模的物价大检查,仅1982年即组织了5次,参加人数达千人次;分散综合或专业性的物价检查58次,涉及工、商、粮等508个单位,检查各类商品品种达95680多种,度量衡器2520台件,查处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和案件27件,全年罚没款2220.78元。1984年正式建立宁河县物价检查所,负责物价检查的具体工作。1985年,由县政府主持召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和物价局三个部门会议,抽调了13人组成卷烟检查小组,对22个乡、镇的商业点进行了普查,种类达74种,对不合理价格,给予纠正和处理。1986年,物价检查坚持“帮教和处罚相结合,以帮为主”的原则,突出组织节日检查,时令性检查。全年出动检查人员2197人次,查生产经营单位1444个,查处违纪问题35件,罚没处理上缴财政款579885元,退还用户11765元。同时抓好重点产品价格的调整审核工作,基本做到每月3次对蔬菜、肉、蛋等产销情况的调查,把物价检查与群众性的监督结合起来,使物价检查监督工作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
第三节 物价的演变
明末清初,时值战乱,商旅不行,物价变动较大。清代,实行自由价格中,物价指数因政治、经济、灾害等因素,波及物价涨落。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记载:“白面每升300钱,白米每斤600钱,玉米面每升68钱,高梁面每升65钱,江豆每升36钱,元豆每升34钱,猪肉每斤1200钱,羊肉每斤1200钱。”至光绪三十四(1908年)记载:“官米局玉米面每升40钱,白米每升90钱,高粮每升40钱,小米每升60钱。”民国初年,农村经济停滞,购买力较低,币值无大变化,物价比较稳定。民国16年至18年(1927-1929年),因国民党政权建立伊始,经济掠夺尚未完全展开,社会经济和市场物价比较稳定。民国19年、20年(1930年、1931年)市场物价上涨。民国19年(1930年),“高梁每石7.5至8元。芦席每丈0.95元至1.1元。小米每石11元。大米每石17元。玉米每斗0.70元至0.90元,面粉每斗2.7至3.6元。”民国21年至24年(1932-1935年),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和军阀混战,加上连年灾荒,社会经济衰落,资本主义各国倾销剩余产品,压低我国农产品价格,市场物价下跌。民国22年(1933年)主要商品价格:“高梁每石5.5元至7.5元。芦席每丈0.7元至0.8元,小米每石6.1元,大米每石13元至14元。玉米每斗0.6至0.7元。面粉每升2.2元至2.7元。蟹每斤最高4角上下,最低3分至4分。棉花每百斤约15元至16元。鸡每只2角至3角。精盐每担约10元。纯碱每担5元至6元。”抗日战争时期至新中国建立前夕,物价则不断上涨,为历年物价上涨之高峰。日军侵华期间,生产遭受严重破坏,日伪又滥发储备券,进行经济掠夺,导致物价迅速上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物价失控,经济崩溃。时,为世界物价史上所罕见。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在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一些商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总趋势是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上涨幅度不大,农副产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60年至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商品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牌、市差价扩大。为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国家又一次有计划地调整了购销价格。1966年至1976年,国务院对物价颁布了“冻结”公告,物价基本无变化。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正确利用好价值规律对生产和需求的调解作用。1982年起,宁河县对一些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开放,至1986年,除对主要生产资料和物资实行国家指令性价格,一般性的生产资料和物资,规定了指导性限价和浮动幅度,其它商品的价格已全部放开。1988年至1989年物价管理以严格控制价格水平,适当调整价格结构,大力整顿价格秩序,继续深化价格改革为主的方针,以维护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强化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掌握价格政策,以保证各项调价出台方案顺利实施。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计量演变
清代,实行营造尺库平制。清末,又在原基础上改进。规定:度,以营造尺为标准,以尺为主单位,一营造尺为32厘米;量,以漕斛为标准,以升为主单位;衡,以库平两为标准,以两为主单位,一两为37.301克。这一时期常用的计量长度单位有:里、引、丈、步、尺、寸、厘;容量有:石、斛、斗、升、合、勺、撮、抄、圭质量有:斤、两、钱、分、厘、毫、丝。
民国时期,度量器具十分紊乱。度器计有老尺(竹尺)、木尺、市尺、码尺等,木尺1尺等于老尺8寸,市尺1尺等于老尺9寸4分,码尺1尺等于老尺2尺5寸、市尺2尺7寸。约于民国20年(1931年)市面由老尺改为市尺。衡器有市秤、老秤、磅等。先期通用老秤,后改用市秤。每磅折合市秤12两(1斤为16两)。量器有:石、斛、斗、升、合等。1石为2斛,1斛为5斗,1斗为10升,1升为10合,1合为10勺。民国后期,采用公制,辅以市制,旧器仍沿用。米制成为权度的标准制。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但是米制并未全面推行,民间流行市制计量单位。据记载,1970年宁河县通用的“尺,每尺合乙种公尺1.025;弓,每弓合乙种公尺4.78;每斤合乙种公秤0.93125;斗,每斗合乙种公升16.00”。宁河县的度量衡器长期以来沿用尺、秤、斗、吊提。尺有木尺和弓;秤,有20-300市斤多种,还有用来称量金银、药品的戥子、圆(方)木斗,量值较为混乱。斗有“宁河斗”、“潘庄斗”、“丰台斗”、“芦台斗”等几种。
新中国建立初,公制和市制并用。国务院于1959年6月25日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立国际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民间仍通行市制,但是宁河县通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已与全国统一。长度以标准尺1/3为1市尺,容量以标准升为市升,重量以标准斤的1/2为1市斤,1市斤为10两。1977年,全县中医处方用药,中药销售计量一律实行克、毫克计量单位、取消两、钱、分。1985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对全县计量衡实施改制,将原市斤、市两改为千克(公斤)、克,将液体容量器具公升改为升。1986年9月,对全县压力表计量器具实施改制,将原Kg/cm2(公斤/平方厘米)改为mpo(兆帕)。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企业、服务行业及人民生活中应用了许多新的计量器具。到1989年底,在宁河县使用的长度计量器具有:量块、尺、测线、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平晶、刀口尺,测量平板、千分尺检具、百分表检定器、直角尺、水平仪、塞规、卡规、环规、圆锥套规、塞尺、粗糙度样板、面积计、皮革面积板;热学计量器具:热电偶、热电阻、温度计、体温计、电子电位差计、电子平衡电桥、高温毫伏计;力学计量器具:砝码、天平、秤台案检定器、量器、量提、注射器、计量缸、加油机、售油器、容重器、密度计、压力计、血压计、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压力表校检仪、血压计检定器、真空计、水表、硬度计、测力机、扭矩机、冲机试验机、疲劳试验机、拉力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弯曲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转速表、里程表、里程计价表;电磁学器具:欧姆表、毫欧计、兆欧表;电表检定装置:电流表、电压表;电度检定装置:互感器校验仪;声学计量器具:声级计、听力计;物理化学计量器具:酸度计、极谱仪、比色计、分光光度计、测承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粘度计、血球计数器、验血板;无线电计量器具:心脑电图仪。
第二节 计量管理
一、机构
新中国建立前,宁河县无管理度量衡的专门机构。民国中期,由县政府建设局兼管度量衡的检定事务,并由商会协同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县人民政府商业局兼管计量。后于1975年5月,宁河县建立计量管理所,为计量管理专门机构,隶属县计划委员会。1978年下半年,改为标准计量管理所,于1979年归属科委代管,1981年又改称计量管理所。1985年9月,建立计量管理局,到1986年局下设办公室、管理所和计量器具检定所,有干部职工及计量检定技术人员18人。
二、管理措施
民国时期,商业度量衡由县政府建设科(建设局)和各地商会经管,但管理多流于形式。新中国建立后,商业计量开始由商业局兼管,组织各专业公司定期检查商业度量衡。1975年,计量管理所建立后,开始对衡器和血压计进行管理、检定与修理;1976年又增设了长度和压力两项标准,从事长度计量器具和压力仪表的管理、检定;1977年,增设砝码标准,从事砝码的计量仪器管理、检定与修理。1985年9月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后,县计量局组织宣传学习。1986年4月至7月,举办5次计量法和法定计量单位学习班,各局有关科室人员,公司、厂、站负责人700多人参加。
随着计量事业的发展和计量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许多工厂、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商贸系统,相继设立计量机构,配备计量员。1986年,有38家设立了计量管理机构,其中企业20家,商贸系统18家,有计量专、兼人员260名。1986年,开始企业定级、升级管理项目,到年底完成企业计量定级3家。检定所自1982年至1989年底,完成计量器具检定31891台件/次。
三、计量器具修制
1975年,计量管理所建立后,设立计量器具修理组,从事计量器具修理业务。1984年9月改建为计量器具修制门市部,主要业务是计量器具的修理制造,兼管衡器、压力表、液体量提等销售业务。自1984年9月到1989年底,该厂共修理杆秤3600只/次,台案秤710台/次,地秤31台/次。
第五章 审计监督
1983年5月,建宁河县审计局。1984年县审计局正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主要审计宁河县财政、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对宁河县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县内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本县项目的财物收支,进行审计。
审计工作,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账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实行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宁河县共有被审计单位405个,其中:工业企业73个;非工业企业107个;行政单位54个;事业单位117个;财税部门24个;金融保险部门30个。1984年以来,共对95个单位进行了审计监督。审计出违纪金额270万元,应上缴财政169.8万元,已上缴财政125万元,占应缴款的73.62%。财经违纪问题表现在漏缴税款,滥发钱物,基建超计划,搞计划外基建,损失浪费,乱挤乱摊成本,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多收、重收费用,挪用专项费用,违控购买禁购物资,平转议套取财政补贴等。通过审计监督,使一些违法问题得到了纠正,严肃了财经法纪。
1989年,共对317个单位进行了审计监督。审计出违纪金额3113万元,应上缴财政24万元,已上缴财政24万元。违纪金额中截留应交国家收入占1万元,乱计成本费用177万元,漏缴税款8万元,其它财经违纪金额2927万元,占违纪金额的94.03%。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内容在1949年至1960年间,仅有4个部分,46大项,涉及300个统计指标。到1989年统计机构直接调查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和地方三级调查)发展到12个部分,91大项,近3000个统计指标。主要有农村社会总产值、农村国民收入、农业总产值、净产值和商品产值、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农村社会经济、农作物粮食产量和农村家庭住户发展变化情况抽样调查;工业主要有总产值、净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主要财务指标;商业主要有社会商品零售额,商品购销存、农副产品收购量和社会购买力统计;劳动工资主要有职工人数、工资、职工增减、职工分类和保险福利统计;物资主要有物资消耗与库存数量、总值、供应机构购销存总值统计;固定资产主要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额、房屋面积、财务拨款、住宅及配套工程进度统计;综合平衡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统计。另外还有交通运输量、邮电通信总量、财政收支、银行存贷、现金收支和气象、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统计。
一、全面普查。1953年7月1日零时,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对家庭人员、户数、民族、文化程度和职业构成等9个指标进行普查。1964年7月1日零时,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有12项指标。1982年7月1日零时,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包括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龄、生育等19个指标。
1950年进行第一次工业普查,主要普查国营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基本状况。1986年1月1日零时,进行全县第二次工业普查,包括县属全民、集体工业和乡镇工业的产、供、销、人、财、物6个方面的300多个指标。
1955年进行私营商业、饮食业普查,包括户数、从业人员、资本额和销售额指标。1985年10月,对1984年国民生产总值进行普查,包括县属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村及个体劳动者和经济联合体,共有10项指标,主要有增加值、固定资产原值、流动资产、劳动者人数等指标。1985年12月31日,进行房屋普查,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居住水平、房屋用途等指标。1986年12月,进行商业网点普查,主要有商业机构、从业人员和商业网点数。
二、专项调查。如:1956年服务业生产合作社基本情况的调查;1957年城镇职工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年龄、工龄、技术熟练程度、文化程度等情况);同年农村基层干部结构调查;1962年精简职工和商品粮人口调查;1963年死亡人口、年龄统计调查;1965年阶级成份调查;1976年震灾情况调查,包括死亡人员、房屋倒塌、喷沙面积,扬水站、机井、农机具、工业设备和商业网点损失以及恢复生产所需资金等80多个指标;1978年对百户职工进行一次性调查,含职工收入、支出、供养人口、平均生活费用等项指标;1980年国民收入一次性调查;1984年城镇100户居民家庭收支调查;1988年农村剩余劳动力情况调查等。
三、经常性调查。1953年开始进行社会商品购买力调查。1961年发展到分季度计算社会商品购买力,1964年后中断,1967年重新恢复。1954年试行私营零售商业变动情况月报,开始社会商品,市场销售额,商品流转公私比重统计。1961年开始进行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调查。1965年对粮食产量达到农业发展纲要及平均占有量统计。1977年开始机电设备半年报和年报,同时开始工业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月报。1982年开始进行国民收入和社会总产值测算。1983年开始工农业净产值、农村固定资产和农村社员建房年报,并新增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报表。1984年开始进行农村国民收入统计。1985年新增乡村财务收支情况表,同年开始进行农村商品产值统计。
四、抽样调查。1955年开始由统计科组织粮食、农业部门进行粮食实收实测调查。1979年至1982年,宁河县有3个村、30个农户被天津市统计局确定为农产量抽样调查村和农村家庭调查户。1983年1月,新抽选5个乡、5个村和50个农户,进行农产量抽样调查和农民家庭收支调查。1985年按照划类选点等距抽样调查的方法,重新抽取7个乡25个村进行农产量抽样调查;抽取6个乡镇、12个村和60个农户进行农村经济和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同年宁河县城乡抽样调查队成立。1984年开始进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有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指标。
第二节 统计服务
一、提供综合统计资料。较为重要的如《1949-1962年宁河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49-1964年国民经济历史资料》、《1949-1973年宁河县国民经济历史资料》、《1949-1978年商业统计历史资料》、《1949-1978年工业统计历史资料》、《1949-1978年基本建设统计历史资料》、《1957-1960年四年历史资料》、《1963-1968年宁河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宁河县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编》、《宁河县第二次工业普查资料汇编》。自1964年开始逐年编印上年度《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定期专题统计资料。1955年开始编印《粮食产量实收实测调查资料》。1965年,逐年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夏秋两季粮食产量统计调查》。1965年提供《宁河县人民公社建设成就年度报告》。1960年后,每年提供农业生产情况,包括:三播两收、积肥、浇水进度。从1970年开始,按月编印工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1986年开始每月提供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至1989年为领导和社会提供数据3万笔。
三、提供信息分析资料。1981年至1989年形成统计信息分析论文、专题报告等近100篇,其中近40篇被市县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采用。内容涉及农村经济、工业生产、市场物价、基本建设和人民生活等情况。主要篇目有:《农村社员家庭生活调查》、《宁河县职工家庭生活水平有所改善》、《夏、秋粮食作物产量情况分析》、《基本建设完成情况》、《城镇住宅建设和分配情况》、《农村住宅重建进度情况》、《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关于芦台等四个集镇基本情况的调查》、《沿海14个港口城市主要指标比较》、《农村劳动力结构调查》、《市场情况分析》、《工业生产完成情况》、《农民负担情况调查》、《劳动工资简况》、《从我县耕地面积的减少,看加强耕地管理的必要》、《乡镇工业生产情况》、《畜牧业发展情况》、《农民进城经商,繁荣城镇市场》、《农村购买力的调查及投向预测》、《“八五”期间我县乡、镇、村工业的发展速度在天津五县位于中下游》、《我县种植业结构发生了变化》等。
第三节 统计监督
自1955年起,实行统计数字质量检查。1974年开始加强报表管理,任何没有批准文号的报表视为非法报表。1980年进行基本建设统计数字质量检查。1981年商业统计开展1-11月份数字核实,同年进行工业统计数字质量自查。1984年《统计法》颁布后,县政府先后两次下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强调深入贯彻《统计法》,搞好统计监督。
为提高统计数字质量,1963年起,每年利用年报会议进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1977年到1989年,举办了9次短期培训。1985年4月,为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力量,各乡镇招聘专职统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局统计人员也做到了相对稳定。县社、经委、企业局还专门设立了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