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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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37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5
页码: 180-184
摘要: 本文记述内容主要介绍了中国宁河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概况和政策措施。自1956年开始,宁河县逐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推广避孕知识和方法,并进行手术节育。1963年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关键词: 宁河县 人口 计划生育

内容

第一节 概况
  新中国建立前和建立初,宁河县生育处于无计划状态。1956年始,宁河县城乡逐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县卫生科组织卫生部门利用图片、电影、幻灯、墙报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和避孕知识、性生理知识。1961年,宁河县各区院、卫生所均建立避孕知识解答处。推广使用避孕套、子宫帽等避孕方法,并于当年3月8日举行避孕知识展览会、座谈会。同年,县医院已经做男性输精管结扎术及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和人工流产术。
  1963年11月,宁河县人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生育技术人员。1963年全县净增人口10841人,自然增长率40.73‰。1963年~1965年中,共做结扎等项手术1827例,其中人工流产404例,上节育环625例,男女结扎术258例。1965年设计划生育点9处,培养319名节育手术技术员。1968年计划生育办公室撤销,计划生育工作由县医院兼管。1971年10月县卫生局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时,以控制多胎生育为主,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从1964年~1973年10年,全县人口净增65283人,年均净增率为23.05‰。1978年10月,恢复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执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控制二胎、禁止三胎,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从1979年至1986年10月,全县人口净增34003人,年平均净增率为12.04‰。1986年,全县一胎率达80.68%,多胎率下降到0.49%,计划生育率94.5%,全县有9个乡镇无多胎出生。1986年全县有已婚育龄妇女59330人,采取结扎节育措施的有18741人,上环节育措施的有28884人,长效节育率为80.27%;有22187对育龄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其中11003对育龄夫妇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1989年,全县一胎率上升到84.96%,多胎率下降到0.13%,计划生育率为94.16%。
  第二节 政策措施
  一、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1979年8月9日,宁河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结婚为晚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在规定内生育为晚育。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实行晚婚和晚育。对产后采取结扎手术者(指只生一个孩子),给予补发产假工资、托儿补助费,并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奖励。对于新婚计划外怀孕实行人工流产手术者,可补助营养费20元。人工流产后,休息时间按公假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和评选先进个人。对于农村干部、社员群众,产后采取结扎手术者,还要给予奖励。在分配新婚生育指标时,优先照顾年龄大、响应晚婚号召的人。
  1982年3月8日,中共宁河县委员会、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晚育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的有关规定》(试行)又重新制定如下规定:为鼓励晚育,凡职工、干部女性25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产假由现行的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原产假相同;农村干部、群众凡常年(半年以上)参加集体劳动的女社员,25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其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照记工分。对实行大包干等责任制不按工分记酬的队,按同等劳力当年收入的年均日值计算折款发给现金或适当减少包干指标。1989年1月18日,宁河县人民政府转发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又规定:“干部职工晚育的产假为120天”。
  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1979年8月9日,宁河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机关、工厂、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做绝育手术的,发给营养补助费30元~50元,奖励现金50元~10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奖励现金;对农村干部、社员群众,一对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每年年终发给儿童保健工分500分至1000分;招工、招生、参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
  1982年1月8日,中共宁河县委员会、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晚育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干部、职工,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一般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女方是社员的,由男方单位发给。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居民,在分配住房时,按两个孩子计算分房人口。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干部、群众,每年奖给儿童保健工分500分至1000分,或奖给不少于60元的现金。实行大包干等生产责任制的队,可将保健费折成粮食扣减父母的包干上交指标,也可对独生子女奖给适当的包产地(不增加生产任务)。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城镇住房和农村宅基地分配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两胎的规定
  1980年2月29日,天津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二胎生育规划卡片的通知》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第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严重残疾者;(二)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1981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晚育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决定》,对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两胎,又做了如下规定:(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二)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原只有一个孩子的;(三)经区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不孕症,并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符合上述一、二条之一,满4年间隔要求生育者和属于第三条情况者,由女方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群众评议,男女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经街道(公社)审查,报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1983年2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二)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原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四)夫妇有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五)独生子女结婚的;(六)兄弟几人中有一人不能生育,其他各只生一个孩子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七)男到独女家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八)夫妻均系归国华侨的。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满4年生育间隔要求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群众评议,夫妻双方所在生产队(单位)同意,由公社(乡)审核后、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县可在每年3月份制定下年度人口计划时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同年9月份再补办一次。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另一方是非农业户者,以女方户口为准,即女方为农业人口者,按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条件执行;女方为非农业人口者,仍按1981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1984〕126号文件,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4.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5.从外地调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职工,原所在地区(县以上)已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二)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4.夫妇有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5.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6.兄弟几人中有一人不具备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各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7.男方系独男(不计姐妹)只生一个女孩的,或兄弟几人都只生了一个女孩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8.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9.生产、生活条件困难的山区、半山区农户,只生一个女孩的;10.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1984〕126号文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1988年1月17日,中共宁河县委、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严格了二胎审批工作:1.凡符合市政府〔1984〕126号文件规定生育二胎条件,经申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分配合理二胎指标应按三周岁一孩比例和前一年计划外出生情况下达。失控乡、镇应控制指标,计划生育率和一胎率高的乡、镇应适当增加指标,职工干部应严格控制指标,乡(镇)直干部、乡(镇)企业职工、享受补贴的村级干部不占群众指标。3.申报合理二胎的初测、初审由乡、镇、局进行,审批权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4.在发《准生证》以前,必须做好几项工作:①由夫妇双方所在基层单位张榜公布一周,群众确无意见;②进行透环和孕检,确有长效措施和未孕;③核实母子(女)年龄确无虚假;④交了《独生子女证》;⑤交足了结扎押金,退回了独生子女保健费;⑥签定了结扎合同;⑦发《准生证》后五年内,发现弄虚作假,仍予追究,收回《准生证》,已生育的按计划外二胎进行惩罚和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育龄夫妇实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和福利待遇的规定
  1978年,中央卫生部颁发《节育手术常规》。施行各种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为:放环休息2天,一周内照顾不作重体力劳动;取环休息一天;结扎输精管休息7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中期引产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休息14天;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1979年8月9日,宁河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机关、工厂、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凡是没按计划怀孕的,都属于不合理的,对于不合理的怀孕者要坚决采取人工流产、引产等补救措施;农村干部、社员群众,凡夫妇一方采取结扎手术的,补助营养费10~30元,流产或引产同时作绝育的可适当提高补助费。凡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期间照记工分。
  五、执行优生法规,加强妇幼保健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全县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着重宣传《新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并在实际工作中检查落实。
  在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中,县妇幼保健站利用橱窗举办图片展览,到集市开展咨询活动,教育面达两万余人次。后,又设立了婚前检查门诊。1984年1月,建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和技术服务站,开展普及科学育儿、幼儿早期教育等知识性宣传。至1987年止,利用橱窗举办28次图片展览,到集市咨询16次,给各乡(镇)局提供优生优育稿件120件。各乡(镇)局专兼职干部经常向育龄夫妇宣传科学喂养婴儿和幼儿保健知识,指导养好一个孩子。全县各医疗部门的妇产医生重点做好产前检查,孕妇保护,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产时质量,并加强了儿童健康检查等工作。
  第三节 干部和技术队伍建设
  1963年11月宁河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仅有3名干部,到1971年10月增加到6名,1979年10月增加到27名,19个乡(镇)都配备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83年12月又增加到59名。到1989年止,干部总数为73名,22个乡(镇)各配备了两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除此以外,各乡(镇)自己还配备了不少于7人左右的协勤人员。
  1963年至1973年,全县只有少数医院大夫能做男女结扎、绝育、流产、放环等4种手术。经过多年培训,至1985年全县已有计划生育技术人员90人,其中能做4种手术15人,能做3种手术4人,能做2种手术56人。1989年全县26个县乡卫生医疗单位,能做4种手术的9人,能做2种手术的24人,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已有105人。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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