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经济体制、所有制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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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38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农业经济体制、所有制变革
分类号: F321
页数: 8
页码: 201-208
摘要: 本文概述了宁河县农业历史的发展,重点关注了土地占有和地租剥削的情况。
关键词: 土地 农业 宁河县

内容

第一节 历史概述
  宁河县农业历史悠远。据考古资料记载,战国晚期至西汉前期的田庄坨古墓葬出土的陶罐中即有谷物籽种;潘庄镇也曾出土汉代铁制农具残片。说明宁河境内当时已经出现自耕形式的农业生产关系。东汉建安十一年(206年),曹操北征凿通泉州渠,沿海及内河漕运迅速发展,促使沿岸农业的发展。宁河人民在从事渔盐、漕运业的同时,开垦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公元207年,为北征乌桓供给军需,在今宁河镇建“备粮屯”,囤积军粮。屯田形式的土地官有制也随之而生。汉以后,战争频繁,不断增加的军费、军粮取之于当地。负担租税的自耕农民,越来越多地脱离官府,沦为豪强地主的佃农。土地逐渐为少数人占有,农民则大部分依靠佃耕和出卖劳动力为生。元代,官府强行征购土地,实行军屯,至元年间“大都近县辖屯田1.57万公项”,生产关系再度变化。明代,据《顺天府志》记载,政府下令流徙人民回乡复业,并施行“开中盐法”,不断开垦荒地;宣宗宣德年间,又规定直隶地方“民间新开荒田,永不起科”(见《明经世文编》)。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这些分给农民的新垦耕地称为“民屯”。新型的土地占有关系使农业一度复兴。清代,王公贵族圈占土地,“增租夺佃”,民不聊生。时,宁河县辖耕地5980.4项,而被圈占的宫地、官地、屯地、边地、贴军地共达1900顷。顺治十七年(1660年),刑部尚书杜立德(宁河镇人,有传)题本中载:他们“或强占园地,吞霸菜亩;或拆毁房基,推坏房屋;或夺坟地,而破冢殃民;或强掠器具家伙、日用之细,逐民诈财,不一而足”(见《清史档案》)。封建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农业凋蔽,加上封建地主巧取豪夺,农民大量流徙或改营他业。
  第二节 土地占有与地租
  一、宁河县土改前农业生产关系
  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高度集中于少数地主、富农和部分经济集团手中为其显著标志。1936年,县内有耕地70万亩,占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53万亩,占耕地总数的76%;占人口90%的中、贫、雇农仅有耕地1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4%。1945年,全县共有农户23618户,119330人,耕地81.348万亩。仅占全县总户数8%的1920户地主、富农占耕地52.030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4%。齐燮元、陈逸云、阎海等10户大地主就占去110多个村庄(佃户村),占有总耕地面积的50%。8828户中农占地27.21万亩。而占总户数33.4%的12870户贫雇农仅占全县耕地的2.6%,即2.1万亩。据1937年《冀东地区25个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日文)记载,距离县城(宁河镇)2.5公里的胡庄村共有耕地1943亩,77户,384口人。65户中、贫、雇农仅占地125亩,其余1818亩均为12户地主占有。
  日本帝国主义者侵占宁河期间,掠夺50.42万亩土地建立军谷农场。先后建农场18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6.4%。分属于“开源公司”、“永裕公司”、“中日实业公司”、“米谷统制协会”等经济集团。据《1946年—1948年农林部河北垦业农场档案》记载:“宁河县属之大北涧沽18村土地肥沃,并有三河汇流,最宜种稻,早经垦作水田,享有厚利。倭奴于十年前(1936年)(编者注)组织冀东政府时,查之大利所在,强占民田10万亩,且招韩农(朝鲜农民)(编者注)千数百家为其佃户,造成肥美稻田约六华里面积,迫令每亩领价一至二元。当时稻田已熟,每亩价值千元内外,旱苇各地每亩价值四五百元。所有十八村三千余户,丁口一万余人均不领价。倭奴拘各地户,勒令出售,村民以生命危险,不得已而领价者有若干家。”日本帝国主义者在大北涧沽建立的这一农场,即“米谷统制协会”下属的“蓟运河电化水利组合”。
  在土地占有关系中,其租佃形式分为永佃制、暂佃制、包佃转租制、经营地主4种。(一)永佃制:这种租佃形式,主要表现在“全庄一处,即佃户村地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佃户保有永佃租权,地主通过买卖关系变更土地所有权时,佃农的租典权不变。”(见《北国春秋》)。(二)暂佃制:“租期多为一年,初订租约在年关过后,而租约继续与否决定在秋收以后,大体都在年关前决定下来。”(见日文资料《宁河县胡庄情况报告》)。(三)包佃转租制:“大于村8户地主包佃齐燮元800亩耕地转租给贫、雇农耕种。有4户二地主,靠吃斗尖子,也就是农民用尖斗交租,他们再用平斗交给齐燮元,余下的粮食归他们4户平分。”1936年实行包佃转租土地约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50%。(见《大于村土地改革情况调查报告》)。(四)经营地主:“地主不出租土地,依靠雇工管理,发给微薄工资或不发工资仅管饭伙。”雇工分长工、短工两种。(见日文资料《宁河县胡庄情况报告》)。
  二、地租剥削
  宁河县封建地租的主要形态是实物地租,部分经济集团所属农场实行货币地租。实物地租分为定租制、分租制和地租带差。
  (一)定租制:亦称死租,大部分经“二地主”转佃,不论年景丰欠,均按预定租约纳租。(二)分租制:亦称活租,本县地租的主要形式,划为三大份分成:地主得一,农民得二,四六分成或二八分成等。(三)地租带差:即农民租种土地,除交租外连带担负捐税和各种勤务。(以上均见《天津历史资料》和《宁河革命史》资料)。货币地租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敌伪《农林部河北垦业农场档案》:“军粮城开源公司新开荒地第一年亩租五角,至每亩五元五角止。”封建地租导致无数农民倾家荡产。《农业史料》曾对宁河县一户佃农地租负担及1932年全年收支情况作过记载。这户佃农租种10亩旱地,年收支如下表:
  全年收支相较,亏空15元,而他所耗生产费用部分来自高利贷。冬间因高利贷之催迫,将5间土房卖出,仅得20元。只够凑起来还高利贷之本,结果将他一个9岁女儿给人做童养媳,得礼金15元,还了利息。试将上表收支情况加以计算,则可知,剩余劳动收入:(1)90元-((1)+(3)+(4))=5元。(2)地租率(地租÷收入)即:40÷90元=45%。(3)剩余劳动率—剩余劳动收入:5元必要劳动支出:35=14.3%。(4)地租40元,为剩余劳动收入(5元)的8倍。这样,地主的剥削除侵占全部剩余劳动以外,还侵夺必要劳动收入15元,相当于全部必要劳动收入的4.3%。这户佃农所负担的地租率(45%)在当时较为普遍。
  第三节 土地改革
  一、减租增资与经济清算
  1944年底,全县586个村有500村开展减租运动。对于出租土地,不论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均减收原租额的25%。减租后租额仍超过产量37.5%的,一律减到37.5%。这一做法被群众称为“二五减租、三七五交粮”,并同时取消杂租、小租、送工、上打租等经济盘剥制度。1945年夏季,雇工增资运动开始,工资一般在原基础上增加40%—100%。部分敌占区也开展“夜间分田”活动,人民政权组织人员夜间入村,领导农民分田,天明前即撤出,收效甚微。同时因部分地主逃离县境,无法收租,佃农已免于交租。如河西地区大部分佃农根本不交租。
  1945年10月,由中共冀东分区党组织领导的清算复仇运动在解放区普遍展开,中心任务是对地富成分的乡、保长进行“三查”。一查减租增资政策执行情况;二查隐瞒的黑地;三查在任职期间贪污侵吞的公款公物。如杨花庄地主杨乃丰(宁河镇人)占地400余亩,实行三大份分粮,不缴土地税,清算斗争中,他承认了8年来所欠债务,偿还群众粮食5000多公斤,款300多万元。
  二、土改运动
  1946年7月后,中共宁河县委开始在已建立革命政权的180个村实行土地改革。至9月底,180个村共80万亩土地有17万亩分给贫雇农(不包括从地主手中夺得佃权的土地),42006户农民有15500户分得土地,212030口人中有69841人得到土地。1440户富农都交出部分土地,其中100户变为中农。群众获得粮食10万公斤,房屋51间,牲畜1792匹(头)。继而在未建立革命政权的边沿地区开展“十天政治攻势”活动。同时在21个村进行土改,农民分得土地27529亩,粮食7891石5斗(折合94.7万公斤),房屋25间,胶轮大车1辆。
  1947年4月下旬,针对因战争时期土改不彻底的问题,中共宁河县委组织工作组进行土地复查。全县342个村,除芦台镇附近26个村镇(仍为敌占区)外,其余316个村镇全部实行了土地改革和土地复查,“又从地富手中夺回土地38万余亩,基本打垮了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
  1947年12月,平分土地运动在解放区全面展开,将土地平均分配,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确定土地归个人所有。运动中,中共宁河县委首先开展划分农村阶级的工作。全县25859户农户,划分贫雇农14091户,中农9666户,地主、富农2102户。与此同时,以颁发“土地所有证”形式,把农民分得的土地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1949年共发证20个村,1922户,旱田62655亩,占总耕地面积6.88%。但由于开展紧张的支前活动,发证工作中途停止。直至1951年全部完成,人均占地3.7亩。原地主所有的大片草荒地和苇地,一律收归国有,成为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批国有土地。
  第四节 农业互助合作
  解放区土地改革实行后,农民分得土地,生产情绪高涨,但工具不足,资金短缺,生产力水平较低下。为了帮助农民翻身,获得较高的生产效益,在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开始出现了以互助合作为典型特征的新型生产关系。即: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合作,鼓励农民走集体化道路。
  1948年冬季,“三区岳会村党支部书记马宪龙、曾宪荣和董礼三户成立该村第一个互助组,马宪龙任组长,全组共15口人,4个劳力,2头毛驴,120亩土地”。1949年,全县有28家农户组建3个互助组。1950年已有175家农户组建148个互助组。
  1951年,全县有短期小型农业劳动互助组(农忙合、农闲散)1641个;较长期的农业劳动互助组(评工记工,等价交换)910个;具有较高组织形式的互助组(农忙投入农业,农闲投入副业
  生产)224个。在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上,实行按劳取酬、土地资金入股的农业合作社有12个村,34个组。同年春,大陈庄建立宁河县第一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全村77户全部入社,其中3户孤寡老人由集体赡养,并采取按劳分配,土地不分红,按劳分队,固定耕作地段;产量定额,超额分红;按件记工的管理方法。同年秋季,宁河县第一个集体农庄在董庄建立,取名“五一合作农庄”,当时水稻最高亩产达700公斤。
  1952年,全县除3个农庄外,已有166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长期互助组3213个,临时互助组1519个。参加互助合作人数53700人,占劳力总数的54%。
  1953年3月统计:全县共有长期互助组3218个,21319户;临时互助组1534个,8175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62个,2215户;合作农庄4个,330户。全县参加农业互助合作户数为32033户,占全县农业总户数的68.2%;劳力64083人(其中妇女26853人),占全县劳力总数的66.7%。
  1954年和1955年出现初级农业合作化的高潮。1955年12月,全县建初、高级农业合作社591个,入社农户17874户。其中一村一社的262个,一乡一社的19个,一村多社的33个。从入社农户看,2500户以上的11个,1000户以上的1个;300户以上的10个;200户以上的20个;100户以上的90个,中社109个,小社73个。
  1955年秋到1956年,县内掀起高级农业合作化的高潮。1956年3月,全县入社户总数51226户,占总户数96.9%。
  互助组的形式大体分为三类:一是临时互助组或常年互助组;二是农业互助组、副业互助组或农业和副业相结合的互助组;三是有劳力的互助或劳力与畜力的换工。互助组的经营管理方式,一般采用民主管理、等价两利、定期找平补齐的办法。还有采用按股分红或确定人力、畜力互换标准,搞好农具和人工换算。互助组有组长和记工员,一起参加劳动,评工记工,没有照顾。
  初级社实行劳力、土地、大型农具入社,建立生产、劳动、财务三大管理体系,实行简单的生产责任制。如有按件记工、定额管理、包工、(又分临时包工或常年包工)、包工包产等。
  高级社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获物分
  配权归集体所有。社员(农民)不再以土地分红,而凭参加集体劳动量享受分配。其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按劳分配,使用小段包工,定额计物,超额有奖和包工、包产、包开支等农业生产责任制,使生产力迅速发展。这种管理措施一直延续使用到人民公社化期间。
  第五节 人民公社化
  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兴起。9月撤销乡建制,按照“一大二公”的要求,先后建立“五一”、“红旗”、“卫星”、“红星”、“东风”等五个县属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组织上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经济上实行“供给制”、“工资制”。入社农户42296户,占总农户的99.95%。平均每社8638户,41532人,13.51万亩土地。当时,公社对生产资料无偿调用,劳力统一调配,生活上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集体食堂。1959年,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在食堂就餐人数仍占全县农业人口的90%以上。由于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1961年,5个“大公社”改划为24个“小公社”。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一体化;生产管理以小段包工等责任制形式为主体。
  1983年,人民公社建制撤销,实行乡镇建制。
  第六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生产关系出现了以变更管理形式为主要表现形态的显著变化。
  1979年7月,全县283个大队、935个生产队中,实行“定额管理,按劳计酬”管理方式的达891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95.3%。大体分为6种形式:一、对劳动力实行定额管理,包括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的生产队有323个,占36.3%。二、按有劳动能力的人分任务,计算到户,定额计酬的有71个生产队,占7.9%。三、按定额包工到作业组的生产队有21个,占2.4%。四、按社员吃粮总数分任务到户,定额计酬的有40个生产队,占4.5%。五、按劳力比例分任务到户,定额计酬的有150个生产队,占16.8%。六、按人平均分任务计算到户,定额计酬的有286个生产队,占32.1%。
  1980年4月,岳龙公社曹道口大队率先在81亩棉田上,实行包工包产、联产计酬、责任到户的管理方法。随之,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专业分工包产到户或田间管理联产到人;小段包工(季节包工),定额计酬形式为主体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在全县铺开。1981年5月,全县1240个生产队中,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68个,占5.5%;田间管理责任到劳的339个,占27.3%。分口粮田的43个,占3.5%;包产到户和大包干的24个,占1.9%;包产到户的3个,占0.2%;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744个,占60%。至1982年10月,已有919个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专业承包73个,大包干(包括少数口粮田加大包干的)729个。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方法:有的按产量,成本统一结算,以历年净收入平均数为基础,超产者奖,不足者赔;有的只计产量,不计成本,超产归己。
  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土地逐渐向种田能手集中,承包转让,有的自找对象签订合同,有的由集体统筹办理,条件由双方协定。转让时间1至15年不等,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并垮越村、公社(乡)界线转让承包,部分土地转让给外地农民承包。耕种原承包地只承担农业税、上缴积累和农田水利用工。接受转包的土地,只负担农业税,其余由转让户负担,有条件的村由集体减免。
  1983年,岳龙乡小良庄农民安凤海,承包集体土地65亩,办起全县第一家家庭农场,当年收入1.6万元;1984年承包耕地面积扩大到125亩,收入达3.8万元。
  廉庄乡西珠村王友元等4户农民7个劳动力,承包边缘土地270亩,办小型联合农场,1984年纯收入2.4万元,户均0.61万元,较当地一般农户高1倍以上,形成了新型的互助合作关系。
  1984年,向农民颁发土地长期使用证,使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巩固和完善。同时,各类生产服务组织逐渐形成。至1986年,宁河县农业已初步形成“家庭式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双层经营结构,使农户种田积极性和集体经济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全县除大尹庄村仍实行集体统一管理为基础核算单位和曹庄、永兴、建国3个村实行以厂代地(又称农业车间,由村办企业负责全村的农田管理)的农业经营体制外,其余288个村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化服务”含五项内容,即:水利、农机、科技、农经、购销。截止1989年底,全县已有2383个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低偿服务。
  附:专业户和联合体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在发展商品生产的过程中,宁河县出现了一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1986年,全县共有专业户654户。其中种植业40户,林业4户,畜牧业133户,渔业16户,建筑业11户,运输业132户,其他行业318户。在种植专业户总数中,有粮食专业户30户,蔬菜专业户9户。在654户专业户中,家庭常住人口为3079人,有男女整半劳动力1724人,其中从事专业劳动的1139人。专业户全年家庭总收入为585.6万元,其中专业收入492.2万元,占总收入的84.05%,当年上缴国家税金27.7万元。全县有联合体418个,从业人数5133人,其中帮工带徒弟1616人。联合体有固定资产原值745.7万元,全年总收入1786.4万元,总支出1147.8万元,纯收入达638.4万元。其中向国家提交税金78.4万元,提留58.3万元,分给个人501.7万元。
  1988年全县共有专业户771户,但真正务农的并不多,其中有258户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商业102户、饮食125户);从事运输业162户(其中汽车运输20户);从事工业的51户(金属业17户,编织业9户,食品加工业1户);渔业7户;林业2户;畜牧业205户(养猪52户,养羊18户,养鸡129户);种植业77户(粮食业59户、蔬菜业18户);其它的9户。经济联合体,从业比例与专业户情况相似。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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