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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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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362
颗粒名称:
第七卷 人口
分类号:
C924.252.1
页数:
34
页码:
165-198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河县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该地区在历史上人口数量有过波动,但总体来说呈增长趋势。人口密度在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目前该地区人口密度较大。本文还介绍了该地区人口增长的原因和不同地域的人口密度分布情况。
关键词:
宁河县
人口
内容
第一章 数量和分布
第一节 总量和变动
从县境发掘的古文化遗物和古遗址考证,新石器晚期已有远古时先民在宁河境内活动(张广庄、西己坨、小杨庄、谷庄等出土新石器时代石斧)。商周时期,开始有居民生活(丰台一带发现周鼎)。战国至西汉年间,一度出现人口繁荣时期(大海北、张庄、桐城发掘出战国古城池;田庄坨、杨花庄、西塘坨发掘出战国到汉时期古墓葬;董庄、大尹北发掘出战国时期木船,同时发掘出大量战国至汉时期的货币、青铜器和陶器)。西汉末年至唐代前,由于海溢、灾害、瘟疫加之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减少。唐代,辽(宋)、元、明时期,由于驻军、漕运、盐业、移民垦荒,商品经济开始活跃,使人口有了明显增长。
宁河县有人口记载始于清代。清雍正九年(1731年)置县时,清王朝推行“摊丁入亩”。耕种井田,每户给地30亩,5户给牛3头。丁口税摊入各地田赋,不再单独稽征,因此民间隐匿人口现象减少,人口记载也较为详实。乾隆39年(1774年)“户部册”记载:宁河县总人口为179441人(据《日下旧闻考》)。乾隆44年(1779年)至光绪6年(1880年)百年间,总人口约在3.7万户17万人上下。清光绪8年(1882年)人口增至212652人。
民国前期人口增长相对稳定。民国2年(1913年)总人口为217497人。至民国23年(1934年)期间总人口维持在21万人左右。至民国25年(1936年)人口骤增到25万,至民国31年(1942年)境内已达50423户,309635人。从1934年—1942年8年间,人口增长了97592人,年均增加12199人。由于日军入侵以及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及区域变化因素,宁河县人口急骤下降,至1948年全县人口减少到165895人。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的措施,生活和卫生条件逐步改善。1949年至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期间,宁河县总人口从174300人(不包括境内农场人口)增长到288299人。34年之间人口增加113999人,增长65.4%,年均增加3353人。人口增长为自然增长,出生率高,死亡率下降。
宁河县在人口发展过程中曾出现三个高峰和两个低谷,1950年~1963年为第一高峰阶段,在此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为20.3‰,其中自然增长率最高的1963年为40.8‰;从1964年~1967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直线下降至19.1‰,形成全县人口发展的第一个低谷。1968年~1972年为第二个高峰阶段,平均自然增长率是22.6‰;1973~1976年的4年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下降,出现第二个低谷;其中1975年的自然增长率为10.7‰。1976年遭受严重地震灾害,因地震死亡16098人,自然增长率下降为-46.8‰。1977年~1986年为第三高峰阶段。
宁河县人口发展两个高峰的出现,是因为在50年代和60年代中期没有对人口增长予以控制。1963年,正式推行计划生育,人口生产始得控制。“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生产再次失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执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人口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逐步趋向稳定。
第二节 密度与分布
一、密度
清光绪六年(1880年)宁河县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约67人。民国2年(1913年),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86人。民国25年(1936年),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00人。民国31年(1942年),人口密度增长为每平方公里122人。从1880年至1942年62年间,每平方公里增加了55人,平均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0.89人,人口密度虽逐年有所增长,但不明显。
新中国建立后,人口增长速度较快,人口密度显著增加。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包括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和林亭口公社等地),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47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不包括当时由我县管辖的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和清河农场),人口密度已增到每平方公里215人。从1953年至1964年的11年中,每平方公里增加了68人,平均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6.2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不包括潘庄农场),人口密度已达每平方公里278人。从1964年到1982年,18年间每平方公里增加63人,平均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3.5人。土地面积没有改变,人口增长至1986年为300532人,人口密度增大到每平方公里291人。1989年人口为316163人,人口密度增大到每平方公里307人。
耕地负担也同步增长。1964年的每亩耕地负担0.28人,1982年每亩耕地负担发展为0.5人,1989年每亩耕地负担已达0.53人。随着人口增加,人密度增大,以后耕地负担越来越重。
二、分布
宁河县地域差别较大,人口密度因地域差别而有所不同。宁河县城镇人口密度最大,蓟运河、潮白河流域地区人口密度较大,北部和西部大洼地区人口密度最小。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宁河县境内人口最稠密地区是芦台镇,每平方公里1546人;其余各乡镇中属赵庄乡人口比较稠密,每平方公里655人;大贾乡人口密度最小,每平方公里135人。
第二章 构成
第一节 性别构成
清末民初时期,1913年记载:宁河县总人口217497人,其中男性129445人,占总人口的59.5%;女性88052人,占总人口的40.5%。男女性别人口比例为147∶100。民国22年(1933年)总人口为212034人,其中男性109027人,女性102727人。男女性别人口比例为106:100。1948年(民国37年)统计,本县总人口为143705人,其中男性75847人,占总人口的52.8%;女性67858人,占总人口的47.2%。男女性别人口比例为112∶100。从清末民初至民国后期35年之间,男性人口降低了6.7%,女性人口提高了7.1%,男女性比例的差距逐渐缩小。
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进行了四次人口普查。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宁河县总人口286076人,男女性别人口比例为100∶100。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总人口224913人,男性116263人,占总人口的51%;女性108650人,占总人口的49%,其男女性别人口比例为107∶100。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总人口288299人(含潘庄农场),总人口中男性145310人,占50.4%,女性142989人,占49.6%,男女性别人口比例为102∶100。与1964年相比,男性增加了32047人,增长27.6%;女性增加34339人,增长31.61%。从1964年至1982年间,男女性别比例渐趋平衡。据1982年普查,全县性别比例差距最大的是芦台镇,男性与女性的比例为117∶100,主要原因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中男性居多,而其家属多在农村。宁河县从业人口中,男性占68%,女性占32%。1986年宁河县总人口300532人,男性152022人,女性148510人,男女性别人口比例为102∶100。1989年宁河县总人口为316163人,其中男性161101人,女性155062人,性别比例为103∶100。从1964年至1989年,宁河县人口的性别比例,一直稳定在102~104的范围之内。
第二节 年龄构成
新中国建立以后,总人口年龄构成老年人所占比例逐渐增大为主要趋势。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生产,使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逐渐减少。本县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已经由六十年代的年轻人口型发展到八十年代的成年人口型。据1982年人口普查,人口老化指数(指65岁以上人口同14岁以下人口之比)为15.51%,比1964年人口普查时增加了4.45%。1982年人口普查时的平均年龄为26.9岁,比1964年人口普查时的平均年龄增长了2.4岁。人口年龄中位数(从不满周岁起累计人数达到总人口一半的年龄点),1964年为16.9岁,而1982年为23.6岁,增加了6.7岁。宁河县人口总体逐步老化。
人口年龄构成从数量上统计,1982年人口普查,总人口为288299人,其中15—19岁人数为36934人,占总人口12.83%,比重最大;10~14岁的人数次之,为33097人,占总人口的11.48%;25~29岁的人口又次之,为32128人,占总人口的11.14%;从30~99岁之间,随着年龄的增大,人数依次减少。
人口年龄构成从品质上分析:1982年总人口中,0~14岁以下少年人89394人,占31%;15~64青壮年人185039人,占64.2%;65岁以上的老年人13866人,仅占4.8%。
第三节 文化构成
民国时期,文化构成情况:文盲和半文盲人数约占总人口的70%,在各种文化程度人数中,初小水平居多,高小水平的次之,中学文化水平的人数较少。工农子女失学率较高。其中有文化的女性人数更少。民国17年(1928年)教育统计资料记载:时,总人口218438人,在校的初小学生2244人,高小学生440人(其中女学生75人),共2684名,占总人口的1.2%;失学儿童4006人,占学龄儿童58.7%;成年人失学人数达147445人,占总人口的67.5%。民国31年(1942年),总人口为309635人,成年人失学人数135909人,占总人口的44%;失学儿童5862人,占学龄儿童的14%。每年县内培养的中学生只几十名。教育事业发展缓慢,人口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新中国成立以来,宁河县的教育事业发展迅速。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至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期间,宁河县人口的文化素质逐年提高。1982年总人口288299人,在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682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8963人,初中文化程度的59994人,小学文化程度的111516人,总计191155人,占总人口的66.3%。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相比,每一千人中各种文化程度增长情况是:大学毕业文化程度由0.99人上升到2.37人;高中文化程度由8.49人升为65.78人;初中文化程度由49.38人升为208.1人;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93.08人上升为386.81人;文盲和半文盲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由34.3%下降到18.7%,18年中减少了15.6%。学龄儿童失学的现象基本消失。
宁河县人口文化程度在职业布局上极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据1982年测算,科技、文教、卫生事业中大学文化程度人数较多。农、林、牧、渔主要行业中文化结构情况为:每万人中平均有3名大学生,每百人中平均有7名高中生、31名初中生和45名小学生,约62%左右的人均属于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工业区(城镇)中具有大专、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口较多,乡村较少。其情况为:全县6岁以上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人口所占比例为芦台镇15.9‰、潘庄镇2.9‰、宁河镇2.8‰。其余各乡村所占比例为0.28‰至1.7‰之间。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人口所占比例,芦台镇为16%、造甲城乡仅4.22%。
第四节 职业构成
宁河县系农业县。历史上绝大多数人以务农为主,从事其它行业的人数不多,所占比重较小。
清末史籍记载:“宁邑以业农者为最多,商次之。外出者多系经商或劳工。”“镇县附近居民多以编席、织布及捕鱼为业。”其中“务农者三万余人”。“有地者甚少”,多属“富室之佃户”。“佣工者有八九千人”。经营为商者“约在三万人以上”(包括本境和外出经营者)。“业儒者约近万人,专门课读别无恒产者不下二千余人。”民国18年(1929年),本县从业总人口为11万人,其中从事农业人口5.5万人,从事商业人口3.3万人,从事工业人口2.2万人。民国25年(1936年),农业人口146830人、商业人口43330人、工业人口55801人,其他人口10973人。
新中国建立后,宁河县工商业发展迅速,行业种类繁多。随之,各行业非农业人口不断增加。1982年测算,全县在15大行业中的在业人口总数128782人,占人口总数的44.67%。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人口85263人,占全部在业人口的66.2%;专门从事农业的人口为84369人,占从事农、林、牧、渔四大行业人口总数的99%;下余为:从事畜牧业338人,林业440人,渔业116人。此外,从事制造业、运输业、商业、文教、卫生、建筑和国家机关中的在业人口都在千人以上。其他行业,如矿业、电力、地质、住宅管理、科研、金融等在业人口最少。
1982年全县总人口中除在业人口和幼儿之外,还有不在业人口70123人,其中从事家务劳动人数50837人,占不在业人口的72.49%。
第五节 民族构成
宁河县1982年有9个民族,即:汉、回、壮、满、蒙古、朝鲜、侗、瑶、仫佬族。与1964年相比,增加了朝鲜、侗、瑶、仫佬4个民族。
境内汉族人口最多,为28660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9.4%。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各少数民族人口共为1690人,占总人口的0.6%。与1964年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65770人,增长率为29.8%;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616人,增长了57.4%。
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回族人口最多,为1259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4.5%。其次,壮族人口388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3%。再次为满族35人,蒙古族3人,朝鲜族2人,侗族3人,瑶族1人,仫佬族2人。
回族人口在芦台镇居住的最多,为890人,占全县回族人口总数的70.9%。其次为丰台镇181人,任凤乡85人。除板桥乡、造甲乡没有回族人口外,其他各乡的回族人口的分布均在30人以下。唯有南涧、淮淀、廉庄、大辛、潘庄5乡镇各有回族人口1人。
壮族人口在苗庄乡居多,为62人,占境内壮族总人口的16%。其次,丰台镇49人,东己坨乡47人,板桥乡36人,宁河镇33人,董庄乡32人。除造甲乡无壮族人口居住外,其余各乡壮族人口都在17人以下。
满族人口在芦台镇居多,为11人,占全县满族人口的31.43%。除赵庄、任凤、淮淀、大辛、赵本、岳龙各乡无满族人口外,其它各乡均有满族人口1~4人。
余有:大贾乡蒙古族2人;芦台镇蒙古族1人;苗庄乡侗族2人;板桥乡侗族1人,瑶族1人和朝鲜族1人;丰台镇朝鲜族1人、仫佬族1人;董庄乡仫佬族1人。
1989年民族构成,见后附:宁河县第四次人口普查基础资料
第六节 姓氏
一、姓氏统计
据16岁以上居民户卡统计,全县共有姓氏345个,其中以李、王、张、刘、杨5姓人数居多,李姓33000人,王姓25000人,张姓22000人,刘姓20500人,杨姓20100人。重名最多为李淑芬,计106人。仅一人的姓氏有:咎、胜、升、简、邴、可、遂、侴、揣、雍、饶、撒、蒙、阮、桓、麦、淮、衡、海、得、黑、多、刚、台、泰、苟、劳、朝。
全县姓氏依汉语拼音音序排列为:
b:巴伯白贝包薄班毕卞边邴卜部步布
p:泊裴潘盘庞彭皮骈平蒲邳
m:马莫麦梅毛满门孟苗缪米秘弥逆闵明牟母穆蒙
f:范樊冯傅费方房弗
d:笪得代戴豆窦都党邓狄刁丁杜多段端董堵
t:台陶谈谭唐滕田童佟屠涂仝
n:南倪聂牛宁
1:赖雷老楼娄兰郎冷李廖廉林梁凌芦陆路鲁罗骆吕刘卢雒
g:葛盖高苟刚耿郭国甘关冠管谷顾贡宫龚巩拱桂果
k:可寇康亢孔
h:哈贺赫何侯韩衡桓合胡扈霍回惠黄洪华滑
j:季纪姬吉晋冀贾戛蒋姜江焦嵇金靳简静景荆琚菊咎鞠井
q:齐起乔邱仇裘钱覃戚秦强郄屈曲权全
x:肖辛徐许解宣轩旋荀熊席习希奚冼邢信
zh:翟詹战赵周张甄祝卓仉朱章庄钟郑展
ch:迟柴车陈程成常啜晁朝初褚储楚侴
sh:师石时施史沙邵绍申沈单尚商生胜盛绳帅舒升
r:饶任仁芮阮荣
z:藏臧邹曾祖佐左宗
c:曹才蔡崔从丛
s:司撒桑苏宋随孙宿隋遂斯
e:鄂艾欧区安尔
y:袁伊依叶姚么尤易严晏阎闫颜殷银阴尹仰于余俞禹虞郁杨袁元苑雍岳
w∶吴武伍巫魏卫未万温王汪韦尉位
二、部分姓氏考源
王:王姓系出姬姓。周灵王太子晋子宗敬为司徒时,人号曰王家,因以为姓。始祖仲金。清初,由江南太仓州迁宁河县芦台镇。生应夏,应夏生秀生,秀生生斌。斌生三子:者登、者臣、者佐。者佐三子:锡龄、锡朋、锡琨。锡朋:武举人,寿春镇总兵。道光辛丑年(1841年)因抵御英兵,在定海阵亡,谥刚节。锡琨,嘉庆庚辰进士,兵部员外郎。锡朋二子:承泗、承瀚。承泗:代州知州,子楫,刑部员外郎。楫子:照、焯,光绪甲午进士,庶吉士。焯:乙末进士。
刘:出于祁,帝尧之子孙。生子有文在乎。曰刘,因以为姓。至晋,士会适秦归晋,有子留于秦,遂为刘氏。先世徐州人。其居宝坻县东之丰台者,自信始。信生国桢,国桢生世则。世则二子:兆麟,字瑞符,进士;兆麒,字瑞国,顺治七年授编修,官闽浙总督。麟生三子:殿衡,湖广巡抚;殿玑,工部员旬郎;殿章,知县。殿衡三子:嵩龄、昌龄、永龄。
崔:崔出于姜,古神农后也。齐丁公伋子叔乙,食采于崔,因氏焉。历汉迄唐代有显人,而清河、博陵两派最著。博陵一派,祖籍江苏,继徙山西。明永乐二年,由洪洞县分迁顺天府霸州及宝坻县崔家铺。嘉靖年间,由崔家铺迁梁城所之于芦台;万历年间,又分迁汉沽。
邵:周召公之后裔。明永乐年间,由浙江官留直隶,卜居营城庄。
张:张出姬姓,黄帝子少昊,青阳氏第五子挥为弓正,始制弓矢。子孙赐姓张氏,祖籍浙江省。明季,北迁至新河庄。天启年,迁北塘。顺治年,复迁居芦台镇。
苗:出自芊姓。楚椒之子贲皇奔晋。晋侯与之苗邑,因以为氏。明永乐年,由金陵北徙梁城所,乾隆年始迁居芦台镇。
戴:戴出子姓。宋戴公之孙,以祖父谥为氏。居浙江湖州府乌城县。自清嘉庆年间,始迁于本县小留庄。
杜:杜出祁姓。帝尧裔孙刘累之后,在周为唐杜氏,成王灭唐,以封弟叔虞,改封唐氏子孙于杜城,其后遂为杜姓。旧籍隶江南镇江府。明永乐年间,卜居梁城所。
廉:颛帝曾孙大廉之后,以王父字为氏。原籍江苏,后寄居山西。明永乐年间,由山西洪洞县占籍本县廉家庄。清代由廉家庄迁居宁河镇。
陈:系出胡公满。有虞氏帝舜三十一世孙。明万历年间,陈过庭十五世孙守成,由山阴官留京师。甲申之变,迁居芦台。
高:清代由山东海丰县迁至北塘,后迁于芦台。
第三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概况
新中国建立前和建立初,宁河县生育处于无计划状态。1956年始,宁河县城乡逐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县卫生科组织卫生部门利用图片、电影、幻灯、墙报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和避孕知识、性生理知识。1961年,宁河县各区院、卫生所均建立避孕知识解答处。推广使用避孕套、子宫帽等避孕方法,并于当年3月8日举行避孕知识展览会、座谈会。同年,县医院已经做男性输精管结扎术及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和人工流产术。
1963年11月,宁河县人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生育技术人员。1963年全县净增人口10841人,自然增长率40.73‰。1963年~1965年中,共做结扎等项手术1827例,其中人工流产404例,上节育环625例,男女结扎术258例。1965年设计划生育点9处,培养319名节育手术技术员。1968年计划生育办公室撤销,计划生育工作由县医院兼管。1971年10月县卫生局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时,以控制多胎生育为主,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从1964年~1973年10年,全县人口净增65283人,年均净增率为23.05‰。1978年10月,恢复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执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控制二胎、禁止三胎,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从1979年至1986年10月,全县人口净增34003人,年平均净增率为12.04‰。1986年,全县一胎率达80.68%,多胎率下降到0.49%,计划生育率94.5%,全县有9个乡镇无多胎出生。1986年全县有已婚育龄妇女59330人,采取结扎节育措施的有18741人,上环节育措施的有28884人,长效节育率为80.27%;有22187对育龄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其中11003对育龄夫妇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1989年,全县一胎率上升到84.96%,多胎率下降到0.13%,计划生育率为94.16%。
第二节 政策措施
一、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1979年8月9日,宁河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结婚为晚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在规定内生育为晚育。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实行晚婚和晚育。对产后采取结扎手术者(指只生一个孩子),给予补发产假工资、托儿补助费,并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奖励。对于新婚计划外怀孕实行人工流产手术者,可补助营养费20元。人工流产后,休息时间按公假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和评选先进个人。对于农村干部、社员群众,产后采取结扎手术者,还要给予奖励。在分配新婚生育指标时,优先照顾年龄大、响应晚婚号召的人。
1982年3月8日,中共宁河县委员会、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晚育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的有关规定》(试行)又重新制定如下规定:为鼓励晚育,凡职工、干部女性25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产假由现行的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原产假相同;农村干部、群众凡常年(半年以上)参加集体劳动的女社员,25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其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照记工分。对实行大包干等责任制不按工分记酬的队,按同等劳力当年收入的年均日值计算折款发给现金或适当减少包干指标。1989年1月18日,宁河县人民政府转发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又规定:“干部职工晚育的产假为120天”。
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1979年8月9日,宁河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机关、工厂、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做绝育手术的,发给营养补助费30元~50元,奖励现金50元~10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奖励现金;对农村干部、社员群众,一对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每年年终发给儿童保健工分500分至1000分;招工、招生、参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
1982年1月8日,中共宁河县委员会、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晚育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干部、职工,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一般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女方是社员的,由男方单位发给。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居民,在分配住房时,按两个孩子计算分房人口。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干部、群众,每年奖给儿童保健工分500分至1000分,或奖给不少于60元的现金。实行大包干等生产责任制的队,可将保健费折成粮食扣减父母的包干上交指标,也可对独生子女奖给适当的包产地(不增加生产任务)。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城镇住房和农村宅基地分配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两胎的规定
1980年2月29日,天津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二胎生育规划卡片的通知》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第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严重残疾者;(二)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1981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晚育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决定》,对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两胎,又做了如下规定:(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二)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原只有一个孩子的;(三)经区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不孕症,并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符合上述一、二条之一,满4年间隔要求生育者和属于第三条情况者,由女方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群众评议,男女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经街道(公社)审查,报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1983年2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二)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原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四)夫妇有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五)独生子女结婚的;(六)兄弟几人中有一人不能生育,其他各只生一个孩子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七)男到独女家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八)夫妻均系归国华侨的。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满4年生育间隔要求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群众评议,夫妻双方所在生产队(单位)同意,由公社(乡)审核后、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县可在每年3月份制定下年度人口计划时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同年9月份再补办一次。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另一方是非农业户者,以女方户口为准,即女方为农业人口者,按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条件执行;女方为非农业人口者,仍按1981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1984〕126号文件,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4.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5.从外地调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职工,原所在地区(县以上)已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二)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4.夫妇有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5.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6.兄弟几人中有一人不具备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各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7.男方系独男(不计姐妹)只生一个女孩的,或兄弟几人都只生了一个女孩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8.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9.生产、生活条件困难的山区、半山区农户,只生一个女孩的;10.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1984〕126号文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1988年1月17日,中共宁河县委、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严格了二胎审批工作:1.凡符合市政府〔1984〕126号文件规定生育二胎条件,经申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分配合理二胎指标应按三周岁一孩比例和前一年计划外出生情况下达。失控乡、镇应控制指标,计划生育率和一胎率高的乡、镇应适当增加指标,职工干部应严格控制指标,乡(镇)直干部、乡(镇)企业职工、享受补贴的村级干部不占群众指标。3.申报合理二胎的初测、初审由乡、镇、局进行,审批权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4.在发《准生证》以前,必须做好几项工作:①由夫妇双方所在基层单位张榜公布一周,群众确无意见;②进行透环和孕检,确有长效措施和未孕;③核实母子(女)年龄确无虚假;④交了《独生子女证》;⑤交足了结扎押金,退回了独生子女保健费;⑥签定了结扎合同;⑦发《准生证》后五年内,发现弄虚作假,仍予追究,收回《准生证》,已生育的按计划外二胎进行惩罚和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育龄夫妇实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和福利待遇的规定
1978年,中央卫生部颁发《节育手术常规》。施行各种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为:放环休息2天,一周内照顾不作重体力劳动;取环休息一天;结扎输精管休息7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中期引产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休息14天;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1979年8月9日,宁河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机关、工厂、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凡是没按计划怀孕的,都属于不合理的,对于不合理的怀孕者要坚决采取人工流产、引产等补救措施;农村干部、社员群众,凡夫妇一方采取结扎手术的,补助营养费10~30元,流产或引产同时作绝育的可适当提高补助费。凡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期间照记工分。
五、执行优生法规,加强妇幼保健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全县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着重宣传《新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并在实际工作中检查落实。
在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中,县妇幼保健站利用橱窗举办图片展览,到集市开展咨询活动,教育面达两万余人次。后,又设立了婚前检查门诊。1984年1月,建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和技术服务站,开展普及科学育儿、幼儿早期教育等知识性宣传。至1987年止,利用橱窗举办28次图片展览,到集市咨询16次,给各乡(镇)局提供优生优育稿件120件。各乡(镇)局专兼职干部经常向育龄夫妇宣传科学喂养婴儿和幼儿保健知识,指导养好一个孩子。全县各医疗部门的妇产医生重点做好产前检查,孕妇保护,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产时质量,并加强了儿童健康检查等工作。
第三节 干部和技术队伍建设
1963年11月宁河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仅有3名干部,到1971年10月增加到6名,1979年10月增加到27名,19个乡(镇)都配备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83年12月又增加到59名。到1989年止,干部总数为73名,22个乡(镇)各配备了两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除此以外,各乡(镇)自己还配备了不少于7人左右的协勤人员。
1963年至1973年,全县只有少数医院大夫能做男女结扎、绝育、流产、放环等4种手术。经过多年培训,至1985年全县已有计划生育技术人员90人,其中能做4种手术15人,能做3种手术4人,能做2种手术56人。1989年全县26个县乡卫生医疗单位,能做4种手术的9人,能做2种手术的24人,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已有105人。
第四章 居民生活
第一节 明、清及民国时期
明代,苑时葵著《悯潦赋》载:“吾邑频海,厥田阜饶者,十之二;斥卤涂泥者,十之八。每淫霖一常,则城可行舟。自乙酉(1465年)至己丑(1469年),阴沴凡四作。民用荡析离居,催输急如星火”。时,农民身“服祓”(粗坚之衣):食,“拌蒿根与糖秕”。灾民们,“肱撑横而枕藉于野”,“勉扶挈而糊口四方”。“闾闬萧条,鸣犬不闻”,“橡实蒲赢拾己竭”,“庐一存而九亡”。明代,所写《私盐叹》(佚名)记述盐工之苦:“厥土惟赤碱,旱寒裂成皱。广种力穑事,薄收虚其春。莱芜难闲垦,庄农最艰辛”。“境罕良田畴,俯仰怀莫申。挹取遘易易,阜通殊踆踆。”“即为黄须草,犹或给饔飨,荑稗三棱野,果腹亦足扪”。
清代《宁河县志》载:因“宁地无膏腴”,“沟洼下瘠产”,“遇丰岁,每亩所收不过五、六斗”。“十岁九不收”,“邑民素少积聚”。“沿海庄户,皆以结鱼网为业,得微利少可自瞻”。“农家妇女,亲馌饷,佐耕种,率以为常”。“碱薄下湿地,昼取茅,夜索绹”。“更勤于纺绩,司中馈此。聚家之老幼,姑率其妇,母督其女,篝灯相对,星月横斜,犹轧轧纱车声,达户外也”。时,知县俸银45两,而“民壮一名,工食银6两”。“伙夫10名工食银48两”,每人只得4.8两。农民除所支应出赋、漕银等项以外,还需支付房地税,牛驴杂税,牙贴税等项。水产区,每年需纳银鱼贡、紫蟹贡。芦台场,“每(灶)丁征进贡白盐18.0896斤。又每丁额征银0.735两。遇闰,每丁额加银0.015两”。
民国时期,据《冀东地区25个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所载本县胡庄民国24年(1935年)情况调查:
一、“胡庄(时、距县城宁河镇6里)。总人口:384口;户数:77户;耕地面积:1943亩;水井:无。饮水用村东大约二亩上下的池水”。“本村为宁河县第二区第九乡,分为二闾”。
二、“本村所交纳田赋及附加税款总计50.986元,本村课税面积为1857.78亩,每亩平均0.027元。但实际征收额为62.40元。村内,无负担税务能力者6户(乞丐),所剩为71户分担。最高1.53元,最低0.1元,平均负担0.8779元。摊款之分担,是乡长代理及闾长专断决定的”。
三、本村职业类别:“农业47户,商业1户,农业劳动者7户,杂业2户,无职业者15户,乞丐6户”;其中:“地主12户,地主兼自耕1户,自耕13户,自耕兼佃耕23户,佃户10户,农业劳动者7户”。另有外出以卖苦力为生的82人。自耕地1020亩,佃户地923亩。
佃户在脱谷时,首先通知地主到脱谷场上,就地分收,由佃户送到地主家里。“佃耕租金分益,纯为2∶1”。“如地主兼自耕农张氏,由佃户提供劳力,并为支付工资,只供饭食而已。佃户在年节时向地主送些礼物”。
四、全村经营面积,“高梁1323.5亩,小麦80.3亩,下余4亩多是菜地,及小面积的粳米、粟等作物”。“各种作物平均产量:高梁2.7斗,小麦3.65斗。灾年时,高梁仅收0.8斗,小麦1斗”。
五、“全村,按一个成年人消费能力来算,每年每人消费量为1.7石,全村则需433.5石。即全村生产量尚不能满足村内消费。大体有35亩以下经营面积者,还要购入一部分粮食。所以,本村农物对交换经济来说,不占主要地位。副产品高梁杆,是一般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六、“自用青菜的栽种户,在本村只有11户。其他户全部买菜吃。其购买量极少。副食品以虾酱为主,与高梁共同食用,青菜很缺少,大都在杂草中采食野菜”。
七、“全村家畜,驴22头,为22户所有。马1头,为1户所有,猪4头,为4户所有,鸡30只,为20户所有”。“驴、马价格:每头8—15元”,“毛猪市价每斤0.12元”,“成鸡每只价0.2—0.3元,雏鸡每只4—6分”。“小猪喂至二年左右长成,卖给屠户,村中在逢年过节时,杀一头足矣”。
八、“农产品之卖价:高梁最高卖价是民国16年,每石为10元,到民国22年低落下来,一般价格降到6—7元。而高梁米要高三成。小麦在村内消费,其最高价每斗为1.5元,最低1元,普通为0.70元(变动年度与高梁同),高梁杆每100捆,通常为1.5元”。
九、农民生活必需品(只限所需最低限度),品种及价格情况如下表:
“日用品购买,多用现金。但村中上层阶级有信用者也可以赊帐,比现金要高价1.5成,欠 帐期不能超过6个月。”
十、生活费方面的借贷“因婚、丧、葬、祭等临时开支,以及因病所用医疗费等,所用金额大多数是少数的。最少额之金融,大都是知人之间的信用贷借,利用县城内当铺之场合也较多。知人之间的信贷是不要整数及中保人的。”利息:“月息为1-5分至2分,当铺的利息为月息3分, 期限为2年
十一、日工资的支付方法及高低:一般,当日付给,也有以后付给的情形气工资高低见下表:
而月工资,“每月4元左右。工资额的决定,有的要经过一周的劳动试验才决定。虽供应饭食,但不给房子住,就在放东西的地方睡。夏日,多宿在室外”。
十二、“农民的生活状态,极为低劣:生活费的开支,大都用在饭食费用上,都是最低限度的生活气其具体情况,列表(原表)于下:
十三、“农民的普通穿着,夹袄约3元,单衣2元,棉衣4元左右。布料是黑色、兰色染成的土布、市布。鞋及袜子,一般都是自家制作一般接代相传,“直至穿破为止”。
十四、“食用费中,主食高梁已占去大部金额,可谓是高梁与盐的生活。到3月4月间,缺乏咸菜,所谓虾酱就是唯一的副食品了”。“仅在过年过节时,才能吃上一点点大米或小米。高梁除做粥饭吃以外,在上层农户中,还将高梁磨成面子,再加上少量面粉,做蒸糕食用”。
十五、住房:村内仅4户瓦房,其他全部是土房,用土坯打成。(一)瓦房,房舍之周围为石墙壁。内部为木材结构。三间屋的造价需要200元。室内一半为可烧柴取暖的土炕。窗在有炕的一面。(二)土房,房屋之周围全是土壁。也有中间以高梁杆截断间,外涂抹泥土,即用粘土混和乱草及麦秸的泥,以防龟裂。木料多为方、圆杂木。房顶为用高梁杆扎成直径三、四寸的把子,上面再抹上五、六寸厚的泥。后,每年春季要泥房一次,包括房顶和墙壁。如若误时,一到雨季就要遭到破坏。土坯所用材料极为粗杂,窗户是小型的”。“每所约70元左右的建筑费。一家里有四世至六世同居者,但不一定是直系亲属”。
十六、饮水,“无一眼井,食用坑水。在干燥期,尘土尽入坑内。到雨期,全村被水浸过,将所有污物流入坑内。每到夏季,赤痢年年流行。”“皮肤病患者亦很多”。
1944年以前,宁河县总计586个村(含塘沽、汉沽、北塘等),全县耕地70万亩,地主、富农占有耕地70%以上,全县有18家大地主竟占有110多个村的土地、房屋、场院、道路、沟渠、水塘等,形成了110余个佃户村。大地主、军阀齐燮元一家独占木头窝、大于庄、高坨、西棘坨、大海北、小海北、赵路庄、瓦房港、麦穗沽等村。大地主于继荣的产业涉及宁河、武清、宝坻三县,在本县为他所有的,仅全庄一处的佃户村就有36座,每年收粮近万石。全俵口村总计243股苇撮(俵口一带将苇滩地划分为243股苇撮,每撮亩数不等,多在60—80亩之间),于继荣占有苇滩地80股。他在芦台镇开设大德隆粮栈、长生泉烧锅等商号,农商合在一起,他每天就可搜刮银元3000元。
农民受地主剥削的形式主要有三:(一)地租。时,收租方法有“上打租”(春耕之前)和“下打租”(秋后收租)两种。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分成比例大致为2∶1(农民得二,地主得一)和6∶4(农民得六,地主得四)。农民除交地主租粮以外,还需交纳所租土地应承受的各种杂税。(二)雇工。分上工、月工、日工。一般雇工只能勉强个人吃用。遇到歉收年景,地主(或富农)只管吃饭,不付工钱。(三)高利贷。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为维持生活不得不向地主借钱、借粮。时,利率年息三分,或月息三分,实行倒扣利。不能如期还债,则要利滚利,即春借一斗,秋还一斗三升,人称“闫王债”。还有“大加一”高利债(即,当年借1元,翌年还2元)。有的借时按本计价,还时本利均付现金。时,粮价春贵秋贱,即使利率稍低,但春借一斗,秋则要卖出粮一斗半的钱才能偿还。借债,须有中人作保,或以房屋、地产抵押。农民常因此而破产。
1944年,宁河县境内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民主政府法令规定:凡出租土地,不管是实物地租,还是货币地租,一律减收原租额的25%。减租后的租额仍超过产量37.5%者,减到37.5%。对于伙种地者,要扣除租人提供的种籽、农具、肥料等物质的价值后,再按收获作物产量(不含秸杆)的37.5%交租,同时取消杂租、小租、送工等剥削。时,称其为“二五减租,三七五交粮”。另,凡旧债付息超过原本一倍的,停利还本,超两倍的,废除借贷关系。全县586个村,其中有500个村实行减租减息。1945年,在减租同时,又开展了雇工增资运动。将雇工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40%-100%,使工资标准每年折合粮食提高3石至7石。1946年始,至1951年结束,宁河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贫下中农分得土地。时,人均土地3.7亩。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
一、农民收入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经过土地改革和三年经济恢复,农业生产有很大发展,农民收入迅速增加。1957年农业总产值2089.2万元,比1949年增长4倍多,农民人均收入82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大跃进”和1962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使持续发展的农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1962年粮食总产量下降到2077.5万公斤,农民人均收入下降到39元,分别比1957年减少63%。从1963年到1965年,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全县农业总产值实现4334.6万元,比1957年增长107%,粮食总产值达到9395.5万公斤,农民人均收入提高76元,平均每年增长24.9%。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生产再次遭到破坏。农民人均收入只平均增长5.2%,比三年恢复时期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低19.7%。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农民人均收入每年均递增0.6%,比三年恢复时期平均增长速度低24.3%。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农村经济逐渐恢复,农民人均收入平均每年递增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县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类专业户大量涌现,农民收入有了重大突破。1981年到1985年,人均收入平均每年以21%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增长的额数为65.6元。1989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到797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人均年存现金从1978年的15.2元增加到1986年的38元,增长1.5倍,平均每年递增12%,人均储蓄存款由1978年的23.22元增加到1986年的289.49元,增长了11倍。
农民收入来源,也有相应变化。1986年据董庄、赵庄、大北、宁河、廉庄、丰台的60余户的抽样调查统计,在全年总收入中,从集体中得到的收入占14.44%,从经济联合体中得到的收入占1.66%,家庭经济收入占76.36%,其它非生产性收入占7.54%。与1982年相比,从集体得到的收入比重降低44.34%,家庭经营收入比重提高17.57%,其它非生产性收入比重提高0.64%。
据1987年、1988年对宁河县杨泗、大于、大扬、党庄、船沽、小薄、小北、皇姑庄、孟庄、西窑、宁河二村、丰台北村60户抽样调查结果如下表:
二、职工收入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收入逐年提高。1971年以后连续调整工资,调资面达80%以上,职工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据75户职工家庭生活调查统计,1981年职工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8.6元,比1978年的18.96元,增加9.44元,增长50.8%。其中经常性收入为26.7元,比1976年的19.7元增加7元,增长36.8%,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34.8%。劳动就业面由1978年的每户1.89人,上升到2.3人,提高了21.7%。
高收入户增加,低收入户逐渐减少。1981年职工家庭人均每月生活费收入与1978年相比:20元以下的户由52%降到20%;20-25元的户由24%降到16%;25-35元的户由18.7%上升到29%;35元以上的户由5.3%上升到34.7%。
三、农民支出
1982年以后,农民消费水平发生明显变化。据农民生活消费水平调查统计,1986年农民平均每人生活费支出达407.98元。比1982年的272元增长50.5%,平均每年增加34.25元,平均每年递增10.67%。1988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3.97元,比1987年的432.23元增加151.74元,增长35.11%。增长因素含1988年上半年棉布、呢绒等商品调价,以及下半年一度出现抢购风等原因。1989年趋于正常,风行一时的“消费热”、“建房热”开始降温。
农民生活消费水平比较表单位:元
农民生活消费品结构随消费水平的变化也发生了新变化。1982年消费结构的顺序是:吃、用、住、穿、烧;1985年则变为:吃、用、穿、住、烧;1986年至1989年又变为:吃、住、穿、用、烧。
吃的方面注重营养。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的食品消费支出为230.09元,比1982年的178元增长29.3%。食品的增长速度中,主食增长9%,副食增长91%,主食比重下降9%。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消费肉类8.05公斤,比1982年增长0.1公斤,增长6%;食油3.7公斤,比1982年增加0.7公斤,增长23%。
穿的方面用于购买中高档衣料的花销越来越大。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的衣料费39.35元,比1982年增加14.35元,增长57.4%,平均每年递增12%。出现了“两多一少”:买成品衣的多了,买化纤衣料的多了,买布料的少了。1989年衣着消费占全部生活消费的10.44%。
住讲舒适,尤其是地震后,农民将大量资金用于建房。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建房费高达78.22元,比1982年增加53.22元,增长1.1倍,平均每年递增33%。建房支出所占比重由1982年的9.24%,上升为1986年的19.17%,1989年则增长到28.6%。
日常用品方面,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每年支出35.53元,比1982年增加4.53元,增长了14.6%。1986年每10户拥有自行车15.8辆,缝纫机6.8架,手表17.3块,分别比1982年增长24.7%、20%和52%。1986年每10户拥有电风扇1.3台,电视机5.8台,录音机1台。
文化娱乐费支出,1986年平均每个农民支出17.55元,比1982年增长7倍,快于同期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
四、职工家庭支出
1981年比1978年食品增长23%,衣料费增长25%,日用品增长80%。1989年和1986年相比,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50%,年递增14.5%。
食品消费,主、副食消费比例由1978年的1:1.33上升到1981年的1:1.88。主要副食品消费量1981年同1978年相比:猪肉增长35%,鲜蛋增长30%,水产品增长30%,鲜菜增长26%,食糖增长50%,卷烟增长84%,各种酒类增长47%。
衣料消费,1981年人均每月支出3.4元,比1978年增长25%。人均购买量1981年与1978年相比,棉布增长21%,化纤混纺布增长35%,呢绒增长1倍,绸缎增长1倍,化纤服装增长126%,毛绒增长50%。此外,呢绒、毛料服装、毛毯、皮鞋等高中档商品的购买量逐年增加,布料服装、胶鞋、塑料鞋等低档商品逐渐减少。
日用品消费,1981年人均每月支出2.7元,比1978年增长80%。1978年、1981年、1984年三年城镇居民调查结果相比,耐久消费品拥有量增加较多。以1978年为基数,1981年比1978年、1984年比1978年平均每户耐用品增长情况为:自行车分别增长27.7%、54.5%;缝纫机增长27.5%、36.7%;手表增长31.5%、38.2%。1984年与1981年相比,平均每百户拥有电视机由31台增加到62台,增长了1倍;录音机由5台增加到14台,增长了1.8倍;电风扇由9台增加到44台,增长了3.8倍;洗衣机从无到13台。彩电、电冰箱、摩托车、空调器等开始进入居民家庭。
五、农民住房
1949年至1976年,农民住房多为土坯房,每年用于建房的支出很少。1976年到1986年,10年累计建房的农户为48183户,占全县农户的76%。1986年平均每户住房面积87平方米,比1976年地震前增加40平方米,增长85%。住宅结构及原材料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砖木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占比重已由1979年的78.3%,上升到1986年的81.2%,比1976年地震前提高70.5%。房屋建筑普遍讲究坚固、宽敞、明亮、美观。1987年至1988年间,累计有1.2万户农民新建住房4万间。1989年,全县农村新建房屋9723间,均为砖木结构。全县实有住房249374间,人均占有0.93间,人均居住面积已达11平方米。
六、城镇居民住房
1976年地震前,居民住房十分拥挤。早在1954年就力图改善居民住房,虽建了一批住宅,但只有486平方米,根本无法改变居住拥挤状态。1976年地震后,到1986年底累计建住宅31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7.95平方米,比震前增加1.45平方米。独用和公用自来水户97%,独用厨房户72.7%,自行安装土暖气户10%。
1986年县城所在地芦台镇,私产自筹资金兴建住宅593户,居住面积19684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7.92平方米。1987年至1989年,累计拆除临建房2256间。在住宅、市政和市容建设上,三年累计投资1900万元。开辟了两个住宅新区,建房3.2万平方米。至1989年底统计,全镇住宅面积43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8.6平方米。
附:宁河县第四次人口普查基础资料
1989年至1990年,全国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截止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宁河县第四次人口普查人口状况如下:
一、总人口。全县总人口为330711人,其中男167669人,女163042人。农业人口共计278288人,其中男138720人,女139568人。非农业人口共计52423人,其中男28949人,女23474人。第四次人口普查的全县总人数,与1982年的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全县总人数相比净增人口42415人,增长率为14.72%,平均年增长率为1.7%,平均年净增人口5302人。比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至1982年18年间的平均年增长率(1.5%)提高0.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宁河县1963年以后的生育高峰,带来了1985年前后的又一次人口生育高峰。
二、总户数。全县总户数为84992户。其中家庭户84676户,集体户316户。在全县家庭户84676户中,一人户有7027户,占家庭总户数的8.3%;二人户有9431户,占11.14%;三人户有19354户,占22.86%;四人户有27096户,占32%;五人户有12288户,占14.51%;六人户有5261户,占6.21%;七人户有2108户,占2.49%;八人户有1002户,占1.18%;九人户有518户,占0.61%;十人户有591,占0.70%。全县户规模为平均每户3.77人。1982年户规模为平均每户4.24人。户规模继续向“小家庭”转化。
三、性别构成。全县总人口为330711人,其中男性为167669人,占总人口的50.7%;女性为163042人,占总人口的49.3%。性别比例为102.84(女为100),比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提高了0.84。全县0至4岁男女性别比为114∶100;5至9岁男女性别比为106.78∶100;10至14岁男女性别比为102∶100;15至19岁男女性别比为101.78∶100;20至24岁男女性别比为95.73∶100;25至29岁男女性别比为98.31∶100;30至34岁男女性别比为97.74∶100;35岁39岁男女性别比为99.63:100;40至44岁男女性别比为101.49∶100;45至49岁男女性别比为97.16∶100;50至54岁男女性别比为108.52∶100;55至59岁男女性别比为117.45∶100;60至64岁男女性别比为103.82∶100;65至69岁男女性别比为108.78∶100;70至74岁男女性别比为115.16∶100;75至79岁男女性别比为101.67∶100;80至84岁男女性别比为82.19∶100;85至89岁男女性别比为91.7∶100;90至94岁男女性别比为71.7∶100;95至99岁男女性别比为28.57∶100。
1989年出生总数8869人,其中男为4730人,女为4139人,男女性别比114.28∶100,即男占53.33%,女占46.67%,男性出生比女性高6.66个百分点,高于平均数3.33个百分点。
四、民族构成。全县人口中汉族占99.3%。少数民族人口占0.67%,总计2217人,由14个少数民族构成,包括回族、壮族、蒙古族、藏族、苗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土家族、畲族、仫佬族、毛南族、鄂伦春族。较1982年增加了藏族、毛南族、鄂伦春族、苗族、畲族、土家族6个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总人口2217人中,回族占1401人,其中男性659人,女性742人;壮族626人,其中男43人,女583人;蒙古族20人,其中男6人,女14人;藏族女性4人;苗族女1人;朝鲜族7人,其中男1人,女6人;满族148人,其中男46人,女102人;侗族7人,其中男1人,女6人;瑶族27人,其中男2人,女25人;土家族女性1人;畲族女性1人;仫佬族女性4人;毛南族女性3人;鄂伦春族男性2人。
五、年龄构成。在全县总人口330711人中,0至4岁人口数为38897人,占总人口数的11.76%,其中男性占20721人。5至9岁人口数30676人,占总人口数的9.28%,其中男性156841人。10至14岁人口数27618人,占总人口数的8.35%,其中男性13946人。15至19岁人口数27063人,占总人口数的8.18%,其中男性13651人。20至24岁人口数31457人,占总人口数的9.51%,其中男性15385人。25至29岁人口数30938人,占总人口数的9.35%,其中男性15337人。30至34岁人口数31388人,占总人口数的9.49%,其中男性15515人。35至39岁人口数29952人,占总人口数的9.06%,其中男性14948人。40至44岁人口数20157人,占总人口数的6.1%,其中男性10153人。45至49岁人口数13245人,占总人数的4.01%,其中男性6527人。50至54岁人口数11825人,占总人口数的3.58%,其中男性6154人。55至59岁人口数10777人,占总人口数的3.26%,其中男性5821人。60至64岁人口数9455人,占总人口数的2.86%,其中男性4816人。65至69岁人口数7113人,占总人口数2.15%,其中男性3706人。70至74岁人口数4669人,占总人口数的1.41%,其中男性2499人。75至79岁人口数3148人,占总人口数的0.95%,其中男性1587人。80至84岁人口数的1678人,占总人口数的0.51%,其中男性757人。85至89岁人口数554人,占总人数的0.17%,其中男性265人。90至94岁人口数91人,占总人口数的0.03%,其中男性38人。95至99岁人口数9人,其中男性2人。百岁老人有女性王振英1人,1889年11月出生,为芦台镇新生村人。
六、文化构成。全县6岁以上人口数为286684人。其中文化程度为大学本科436人,大学专科1511人,中专4904人,高中19276人,初中78279人,小学142163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40115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1947人,占全县6岁以上人口数的0.68%,比1982的0.28%,提高了0.4个百分点,千人拥有数从2.46人提高到5.89人。高中(包括中专)、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千人拥有数分别提高了7.36人、28.25人和43.34人。文盲(按6岁以上所有人口计算)千人中减少了90.51人。
1990年,宁河县6岁以上在校学生数56334人。其中大学专科7人,中专672人,高中2306人,初中9644人,小学43705人。
七、职业构成。宁河县在业人口185194人,占全县15岁以上人口的79.31%。其中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127278人,占在业人口的68.73%;工业29466人,占在业人口的15.91%;地质普查和勘探业5人;建筑业3033人,占在业人口的1.64%;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4250人,占在业人口的2.29%;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8033人,占在业人口的4.34%;从事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1114人,占在业人口的0.6%;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1641人,占在业人口的0.89%;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4517人,占在业人口的2.44%;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34人,占在业人口的0.02%;金融、保险业753人,占在业人口的0.41%;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5069人,占在业人口的2.74%;其它行业1人。
在全县总人口中除在业人口和幼儿之外,还有不在业人口48326人(1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14.6%,其中在校学生9987人,料理家务24515人,待学生82人,市镇待业977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3034人,丧失工作能力人员9182人,其它549人。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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