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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经营体制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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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46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商业经营体制
分类号:
F727.21
页数:
7
页码:
309-315
摘要:
本章介绍了新中国建立前后私营商业和合作商店的发展历程。在新中国建立前,商业以私营为主,有较大店铺和商户。新中国建立后,私营商业由工商联和工商局管理,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公私合营等过程。同时,合作商店也由私商合资组成,归口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领导,自负盈亏。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占比在1957年达到19.5%,1978年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占比为0.99%。
关键词:
宁河县
商业
经营体制
内容
第一节 私营商业
新中国建立以前,商业以私营为主。清末,芦台镇私营较大店铺21家,潘庄私营较大店铺10家。所营以盐业、粮业、杂货业为主。民国18年(1929年)县内有商号240余家,其中盐业5家、粮业42家、杂货业90家、绸布棉纱业21家、煤炭业3家、煤油、纸烟及酒业72家,从业人员720余人,资本总额15.1万元,年经营额156万元,年利近20万元。民国24年(1935年),县内商户发展到450余家。
抗日战争时期,商业发展停滞,除芦台镇外,县内有大小店铺355家,其中杂货铺182家,广货铺38家,粮行30家,磁器店6家,药铺17家,肉铺2家,米面铺28家,鱼栈3家,饭铺37家,理发所12处,另有沿街小贩46户。1945年,芦台镇有名商号21家,即:福丰号粮店、德源庆粮店、大升号粮店、德茂长粮店、隆和百货店、德升厚洋货店、天兴号布店、正兴祥杂货店、顺记号鲜货店、万泰恒颜料店、烟酒牌照局税局、大同仁药店、振兴堂药店、鸿顺合饭店、明日馆旅店、明圆澡堂、振和福鱼行、恒记鱼栈、宏达书局、隆祥马车行、会丰西栈油坊。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国民党政府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县内农村私营商业萎缩,至1948年,丰台、宁河、潘庄三镇仅存商贩127户。新中国建立后,个体商业仍属私营性质,先后由工商联、工商局管理。1951年,全县有私商939户,从业人员1790人,总资金20.7万元。1954年,全县有私营商店529家,其中芦台297家,丰台115家,潘庄75家,宁河42家。其中杂货业76家、百货业47家、布业16家、粮业12家、酱业6家、医药业30家、干鲜货业40家、鱼业10家、肉业6家、磁铁业13家、糕点业9家、文具业11家、饮食业71家、服务业148家,其它行业34家。总计有从业人员1292人,资金29.2万元。其中店资2000元以上的,芦台镇有:大同仁药店、同善堂药店、共和布店、群力布店、胜利布店、新华布店、大众布店、大同百货店、红星百货店、新新百货店、大新百货店、永合盛磁器店、前发隆磁器店、桂记酱园、复泉永酱菜店、公合鱼栈、公庆长杂货店、新生社杂货店、新昌杂货店、同庆长席业店、建华文具社、大兴祥五金店、公合胜五金店、祥记建材店。宁河镇有九如斋杂货店,丰台镇有三利号调料食品店、公信会酱业店、、利生合百货店、福春堂药店、中和药店。潘庄镇有布业联营店、李记布店。县内城乡尚有个体小商贩2599户,从业人员2728人,资金19.7万元。是年私营商业实现销售额524.2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15.6%。从1955年起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全主义改造,私营商店大部分改造为公私合营。小商贩中一部分改造为合作组,一部分仍为私营。至1957年对私营改造结束时,全县尚存个体商店483户,经营形式转为代购代销。1958年,农村的个体商贩全部弃商务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镇的个体商贩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除,从业人员多下放农村劳动。1979年以后,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个体商业,经营项目由饮食、服务、修理等向全面发展。1984年、1985年,进一步放宽政策,简化登记手续,私营及个体商业又有发展。1989年个体有证商业户共2433家,从业人员为3366人,营业额达到1860万元。
第二节 合作商店
1955年至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私营商业改造为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由私商合资组成,归口各国营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领导,各店评分计酬,自负盈亏。1957年,对私营改造基本完成后,全县组成合营企业12个,合作商店51个,有门市网点172个,资金20.2万元,从业人员1179人。所营行业有百货、杂货、棉布、磁铁、水产及饮食服务等。其中以饮食服务业居多,网点达63个。1955年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137.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3.8%。1957年,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918.2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19.5%。1959年,全部合营企业和一部分合作商店纳入国营。1966年,又有部分合作商店“升级”转入商业局或供销社。至1973年,全县尚存合作商店16个,其中县城8个,农村8个,从业人员158人;除1个经营食杂业外,其它均营饮食服务业。1963年,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302.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14.8%;1966年,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89.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4%;1978年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7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0.99%。
1979年,供销社将原合作商店过渡为大集体商店,原合作人员转为大集体职工,原合作人员退休,由其子女顶替。另从社会招收知识青年,在县城组成综合服务公司,设门市网点17个,其中饮食业3个。在农村组成集体商店19个,设门市网点61个。其中饮食业3个、服务业1个。国家拨给垫底资金(知青专项拨款)10万元,流通资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贷款解决,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至1984年底,有职工674人,实现积累40.6万元。1985年随着供销社体制改革转为集体性质,综合服务公司和集体商店并入供销社,其中综合服务公司仍独立经营,农村19个集体商店分别并入当地基层社,职工由基层社统一调配,不再实行独立核算。1980年至1984年,综合服务公司和各集体商店实现商品纯销售3663万元,占全县同期商品纯销售的8.6%,累计实现利润41.9万元。
第三节 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系统包括农村基层社和大部分县专业公司,网点遍布全县城乡,是县内商业的主要力量。
供销合作社的流通资金,由国家给原国营公司的拨款、供销社历年积累、农民入股集资和国家贷款解决,实行股金分红。它不仅经营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而且为农村经济提供多种综合服务并拥有自营工业,是一种兼容各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功能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县供销社成立于1949年9月,其前身是1946年5月成立的解放区公营贸易机构“冀兴号”(址在丰台镇)。1949年9月至1951年1月,相继成立芦台、潘庄、宁河、丰台、苗庄、张庄子6个分社,下辖45个联村社。1950年至1952年,国营芦台酒业专卖公司及百货商店、花纱布商店继续开业。1956年3月至11月,宁河县百货、食品、专卖、花纱布、木材、石油、煤建、水产、文化等公司相继成立。1956年4月,供销社在县城设立日用杂品批发部,生产资料第一、第二批发站,副食品采购站、土产废品采购站、药材采购站。1958年6月,国、合商业合并,各国营公司与供销社合并改称商业局。1959年1月,芦、汉合并,县商业局随之与汉沽区商业局合并改称汉沽区商业局。1961年6月,宁河、汉沽分置,恢复宁河县商业局,与此同时恢复供销社,并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61年12月分开,后于1965年10月复合署)。1968年9月,局、社合并改称商业局。1976年4月,撤销商业局,改称供销社。
1961年至1985年,水产、木材、外贸、药材、石油等公司先后从商业局和供销社划出。1983年商业体制进行较大改革,供销合作系统又从全民所有制性质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1989年,县供销社辖百货、五金、生产、煤建、食品、土产、果品、物回、饮食服务、蔬菜杂货共10家公司和业务部,芦台饭店、芦台食品厂以及20个基层社和供销学校、保健站、幼儿园,全系统有4007人。
1952年,国营、合作商业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1412万元,占全县商业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67.63%;1978年供销社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5358万元,占全县商业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1.57%;1985年,供销社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6911万元,占全县商业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9%。1988年商品总购进达到25168万元,比1982年增长2.1倍,以年平均16%的速度递增。商品总销售为27286万元,比1982年增长1.9倍,以年平均13.6%的速度递增。利润总额1988年为753万元,比1982年增长2倍。1989年供销社机构已达到398个,共有职工3419人,经营、加工网点300个,其中批发网点32个,零售网点169个,收购网点35个,饮食服务网点28个,仓库12个(仓储面积6.6万平方米),商办工厂24个。1989年利润总额增至810万元。自有资金6089万元,比1987年增长4倍。
新中国建立以来供销社发展变化情况略见下表:
供销合作社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理组织。1951年至1966年,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委员会;1979年开始,社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983年,全面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并吸收农民担任供销社管理职务。1988年9月,始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县供销社七届二次会议上选举生了社务管理委员会,撒消了理、监事会。新管委会由21人组成,其中农民委员2人。管委会主任即供销社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离任)审计制。同时建全了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社员与股金。农民入股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享受分红和优惠。一经入股,即发给社员证,成为供销社社员。建社初期,股金或为现金,或为谷米,每股从1元至2元不等。1955年平均每股1元7角8分。1983年,规定每股2元,多者不限,有一次入股千元以上者。股金分红一般年底兑现,红利依各社盈利多少定率,最高不超过供销社净利的15%。50年代,股金分红一般以实物商品兑现。1954年全社分红52671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停止分红,至1983年恢复。当年兑现累欠红利5.2万元。
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修改社章,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审查社员代表提案,选举理、监事会和出席上级社的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大会3年换届,由出席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同级理、监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全部社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实行监督。
1989年9月第七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之后,由选出的社务管理委员会代行职权。
(三)农民参预管理。50年代,农民视供销社为自己的组织,多方介入和过问供销社工作,供销社与社员关系密切。1958年,供销社并入商业局,农民社员失去参预管理的权力。供销社恢复后,1969年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各基层社均成立“贫管”组织,仅只流于形式。1983年供销社实行体制改革,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至1986年,全社担任组长以上的农民管理人员144名。其中任乡镇基层社理事会副主任的2名。1988年,有5位农民受聘为基层社副主任。
附:农村代购代销店
代购代销店是代供销社经营购销业务的民办商业,又称“民办点”,店址一般设在无供销社分销店而又较大的村中。其经营方式:由供销社拨付一定的垫底资金(每店约700元左右):“双代店”一方面代供销社收购农副产品,一方面从供销社购进生活资料向本村农民销售,供销社按其购销额付给一定比率的手续费作为报酬(代销手续费为4%,代购手续费废品为7%,其它为3%),代购代销员由生产大队选任。
1963年全县有代购代销店92个,代购代销员127人,占用资金75099元,经营品种245种,月均销售额7.8万元。1983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代购代销店逐步转为个体商业。是年全县有代购代销店108个,代购代销员141人,年均销售额149万元。
第四节 国营商业
宁河县国营商业始于1946年5月建立的解放区国营贸易机构冀兴号。1950年,县国营酒业专卖公司及百货、花纱布等商店开业。1956年3月至11月国营花纱布、百货、食品、木材、煤建、石油、文化、水产、烟酒业专卖共9家公司相继成立。
1953年以后,先后实行棉布经销、粮棉油统一经营和烟酒专卖,使主要商品购销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6年私营商业全面改造以后,国营商业仍设9个专业公司,下设99个批发零售机构,组织分配货源,当时国营商业占37%。1959年至1976年全为国营商业,对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等生产资料及建筑材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统一价格,不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资料进入流通领域。实行国家计划分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国营商业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辟货源,加强收购;协助乡镇工业解决资金、信息、技术、原材料和产品销路等问题。1986年,国营商业机构73个,分属粮食、物资、外贸、商业、水产共6个系统。国营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纯购进1.768亿元,纯销售1.56亿元,期末库存7751万元。1989年,国营商业有46个机构,1073人,营业额达到1.4亿元。
物资局系统
1961年9月,县商业局设综合物资供应站,业务上由县计划委员会直接领导。1962年,物资供应站从商业局划出,建县物资站,行政和业务分别由县人民委员会和县计划委员会领导,为全县生产物资供应和管理的职能部门。1963年初,建县物资局。1968年,原排灌供应站并入物资局。1970年,县物资局撤销,物资分配、调拨业务由县计划统计局所辖物资组承担。1975年1月,恢复设置县物资局,实行物资分配、供应、销售统一管理。同时,农机和排灌供销业务单独设专业供销机构。1978年6月,又设建筑材料公司、机电化轻公司、木材公司和金属材料公司。1979年1月,县物资局下设建材公司、机电公司、金属公司、木材公司和木器厂,并在宁河、潘庄、任凤、板桥4个集镇建物资供应站。1982年建丰台镇物资供应站。1984年6月,撤销县物资局,改建物资总公司。同年12月,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撤销芦台物资站,建化工轻工材料公司和运输队。1985年10月,恢复县物资局建置。局机关设办公室、业务科等6个科室,下设6个公司:木材公司、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建筑材料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化工轻工材料公司;5个农村乡镇物资供应站:丰台镇、潘庄镇、宁河镇、板桥乡、任凤乡物资供应站。
粮食局系统(详见卷十二粮油管理)
对外贸易系统
民国时期,宁河县进出口货物多由商号自行处理。1948年12月开始,对外贸易工作由宁河县供销社负责管理,出口货物由基层供销社收购上调,并经天津市各专业进出口公司集中整理出口。1949年9月,县供销社下设推销科管理对外贸易。1956年9月,建立供销社杂品公司,管理出口商品收购及调运。1968年2月,更名为县商业局土产杂品公司。1972年改称县土产外贸公司,主管对外贸易事项。1974年1月17日成立县对外贸易公司,下设3个外贸收购站(点),负责出口货物收购,有职工241人。1979年9月,县对外贸易局成立,有职工150人,有固定资产85万元,局内设有办公室、业务科、生产科、财务科等科室及汽车队,另有直属企业——外贸冷冻厂1处。1985年,业务量扩大,局机关调整,由原6个科室增至14个科室。1986年拥有冷冻厂和外贸经销商店两个直属企业,全局职工人数为217人,固定资产达267.4万元。全县有出口农副产品收购站(点)51个,由外贸局直接领导;加工出口工业产品的专业厂(点)40个。另外,外贸局负责对生产厂家提供国际市场信息,签定收购合同,按质按量划等级收购。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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