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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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4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油销售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6
页码: 340-34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代及民国时期宁河县粮油销售的情况,以及新中国建立后粮油销售的发展。
关键词: 粮油 销售 宁河县

内容

一、清代及民国时期粮油销售。清代,宁河县有较大的粮食商号17家,主营商品是粮食,如红粮、大豆、稻米、釉米、小豆、芝麻等,也兼营其他货物。清代史料记载:“芦台镇为京东粮食聚集之处。”关外西北、河北诸地粮食,聚集于此,然后推销各地。芦台镇以号称“八大海号”(因海、河联运粮食而得名),而不断繁衍达十几家。如;玉丰栈(位于原北街东头路北),庆泰祥(位于玉丰栈西),庆丰恒(位于原北街东头路南,路北为北栈以贮粮),余庆栈(位于原北街路北),庆泰和(位于余庆栈西),信和庆(庆泰和歇业后,重建信和庆),公兴大(信和庆歇业后,重建公兴大,该店后期兼作榨油业务),广泰店(位于原中街东头路南),大德隆(位于原北街偏东路北),桐记(大德隆歇业后改为桐记),会丰栈(桐记歇业后,改建会丰栈),信源茂(简称茂记,位、于原北街中部路南),会升恒(原北街中部路南),会德成(与会升恒毗邻,此店兼营烧锅),万成永(位于原北街西部路北),永成厚(位于北街西部路南),永兴厚(位于永成厚斜对面,兼营英美纸烟)。民国县志记载;清末民初时期,辽东及山东所产粮米,由海舶输出,销往各地,在繁盛时期,日可以万石计”。粮油零售,除有零星小粮店外,还有芦台、宁河、丰台、大月河、潘庄5处集市。集市上粮食等自由交易。延至民国期间,芦台镇北街仍大部被粮栈所占,其中以庆泰祥、庆丰裕、庆丰恒、同兴厚、公兴大、永和庆、汇丰站、信元茂最为有名。这些粮栈的经营量较大,采购范围广。零售粮食,全靠小粮店,只有同兴厚一家粮行,在中街没有零售店,其余零售店如荣发祥、裕发祥、同茂永、同信成,连发合、德裕永、靳德源、德盛,多本小利微,售粮数量很少。只有富祥粮店和同兴厚零售店售量较大,集日可销上百石之多。粮食集市贸易价格波动较大,粮商投机倒把、盘剥顾主、抬价、杀价,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市场粮食奇缺,百姓深受其害。主要手段有:1.低价收,高价出;大斗进、小斗出。2.掺假掺杂,藉以获利。3.“放青苗”,青黄不接时,粮商即以低价预付粮款给农民,收获后如数归还粮食。4.“囤积居奇”,每当麦熟上场,即压价收麦,待秋后上场后,压价收购秋粮,将麦抬价抛售。待来年麦收时,又抬价抛出秋粮。周而复始,牟取暴利。
  民国25年(1936年)统计资料记载,芦台镇经营粮业商号共28家,较大的粮号是庆丰恒、庆泰祥、会丰栈、永德厚、公兴大等,最高资本额为10万元,全年最高交易总值达140万元。丰台镇粮行13家,宁河镇米面业15家,潘庄镇米面业13家。运进粮食为小米,来源于沧县、落垡,每年运进共60余万公斤,销价每石最高11元,最低6.1元。大米来源于天津,每年运进约60余万公斤,销价以民国19年(1930年)为最高,每石15元至17元,民国23年(1934年)为最低,每石13元至14元。玉米,来源于丰台镇、北平及廊房,每年运进约40余万公斤,其销价以民国19年(1930年)为最高,每斗0.7元至0.9元,民国23年(1934年)最低,每斗0.6元至0.7元。面粉来源于天津及塘沽,运进共50余万公斤,销价以民国19年(1930年)为最高,每石2.7元至3.6元;民国23年(1934年)最低,每石2.2元至2.7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粮油销售。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粮库和芦台粮食公司,于1949年中相继成立,全面负责粮食商品流通。为稳定人民生活,从外地购进大批粮食,逐步平抑市场,对不法粮商进行严厉的打击,从而有力的控制了粮食市场,确保了军需民食。同时,在全县乡、镇设代购代销点,主要以各村供销社为主,进行代销,农民食油均可到当地供销社购买。1949年全县共销售粮食1461万公斤,销售食用油250担。1950年全县共销售粮食1618万公斤,销售食用油270担。1951年县粮库供应8个单位6100人,600匹马,总计供应粮食497.04万公斤;芦台支公司销售10.243万公斤;全县销售粮食1505.5万公斤,食用油280担。1952年7月,将县粮库与粮食公司合并为宁河县政府粮食局,当年销售粮食1068.825万公斤,主要品种是:玉米、红粮、面粉等。全县销售粮食总计1481万公斤,食油250担。1953年11月23日中央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1954年,在芦台北街设宁河县第一个粮食商业供应点,负责居民粮油供应,营业额近6000元,售粮近5万公斤。计划供应办法是:合理供应,由群众自订计划,民主评议,由区、乡人民政府(或居委会)批准,凭购粮证到指定供应点购粮。1955年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内容是: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消费水平,规定标准。对工商行业牲畜饲料用粮,制定了供应办法。对熟食制品实行凭票供应。对农村缺粮户按“农村三定”进行供应。粮食局根据粮食供应政策,及时改变了供应办法,即:按人定量,归户统计,凭证供应。为促进粮食商业的发展,1955年粮食局把在县内供销社系统中,从事粮食商业的职工,全部接收为粮食商业的职工。时,全县共有61个售粮点,季销售粮食为1313.574万公斤。宁河县各区普遍建立粮管所或购销站,芦台镇建购销站1个;宁河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3个;丰台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5个;潘庄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7个;南润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5个;军粮城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4个;皇姑庄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4个。总计:粮管所6个,购销站29个。1958年军粮城划出,其粮管所和购销站也随之划出。1959年至1961年丰台、苗庄、岳龙3个农村粮油站供应站随区划变更划出,1961年6月,粮油供应站25个。1964年粮食局在全县共设有4个中心站,12个农村购销站,4个城镇供应站。皇姑庄粮管所和购销站撒销。各农村购销站除负责征购外,还要担负本公社范围内商品粮人口的粮油定量供应,以及农村中返销粮和各种奖售粮、饲料粮的供应。芦台城镇粮油供应站,除供应居民定量粮油外,还要对企事业及机关、学校、食堂、饮食服务业、酿造业、糕点业的粮油供应,以及海河工程民工的粮油供应。
  1975年为堵塞漏洞,压缩不合理的供应,稳定粮食销量,对全县粮油供应进行了整顿,实行职工定量到人,工种粮食定量补差到班组,每年进行定量核实,一切手续由粮油办公室具体负责。1978年以后,粮食市场由粮食部门统一的局面彻底打破,粮油商品流通采取多渠道粮油市场调节。1979年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共建乡粮站17个,保证各乡粮油供应,在芦台北街重建农村购销站,负责董庄、赵庄两乡的粮油收购和供应,并对原有城镇粮油供应站进行了扩建。1989年芦台镇共有粮油销售网点7处,分布在芦台各居民区,均由芦台粮站统一管理。芦台粮站担负着芦台镇1.3万户,4.8万人口的粮食供应任务,年经营量2047万公斤,销售量915万公斤。
  城乡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自1953年起,实行计划供应,每人每月4两(16两制);机关、部队、团体和工商业用油,编造计划,经审批供应。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宁河县副熟食、食品业(包括招待所、医院、会议等)实行按粮食售量及具体情况,进行计划供应和补助。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仍为4市两(10两制,下同)。1981年9月临时规定每人每月加1市两即供应5市两,“国庆”、“春节”额外照顾每人半斤。食油供应品种有豆油、花生油、菜籽油、香油。平价油按人定量供应,议价油随意购买。宁河县对回族及少数民族的食油供应,在正常供应标准下,每月增加1两,开斋节一次增加半斤。
  三、农村粮油分配。1953年至1955年,宁河县农村多以互助组形式生产粮食,收获归单家独户,国家在扣除农户口粮、种子粮、应交公粮后,其余部分由国家统购。
  1955年至1958年宁河县农村先后组织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粮食分配统筹安排,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生产队在全年粮食产量核实之后,由生产队制定粮食分配方案,经生产大队复核,送交本公社分配领导小组初定,送县批准后施行。国家统购部分按“及时收购,同时安排,不购过头粮”的原则,完成国家征购基数后,超产部分,国家超购40%,尚有余粮可以议购卖给国家。歉收时,国家在保证农民“三定”口粮前提下适当减购。
  集体用粮部分,包括种子粮、饲料粮、储备粮和其它用粮4种:一、种子粮,以留足为原则,以播种作物面积而定。二、饲料粮根据牲畜种类,本着精粗饲料搭配,节约用粮的原则而定。三、储备粮,在完成国家任务,安排好社员用粮和其它用粮后,本着“一定要有储备粮,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的原则,丰年多储,歉年少储或不储,以便备荒防灾。生产队储备粮由生产队自己保管,生产大队和公社不许调动。四、其它用粮,生产队解决农田基本建设、水利等需要,丰歉适当提留。
  个人粮食分配部分就是社员口粮,按“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办法(以三七或二八开)。在定口粮标准时,以“留有余地,增产多吃,减产少吃。余粮队和缺粮队口粮水平,有所差别”为原则而定。对烈军属劳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吃到一般标准口粮。社员的口粮在收获时,一次发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宁河县社员口粮标准在180~210公斤之间。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宁河县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粮食大包干,改变了农村粮食分配办法,农民粮食收获后,除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外,余粮均由农民自行安排。1985年全县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农民保证完成合同定购计划后,余粮均由农民自行处理。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宁河县对农村油脂的购销本着“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原则,实行“先留后购,只购不销”的政策,对种植蔬菜和经济作物的农民,发给农村食油供应证,定量供应食油。随着农村初级社、高级社及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民食油由生产队每年按人口及劳动工分,一次性分到各户。1971年后对农村油脂实行只购不销。1978年以后农民食油,可用油料去个体油房榨油,各乡粮站对农民也出售议价油。
  1986年粮食局完成城乡粮油供应情况:非农业供应粮食1504万公斤,定量人口1201万公斤,食品行业用粮286万公斤,其它21万公斤;农业用粮1956.5万公斤,专项奖售粮1169.5万公斤。食油供应45.335万公斤。
  1989年完成城乡粮油供应情况:非农业供应粮食1500万公斤;定量人口1061万公斤;食品行业用粮435万公斤;其它4万公斤。缺粮农业用粮122万公斤,专项奖售粮2763万公斤,食油供应80万公斤。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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