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清及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3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明、清及民国时期
分类号: C913.3
页数: 5
页码: 184-188
摘要: 本节该文主要描述了宁河县的土地、人口、赋税等情况,反映了该地区农民生活困难、生产条件恶劣、物价高昂、借贷困难等问题。
关键词: 宁河县 居民生活 民国时期

内容

明代,苑时葵著《悯潦赋》载:“吾邑频海,厥田阜饶者,十之二;斥卤涂泥者,十之八。每淫霖一常,则城可行舟。自乙酉(1465年)至己丑(1469年),阴沴凡四作。民用荡析离居,催输急如星火”。时,农民身“服祓”(粗坚之衣):食,“拌蒿根与糖秕”。灾民们,“肱撑横而枕藉于野”,“勉扶挈而糊口四方”。“闾闬萧条,鸣犬不闻”,“橡实蒲赢拾己竭”,“庐一存而九亡”。明代,所写《私盐叹》(佚名)记述盐工之苦:“厥土惟赤碱,旱寒裂成皱。广种力穑事,薄收虚其春。莱芜难闲垦,庄农最艰辛”。“境罕良田畴,俯仰怀莫申。挹取遘易易,阜通殊踆踆。”“即为黄须草,犹或给饔飨,荑稗三棱野,果腹亦足扪”。
  清代《宁河县志》载:因“宁地无膏腴”,“沟洼下瘠产”,“遇丰岁,每亩所收不过五、六斗”。“十岁九不收”,“邑民素少积聚”。“沿海庄户,皆以结鱼网为业,得微利少可自瞻”。“农家妇女,亲馌饷,佐耕种,率以为常”。“碱薄下湿地,昼取茅,夜索绹”。“更勤于纺绩,司中馈此。聚家之老幼,姑率其妇,母督其女,篝灯相对,星月横斜,犹轧轧纱车声,达户外也”。时,知县俸银45两,而“民壮一名,工食银6两”。“伙夫10名工食银48两”,每人只得4.8两。农民除所支应出赋、漕银等项以外,还需支付房地税,牛驴杂税,牙贴税等项。水产区,每年需纳银鱼贡、紫蟹贡。芦台场,“每(灶)丁征进贡白盐18.0896斤。又每丁额征银0.735两。遇闰,每丁额加银0.015两”。
  民国时期,据《冀东地区25个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所载本县胡庄民国24年(1935年)情况调查:
  一、“胡庄(时、距县城宁河镇6里)。总人口:384口;户数:77户;耕地面积:1943亩;水井:无。饮水用村东大约二亩上下的池水”。“本村为宁河县第二区第九乡,分为二闾”。
  二、“本村所交纳田赋及附加税款总计50.986元,本村课税面积为1857.78亩,每亩平均0.027元。但实际征收额为62.40元。村内,无负担税务能力者6户(乞丐),所剩为71户分担。最高1.53元,最低0.1元,平均负担0.8779元。摊款之分担,是乡长代理及闾长专断决定的”。
  三、本村职业类别:“农业47户,商业1户,农业劳动者7户,杂业2户,无职业者15户,乞丐6户”;其中:“地主12户,地主兼自耕1户,自耕13户,自耕兼佃耕23户,佃户10户,农业劳动者7户”。另有外出以卖苦力为生的82人。自耕地1020亩,佃户地923亩。
  佃户在脱谷时,首先通知地主到脱谷场上,就地分收,由佃户送到地主家里。“佃耕租金分益,纯为2∶1”。“如地主兼自耕农张氏,由佃户提供劳力,并为支付工资,只供饭食而已。佃户在年节时向地主送些礼物”。
  四、全村经营面积,“高梁1323.5亩,小麦80.3亩,下余4亩多是菜地,及小面积的粳米、粟等作物”。“各种作物平均产量:高梁2.7斗,小麦3.65斗。灾年时,高梁仅收0.8斗,小麦1斗”。
  五、“全村,按一个成年人消费能力来算,每年每人消费量为1.7石,全村则需433.5石。即全村生产量尚不能满足村内消费。大体有35亩以下经营面积者,还要购入一部分粮食。所以,本村农物对交换经济来说,不占主要地位。副产品高梁杆,是一般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六、“自用青菜的栽种户,在本村只有11户。其他户全部买菜吃。其购买量极少。副食品以虾酱为主,与高梁共同食用,青菜很缺少,大都在杂草中采食野菜”。
  七、“全村家畜,驴22头,为22户所有。马1头,为1户所有,猪4头,为4户所有,鸡30只,为20户所有”。“驴、马价格:每头8—15元”,“毛猪市价每斤0.12元”,“成鸡每只价0.2—0.3元,雏鸡每只4—6分”。“小猪喂至二年左右长成,卖给屠户,村中在逢年过节时,杀一头足矣”。
  八、“农产品之卖价:高梁最高卖价是民国16年,每石为10元,到民国22年低落下来,一般价格降到6—7元。而高梁米要高三成。小麦在村内消费,其最高价每斗为1.5元,最低1元,普通为0.70元(变动年度与高梁同),高梁杆每100捆,通常为1.5元”。
  九、农民生活必需品(只限所需最低限度),品种及价格情况如下表:
  “日用品购买,多用现金。但村中上层阶级有信用者也可以赊帐,比现金要高价1.5成,欠帐期不能超过6个月。”
  十、生活费方面的借贷“因婚、丧、葬、祭等临时开支,以及因病所用医疗费等,所用金额大多数是少数的。最少额之金融,大都是知人之间的信用贷借,利用县城内当铺之场合也较多。知人之间的信贷是不要整数及中保人的。”利息:“月息为1-5分至2分,当铺的利息为月息3分, 期限为2年
  十一、日工资的支付方法及高低:一般,当日付给,也有以后付给的情形气工资高低见下表:
  而月工资,“每月4元左右。工资额的决定,有的要经过一周的劳动试验才决定。虽供应饭食,但不给房子住,就在放东西的地方睡。夏日,多宿在室外”。
  十二、“农民的生活状态,极为低劣:生活费的开支,大都用在饭食费用上,都是最低限度的生活气其具体情况,列表(原表)于下:
  十三、“农民的普通穿着,夹袄约3元,单衣2元,棉衣4元左右。布料是黑色、兰色染成的土布、市布。鞋及袜子,一般都是自家制作一般接代相传,“直至穿破为止”。
  十四、“食用费中,主食高梁已占去大部金额,可谓是高梁与盐的生活。到3月4月间,缺乏咸菜,所谓虾酱就是唯一的副食品了”。“仅在过年过节时,才能吃上一点点大米或小米。高梁除做粥饭吃以外,在上层农户中,还将高梁磨成面子,再加上少量面粉,做蒸糕食用”。
  十五、住房:村内仅4户瓦房,其他全部是土房,用土坯打成。(一)瓦房,房舍之周围为石墙壁。内部为木材结构。三间屋的造价需要200元。室内一半为可烧柴取暖的土炕。窗在有炕的一面。(二)土房,房屋之周围全是土壁。也有中间以高梁杆截断间,外涂抹泥土,即用粘土混和乱草及麦秸的泥,以防龟裂。木料多为方、圆杂木。房顶为用高梁杆扎成直径三、四寸的把子,上面再抹上五、六寸厚的泥。后,每年春季要泥房一次,包括房顶和墙壁。如若误时,一到雨季就要遭到破坏。土坯所用材料极为粗杂,窗户是小型的”。“每所约70元左右的建筑费。一家里有四世至六世同居者,但不一定是直系亲属”。
  十六、饮水,“无一眼井,食用坑水。在干燥期,尘土尽入坑内。到雨期,全村被水浸过,将所有污物流入坑内。每到夏季,赤痢年年流行。”“皮肤病患者亦很多”。
  1944年以前,宁河县总计586个村(含塘沽、汉沽、北塘等),全县耕地70万亩,地主、富农占有耕地70%以上,全县有18家大地主竟占有110多个村的土地、房屋、场院、道路、沟渠、水塘等,形成了110余个佃户村。大地主、军阀齐燮元一家独占木头窝、大于庄、高坨、西棘坨、大海北、小海北、赵路庄、瓦房港、麦穗沽等村。大地主于继荣的产业涉及宁河、武清、宝坻三县,在本县为他所有的,仅全庄一处的佃户村就有36座,每年收粮近万石。全俵口村总计243股苇撮(俵口一带将苇滩地划分为243股苇撮,每撮亩数不等,多在60—80亩之间),于继荣占有苇滩地80股。他在芦台镇开设大德隆粮栈、长生泉烧锅等商号,农商合在一起,他每天就可搜刮银元3000元。
  农民受地主剥削的形式主要有三:(一)地租。时,收租方法有“上打租”(春耕之前)和“下打租”(秋后收租)两种。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分成比例大致为2∶1(农民得二,地主得一)和6∶4(农民得六,地主得四)。农民除交地主租粮以外,还需交纳所租土地应承受的各种杂税。(二)雇工。分上工、月工、日工。一般雇工只能勉强个人吃用。遇到歉收年景,地主(或富农)只管吃饭,不付工钱。(三)高利贷。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为维持生活不得不向地主借钱、借粮。时,利率年息三分,或月息三分,实行倒扣利。不能如期还债,则要利滚利,即春借一斗,秋还一斗三升,人称“闫王债”。还有“大加一”高利债(即,当年借1元,翌年还2元)。有的借时按本计价,还时本利均付现金。时,粮价春贵秋贱,即使利率稍低,但春借一斗,秋则要卖出粮一斗半的钱才能偿还。借债,须有中人作保,或以房屋、地产抵押。农民常因此而破产。
  1944年,宁河县境内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民主政府法令规定:凡出租土地,不管是实物地租,还是货币地租,一律减收原租额的25%。减租后的租额仍超过产量37.5%者,减到37.5%。对于伙种地者,要扣除租人提供的种籽、农具、肥料等物质的价值后,再按收获作物产量(不含秸杆)的37.5%交租,同时取消杂租、小租、送工等剥削。时,称其为“二五减租,三七五交粮”。另,凡旧债付息超过原本一倍的,停利还本,超两倍的,废除借贷关系。全县586个村,其中有500个村实行减租减息。1945年,在减租同时,又开展了雇工增资运动。将雇工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40%-100%,使工资标准每年折合粮食提高3石至7石。1946年始,至1951年结束,宁河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贫下中农分得土地。时,人均土地3.7亩。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