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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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37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居民生活
分类号: C913.3
页数: 14
页码: 184-197
摘要: 本文内容是关于明清和民国时期中国宁河县农民的生活状况的描述。文中提到,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生活艰苦,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和沉重的赋税负担。他们种植高粱、小麦等作物,但产量低,不能满足消费需求,需要购买部分粮食。同时,他们还要承担各种杂税和副产品如高梁杆的销售费用。家畜和日用品也需要购买。农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在不同年份和季度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比较昂贵。由于生活费和医疗费用的需要,农民经常需要借贷,但大多数情况下借款金额较小。利息有不同的支付方式,有时是当日支付,有时是以后支付。总之,这段内容反映了当时中国农民的艰难生活和困难处境。
关键词: 宁河县 人口 居民生活

内容

第一节 明、清及民国时期
  明代,苑时葵著《悯潦赋》载:“吾邑频海,厥田阜饶者,十之二;斥卤涂泥者,十之八。每淫霖一常,则城可行舟。自乙酉(1465年)至己丑(1469年),阴沴凡四作。民用荡析离居,催输急如星火”。时,农民身“服祓”(粗坚之衣):食,“拌蒿根与糖秕”。灾民们,“肱撑横而枕藉于野”,“勉扶挈而糊口四方”。“闾闬萧条,鸣犬不闻”,“橡实蒲赢拾己竭”,“庐一存而九亡”。明代,所写《私盐叹》(佚名)记述盐工之苦:“厥土惟赤碱,旱寒裂成皱。广种力穑事,薄收虚其春。莱芜难闲垦,庄农最艰辛”。“境罕良田畴,俯仰怀莫申。挹取遘易易,阜通殊踆踆。”“即为黄须草,犹或给饔飨,荑稗三棱野,果腹亦足扪”。
  清代《宁河县志》载:因“宁地无膏腴”,“沟洼下瘠产”,“遇丰岁,每亩所收不过五、六斗”。“十岁九不收”,“邑民素少积聚”。“沿海庄户,皆以结鱼网为业,得微利少可自瞻”。“农家妇女,亲馌饷,佐耕种,率以为常”。“碱薄下湿地,昼取茅,夜索绹”。“更勤于纺绩,司中馈此。聚家之老幼,姑率其妇,母督其女,篝灯相对,星月横斜,犹轧轧纱车声,达户外也”。时,知县俸银45两,而“民壮一名,工食银6两”。“伙夫10名工食银48两”,每人只得4.8两。农民除所支应出赋、漕银等项以外,还需支付房地税,牛驴杂税,牙贴税等项。水产区,每年需纳银鱼贡、紫蟹贡。芦台场,“每(灶)丁征进贡白盐18.0896斤。又每丁额征银0.735两。遇闰,每丁额加银0.015两”。
  民国时期,据《冀东地区25个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所载本县胡庄民国24年(1935年)情况调查:
  一、“胡庄(时、距县城宁河镇6里)。总人口:384口;户数:77户;耕地面积:1943亩;水井:无。饮水用村东大约二亩上下的池水”。“本村为宁河县第二区第九乡,分为二闾”。
  二、“本村所交纳田赋及附加税款总计50.986元,本村课税面积为1857.78亩,每亩平均0.027元。但实际征收额为62.40元。村内,无负担税务能力者6户(乞丐),所剩为71户分担。最高1.53元,最低0.1元,平均负担0.8779元。摊款之分担,是乡长代理及闾长专断决定的”。
  三、本村职业类别:“农业47户,商业1户,农业劳动者7户,杂业2户,无职业者15户,乞丐6户”;其中:“地主12户,地主兼自耕1户,自耕13户,自耕兼佃耕23户,佃户10户,农业劳动者7户”。另有外出以卖苦力为生的82人。自耕地1020亩,佃户地923亩。
  佃户在脱谷时,首先通知地主到脱谷场上,就地分收,由佃户送到地主家里。“佃耕租金分益,纯为2∶1”。“如地主兼自耕农张氏,由佃户提供劳力,并为支付工资,只供饭食而已。佃户在年节时向地主送些礼物”。
  四、全村经营面积,“高梁1323.5亩,小麦80.3亩,下余4亩多是菜地,及小面积的粳米、粟等作物”。“各种作物平均产量:高梁2.7斗,小麦3.65斗。灾年时,高梁仅收0.8斗,小麦1斗”。
  五、“全村,按一个成年人消费能力来算,每年每人消费量为1.7石,全村则需433.5石。即全村生产量尚不能满足村内消费。大体有35亩以下经营面积者,还要购入一部分粮食。所以,本村农物对交换经济来说,不占主要地位。副产品高梁杆,是一般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六、“自用青菜的栽种户,在本村只有11户。其他户全部买菜吃。其购买量极少。副食品以虾酱为主,与高梁共同食用,青菜很缺少,大都在杂草中采食野菜”。
  七、“全村家畜,驴22头,为22户所有。马1头,为1户所有,猪4头,为4户所有,鸡30只,为20户所有”。“驴、马价格:每头8—15元”,“毛猪市价每斤0.12元”,“成鸡每只价0.2—0.3元,雏鸡每只4—6分”。“小猪喂至二年左右长成,卖给屠户,村中在逢年过节时,杀一头足矣”。
  八、“农产品之卖价:高梁最高卖价是民国16年,每石为10元,到民国22年低落下来,一般价格降到6—7元。而高梁米要高三成。小麦在村内消费,其最高价每斗为1.5元,最低1元,普通为0.70元(变动年度与高梁同),高梁杆每100捆,通常为1.5元”。
  九、农民生活必需品(只限所需最低限度),品种及价格情况如下表:
  “日用品购买,多用现金。但村中上层阶级有信用者也可以赊帐,比现金要高价1.5成,欠帐期不能超过6个月。”
  十、生活费方面的借贷“因婚、丧、葬、祭等临时开支,以及因病所用医疗费等,所用金额大多数是少数的。最少额之金融,大都是知人之间的信用贷借,利用县城内当铺之场合也较多。知人之间的信贷是不要整数及中保人的。”利息:“月息为1-5分至2分,当铺的利息为月息3分, 期限为2年
  十一、日工资的支付方法及高低:一般,当日付给,也有以后付给的情形气工资高低见下表:
  而月工资,“每月4元左右。工资额的决定,有的要经过一周的劳动试验才决定。虽供应饭食,但不给房子住,就在放东西的地方睡。夏日,多宿在室外”。
  十二、“农民的生活状态,极为低劣:生活费的开支,大都用在饭食费用上,都是最低限度的生活气其具体情况,列表(原表)于下:
  十三、“农民的普通穿着,夹袄约3元,单衣2元,棉衣4元左右。布料是黑色、兰色染成的土布、市布。鞋及袜子,一般都是自家制作一般接代相传,“直至穿破为止”。
  十四、“食用费中,主食高梁已占去大部金额,可谓是高梁与盐的生活。到3月4月间,缺乏咸菜,所谓虾酱就是唯一的副食品了”。“仅在过年过节时,才能吃上一点点大米或小米。高梁除做粥饭吃以外,在上层农户中,还将高梁磨成面子,再加上少量面粉,做蒸糕食用”。
  十五、住房:村内仅4户瓦房,其他全部是土房,用土坯打成。(一)瓦房,房舍之周围为石墙壁。内部为木材结构。三间屋的造价需要200元。室内一半为可烧柴取暖的土炕。窗在有炕的一面。(二)土房,房屋之周围全是土壁。也有中间以高梁杆截断间,外涂抹泥土,即用粘土混和乱草及麦秸的泥,以防龟裂。木料多为方、圆杂木。房顶为用高梁杆扎成直径三、四寸的把子,上面再抹上五、六寸厚的泥。后,每年春季要泥房一次,包括房顶和墙壁。如若误时,一到雨季就要遭到破坏。土坯所用材料极为粗杂,窗户是小型的”。“每所约70元左右的建筑费。一家里有四世至六世同居者,但不一定是直系亲属”。
  十六、饮水,“无一眼井,食用坑水。在干燥期,尘土尽入坑内。到雨期,全村被水浸过,将所有污物流入坑内。每到夏季,赤痢年年流行。”“皮肤病患者亦很多”。
  1944年以前,宁河县总计586个村(含塘沽、汉沽、北塘等),全县耕地70万亩,地主、富农占有耕地70%以上,全县有18家大地主竟占有110多个村的土地、房屋、场院、道路、沟渠、水塘等,形成了110余个佃户村。大地主、军阀齐燮元一家独占木头窝、大于庄、高坨、西棘坨、大海北、小海北、赵路庄、瓦房港、麦穗沽等村。大地主于继荣的产业涉及宁河、武清、宝坻三县,在本县为他所有的,仅全庄一处的佃户村就有36座,每年收粮近万石。全俵口村总计243股苇撮(俵口一带将苇滩地划分为243股苇撮,每撮亩数不等,多在60—80亩之间),于继荣占有苇滩地80股。他在芦台镇开设大德隆粮栈、长生泉烧锅等商号,农商合在一起,他每天就可搜刮银元3000元。
  农民受地主剥削的形式主要有三:(一)地租。时,收租方法有“上打租”(春耕之前)和“下打租”(秋后收租)两种。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分成比例大致为2∶1(农民得二,地主得一)和6∶4(农民得六,地主得四)。农民除交地主租粮以外,还需交纳所租土地应承受的各种杂税。(二)雇工。分上工、月工、日工。一般雇工只能勉强个人吃用。遇到歉收年景,地主(或富农)只管吃饭,不付工钱。(三)高利贷。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为维持生活不得不向地主借钱、借粮。时,利率年息三分,或月息三分,实行倒扣利。不能如期还债,则要利滚利,即春借一斗,秋还一斗三升,人称“闫王债”。还有“大加一”高利债(即,当年借1元,翌年还2元)。有的借时按本计价,还时本利均付现金。时,粮价春贵秋贱,即使利率稍低,但春借一斗,秋则要卖出粮一斗半的钱才能偿还。借债,须有中人作保,或以房屋、地产抵押。农民常因此而破产。
  1944年,宁河县境内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民主政府法令规定:凡出租土地,不管是实物地租,还是货币地租,一律减收原租额的25%。减租后的租额仍超过产量37.5%者,减到37.5%。对于伙种地者,要扣除租人提供的种籽、农具、肥料等物质的价值后,再按收获作物产量(不含秸杆)的37.5%交租,同时取消杂租、小租、送工等剥削。时,称其为“二五减租,三七五交粮”。另,凡旧债付息超过原本一倍的,停利还本,超两倍的,废除借贷关系。全县586个村,其中有500个村实行减租减息。1945年,在减租同时,又开展了雇工增资运动。将雇工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40%-100%,使工资标准每年折合粮食提高3石至7石。1946年始,至1951年结束,宁河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贫下中农分得土地。时,人均土地3.7亩。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
  一、农民收入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经过土地改革和三年经济恢复,农业生产有很大发展,农民收入迅速增加。1957年农业总产值2089.2万元,比1949年增长4倍多,农民人均收入82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大跃进”和1962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使持续发展的农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1962年粮食总产量下降到2077.5万公斤,农民人均收入下降到39元,分别比1957年减少63%。从1963年到1965年,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全县农业总产值实现4334.6万元,比1957年增长107%,粮食总产值达到9395.5万公斤,农民人均收入提高76元,平均每年增长24.9%。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生产再次遭到破坏。农民人均收入只平均增长5.2%,比三年恢复时期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低19.7%。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农民人均收入每年均递增0.6%,比三年恢复时期平均增长速度低24.3%。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农村经济逐渐恢复,农民人均收入平均每年递增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县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类专业户大量涌现,农民收入有了重大突破。1981年到1985年,人均收入平均每年以21%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增长的额数为65.6元。1989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到797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人均年存现金从1978年的15.2元增加到1986年的38元,增长1.5倍,平均每年递增12%,人均储蓄存款由1978年的23.22元增加到1986年的289.49元,增长了11倍。
  农民收入来源,也有相应变化。1986年据董庄、赵庄、大北、宁河、廉庄、丰台的60余户的抽样调查统计,在全年总收入中,从集体中得到的收入占14.44%,从经济联合体中得到的收入占1.66%,家庭经济收入占76.36%,其它非生产性收入占7.54%。与1982年相比,从集体得到的收入比重降低44.34%,家庭经营收入比重提高17.57%,其它非生产性收入比重提高0.64%。农民收入情况见下表:
  
  据1987年、1988年对宁河县杨泗、大于、大扬、党庄、船沽、小薄、小北、皇姑庄、孟庄、西窑、宁河二村、丰台北村60户抽样调查结果如下表:
  二、职工收入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收入逐年提高。1971年以后连续调整工资,调资面达80%以上,职工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据75户职工家庭生活调查统计,1981年职工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8.6元,比1978年的18.96元,增加9.44元,增长50.8%。其中经常性收入为26.7元,比1976年的19.7元增加7元,增长36.8%,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34.8%。劳动就业面由1978年的每户1.89人,上升到2.3人,提高了21.7%。
  高收入户增加,低收入户逐渐减少。1981年职工家庭人均每月生活费收入与1978年相比:20元以下的户由52%降到20%;20-25元的户由24%降到16%;25-35元的户由18.7%上升到29%;35元以上的户由5.3%上升到34.7%。
  三、农民支出
  1982年以后,农民消费水平发生明显变化。据农民生活消费水平调查统计,1986年农民平均每人生活费支出达407.98元。比1982年的272元增长50.5%,平均每年增加34.25元,平均每年递增10.67%。1988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3.97元,比1987年的432.23元增加151.74元,增长35.11%。增长因素含1988年上半年棉布、呢绒等商品调价,以及下半年一度出现抢购风等原因。1989年趋于正常,风行一时的“消费热”、“建房热”开始降温。
  农民生活消费品结构随消费水平的变化也发生了新变化。1982年消费结构的顺序是:吃、用、住、穿、烧;1985年则变为:吃、用、穿、住、烧;1986年至1989年又变为:吃、住、穿、用、烧。
  吃的方面注重营养。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的食品消费支出为230.09元,比1982年的178元增长29.3%。食品的增长速度中,主食增长9%,副食增长91%,主食比重下降9%。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消费肉类8.05公斤,比1982年增长0.1公斤,增长6%;食油3.7公斤,比1982年增加0.7公斤,增长23%。
  穿的方面用于购买中高档衣料的花销越来越大。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的衣料费39.35元,比1982年增加14.35元,增长57.4%,平均每年递增12%。出现了“两多一少”:买成品衣的多了,买化纤衣料的多了,买布料的少了。1989年衣着消费占全部生活消费的10.44%。
  住讲舒适,尤其是地震后,农民将大量资金用于建房。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建房费高达78.22元,比1982年增加53.22元,增长1.1倍,平均每年递增33%。建房支出所占比重由1982年的9.24%,上升为1986年的19.17%,1989年则增长到28.6%。
  日常用品方面,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每年支出35.53元,比1982年增加4.53元,增长了14.6%。1986年每10户拥有自行车15.8辆,缝纫机6.8架,手表17.3块,分别比1982年增长24.7%、20%和52%。1986年每10户拥有电风扇1.3台,电视机5.8台,录音机1台。
  文化娱乐费支出,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支出17.55元,比1982年增长7倍,快于同期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
  四、职工家庭支出
  1981年比1978年食品增长23%,衣料费增长25%,日用品增长80%。1989年和1986年相比,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50%,年递增14.5%。
  食品消费,主、副食消费比例由1978年的1:1.33上升到1981年的1:1.88。主要副食品消费量1981年同1978年相比:猪肉增长35%,鲜蛋增长30%,水产品增长30%,鲜菜增长26%,食糖增长50%,卷烟增长84%,各种酒类增长47%。
  衣料消费,1981年人均每月支出3.4元,比1978年增长25%。人均购买量1981年与1978年相比,棉布增长21%,化纤混纺布增长35%,呢绒增长1倍,绸缎增长1倍,化纤服装增长126%,毛绒增长50%。此外,呢绒、毛料服装、毛毯、皮鞋等高中档商品的购买量逐年增加,布料服装、胶鞋、塑料鞋等低档商品逐渐减少。
  日用品消费,1981年人均每月支出2.7元,比1978年增长80%。1978年、1981年、1984年三年城镇居民调查结果相比,耐久消费品拥有量增加较多。以1978年为基数,1981年比1978年、1984年比1978年平均每户耐用品增长情况为:自行车分别增长27.7%、54.5%;缝纫机增长27.5%、36.7%;手表增长31.5%、38.2%。1984年与1981年相比,平均每百户拥有电视机由31台增加到62台,增长了1倍;录音机由5台增加到14台,增长了1.8倍;电风扇由9台增加到44台,增长了3.8倍;洗衣机从无到13台。彩电、电冰箱、摩托车、空调器等开始进入居民家庭。
  五、农民住房
  1949年至1976年,农民住房多为土坯房,每年用于建房的支出很少。1976年到1986年,10年累计建房的农户为48183户,占全县农户的76%。1986年平均每户住房面积87平方米,比1976年地震前增加40平方米,增长85%。住宅结构及原材料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砖木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占比重已由1979年的78.3%,上升到1986年的81.2%,比1976年地震前提高70.5%。房屋建筑普遍讲究坚固、宽敞、明亮、美观。1987年至1988年间,累计有1.2万户农民新建住房4万间。1989年,全县农村新建房屋9723间,均为砖木结构。全县实有住房249374间,人均占有0.93间,人均居住面积已达11平方米。
  六、城镇居民住房
  1976年地震前,居民住房十分拥挤。早在1954年就力图改善居民住房,虽建了一批住宅,但只有486平方米,根本无法改变居住拥挤状态。1976年地震后,到1986年底累计建住宅31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7.95平方米,比震前增加1.45平方米。独用和公用自来水户97%,独用厨房户72.7%,自行安装土暖气户10%。
  1986年县城所在地芦台镇,私产自筹资金兴建住宅593户,居住面积19684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7.92平方米。1987年至1989年,累计拆除临建房2256间。在住宅、市政和市容建设上,三年累计投资1900万元。开辟了两个住宅新区,建房3.2万平方米。至1989年底统计,全镇住宅面积43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8.6平方米。
  附:宁河县第四次人口普查基础资料
  1989年至1990年,全国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截止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宁河县第四次人口普查人口状况如下:
  一、总人口。全县总人口为330711人,其中男167669人,女163042人。农业人口共计278288人,其中男138720人,女139568人。非农业人口共计52423人,其中男28949人,女23474人。第四次人口普查的全县总人数,与1982年的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全县总人数相比净增人口42415人,增长率为14.72%,平均年增长率为1.7%,平均年净增人口5302人。比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至1982年18年间的平均年增长率(1.5%)提高0.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宁河县1963年以后的生育高峰,带来了1985年前后的又一次人口生育高峰。
  二、总户数。全县总户数为84992户。其中家庭户84676户,集体户316户。在全县家庭户84676户中,一人户有7027户,占家庭总户数的8.3%;二人户有9431户,占11.14%;三人户有19354户,占22.86%;四人户有27096户,占32%;五人户有12288户,占14.51%;六人户有5261户,占6.21%;七人户有2108户,占2.49%;八人户有1002户,占1.18%;九人户有518户,占0.61%;十人户有591,占0.70%。全县户规模为平均每户3.77人。1982年户规模为平均每户4.24人。户规模继续向“小家庭”转化。
  三、性别构成。全县总人口为330711人,其中男性为167669人,占总人口的50.7%;女性为163042人,占总人口的49.3%。性别比例为102.84(女为100),比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提高了0.84。全县0至4岁男女性别比为114∶100;5至9岁男女性别比为106.78∶100;10至14岁男女性别比为102∶100;15至19岁男女性别比为101.78∶100;20至24岁男女性别比为95.73∶100;25至29岁男女性别比为98.31∶100;30至34岁男女性别比为97.74∶100;35岁39岁男女性别比为99.63:100;40至44岁男女性别比为101.49∶100;45至49岁男女性别比为97.16∶100;50至54岁男女性别比为108.52∶100;55至59岁男女性别比为117.45∶100;60至64岁男女性别比为103.82∶100;65至69岁男女性别比为108.78∶100;70至74岁男女性别比为115.16∶100;75至79岁男女性别比为101.67∶100;80至84岁男女性别比为82.19∶100;85至89岁男女性别比为91.7∶100;90至94岁男女性别比为71.7∶100;95至99岁男女性别比为28.57∶100。
  1989年出生总数8869人,其中男为4730人,女为4139人,男女性别比114.28∶100,即男占53.33%,女占46.67%,男性出生比女性高6.66个百分点,高于平均数3.33个百分点。
  四、民族构成。全县人口中汉族占99.3%。少数民族人口占0.67%,总计2217人,由14个少数民族构成,包括回族、壮族、蒙古族、藏族、苗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土家族、畲族、仫佬族、毛南族、鄂伦春族。较1982年增加了藏族、毛南族、鄂伦春族、苗族、畲族、土家族6个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总人口2217人中,回族占1401人,其中男性659人,女性742人;壮族626人,其中男43人,女583人;蒙古族20人,其中男6人,女14人;藏族女性4人;苗族女1人;朝鲜族7人,其中男1人,女6人;满族148人,其中男46人,女102人;侗族7人,其中男1人,女6人;瑶族27人,其中男2人,女25人;土家族女性1人;畲族女性1人;仫佬族女性4人;毛南族女性3人;鄂伦春族男性2人。
  五、年龄构成。在全县总人口330711人中,0至4岁人口数为38897人,占总人口数的11.76%,其中男性占20721人。5至9岁人口数30676人,占总人口数的9.28%,其中男性156841人。10至14岁人口数27618人,占总人口数的8.35%,其中男性13946人。15至19岁人口数27063人,占总人口数的8.18%,其中男性13651人。20至24岁人口数31457人,占总人口数的9.51%,其中男性15385人。25至29岁人口数30938人,占总人口数的9.35%,其中男性15337人。30至34岁人口数31388人,占总人口数的9.49%,其中男性15515人。35至39岁人口数29952人,占总人口数的9.06%,其中男性14948人。40至44岁人口数20157人,占总人口数的6.1%,其中男性10153人。45至49岁人口数13245人,占总人数的4.01%,其中男性6527人。50至54岁人口数11825人,占总人口数的3.58%,其中男性6154人。55至59岁人口数10777人,占总人口数的3.26%,其中男性5821人。60至64岁人口数9455人,占总人口数的2.86%,其中男性4816人。65至69岁人口数7113人,占总人口数2.15%,其中男性3706人。70至74岁人口数4669人,占总人口数的1.41%,其中男性2499人。75至79岁人口数3148人,占总人口数的0.95%,其中男性1587人。80至84岁人口数的1678人,占总人口数的0.51%,其中男性757人。85至89岁人口数554人,占总人数的0.17%,其中男性265人。90至94岁人口数91人,占总人口数的0.03%,其中男性38人。95至99岁人口数9人,其中男性2人。百岁老人有女性王振英1人,1889年11月出生,为芦台镇新生村人。
  六、文化构成。全县6岁以上人口数为286684人。其中文化程度为大学本科436人,大学专科1511人,中专4904人,高中19276人,初中78279人,小学142163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40115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1947人,占全县6岁以上人口数的0.68%,比1982的0.28%,提高了0.4个百分点,千人拥有数从2.46人提高到5.89人。高中(包括中专)、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千人拥有数分别提高了7.36人、28.25人和43.34人。文盲(按6岁以上所有人口计算)千人中减少了90.51人。
  1990年,宁河县6岁以上在校学生数56334人。其中大学专科7人,中专672人,高中2306人,初中9644人,小学43705人。
  七、职业构成。宁河县在业人口185194人,占全县15岁以上人口的79.31%。其中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127278人,占在业人口的68.73%;工业29466人,占在业人口的15.91%;地质普查和勘探业5人;建筑业3033人,占在业人口的1.64%;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4250人,占在业人口的2.29%;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8033人,占在业人口的4.34%;从事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1114人,占在业人口的0.6%;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1641人,占在业人口的0.89%;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4517人,占在业人口的2.44%;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34人,占在业人口的0.02%;金融、保险业753人,占在业人口的0.41%;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5069人,占在业人口的2.74%;其它行业1人。
  在全县总人口中除在业人口和幼儿之外,还有不在业人口48326人(1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14.6%,其中在校学生9987人,料理家务24515人,待学生82人,市镇待业977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3034人,丧失工作能力人员9182人,其它549人。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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