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油征购
清雍正九年(1331年)置县始,赋征一律交纳银两,田赋按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所定“地丁合一”,以田亩稽征。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县设“仁义里”,统管征收田赋事项,对全县官地、边地、屯地,以及新增设军供地1528顷74亩3分8厘,共征银2957.052两。田赋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之前,颁发告示,三限为期。三限期满不缴者,就被传票入狱来作人质。开征之日,批差四出,催征钱粮的有户长、里长、里排殷丁,批头等,纳赋的农民,怨声载道,苦不欲生。
民国田赋,沿袭清制,初年仍征银。民国20年(1931年)记载:全县民屯官地、小灶官地、监地、水草官地、马房驹子地、乾清宫地、河东宫地、开荒边地、金盏地、苇草小地、苇柴官荒地、草荒地以及认垦升科地等,共10895顷93亩,连同摊丁匠银,共额征正银10950.436两。日军侵占宁河时,则强行征抢粮食,以供侵略军需。
1946年2月,国民党县政府增建田粮科,下设田赋办事处,负责征收亩捐事,并于塘沽设收纳仓库,于芦台设集中仓库。征收办法也按田亩稽征,夏秋收获时期,即派人四处强行征收, 有时则公开抢粮。宁河县麦穗沽等村夏粮曾多次被抢。据《河北省宁河县灾荒勘查表》记载: 1945年、1946年、1947年均遭水灾。1947年,年初至夏末降雨成灾,受灾面积78%。但据《河北省实业统计资料》记载:民国36年(1947年)5月31日宁河县田赋征实数字统计,应征数: 3047862石;征实:2362964石;征稽:827037石;公粮:708889石;合计:3898890石。
抗日战争时期,冀东抗日民主政府在冀东建泰华贸易公司冀东分公司,在宁河县设冀兴号支公司,以及丰台、宁河镇两分店,发动群众征收“爱国公粮”、“救国公粮”。每逢集日,即派赶集队采购粮油,发动群众到敌占区买粮、换粮,鼓励商贩向抗日根据地贩粮,严禁粮食出境,以保证抗日军需和民食。1946年冀东行政公署,授权泰华贸易公司及所辖各总店,对粮食专卖实行全权管理,并制定了《冀东成关于粮食专卖暂行办法(草案)十四条》。文中规定:“所谓粮食专卖系指粮食运往蒋管区而言,在本区粮食买卖运输,应保护其自由”,对于机关、团体、公私商和个人偷运者,将没收全部粮食。在此期间,国民党县政府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并采取强征武抢粮食,或用顽币高价收买,囤积粮食,进行经济掠夺。对此,解放区冀东行署及泰华贸易公司领导了对敌经济斗争,并发出紧急通知:(一)解放区严禁使用顽币,一律用边币;(二)解放区内加 强粮食封锁;(三)发动群众开展济私活动。为使公粮、公草、公柴征购合理,对各种粮秣折合率作了详细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1949年县政府财政科下达农业税指标,对夏秋收获粮食开始按耕种田亩征收。1949年秋季征收任务是276.5万公斤,实际完成291万公斤。1950年征收任务是420万公斤,实际完成480万公斤。1951年征收总任务550万公斤。1952年7月,县粮库与芦台支公司合并为宁河县人民政府粮食管理局,当年征购在全县共设点61个,各合作社也为粮食局代购。1952年夏粮收购小麦443.8万公斤(其中合作社代购424.17万公斤),秋粮收购1923.15万公斤(其中合作社代购1673.15万公斤)。1953年11月23日,全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由国家严格控制市场,不许私自经营粮食或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同时对油料实行先留后购,只购不销的政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加速了对粮食商业体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粮食商品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3年共完成征购2850万公斤,其中:征收947.5万公斤;农业税每亩平均税率为10公斤。1954年合作化后,夏粮入库前对粮食发放预购定金,订立预购合同,既解决了部分生产资金,又确保了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1954年征购任务4446万公斤,实际完成4828.5万公斤。
1955年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从1955年起,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到户。一、定产:根据农户土地和经营条件,评定单位、面积、产量、正常年景,三年不变,增收不增购。二、定购:对余粮户实行统购,从定产中减去口粮、种子、饲料和公粮后的余粮部分,按80%—90%进行定购,正常年景,三年不变。三、定销: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定销数每年核定一次,保证供应。1956年“三定”开始从户归社,规定余粮社、自给社增产不增购,缺粮社增产不减销。对油料贯彻“多种多得,增产多留”,对多余的油料按90%进行统购。
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粮食统购的补充规定》,在坚持“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以保证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1958年粮食征购停止“三定”政策,实行大购大销。1961年恢复“三定”政策,粮食征购1227.5万公斤。
1965年10月,中央批转发布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粮食负担,下苦工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宁河县开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包购办法。即:将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按正常年景确定以后三年内不再变动,作为征购任务基数。宁河县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为900万公斤,1965年完成1100万公斤,1966年完成379.5万公斤,1967年完成1100.5万公斤。1971年8月21日,中央颁布《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实行包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宁河县征购基数为950万公斤,比一定三年提高了5.5%,在一定五年中,对超购粮加价调整为50%。1971年完成1203.5万公斤,1972年完成1000万公斤,1973年完成1300万公斤,1974年完成1281万公斤,1975年完成1975万公斤,1976年以后,中央对征购基数做了适当调整,宁河县减少25万公斤。
1978年起,实行粮油议购议销。: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定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完成征购基数后,剩余部分按加价、议价卖给国家。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对地方各级实行“一定三年'粮食大包干。核定了本县粮食包干数量仍然为925万公斤。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198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对粮食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在粮食收购上取消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从1985年起,只有小麦、玉米、稻谷实行合同定购,其它粮食品种退出统购,实行议进议出,可以自由上市,如市场价格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统购价收购。
1985年全县粮食定购数为1297万公斤,12月底完成定购数1011万公斤。其中:玉米528.5万公斤,稻谷164.85万公斤,红粮11,85万公斤,小麦224.3万公斤,夏粮小麦81.5万公斤;油料入库0.5万公斤,占合同定购的1%。至1986年3月底达到合同定购的90%。1989年完成粮食定购数711万公斤,其中:玉米502:万公斤,稻谷149万公斤,小麦60万公斤。
第二节 粮油销售
一、清代及民国时期粮油销售。清代,宁河县有较大的粮食商号17家,主营商品是粮食,如红粮、大豆、稻米、釉米、小豆、芝麻等,也兼营其他货物。清代史料记载:“芦台镇为京东粮食聚集之处。”关外西北、河北诸地粮食,聚集于此,然后推销各地。芦台镇以号称“八大海号”(因海、河联运粮食而得名),而不断繁衍达十几家。如;玉丰栈(位于原北街东头路北),庆泰祥(位于玉丰栈西),庆丰恒(位于原北街东头路南,路北为北栈以贮粮),余庆栈(位于原北街路北),庆泰和(位于余庆栈西),信和庆(庆泰和歇业后,重建信和庆),公兴大(信和庆歇业后,重建公兴大,该店后期兼作榨油业务),广泰店(位于原中街东头路南),大德隆(位于原北街偏东路北),桐记(大德隆歇业后改为桐记),会丰栈(桐记歇业后,改建会丰栈),信源茂(简称茂记,位、于原北街中部路南),会升恒(原北街中部路南),会德成(与会升恒毗邻,此店兼营烧锅),万成永(位于原北街西部路北),永成厚(位于北街西部路南),永兴厚(位于永成厚斜对面,兼营英美纸烟)。民国县志记载;清末民初时期,辽东及山东所产粮米,由海舶输出,销往各地,在繁盛时期,日可以万石计”。粮油零售,除有零星小粮店外,还有芦台、宁河、丰台、大月河、潘庄5处集市。集市上粮食等自由交易。延至民国期间,芦台镇北街仍大部被粮栈所占,其中以庆泰祥、庆丰裕、庆丰恒、同兴厚、公兴大、永和庆、汇丰站、信元茂最为有名。这些粮栈的经营量较大,采购范围广。零售粮食,全靠小粮店,只有同兴厚一家粮行,在中街没有零售店,其余零售店如荣发祥、裕发祥、同茂永、同信成,连发合、德裕永、靳德源、德盛,多本小利微,售粮数量很少。只有富祥粮店和同兴厚零售店售量较大,集日可销上百石之多。粮食集市贸易价格波动较大,粮商投机倒把、盘剥顾主、抬价、杀价,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市场粮食奇缺,百姓深受其害。主要手段有:1.低价收,高价出;大斗进、小斗出。2.掺假掺杂,藉以获利。3.“放青苗”,青黄不接时,粮商即以低价预付粮款给农民,收获后如数归还粮食。4.“囤积居奇”,每当麦熟上场,即压价收麦,待秋后上场后,压价收购秋粮,将麦抬价抛售。待来年麦收时,又抬价抛出秋粮。周而复始,牟取暴利。
民国25年(1936年)统计资料记载,芦台镇经营粮业商号共28家,较大的粮号是庆丰恒、庆泰祥、会丰栈、永德厚、公兴大等,最高资本额为10万元,全年最高交易总值达140万元。丰台镇粮行13家,宁河镇米面业15家,潘庄镇米面业13家。运进粮食为小米,来源于沧县、落垡,每年运进共60余万公斤,销价每石最高11元,最低6.1元。大米来源于天津,每年运进约60余万公斤,销价以民国19年(1930年)为最高,每石15元至17元,民国23年(1934年)为最低,每石13元至14元。玉米,来源于丰台镇、北平及廊房,每年运进约40余万公斤,其销价以民国19年(1930年)为最高,每斗0.7元至0.9元,民国23年(1934年)最低,每斗0.6元至0.7元。面粉来源于天津及塘沽,运进共50余万公斤,销价以民国19年(1930年)为最高,每石2.7元至3.6元;民国23年(1934年)最低,每石2.2元至2.7元。
二、新中国建立后粮油销售。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粮库和芦台粮食公司,于1949年中相继成立,全面负责粮食商品流通。为稳定人民生活,从外地购进大批粮食,逐步平抑市场,对不法粮商进行严厉的打击,从而有力的控制了粮食市场,确保了军需民食。同时,在全县乡、镇设代购代销点,主要以各村供销社为主,进行代销,农民食油均可到当地供销社购买。1949年全县共销售粮食1461万公斤,销售食用油250担。1950年全县共销售粮食1618万公斤,销售食用油270担。1951年县粮库供应8个单位6100人,600匹马,总计供应粮食497.04万公斤;芦台支公司销售10.243万公斤;全县销售粮食1505.5万公斤,食用油280担。1952年7月,将县粮库与粮食公司合并为宁河县政府粮食局,当年销售粮食1068.825万公斤,主要品种是:玉米、红粮、面粉等。全县销售粮食总计1481万公斤,食油250担。1953年11月23日中央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1954年,在芦台北街设宁河县第一个粮食商业供应点,负责居民粮油供应,营业额近6000元,售粮近5万公斤。计划供应办法是:合理供应,由群众自订计划,民主评议,由区、乡人民政府(或居委会)批准,凭购粮证到指定供应点购粮。1955年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内容是: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消费水平,规定标准。对工商行业牲畜饲料用粮,制定了供应办法。对熟食制品实行凭票供应。对农村缺粮户按“农村三定”进行供应。粮食局根据粮食供应政策,及时改变了供应办法,即:按人定量,归户统计,凭证供应。为促进粮食商业的发展,1955年粮食局把在县内供销社系统中,从事粮食商业的职工,全部接收为粮食商业的职工。时,全县共有61个售粮点,季销售粮食为1313.574万公斤。宁河县各区普遍建立粮管所或购销站,芦台镇建购销站1个;宁河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3个;丰台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5个;潘庄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7个;南润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5个;军粮城区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4个;皇姑庄建粮管所1个,购销站4个。总计:粮管所6个,购销站29个。1958年军粮城划出,其粮管所和购销站也随之划出。1959年至1961年丰台、苗庄、岳龙3个农村粮油站供应站随区划变更划出,1961年6月,粮油供应站25个。1964年粮食局在全县共设有4个中心站,12个农村购销站,4个城镇供应站。皇姑庄粮管所和购销站撒销。各农村购销站除负责征购外,还要担负本公社范围内商品粮人口的粮油定量供应,以及农村中返销粮和各种奖售粮、饲料粮的供应。芦台城镇粮油供应站,除供应居民定量粮油外,还要对企事业及机关、学校、食堂、饮食服务业、酿造业、糕点业的粮油供应,以及海河工程民工的粮油供应。
1975年为堵塞漏洞,压缩不合理的供应,稳定粮食销量,对全县粮油供应进行了整顿,实行职工定量到人,工种粮食定量补差到班组,每年进行定量核实,一切手续由粮油办公室具体负责。1978年以后,粮食市场由粮食部门统一的局面彻底打破,粮油商品流通采取多渠道粮油市场调节。1979年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共建乡粮站17个,保证各乡粮油供应,在芦台北街重建农村购销站,负责董庄、赵庄两乡的粮油收购和供应,并对原有城镇粮油供应站进行了扩建。1989年芦台镇共有粮油销售网点7处,分布在芦台各居民区,均由芦台粮站统一管理。芦台粮站担负着芦台镇1.3万户,4.8万人口的粮食供应任务,年经营量2047万公斤,销售量915万公斤。
城乡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自1953年起,实行计划供应,每人每月4两(16两制);机关、部队、团体和工商业用油,编造计划,经审批供应。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宁河县副熟食、食品业(包括招待所、医院、会议等)实行按粮食售量及具体情况,进行计划供应和补助。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仍为4市两(10两制,下同)。1981年9月临时规定每人每月加1市两即供应5市两,“国庆”、“春节”额外照顾每人半斤。食油供应品种有豆油、花生油、菜籽油、香油。平价油按人定量供应,议价油随意购买。宁河县对回族及少数民族的食油供应,在正常供应标准下,每月增加1两,开斋节一次增加半斤。
三、农村粮油分配。1953年至1955年,宁河县农村多以互助组形式生产粮食,收获归单家独户,国家在扣除农户口粮、种子粮、应交公粮后,其余部分由国家统购。
1955年至1958年宁河县农村先后组织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粮食分配统筹安排,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生产队在全年粮食产量核实之后,由生产队制定粮食分配方案,经生产大队复核,送交本公社分配领导小组初定,送县批准后施行。国家统购部分按“及时收购,同时安排,不购过头粮”的原则,完成国家征购基数后,超产部分,国家超购40%,尚有余粮可以议购卖给国家。歉收时,国家在保证农民“三定”口粮前提下适当减购。
集体用粮部分,包括种子粮、饲料粮、储备粮和其它用粮4种:一、种子粮,以留足为原则,以播种作物面积而定。二、饲料粮根据牲畜种类,本着精粗饲料搭配,节约用粮的原则而定。三、储备粮,在完成国家任务,安排好社员用粮和其它用粮后,本着“一定要有储备粮,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的原则,丰年多储,歉年少储或不储,以便备荒防灾。生产队储备粮由生产队自己保
管,生产大队和公社不许调动。四、其它用粮,生产队解决农田基本建设、水利等需要,丰歉适当提留。
个人粮食分配部分就是社员口粮,按“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办法(以三七或二八开)。在定口粮标准时,以“留有余地,增产多吃,减产少吃。余粮队和缺粮队口粮水平,有所差别”为原则而定。对烈军属劳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吃到一般标准口粮。社员的口粮在收获时,一次发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宁河县社员口粮标准在180~210公斤之间。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宁河县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粮食大包干,改变了农村粮食分配办法,农民粮食收获后,除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外,余粮均由农民自行安排。1985年全县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农民保证完成合同定购计划后,余粮均由农民自行处理。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宁河县对农村油脂的购销本着“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原则,实行“先留后购,只购不销”的政策,对种植蔬菜和经济作物的农民,发给农村食油供应证,定量供应食油。随着农村初级社、高级社及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民食油由生产队每年按人口及劳动工分,一次性分到各户。1971年后对农村油脂实行只购不销。1978年以后农民食油,可用油料去个体油房榨油,各乡粮站对农民也出售议价油。
1986年粮食局完成城乡粮油供应情况:非农业供应粮食1504万公斤,定量人口1201万公斤,食品行业用粮286万公斤,其它21万公斤;农业用粮1956.5万公斤,专项奖售粮1169.5万公斤。食油供应45.335万公斤。
1989年完成城乡粮油供应情况:非农业供应粮食1500万公斤;定量人口1061万公斤;食品行业用粮435万公斤;其它4万公斤。缺粮农业用粮122万公斤,专项奖售粮2763万公斤,食油供应80万公斤。
粮油议购议销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市场调节的一种形式。1983年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初在粮食局机关内办公,1986年正式建议价公司楼。议价公司建立后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在县内大量经营议购议销粮油,还派员到全国各地采购,组织货源,广开议购议销门路,实行粮油商品多渠道经营。改变了过去粮食商品只赔不赚的被动局面,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每年能为国家创利润达100多万元,相应地减少了粮油商业的亏损。
议购议销业务的开展,不仅繁荣了城乡粮油市场,平抑了粮油市场价格,而且还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调剂了城乡人民的粮油品种。为调剂余缺,议购议销公司议购进大量米、面、油在全县各粮站出售,并在城镇议购议销门市部设立小品种专柜,收获粮食季节还派人到农村采购新收粮食及时出售。
1982年前粮油议购议销只限于粮食部门经营,议购粮食也仅对有余粮的生产队协商议购,在集市贸易粮油市场零散议购。议销粮油本着“先购后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各地行情,即作大批量议购。议销零售实行多渠道经营,其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格,兼顾国家和农民利益。
1983年1月22日,商业部发出《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改变了原来粮油议购议销,只能由粮食部门经营的规定,对议购议销作了重大改革:一、对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二、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三、供销社,农村其它合作商业,农民个人,也可以经营。四、经营范围, 允许出县出省,允许贩运。
1985年粮食收购政策实行改革,由征购改为合同定购。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必须在完成合同定购后,方能进行。议购议销公司与各乡粮站积极联系,对农民交售定购后,多余粮食,力争多购一些议价粮,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1985年共议购粮食2492.5万公斤,议销2845.5万公斤;议购食油17.8万公斤,议销25.3万公斤。为弥补市场议价食油的紧缺,还议购大豆58.5万公斤,加工豆油5.3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