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 商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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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462
颗粒名称: 第十一卷 商业
分类号: F727.21
页数: 32
页码: 305-336
摘要: 本卷概述了宁河县商业贸易的历史发展。战国时期已有商品交换,货币广泛使用。唐至五代时期,盐业发展繁荣。元至元二年,芦台设立盐使司,每年进贡盐900公斤,商人经营多达50余万公斤。清代,芦台盐场成为京东盐业产、运、销的主要集散地。商业贸易的繁荣对宁河县城镇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民国时期,形成了以盐、粮食、水产、土产、布匹、日杂、烟酒、国药等8大行业为主的贸易网络。商业活动范围遍及奉天、吉林、黑龙江以及环渤海的登、莱、青、龙口、威海、烟台等地。
关键词: 宁河县 商业 商业经济

内容

第一章 历史概述
  县境内于战国时期,已有繁荣的原始商品交换,货币已广泛使用。考古发掘,县境内古遗址曾多处出土战国时期流通的燕国刀币。币面铸有“司”字,又称“明刀币”。王家坟古遗址出土有秦时期半两钱币的陶罐,内盛钱币达2000余枚。在其他遗址中还出土了西汉晚期的“钱范”铸钱工具、莽币(裤币)、五铢钱等。1972年曾在芦台西部大尹庄河坡处,发掘出战国时期商船(木船),内有陶罐、钱币等物。当时芦台、田庄坨等地已是贸易往来的商品集散地,后来滨海盐业发展,出现贩盐业。据记载:“东汉时期,芦台、汉沽地区即是产盐灶地,隶属幽州”。唐至五代时期,“复开渠运漕盐,货贸于瀛、莫间。上下资其利,遂致饶赡于一方”。所产盐“商运不一”。元至元二年(1265年)芦台设立盐使司,每年除进贡朝廷盐900公斤之外,商人经营多达50余万公斤。明代芦台盐场归长芦盐司,特派驻大使,管理生产和销售事宜。清乾隆年间(1736年至1796年),年产盐10~30万包(每包约125公斤)。“其行盐地方则统遵、蓟、玉、宝、香、三、平并宁河凡八州县”,其余听津商由运宪衙门请领支单随时赴场批卖,从海转运至津坨。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商号“义和泰”办课行盐,垄断了贩盐业。当时,芦台不仅有重要的盐务机构,又是京东盐业产、运、销的主要集散地。清文献资料记载当时商业贸易概貌:“开典者,来自山右,与邻近左右县”,“市有常期列肆”,如“布、米、鱼虾、菜蔬之类”。芦台、汉沽一带所产之盐,称“梁河盐,归长芦商人行销”。“宁河县所产苇均归天津行销。丰收之年约35余万公斤。沿河乡居民编织苇席,除境内自费外,多归商人运往东三省行销,每岁约十五六万片”。另记载:“芦台生意惟观河路码头为盛衰。近因船户凋零,铺商半皆失业”。许多经营者多外出经商,“在奉省一带经营者颇不少,统核本境在他境经商人数约在3万以上”。
  商业贸易的繁荣,对宁河县城镇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商业较为繁盛的城镇,主要是芦台镇,其次为宁河镇、潘庄镇、丰台镇。芦台镇因傍靠蓟运河和北宁铁路(今京山铁路)。海船由北塘驶入,可以直泊芦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成为河海交通的枢纽,为京东贸易重镇。时主营粮食、盐业,其次为鱼、虾、蟹、青菜、芦苇及土布、煤、水果、面粉及纸烟等。清代芦台镇出现了经营海运、盐业、粮业的较大商号。芦台镇曾有“八大海号”(经营海运客商商号)之说,一直延续至民国初期。较大商号先后计有21家,如玉丰栈、庆泰祥、庆丰恒、余庆栈、庆泰和、信和庆、公兴大、广太店、大德隆、桐记、会丰栈、信源茂、会升恒、会德成、万成永、永成厚、永典厚等。便于商业贸易的银钱兑换业,也于清末兴起(户名用“忠厚堂”“务本堂”等)时,商业活动范围有奉天(辽宁)、吉林、黑龙江以及环渤海的登(蓬莱)、莱(掖县)、青(益都)、龙口、威海、烟台等地。
  民国时期,已形成了以盐、粮食、水产、土产、布匹、日杂、烟酒、国药等8大行业为主的贸易网络。民国6年至7年(1917年至1918年)间,商业较为繁盛。“辽东及山东所产粮米,由海舶输运,行销各地,在繁盛时期,日可以万石计”,“典商、酒业犹有八、九处”。民国15年(1926年)前后,商业开始衰退。至民国20年(1931年)统计,全县纳营业税的不过四百户,并称“吾宁商业日趋衰势云”。民国25年(1936年)统计,县内有商店533家,其中芦台镇各种商号计有197家,店资最高资本额达10万元。其全年最高交易总值达1.4万元。主要经营豆类、高粱、面粉、盐、大米、小米、玉米、豆油、香油、粉条、虾酱、火柴、纸烟、煤油、煤、布匹、石灰、石、缸磁货、纸张、山货等,其中洋广杂货、米、面、糖、纸、山货等均由天津购办,并由水路驳船运往各镇;缸磁货、煤、豆油、香油、石、白灰均由唐山、胥各庄两地购来;其他货物为纸、烛、粮食等,多由丰台运来。而盐、杂粮及虾酱等水产多循水路外销。时,丰台镇的商号共123家,其中较大商号是钱粮业天成厚(营业额7万元),布业成记号(营业额7万元)。民国31年(1942年)全县商捐收入14.7万元。芦台、宁河、丰台、潘庄等镇,除行商和铺户外,还存在大量商贩。清及民国时期集市日期为:宁河镇逢四、九日;芦台镇逢三、八日;潘庄镇逢五、十日;丰台镇逢一、六日。行商、铺户均受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清设行业官牙,负责收税、详议物价、发卖货物和处理商人间的纠纷。民国时期,设财务局掌商业征税征捐等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芦台镇设商会,民国22年(1933年)县设商会(会址宁河镇)。后,丰台、潘庄等城镇也相继成立商会组织。
  1945年8月以后,县境东南芦台一线为国民党统治区,北部已成为解放区,公营商业和私营商业同时并存。1946年5月1日,冀东解放区和宁河县人民政府在丰台镇建公营贸易机构——宁河县贸易分公司,即“冀兴号”,并在丰台、潘庄、岳龙等地建有商店。“冀兴号”向解放区群众供应生活必需品,组织军需物资的生产、收购和转运,为打破国民党对解放区的经济封锁,发展解放区经济,支援解放战争,做出重大贡献。冀兴号初设业务股、会计股、总务股及仓库等职能部门,并在黄庄(已划宝坻县)、潘庄各设一贸易站(潘庄贸易站称福隆商店)。冀兴号最高日成交额达边币70至80万元。1947年8月至9月,又先后在岳龙、邢家坨、板桥建立贸易站,在丰台建“恒发货栈”。这时,冀兴号下属单位共6个,工作人员50余人。至1947年底,冀兴号设财务股、业务股、交易股、运输股、总务股等职能部门。不久,即撤股建科,设秘书科、业务科、会计科、总务科以及粮油组。1947年秋土改复查全面展开后,翻身农民以土改胜利果实向恒发货栈入股,仅丰台镇内4个村就以粮食等实物集体入股,折现人民币2万元。冀兴号在丰台镇还兴办榨油厂,生产豆油以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兴办裕丰纸厂,表面上刷制大红纸和门神、年画等,实际上以桑皮造白纸供应解放区和部队;兴办轧花厂,制成棉线、军装等军需物资。潘庄贸易站还兴办了酒厂。
  1949年7月冀兴号部分成员进驻芦台镇建筹备小组,筹建县供销社。1949年9月,县供销合作社成立。1950年,第一家国营商业公司——芦台酒业专卖公司成立。后,国营和合作商业机构迅速扩充,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有的社会主义新型商业体系。1956年,全县有私营商业1283户,经社会主义改造,成立糕点业、豆腐业、百货业、杂货业、棉布业、烟酒业、干鲜货业、酱业、磁铁业、药业、大车店、澡塘等12个公私合营企业,51个合作商店。国营商业有食品、专卖、木材、水产、石油、纺织品、百货、文化、煤建共9家公司;供销社在县城设日杂、生产资料等3处批发站;副食、药材、土产废品共3处采购站;在农村设芦台、宁河、倒流、军粮城、西双庄、丰台、北淮淀、芦台农场、茶淀、潘庄、东堤头共11个基层社。1956年全县商业公、私经营比重:国营占37%,供销社占38%,私营及合营占25%,国营、集体商业已成为县内商业的主导力量。1958年以后,私营商业基本消失,供销社也一度归入商业局,形成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局面。1976年,国营公司全部划归供销社。1978年以后,个体、集体商业迅速恢复。至1986年,商业企业管理机构共56个,农产品采购供应机构61个,工业品批发机构21个,零售商店358个,商业职工总数5779人。1985年拥有固定资产1706万元,自有流动资金805万元;全县商业实现零售额11316万元,比1950年增长4.7倍。1986年始,宁河县商业开展横向联系,扩展流通渠道,县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与天津市6个专业公司建立联销关系;1987年县副食公司与天津市烟草专卖公司、果品公司联营,成立烟草专卖宁河县分公司和芦台果品联销站;1988年8月,县五金公司与天津市五金交电公司合资联营,建天津市芦台五金交电联营批发公司。另外,宁河县商业部门与上海青浦县、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市等建立横向联系,使县内商业贸易辐射至5省区、45县以及天津市660个单位。1989年,宁河县商业机构达到2863个,从业人员达到8166人,营业总额达到56239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8亿元;饮食服务机构668个,从业人员1487人,营业额为1135万元。国营商业涉及县社、粮食、水产、农机、排灌、外贸、药材、物资等系统,商品购销总额中,总购进6.2325亿元,总销售3.8576亿元,年底库存1.1989亿元。1989年社会商品购买力总额为3.5473亿元。
  第二章 商业经营体制
  第一节 私营商业
  新中国建立以前,商业以私营为主。清末,芦台镇私营较大店铺21家,潘庄私营较大店铺10家。所营以盐业、粮业、杂货业为主。民国18年(1929年)县内有商号240余家,其中盐业5家、粮业42家、杂货业90家、绸布棉纱业21家、煤炭业3家、煤油、纸烟及酒业72家,从业人员720余人,资本总额15.1万元,年经营额156万元,年利近20万元。民国24年(1935年),县内商户发展到450余家。
  抗日战争时期,商业发展停滞,除芦台镇外,县内有大小店铺355家,其中杂货铺182家,广货铺38家,粮行30家,磁器店6家,药铺17家,肉铺2家,米面铺28家,鱼栈3家,饭铺37家,理发所12处,另有沿街小贩46户。1945年,芦台镇有名商号21家,即:福丰号粮店、德源庆粮店、大升号粮店、德茂长粮店、隆和百货店、德升厚洋货店、天兴号布店、正兴祥杂货店、顺记号鲜货店、万泰恒颜料店、烟酒牌照局税局、大同仁药店、振兴堂药店、鸿顺合饭店、明日馆旅店、明圆澡堂、振和福鱼行、恒记鱼栈、宏达书局、隆祥马车行、会丰西栈油坊。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国民党政府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县内农村私营商业萎缩,至1948年,丰台、宁河、潘庄三镇仅存商贩127户。新中国建立后,个体商业仍属私营性质,先后由工商联、工商局管理。1951年,全县有私商939户,从业人员1790人,总资金20.7万元。1954年,全县有私营商店529家,其中芦台297家,丰台115家,潘庄75家,宁河42家。其中杂货业76家、百货业47家、布业16家、粮业12家、酱业6家、医药业30家、干鲜货业40家、鱼业10家、肉业6家、磁铁业13家、糕点业9家、文具业11家、饮食业71家、服务业148家,其它行业34家。总计有从业人员1292人,资金29.2万元。其中店资2000元以上的,芦台镇有:大同仁药店、同善堂药店、共和布店、群力布店、胜利布店、新华布店、大众布店、大同百货店、红星百货店、新新百货店、大新百货店、永合盛磁器店、前发隆磁器店、桂记酱园、复泉永酱菜店、公合鱼栈、公庆长杂货店、新生社杂货店、新昌杂货店、同庆长席业店、建华文具社、大兴祥五金店、公合胜五金店、祥记建材店。宁河镇有九如斋杂货店,丰台镇有三利号调料食品店、公信会酱业店、、利生合百货店、福春堂药店、中和药店。潘庄镇有布业联营店、李记布店。县内城乡尚有个体小商贩2599户,从业人员2728人,资金19.7万元。是年私营商业实现销售额524.2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15.6%。从1955年起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全主义改造,私营商店大部分改造为公私合营。小商贩中一部分改造为合作组,一部分仍为私营。至1957年对私营改造结束时,全县尚存个体商店483户,经营形式转为代购代销。1958年,农村的个体商贩全部弃商务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镇的个体商贩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除,从业人员多下放农村劳动。1979年以后,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个体商业,经营项目由饮食、服务、修理等向全面发展。1984年、1985年,进一步放宽政策,简化登记手续,私营及个体商业又有发展。1989年个体有证商业户共2433家,从业人员为3366人,营业额达到1860万元。
  第二节 合作商店
  1955年至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私营商业改造为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由私商合资组成,归口各国营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领导,各店评分计酬,自负盈亏。1957年,对私营改造基本完成后,全县组成合营企业12个,合作商店51个,有门市网点172个,资金20.2万元,从业人员1179人。所营行业有百货、杂货、棉布、磁铁、水产及饮食服务等。其中以饮食服务业居多,网点达63个。1955年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137.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3.8%。1957年,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918.2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19.5%。1959年,全部合营企业和一部分合作商店纳入国营。1966年,又有部分合作商店“升级”转入商业局或供销社。至1973年,全县尚存合作商店16个,其中县城8个,农村8个,从业人员158人;除1个经营食杂业外,其它均营饮食服务业。1963年,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302.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14.8%;1966年,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89.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4%;1978年合作商店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74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0.99%。
  1979年,供销社将原合作商店过渡为大集体商店,原合作人员转为大集体职工,原合作人员退休,由其子女顶替。另从社会招收知识青年,在县城组成综合服务公司,设门市网点17个,其中饮食业3个。在农村组成集体商店19个,设门市网点61个。其中饮食业3个、服务业1个。国家拨给垫底资金(知青专项拨款)10万元,流通资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贷款解决,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至1984年底,有职工674人,实现积累40.6万元。1985年随着供销社体制改革转为集体性质,综合服务公司和集体商店并入供销社,其中综合服务公司仍独立经营,农村19个集体商店分别并入当地基层社,职工由基层社统一调配,不再实行独立核算。1980年至1984年,综合服务公司和各集体商店实现商品纯销售3663万元,占全县同期商品纯销售的8.6%,累计实现利润41.9万元。
  第三节 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系统包括农村基层社和大部分县专业公司,网点遍布全县城乡,是县内商业的主要力量。
  供销合作社的流通资金,由国家给原国营公司的拨款、供销社历年积累、农民入股集资和国家贷款解决,实行股金分红。它不仅经营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而且为农村经济提供多种综合服务并拥有自营工业,是一种兼容各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功能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县供销社成立于1949年9月,其前身是1946年5月成立的解放区公营贸易机构“冀兴号”(址在丰台镇)。1949年9月至1951年1月,相继成立芦台、潘庄、宁河、丰台、苗庄、张庄子6个分社,下辖45个联村社。1950年至1952年,国营芦台酒业专卖公司及百货商店、花纱布商店继续开业。1956年3月至11月,宁河县百货、食品、专卖、花纱布、木材、石油、煤建、水产、文化等公司相继成立。1956年4月,供销社在县城设立日用杂品批发部,生产资料第一、第二批发站,副食品采购站、土产废品采购站、药材采购站。1958年6月,国、合商业合并,各国营公司与供销社合并改称商业局。1959年1月,芦、汉合并,县商业局随之与汉沽区商业局合并改称汉沽区商业局。1961年6月,宁河、汉沽分置,恢复宁河县商业局,与此同时恢复供销社,并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61年12月分开,后于1965年10月复合署)。1968年9月,局、社合并改称商业局。1976年4月,撤销商业局,改称供销社。
  1961年至1985年,水产、木材、外贸、药材、石油等公司先后从商业局和供销社划出。1983年商业体制进行较大改革,供销合作系统又从全民所有制性质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1989年,县供销社辖百货、五金、生产、煤建、食品、土产、果品、物回、饮食服务、蔬菜杂货共10家公司和业务部,芦台饭店、芦台食品厂以及20个基层社和供销学校、保健站、幼儿园,全系统有4007人。
  1952年,国营、合作商业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1412万元,占全县商业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67.63%;1978年供销社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5358万元,占全县商业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1.57%;1985年,供销社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6911万元,占全县商业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9%。1988年商品总购进达到25168万元,比1982年增长2.1倍,以年平均16%的速度递增。商品总销售为27286万元,比1982年增长1.9倍,以年平均13.6%的速度递增。利润总额1988年为753万元,比1982年增长2倍。1989年供销社机构已达到398个,共有职工3419人,经营、加工网点300个,其中批发网点32个,零售网点169个,收购网点35个,饮食服务网点28个,仓库12个(仓储面积6.6万平方米),商办工厂24个。1989年利润总额增至810万元。自有资金6089万元,比1987年增长4倍。
  新中国建立以来供销社发展变化情况略见下表:
  供销合作社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理组织。1951年至1966年,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委员会;1979年开始,社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983年,全面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并吸收农民担任供销社管理职务。1988年9月,始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县供销社七届二次会议上选举生了社务管理委员会,撒消了理、监事会。新管委会由21人组成,其中农民委员2人。管委会主任即供销社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离任)审计制。同时建全了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社员与股金。农民入股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享受分红和优惠。一经入股,即发给社员证,成为供销社社员。建社初期,股金或为现金,或为谷米,每股从1元至2元不等。1955年平均每股1元7角8分。1983年,规定每股2元,多者不限,有一次入股千元以上者。股金分红一般年底兑现,红利依各社盈利多少定率,最高不超过供销社净利的15%。50年代,股金分红一般以实物商品兑现。1954年全社分红52671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停止分红,至1983年恢复。当年兑现累欠红利5.2万元。
  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修改社章,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审查社员代表提案,选举理、监事会和出席上级社的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大会3年换届,由出席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同级理、监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全部社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实行监督。
  1989年9月第七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之后,由选出的社务管理委员会代行职权。
  (三)农民参预管理。50年代,农民视供销社为自己的组织,多方介入和过问供销社工作,供销社与社员关系密切。1958年,供销社并入商业局,农民社员失去参预管理的权力。供销社恢复后,1969年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各基层社均成立“贫管”组织,仅只流于形式。1983年供销社实行体制改革,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至1986年,全社担任组长以上的农民管理人员144名。其中任乡镇基层社理事会副主任的2名。1988年,有5位农民受聘为基层社副主任。
  附:农村代购代销店
  代购代销店是代供销社经营购销业务的民办商业,又称“民办点”,店址一般设在无供销社分销店而又较大的村中。其经营方式:由供销社拨付一定的垫底资金(每店约700元左右):“双代店”一方面代供销社收购农副产品,一方面从供销社购进生活资料向本村农民销售,供销社按其购销额付给一定比率的手续费作为报酬(代销手续费为4%,代购手续费废品为7%,其它为3%),代购代销员由生产大队选任。
  1963年全县有代购代销店92个,代购代销员127人,占用资金75099元,经营品种245种,月均销售额7.8万元。1983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代购代销店逐步转为个体商业。是年全县有代购代销店108个,代购代销员141人,年均销售额149万元。
  第四节 国营商业
  宁河县国营商业始于1946年5月建立的解放区国营贸易机构冀兴号。1950年,县国营酒业专卖公司及百货、花纱布等商店开业。1956年3月至11月国营花纱布、百货、食品、木材、煤建、石油、文化、水产、烟酒业专卖共9家公司相继成立。
  1953年以后,先后实行棉布经销、粮棉油统一经营和烟酒专卖,使主要商品购销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6年私营商业全面改造以后,国营商业仍设9个专业公司,下设99个批发零售机构,组织分配货源,当时国营商业占37%。1959年至1976年全为国营商业,对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等生产资料及建筑材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统一价格,不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资料进入流通领域。实行国家计划分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国营商业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辟货源,加强收购;协助乡镇工业解决资金、信息、技术、原材料和产品销路等问题。1986年,国营商业机构73个,分属粮食、物资、外贸、商业、水产共6个系统。国营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纯购进1.768亿元,纯销售1.56亿元,期末库存7751万元。1989年,国营商业有46个机构,1073人,营业额达到1.4亿元。
  物资局系统
  1961年9月,县商业局设综合物资供应站,业务上由县计划委员会直接领导。1962年,物资供应站从商业局划出,建县物资站,行政和业务分别由县人民委员会和县计划委员会领导,为全县生产物资供应和管理的职能部门。1963年初,建县物资局。1968年,原排灌供应站并入物资局。1970年,县物资局撤销,物资分配、调拨业务由县计划统计局所辖物资组承担。1975年1月,恢复设置县物资局,实行物资分配、供应、销售统一管理。同时,农机和排灌供销业务单独设专业供销机构。1978年6月,又设建筑材料公司、机电化轻公司、木材公司和金属材料公司。1979年1月,县物资局下设建材公司、机电公司、金属公司、木材公司和木器厂,并在宁河、潘庄、任凤、板桥4个集镇建物资供应站。1982年建丰台镇物资供应站。1984年6月,撤销县物资局,改建物资总公司。同年12月,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撤销芦台物资站,建化工轻工材料公司和运输队。1985年10月,恢复县物资局建置。局机关设办公室、业务科等6个科室,下设6个公司:木材公司、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建筑材料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化工轻工材料公司;5个农村乡镇物资供应站:丰台镇、潘庄镇、宁河镇、板桥乡、任凤乡物资供应站。
  粮食局系统(详见卷十二粮油管理)
  对外贸易系统
  民国时期,宁河县进出口货物多由商号自行处理。1948年12月开始,对外贸易工作由宁河县供销社负责管理,出口货物由基层供销社收购上调,并经天津市各专业进出口公司集中整理出口。1949年9月,县供销社下设推销科管理对外贸易。1956年9月,建立供销社杂品公司,管理出口商品收购及调运。1968年2月,更名为县商业局土产杂品公司。1972年改称县土产外贸公司,主管对外贸易事项。1974年1月17日成立县对外贸易公司,下设3个外贸收购站(点),负责出口货物收购,有职工241人。1979年9月,县对外贸易局成立,有职工150人,有固定资产85万元,局内设有办公室、业务科、生产科、财务科等科室及汽车队,另有直属企业——外贸冷冻厂1处。1985年,业务量扩大,局机关调整,由原6个科室增至14个科室。1986年拥有冷冻厂和外贸经销商店两个直属企业,全局职工人数为217人,固定资产达267.4万元。全县有出口农副产品收购站(点)51个,由外贸局直接领导;加工出口工业产品的专业厂(点)40个。另外,外贸局负责对生产厂家提供国际市场信息,签定收购合同,按质按量划等级收购。
  第三章 商品购销
  第一节 农副产品、废品收购
  宁河县处滨海平原,自然资源以芦苇、鱼、虾、蟹为盛,种植业、编织副业素称发达。80年代
  后养殖业亦颇发展,开展农副产品收购有良好的条件。
  供销系统农副产品收购分为苇草、苇草制品、肉食禽蛋、畜产、粮食油料、果品、棉、麻、废品、蔬菜共10大类上百个品种。50年代和60年代,芦苇、稻草、青麻、苇席、草袋为大宗。70年代,稻草、青麻日趋衰落,芦苇转入自产自销,棉花、生猪逐渐发展。进入80年代,棉花、鲜蛋、生猪直线上升,与苇草制品并驾齐驱,废品继之而起,成为农副产品收购的五大支柱。
  农副产品、废品的主营机构是土产、果品、物资回收公司和乡镇基层社。50、60年代和70年代前期,大多数品种的收购是代国家完成派购任务,1978年以后大部放开经营。
  第二节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供销社负责经营的生产资料有化学肥料、农药、农药机械、半机械化农具、中小农具、耕畜、农用塑料薄膜、农用柴油。主营机构为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社。50年代肥料供应,化肥、饼肥、颗粒肥并重。60年代,以化肥为主,其中氮肥居多,磷肥次之,钾肥、复合肥又次之。70年代以后,化肥销量激增,成为农田主要肥料。县内自1953年即有农药销售,品种为六六六粉,销量仅0.35吨,60年代后品种增多,年销量百吨左右;进入80年代,销量仍维持在百吨上下,但品种已由剧毒变为低毒高效,施用农药已成为农家抗御病虫害的主要手段。
  50、60年代农具供应以中小型为主。70年代后,半机械化农具逐渐增多;进入80年代后,农具销量呈下降趋势。
  使用塑料薄膜为1984年以后推广农业生产的新技术,开始有售,并于1988年以后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对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需求日增,供销社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货源,1983年至1989年7年中,累计供应化肥23.41万余吨,农药893吨,农膜1512吨。
  第三节 生活资料供应
  新中国建立初期(1949年至1951年),主要供应粮食、食品、副食、烟酒、针纺织品、百货、日用杂品、文化用品、燃料等品类1400余种,并对社员实行优待配售。3年自然灾害时期,商品匮乏,棉布、针织品、纸烟、糕点、肉、蛋、煤炭、火柴、肥皂、煤油等40余种商品,凭票证供应,部分商品实行高价,如自行车每辆售价650元。自1963年以后,商品日渐丰富,但供应仍以低、中档为主。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金会以后,随着人民生活逐步好转,交电商品的需求日增,各类消费品渐次向中、高档发展;且各类生活资料,品类齐全,数量充足,基本满足市场需求。
  1950年,生活商品销售额462万元,1985年上升到5777万元,30年间增长了11.5倍。1989年经营的生活资料有:食品、副食、烟酒、针纺织品、百货、服装、日用杂品、文化用品、建材、交电、五金、化工、燃料等19个品类,4235种。从1983年至1989年7年间,家用电器供应从无到有,供洗衣机24539台,电视机73759台,电风扇31863台,录音机25288架,电冰箱3055台。其它生活资料如自行车141348辆,酒24765吨,卷烟101875箱,煤炭998456吨等,已基本满足本县市场需求。
  第四节 物资购销
  新中国建立前,物资购销由商号经营厂据1936年统计,运进县境内物资中,“煤,来源为开滦煤矿,其数量年约4000余吨,自1月至3月、9月至12月各旺月内,每月平均运进500余吨。自4月至8月各淡月内,每月平均运进100余吨”。经营木材业的9家,最高资本额为1万元,全年交易总值为136:200万元。经营五金器材5家,交易总值为4000元。另外,生产天然盐381万担,精盐100万担,纯碱5.8万吨,烧碱5000吨,洁碱300吨,泡花碱4000吨,硫花碱2480吨,干曹达,5000吨,盐酸6000担,但其购销“营业事务,均操之于天津之总所”。
  新中国建立初,宁河县除能生产少量建筑材料和机电产品外,大部物资由外地调入。时,国家对钢材、木材、水泥、纯碱等8种物资实行计划调拨,木材实行平衡分配制度。宁河县于1953年建木材销售小组,1956年建县木材公司,1968年建县燃料木材公司。1961年改建为煤建木林公司。
  至1978年以前,物资部门主要担负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和人民生活所需物资的供应。主要物资“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配物资为钢材、木材、水泥,由县计划委员会实行单一直接计划分配,物资部门为承担按计划执行调拨任务的供销机构。60年代初,由50年代单一供应木材,开始增加钢材、水泥和机电一、二类产品的供应。1964年初,又实行对建筑材料三类物资(砖、瓦、灰、砂、石)的管理和供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食以后,供应农村物资数量急速增加,物资管理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形式的物资管理。为适应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县物资管理部门逐步由分配调拨型向经营服务型转斐,通过木材、金属、机电设备、建筑材料、生产资料服务、化工轻工材料6个公司,供应销售钢材、木材、水泥、汽车、纯碱、烧碱、橡胶、玻璃、焦碳、生铁等物资。
  县内各乡镇物资供应站,主要经营木材、金属、化轻、机电、建材等物资,总占地面积15137平方米,建筑面积1550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1240平方米。1978年以后,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采取了“归口管理,多渠道供应”的办法。物资局主要管理和经营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轻工化工产品等项;石油公司主要管理和经营燃料油;而煤炭、农用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备件、汽车配件等,则分别由县社所属煤建公司、生产资料公司,农机局所属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水利局所属排灌物资公司,交通局所属汽车配件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在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中,除日,常零售以外,主要采取:(一)保证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所需物资的供应;(二)以销定购,预购定货,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购进;(三)对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承包配套供应、计划性供应;(四)扩大乡镇物资供应点,安排农村乡镇村及其企业的物资供应;(五)在企业之间调解余缺,加速物资周转和利用;(六)对社会留存多余物资、积压物资及企业中滞销、积压商品,代购代销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节 石油购销
  一、历史概述
  宁河县销售和使用煤油从清代末年开始。民国19年(1930年),宁河县煤油业资本总额已达2万元。民国25年(1936年)记载:芦台镇已有5000元资本额的煤油专营商店2家。时,石油市场受美国“德士古”、“亚西亚”和“美孚”三家石油公司控制。民国17年(1928年)每年境内行销煤油为7000箱左右,全年交易总额为5.6万元。至民国20年(1931年)境内行销煤油已达5万箱,即150万公斤,当时煤油购销由商会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成立宁河县石油推销组,人员编制5人,业务受天津市石油批发部领导,行政方面由县工商科统一管理。油品经由蓟运河从天津运至芦台,用小铁桶和大缸做为油品储存容器,装卸完全依靠人力。当时,全县只有十几台柴油机,社会用油量极少。由于电力工业落后,日常照明以煤油灯为主,所以经营油品以煤油为主,煤油的销量占总销量的50%。
  1956年底,宁河县石油公司成立,隶属县工商科领导,业务仍受天津市石油公司管理。1957年,县属油库建成,面积为5000平方米。油品运输随之改为以铁路为主,接卸和仓储条件也逐步得到改善。1958年,石油公司与煤建公司合并,成立“燃料木材经理部”,负责全县及几大农场的燃料、物资供应。1966年,将木材业务划出,成立燃料公司,经营煤炭、石油产品。1979年5月,石油公司单设,业务、财务活动由天津市石油公司管理,人事及党、工、团组织受县商业局领导,公司机构设置有政工组、业务组、财务组,同时建立健全了党支部、工会、团支部等组织,下辖1个油库,并组建汽车队。截止1986年,职工人数达到114名。1985年,县石油商业业务划归天津市石油公司领导,公司的党、工、团组织直接接受地方组织和政府领导。机构设有秘书股、业务股、保卫股、油库、加油站和汽车队。
  二、产品购销及管理
  (一)购销:石油公司除负责本县工农业用油外,还承担芦台、汉沽、清河3个农场及汉沽盐场与其它派驻单位的供油任务。
  1952年,石油总销量为239吨。其中:煤油102吨、柴油70吨、汽油52吨。1955年,总销量提高到1637吨,其中:汽油175吨、煤油346吨、柴油998吨、润滑油118吨,与1952年相比,销售增长584.9%。1959年全县机动车辆明显增加,使汽油销量有了很大增长。1960年,石油产品总销量为5331吨,其中:柴油3538吨、汽油814吨、煤油604吨,比1959年的销量增长了3倍,煤油销售量相对降低。1970年,柴油销售量为1998吨,汽油为938吨,煤油为61吨。1978年,汽油销售量为5629吨,柴油为1386吨,煤油为120吨。1986年,总销量达到19640吨,比1978年增长3.5倍。其中:汽油销售量达到8509吨,柴油为10059吨,煤油仅销119吨。1989年,总销量为19783吨,其中汽油销售量8709吨,柴油销售10951吨,煤油123吨。
  全县50年代初除有十几台柴油机外,机动车辆为零。1986年成后各种机动车增加,石油产品供需矛盾相应加大。
  (二)管理:
  1.指标管理。石油产品为国家统配计划物资,从购进到供应一般按照天津市石油公司下达的购销计划执行。指标分配从70年代开始执行统购统销、以机定量等供应原则。1980年以后,实行切块包干,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支持生产,控制消费政策。
  2.价格管理。1982年以前,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价格。1983年价络双轨制出现,油品价格大体可分平价和高价两部分。平价油的分配主要是切块包干,以车定量,凭证供应;高价油主要是用于补充平价油的不足。
  第四章 对外贸易
  第一节 收购加工
  民国时期,宁河县出口商品以食盐为主,收购范围在长芦盐区宁河县所辖塘沽、汉沽盐场(原芦台场、丰财场)一带,精选后装袋出口。30年代初始有苇席出口,收购范围以七里海一带为主,人工编织苇席。民国25年(1936年)记载:年收购苇席可达25万片。
  新中国建立初期,出口商品限于粮食、皮革和年画。年收购值一般在30-40万元。1958年收购出口粮食10万公斤,收购牛皮、羊皮及各种杂皮5492张。60年代,随着市场需求量的增加,出口商品除粮食、皮张、年画外,又增加羊毛绒、马鬃尾、洋苇、蒲草垫、柳编制品和灯笼等项产品。时,出口商品收购值超出100万元,最高收购值为1965年的156万元。70年代,收购品种逐年增多。1974年开始加工生产肉食和水产品,如鲜活肉鸡、肉兔、对虾、赤贝、海螺、鱿鱼等,加工成鸡肉、兔肉、对虾、赤贝肉、海螺肉、觥鱼肉,分等级装箱、冷冻后出口。1976年统计:年加工肉兔44.4吨,肉鸡101.2吨,对虾17.6吨,赤贝278.9吨,海螺3.6吨。1979年开始收购出口机械产品。当年收购钉耙70063把,钢叉33740把,园艺工具15600套。收购值为22.56万元,全年收购总值为153.39万元。其中:食品类占43.7%,土产类占0.81%,工艺类占8.65%,畜产品类占23.66%,机械类占14.71%。
  1980年以来,县外贸局积极组织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并采取多渠道收购的方式,扩大货源。主要出口产品有对虾、肉鸡、肉兔、天鹰椒、篦麻、红小豆、地毯、箱包、农具、玛钢管件、猪鬃、马鬃尾、苇帘等。收购总值由1980年的286.46万元,增至1986年的7972.51万元,增长了近27倍。出口商品收购共13大类,200多个品种。据1986年统计,总收购值中;粮油类占14.11%,食品类占41.69%,服装类占6.39%,畜产品类占15.34%,机械类占4.83%,五矿类占1.43%,化工类占0.20%,设备类占1.51%,药材类占2.75%。1986年总收购值(包括内销产品)为8094万元,比1985年增长1.2倍。1989年收购总值达到2.29亿元,比1986年增长1.88倍,从1986年至1989年间,年递增率为23.4%。出口产品种类增至16个大类,210个品种。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占地面积达5万多亩,出口生产专业村186个,从业人员6万人;外贸专业厂87个,其中与港台或外菌合资企业有11个。
  第二节 出口与进口
  民国时期,宁河县多以食盐、苇席出口,进口商品有面粉、大米、小米、红糖、白糖、煤油、火柴、化肥。民国20年(1931年)宁河县输入了3万袋面粉,0.6万袋大米,0.3万袋小米,1万桶煤油和400箱火柴。
  新中国建立以后,出口商品由宁河县供销社(1979年后改由对外贸易局)经营,经天津市10个进口专业公司集中整理启出口。1980年后,县对外贸易有了突破性进展。1980年外贸收购值仅为286.46万元,1984年达到1541.5万元,1985年送到3688.34万元,1986年达到7972.51万元,实现了连续3年翻番。1986年收购值占3年收购总值的60.4%,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1978年增长88倍,10年中平均每年递增56.7%。外贸收购值在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84年10%提高到1986年的20%,1989年外贸收购值的比重已增加到25%。产品远销日本、东南亚、欧美和香港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县外贸出口生产基地已形成一定规模。
  一、对外贸易基地建设
  (一)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全县逐步建立了椒干、肉兔、肉鸡、水貂、养狐、养殖虾、蓖麻、苇柳制品、蔬菜、红小豆10个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占耕地面积5万多亩。外贸部门与生产者用合同形式把双方利益联系起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基地不断巩固发展。椒干基地扩大到15个乡,168个村,3100户,面积近1万亩,年产量达700吨。肉兔基地发展到11个乡镇,203个村,2800户,年饲养量30多万只。水貂基地以外贸养殖场为龙头,带起13个村78户,全年提供种貂1300只,生产貂皮2000张,产值28万元。苇柳制品基地涉及10乡镇,全年生产各种苇制品40万片,柳制品3万打,产值900万元。1989年农副产品出口收购值为11245万元,占外贸收购总值的49.01%。
  (二)工业品出口生产基地。1980年以来,全县共发展出口工业品加工生产专业厂72个。其中县级5个,乡镇级11个,村级21个,个体联合体35个。按行业划分:机械五矿类10家,轻工文化类4家,服装针织类7家,畜禽加工类36家,机械设备类3家,化工类1家。按经营形式划分:完全靠国内原料、设备、样品进行生产加工的有55家,引进设备进行加工的有7家,从国外市场进料加工的有8家,从国外来料进行加工的有1家,实行补偿贸易的有1家。1986年全县工业品生产收购值为1552.1万元,占外贸收购总值的19.50%。到1989年,已建成10个工业品出口基地,全县工业品生产收购值为11699万元,占外贸收购总值的50.99%。
  二、外贸出口生产服务
  宁河县制定了一套外贸出口生产扶持办法,并从资金、物料、种子、技术、购销等多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从1985年到1986年,对农副产品出口生产投放扶持费、补贴费计55.6万元,提供平价木材150立方米,平价化肥3000吨,鱼骨粉2500吨,作物优种1250公斤,兔种7.83万只,并聘请4名农艺师、畜牧师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承办各种学习班35期,培训7800人次。在各乡镇配备21名外贸协助员,设各类收购点60多个。每年签定产销合同9000多份,合同中明确规定合理的保护价、合同期内保价包销,使农民放心。时,工业品生产专厂,共投放预付定金1500万元,并提供大批建筑物资,采取品种质量专题会、现场会等方法,促进企业提高质量、争创信誉。同时积极引进新产品、新项目、开辟新型生产加工点。1989年增加了41个新产品,新项目18个。
  三、开展外贸方面
  横向联合,通过资金和技术联合,与河北省联建2个冷冻厂和1个赤贝脱壳厂。与天津市有关部门实行工贸联合,先后办起制革、斧头、裸铜线、纺织、包装等5个合营项目,并已全部投产。同时还加强同县内行业、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合。县外贸局与交通局、经委、董庄乡联合建立了服装、皮件、卫生巾和肉种鸡孵化专业4个联合项目。利用宁河县地处天津口岸的优势,同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业务往来关系,每年从外地收购产品总值占外贸收购总值的40%。凡进口商品由县外贸局列出进口计划,经市专业进出口公司负责引进。以化肥、机械设备为主要进口商品。据1950年到1986年间统计,从日本、荷兰、法国、意大利、秘鲁、美国、英国、也门、苏联等国进口化肥1010吨,机械设备68台套、鱼骨粉700吨、天鹰椒种200.08吨,还有其它商品。
  第五章 综合服务
  第一节 饮食、服务
  1957年,国营、合作饭店各1处,职工20人。1962年成立饮食服务公司。经营饭店、旅店、浴池、照像、洗染、修表、刻字等业,有网点15个,职工178人。1981年4月,饮食服务公司与芦台饭店分建。1985年,饮食、服务计有饭店、旅店、浴池、照像、理发、委托、修表刻字、租赁等业,有网点25个,职工259人。1983年至1985年,芦台饭店连续三年被评为天津市供销社十大饭店第一名,获“文明杯”并出席1985年商业部、全国合作总社在武汉召开的饮食服务业经验交流会。1986年,全县饮食、服务业共有78家,从业人员433人。其中正餐馆20个,早点部6个,小吃店5个,旅馆14家,理发店5家,服装加工3家,自行车、电器修理部7家,其它(浴室、照像等)16家。
  1989年全县饮食、服务业共668家,从业人员1487人。其中正餐馆293家,早点部4个,旅馆36家,理发店63个,摄影照像店16个,浴池2个。
  第二节 其他服务
  一、支援生产救灾。50年代,县内旱、涝、灾害频仍。除少数年份外,每年受灾面积均达数十万亩。1949年至1956年,宁河县商业系统共组织79855名灾民从事织席、打箔、纺线、治鱼等副业生产,向灾区供应苇子、麻绳、土线、鱼网、血料等12种生产原料,总值1098万元;以不赔不赚的经营原则,收购推销灾区副业产品13种,总值1752万元,灾民获利约计332万元。1966年夏,县内部分地区发生严重雹灾,生产资料公司为扶植灾后抢种,两天内下放化肥500吨。1976年7月28日发生地震,县城三天后恢复了900余种生活必需商品供应,震后一个月之内,土产公司供应排涝抢险用草袋20余万条,搭临建用苇席(万片;生产资料公司供应救灾化肥3000吨,大牲畜950头;食品公司供应菜籽共6000公斤,调运仔猪8000头;县社系统搭起临建网点99个,供应生活物资247万元。震后至年底,组织44万名灾民投入50多个项目的副业生产,灾民收入443万元。
  二、支援农副业生产。50年代前期,在支援救灾生产中,宁河县商业系统代农民聘请技师300余人次,辅导农民织席打箔,使编织业成为宁河县扎根副业。1958年,帮助农民推广农药使用技术和双轮双铧犁等新式农具。1957年至1961年,为支持农业生产,对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实行赊销垫付117万元。60年代,供销社配备专职副业组织员15名,在全县选定19个副业示范村。1975年,在全县推广“圆形简易孵化室”,建孵化室14个、种蛋基地村32个,全年孵化鸡雏25.8万只,比1974年增长7倍。1976年,在全县推广小麦喷磷和施用除草剂技术。1984年,建立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站22个,为农民培训技术人员1075人次,帮助农民推广地膜植棉技术,编写并发放《种植、养殖、编织、加工致富信息手册》1200份,向养鸡专业户、场提供优种鸡雏34万只。苇草制品经营总值786万元。
  三、支援乡镇企业。1978年以后,县内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宁河县商业多方参预服务。1984年至1985年,共为乡镇企业提供生产原料和办公劳保用品总值189万元,推销产品总值68万元。
  四、开展农商联营。与农民开展联营自1982年始,计有种植、养殖、编织等项目,形式多为供、产、销“一条龙”式。1984年后,发展到加工和技术承包。是年与供销社联营的农户44户,签联营合同300份,联营集资90万元,农民从联营取得的收益达40余万元。
  第六章 集市贸易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前集市
  清代,宁河县集市贸易市场有4处:即宁河镇集,每逢4日、9日(旧历、下同)为集日;芦台每逢3日、8日为集日;潘庄每逢5日、10日为集日;大月河每逢1日、6日为集日。民国时期,芦台、宁河、丰台、潘庄、黄庄等集镇,均有集市贸易市场。市场上有棉、粮、蔬菜、水果、杂货、农具、土产以及猪、羊、耕畜交易。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集市贸易
  新中国建立初,人民政府对旧有集市仍按传统习惯开展集市贸易,贸易市场和集日未变。1951年至1956年多次举办全县物资交流大会,集市贸易日益繁荣。1953年起,国家先后对粮、油、棉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集市贸易管理着重维护国家统派购政策的实施,开展爱国守法教育,整顿经营作风。在集市上,禁止粮、棉等物资的自由买卖和贩运,并对粮、棉、油、土布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违法户进行处理,但曾一度出现管理过严现象。1956年,逐渐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国营商业大力开展批发业务,对小商小贩进行安排。开放水产、蛋品、家禽、蔬菜、土副产品、中药材、手工业品等百余个品种。同时加强对牲畜市场的检查和管理,在市场上设立牲畜交易服务部;芦台重点集市每集上市20头,丰台每集上市5至10头。
  1957年,宁河县贯彻执行河北省《市场管理办法》,封闭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的自由市场,取缔任何人对一二类物资的经营活动,三类物资的市场管理上,特别是对供不应求的物资,开放中按宜严不宜宽掌握。
  1958年,关闭集市贸易市场,补充渠道堵塞,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产品,基本上由国营收购包销,市场冷落,商品匮乏,供应趋于紧张,价格上涨。1961年至1965年,恢复集市贸易。宁河县原有8个历史集市全部开放,依照“先放后管”、“活而不乱”等政策,繁荣城乡集市。芦台镇上市人数由恢复初期500至1000人左右,增至2000人至5000人。上市品种,由初期的10几种增加到50多种,如:蔬菜、干菜、苇席、苕帚、草帽、小生活用品等产品。参加交易人员,由初期社员零星的,发展到集体大宗批发业务。外市、县也参加集市活动,但集市贸易价格,都高出国家牌价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如:白菜国家零售牌价4分,市场价1角;红萝卜牌价5分,市场价2角5分至3角;水产品相差更悬殊,河虾牌价5角2分,市场价1元6角;鲤鱼牌价一般4角至5角,市场价3至4元;小鱼牌价1角,市场价1元2角。1963年,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藻证参加集市,从事运销,保护了正当交易。
  1967年至1976年期间,集市贸易被严加限制。时,长途贩运、家庭副业、个体小贩被看作为“资本主义因素”。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开放,给农村集市带来生机。据统计:1979年全县农村集市贸易成交总额363万元,比1978年增长77%,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的5.5%,上市品种200多种,比1978年150多种增长33%。1979年工商局在芦台镇建立一处占地400多平方米的集市贸易棚,能排列100多个摊位。
  1980年1月18日起,宁河县又恢复传统集日。恢复后的集日为:丰台逢农历五、十为集日;芦台逢农历三、八为集日;宁河逢农历四、九为集日;潘庄逢农历五、十为集日。同年,芦台集市贸易地点于7月19日从芦台南街搬迁到新居民区的震新路和商业道中心。搬迁后的第一个集日,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人员3万余人,上市国营摊点40多个,起到了国营商业在集市贸易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1983年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宁河县集市贸易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芦台集市每集上市人员6~7万人次,丰台、潘庄3万余人。上市品种中的农副产品达4~5百种,工业品近2000种。芦台工业品市场有国营、集体商业72个,个体经营户有520户。这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1370万元,比1982年增长26%,是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2.6%。平均全县每人在集市上的购买量为49元。主要商品成交量:粮食396.5万公斤;蔬菜444.5万公斤;水产品31万公斤;旧木料965立方米;大牲畜5089头;工业品172万元。收缴市场管理费21万元。
  1984年5月,在地处津东边缘的造甲乡建立了逢旧历二、七的集市,后又于10月在与唐山市比邻的岳龙乡建立逢旧历二、七的集市,岳龙乡政府资助2000元资金,参与筹备集市,建集后每集上市摊位逾200个,有近300个品种上市,成交额5至6万元。
  宁河县从1981年开始进行大型农贸集市商场建设,1983年工、农贸商场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1984年8月,动工建设芦台新市场(农贸封闭市场),全长210米,总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总建设面积4100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建筑面积3700平方米,分东西两排上下两层,共有营业用房229间,可容纳顾客万余人。该市场于1985年5月18日竣工开业。
  1985年全县4个主要集市(芦台、丰台、潘庄、宁河)都建立了对外、对内的信息网络,共发出《市场行情》200期5600份,收到包括上海、云南、浙江、山东等15个省市的50个市、县信息行情4300份。引进本地缺乏的蔬菜瓜果商品600万公斤,疏导出苇草制品2000万条片,创值近1100万元。另外,还开展联络销路,代储商品,代办托运等,为上市交易的县内外群众多方面提供服务,促进了集市贸易的繁荣。同时,对迷信品、金银、文物、废旧有色金属、荒诞淫秽书刊和录音、录象带、腐烂变质和有毒食物等禁止上市;对缺尺少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进行认真查处。
  1984年以后,集市贸易除农副产品上市逐年增多外,日用工业品、建筑材料等上市逐年增多,日用工业品的成交额已占整个市场总成交额的40%左右。从1989年开始,专业性商品市场大量涌现,如芦台集市的鞋市场、服装市场、烟及小食品批零市场。1989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4997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8089万元)的17.8%。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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