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03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
页数: 9
页码: 684-6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司法行政主要涉及机构设置、普法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律师服务、公证事务、基层司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内容。
关键词: 机构 普法宣传 法律服务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沿革
  1981年,成立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司法业务科、法律宣传教育科和法律顾问处,编制16人。办公地址在芦台镇新华道7号检法司大楼。1982年8月,成立公证处。1989年,增设律师事务所,增编至43人。1995年,县司法局编制为54人,内设办公室、司法业务科、宣教科、政工科、公证律师管理科;直属单位有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天剑律师事务所。2014年,内设办公室、政治处、财务科、宣教科、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指导科、公证处;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派出机构有乡镇司法所14个。工作人员70人,其中机关34人,乡镇司法助理员36人。
  二人员
  1981年,工作人员16人。2014年,工作人员70人。
  第二节 普法宣传
  1982年,举办全县29所中学法律常识任课教师培训班,宣讲103场次,受教育5.73万人;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5期,受培训干部职工400余人;在乡镇设立法制宣传亭、宣传橱窗、宣传栏58处,更换127期;下发各类法制宣传材料21种,6500余份。1985年,建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全县22个乡镇和大部分局相继建立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是年,建立普法领导小组49个,办公室44个,增补法制宣传员607人。全县在村庄、学校、乡镇企业、机关、商店和街道建立普法试点51个。1986年,全县3480人通过普法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全县有500个基层单位约4万名干部参加不同形式普法学习。1987年,举办党政干部学习《宪法》电视讲座,全县8000余名干部职工收看。1988年,造甲城乡傅家台村、大贾乡、任凤乡、小李乡等乡村单位对普法工作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先后被指定在市、县农村普法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是年,先后对全县6000余名个体工商者、1000余名中学生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89年,普法验收组验收37个乡镇。全县普法验收基本结束。是年,全县参加普法学习约20.2万人,普及率91.8%;经过考核合格17.73万人,合格率80.6%。其中,干部4912人,合格率94.5%;职工1.47万人,合格率82.6%;中学生4.35万人,合格率96.8%;城镇居民1.64万人,合格率82%;个体工商者5460人,合格率68.2%;农民9.23万人,合格率74.4%。
  1991年是“二五”普法第一年。利用橱窗、图片、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93年,全县普遍建立普法组织机构,工作人员520人、法制宣传员980人。1995年,全县76个乡镇局级单位,26万普法对象中22.10万人参加普法学习,普及率85.4%。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86人,全部参加普法学习,通过考试验收,合格率为100%;一般干部6918人,参加普法学习6607人,普及率为95.5%,考试验收合格率为100%;职工、农民、城镇居民普及率分别为89%、84%和86%,经过不同方式验收,合格率90%;全县5.63万名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专生、师范生)全部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普及率为100%,经市普法领导小组验收合格。1996年,宁河县“三五”普法工作正式启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培训班,接受教育行政执法人员1786人。中小学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1997年,县司法局在外来人口较集中的芦台、潘庄、大北涧沽等乡镇,为2500余名外来人口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为35所中小学校讲法制课64次,受教育学生占学生总数.55%。1999年,对全县600名农村党支部书记、企业厂长经理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培训。81个乡镇局部委办及基层单位1793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普法考试,参考率98.2%,及格率100%。
  2000年,经过普法考核验收,全县91个乡镇局中被评为优秀21个,合格70个。板桥镇、芦台镇、俵口乡、工商局、民政局、水利局、育红街、苗庄村、赵路村等被评为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年,新一轮普法重点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公务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学法用法宣传,对青少年学生、农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县委中心组每季度均组织集中学法。是年,县委中心组聘请专家讲座,重点学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上册)》,学习中国加入WTO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乡镇、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县法院、工商局、司法局3个单位的3名参赛选手参加天津市“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取得小组第三名。是年,全县99所中小学校全部配齐政法干警兼任的法制副校长,建成3个中学、2个小学法制教育基地,全县中小学校讲授法制课388场,受教育学生6.4万人次。2003年,全县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00余人参加由司法局会同组织部、宣传部联合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天津大学等4名法学教授应邀专程讲学。2004年,芦台镇曹庄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组织全县283个村1000余名村干部进行统一法律知识考试。是年,全县283个村,创建民主法治达标村84个。2005年,岳龙村、东板桥村、冯家台村等29个村被评为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是年,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深入街道农村,开展土地法、合同法、禁毒、刑释问题解答、“12·4”法制宣传等法制宣传活动,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
  2006年,“五五”普法第一年,与宁河电视台联合开办《法制园地》专题节目,播放农村普法系列专题片。组建宁河县新农村建设法治服务团,开展“送法下乡”活动16次,深入到宁河、板桥、苗庄、丰台等镇农村宣讲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发放宣传资料3260份,法律书籍530册,法律宣传挂图2100张,接待解答群众咨询1800余人次,受教育干部群众5万余人。2007年,在大北涧沽镇中兴沽村举行“法律进乡村”活动启动仪式。9月,举办法律进农村大宣讲活动,邀请南开大学教授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干群矛盾、民事纠纷和群体上访等问题作专题讲座,各乡镇、县直各委局主管普法和有关部门负责人140余人参加会议。对全县160余名各单位普法工作人员进行物权法学习培训。2009年,组织举办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培训班。是年,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21次。2010年,“五五”普法验收年。举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全县33名局级领导、504名处级干部全部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率100%。2011年,开展“防范金融风险”“为民服务,送法下乡”等系列专题法律宣讲活动。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大会。“12·4”全国法律宣传日期间,到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分8期为企业管理人员讲解《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在芦台镇光明社区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
  2012年,把普法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司法局制定《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方案》。在板桥中心小学,芦台镇光明新区、商业街,苗庄、板桥镇集市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系列活动。组织宣教科工作人员开展普法理论与实践调研活动,《创新普法机制,提升农村依法治理水平》和《关于积极发挥文艺普法作用的几点思考》在《天津人与法》上发表。依法治县办公室开办“法治建设”工作信息。2013年,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宁河建设”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主题活动方案。举办机关法制讲座、农村普法赶集、社区法制文艺演出、校园法制主题班会、企业法律知识竞赛、单位法律宣讲等系列活动。制定《宁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团县委联合组织广大青年志愿者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律知识宣传,深入校园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与县金融办等单位开展“打击防范非法集资”专项宣传活动;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举办“送法下乡法律赶集”主题宣传活动。2014年,评为全市“六五”普法先进县;组织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开展以“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宁河建设”为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70次。
  第三节 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
  2000年,县司法局安装“148”(即“要司法”)平台,开通“9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受理咨询电话312次,接待群众来访314次:2003年,司法局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148”工作人员为全县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22件。2004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件,接待群众来访212次,受理咨询电话384次。2005年,宁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将“9148”合并至法律援助中心。以服务“三农”为重心,为弱势群体和困难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县残联和14个司法所成立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0件。2006年,法律援助中心与县总工会、县委团、县妇联协调建立宁河县工青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9件,其中代书及调解50件,民事案件16件,刑事案件13件,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法律咨询1180余人次。2007年,完善14个乡镇法律援助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4件,解答困难群众法律咨询1680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卡1600余份。2008年,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创新、拓展、便民”三项举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5件,解答法律咨询2559人次。2009年,加强完善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站,与县总工会签订农民工维权协议。是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件,其中刑事案件26件,民事案件52件,援助2件。2010年,在村委会、居委会设立311个法律援助联系点,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办理援助案件106件,接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1988人次。2011年,县司法局开通信息服务平台,扩大范围,应援尽援。是年,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解答法律咨询1380人次,办理诉讼援助案件75件,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84件。2012年,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优年”“外来人口法律援助在身边”以及“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等宣传实践活动。是年,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解答法律咨询1600余人次,办理诉讼援助案件81件,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代书375件。2013年,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优年”和“外来人口法律援助在身边”等服务活动。受理各类案件87件,其中刑事辩护和代理14件,民事68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次,代书290件。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55件,其中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案件9件,民事案件46件。接待解答法律咨询800人次,代书140件。
  二乡镇法律服务
  1987年,法律服务所为32家乡镇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草拟、审查经济合同195份,调解经济纠纷87件,挽回经济损失81余万元,协办公证263件,简易经济合同见证768件,解答法律咨询312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35份。1988年,法律服务所为49家乡镇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调解经济纠纷49件,挽回经济损失76余万元,代理民事案件94件,协办公证235件,简易经济合同见证1050件,解答法律咨询382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36份。1990年,在苗庄乡召开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经验交流会。1997年,法律服务所为55家乡镇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379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86万元,办理经济、劳务合同见证1794件,代理经济、民事案件412件,开展法律咨询66场次,接待来访群众2.38万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068件。2001年,全县22个法律服务所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企业兼并、改制、出让、债权债务等方面业务。是年,义务法律咨询16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495份,担任法律顾问38家,见证167件,完善经济合同296件。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以农村工作为重点,1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6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273件,解答法律咨询2227人次,调解经济纠纷267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64余万元。2003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和法律服务“公益性、便民性、非营利性”基本原则,1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58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48件,调解经济纠纷212件,代书317份,解答法律咨询2221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8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2余万元。2008年,1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110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68件,调解纠纷348件,解答法律咨询1198人次,提供法律援助8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3余万元。2010年,1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111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29件,调解纠纷342件,解答法律咨询1631人次,提供法律援助27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2011—2014年,1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682件,调解纠纷12017件,解答法律咨询11978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194件。
  第四节 人民调解
  1981年,调解各类纠纷6750件。1982年,全县287个生产大队、13个街道、12个工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委员1043人;调解各类纠纷5639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6人。1984年,全县有调解组织361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91个、城镇居民调委会13个、工厂企业调解组织57个,调解人员1643人;调解各类纠纷3154件,调解成功2871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1人。1985年,全县22个乡镇292个村民委员会、12个街道、14个局和62个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1389人;调解各类纠纷2941件,防止非正常死亡8人;组织各种形式培训120期,参加培训的调解干部1354人次。1986年,全县有调解组织510个,其中各乡、镇、局建立调解领导小组36个,村、街、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374个,建立调解小组100个,调解人员1753人,实现三级调解网;调解各类纠纷4232件,调解成功3913件。1989年,调解各类纠纷2163件,防止矛盾激化30起,防止非正常死亡3人,未发生1起民转刑案件。1990年,2名调解人员被评为市最佳调解员。1996年,全县22个乡镇设立司法所。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县22个乡镇,联合乡镇行政执法部门、人民团体,建成22个司法调解中心。是年,全县有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283个,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22个,全县周边地区联防联调单位达5个区县8个乡镇;调解民间纠纷2337件,调解成功2134件,开展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13次,防止群体性上访35次,防止矛盾激化47次,防止民转刑案件2起。
  2002年,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是年,调解纠纷2452件,防止矛盾激化18起。2007年,建成县级人民调解指导中心、14个乡镇调解委员会、347个村街(企业)基层调解委员会和1627名调解员的调解组织网络。是年,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168件,调解成功2066件。2008年,受理案件82件,调解成功53件。与公安派出所联合在芦台、丰台、宁河、七里海、潘庄5个乡镇建立联合调解室,调处各类治安案件407件。2010年,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联合调解中心1个,企事业调解委员会5个,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83个,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8个,调解委员1689人;调解民间纠纷2270件。2012年,组织开展“深入基层访民情,化解矛盾促和谐”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等活动,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2588件,调解成功2506件,防止群体性上访36件,避免民转刑案件15起。以村两委班子换届为契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全县有调委会332个,人民调解员2306人。2014年,调处各级矛盾纠纷隐患2933件,全部受理调解,调处成功2878件,成功率98.12%。防止民转刑案件14起57人。无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案件。
  第五节 律师服务
  1981年,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律师首次出庭为当事人辩护。随着群众对辩护制度逐渐认识,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逐渐增加,有的案件由法院指定律师。是年,法律顾问处律师应邀参加刑事辩护12人次,接待来访140人次,解答咨询67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8件。1983年,法律顾问处受理经济代理案件,首次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辩护。是年,律师业务在全县全面铺开,办理刑事案件68件,法院指定案件13件,办理民事案件5件,其中代理经济案件4件,协助委托单位解决经济纠纷65.2万元,代写法律文书105份,接待来访群众400余人次,收费1630元。1984年,县环境保护办公室聘请环境保护律师,律师首次应聘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是年,5名律师应聘担任5个单位的法律常年顾问。全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90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8件,建议法院纠正3案5人定性量刑不当的案件,代写诉讼文书140余份,接待来访群众528人次,全年收费5500元。1986年,法律顾问处按照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接待、代书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内部分工,制定岗位责任制。是年,担任法律顾问12家,担任刑事辩护28件,办理民事、经济案件24件,代写法律文书230份,接待来访46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360人次。
  1989年,组建宁河县律师事务所,与原法律顾问处均实行专职律师业务责任制,即提成工资制,收入10万余元。法律顾问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45家,为顾问单位办案40件,调解经济纠纷18件,参加经济洽谈27次,草拟审查合同40份,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担任刑事辩护45件,代理民事案件72件,接待来访60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15份。1996年,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32家,为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396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960余万元;担任刑事辩护39件,代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247件。2000年,县律师事务所与司法局脱离行政关系。是年,律师代理各类案件269件,其中刑事52件、民事159件、经济58件,担任法律顾问53家。2007年,律师办理各类案件322件,其中刑事80件、民事240件、行政2件,代写法律文书468份,法律咨询988人次。2010年,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129件,其中刑事50件、民事79件,合法律文115件,法律咨询460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5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2012年,完成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建档工作。是年,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案件55件,刑事案件31件,法律援助案件6件,担任法律顾问3家,代写法律文书130件,解答法律咨询655件,参与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1次。2014年,办理民事案件43件,刑事案件16件,法律援助案件7件,担任法律顾问1家,代写法律文书145件,解答法律咨询295件,参与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6次。全县律师无一例投诉查处案件发生。
  第六节 公证事务
  1982年,公证处受理第一起收养公证案件。全年接待群众来访40余人次,其中受理10件。1983年,受理第一起经济合同公证案,赵庄乡小王大队农民向赵庄信用社贷款订立合同。是年,受理各类公证案件539件,办结52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07件,占办结案总数的95.8%;接待群众来访248人次。1984年,公证工作依法保护经济建设,公证人员走出办公楼,深入村队、企业,宣传和办理公证,为农村土地承包和企业改革提供公证服务。1985年,将公证工作重点转移到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工作上,办结各类公证748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609件,占办结案总数的81%,经济合同总价值1187万元。经过公证,当年经济合同履行率100%。1986年,制定工作、审批、质量检查和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全县按片分成5个点,公证人员深入基层,定期到点上办证。1987年,公证工作以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为重点,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办结各类公证528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480件。1988年,扩大对企业招标、投标、租赁、承包公证,办结各类公证571件。1992年,在部分乡镇和县直部门发展10名公证联络员。是年,以经济公证为重点,办理各类公证647件。1995年,以企业转制改制为重点,办理各类公证745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21件,民事权益公证224件。1999年,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企业改革为重点,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行全方位服务,办理各类公证913件。为农村小型水利资产评估、拍卖过程进行现场公证。2000年,开办涉外公证业务。是年,办理各类公证2100件。2003年,办理各类公证198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587件,民事权益公证382件,涉外民事公证17件。2005年,开办“借款合同”赋予诉讼执行效力公证业务。是年,办理各类公证840件,其中民事权益公证260件,经济合同公证520件,涉外民事60件。
  2006—2008年,办理各类公证1249件,其中民事权益公证607件,经济合同公证299件,涉外公证343件。2009年,为工商银行宁河支行、芦台镇南小区及赵家园定向还迁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供法律服务。2010年,为工商银行宁河支行、津芦南线工程等单位(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是年,办理各类公证791件,其中国内民事证件421件,国内经济证件191件,涉外民事证件179件。2011年,县司法局发挥公证机构预防矛盾、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为困难群体提供优先、上门服务。是年,办理民事证件415件,涉外证件154件,经济证件126件。2014年,公证处办理民事证件430件,涉外证件154件,经济证件36件,办理车辆限购证明确认购车事实公证408件。
  第七节 基层司法
  1982年,全县19个人民公社、1个镇设置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受人民公社和县司法局的领导,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1992年,全县4镇18乡的24名司法助理员享受岗位津贴。1996年,全县22个乡镇建立司法所,挂牌办公。2000年,全县31名司法助理员的编制划归县司法局。是年,苗庄镇司法所成为全县第一个达到部颁标准3人以上编制的司法所。2001年,苗庄镇司法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司法所”。11月,3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天津市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统一考试,宁河县团体成绩名列第三名。2002年,全县14个乡镇的司法所,通过公开竞争产生8名所长、5名副所长。在宁河县召开天津市依法保障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现场会。2003年,芦台镇司法所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2004年,司法部将司法所的职能扩展为9项,增加“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投入资金20万元,全县11镇3乡的司法所配备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调解台等办公设备。2005年,天津市司法所建设现场会在苗庄镇召开,市司法局为全县14个乡镇的司法所装备警务用车。10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2008年,投资27.8万元,改建宁河、大北涧沽、廉庄子3个司法所办公用房。2009年,司法局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2012年,12个司法所配备笔记本电脑。每名司法所干部配发警服,配备单警装备及警务用车和电动摩托车。2013年,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创建优秀所5个(芦台司法所、东棘坨司法所、大北司法所、潘庄司法所、岳龙司法所)、示范司法所5个(丰台司法所、淮淀司法所、宁河司法所、板桥司法所、俵口司法所)、达标司法所4个(廉庄司法所、造甲司法所、七里海司法所、苗庄司法所)。2014年,创建优秀所1个和示范所2个,社区(村居)司法工作室创建率要达30%;对已达到“优秀”标准司法所,建立“法律服务超市”,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
  第八节 社区矫正
  2004年,确定芦台镇为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183人建卡登记。2005年,确定丰台、宁河、北淮淀3个乡镇为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单位。2008年,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动大会。是年,全县有廉庄子、东棘坨、潘庄、俵口、造甲城等9个乡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对象337人;全县重新犯罪者4人,占1.2%。2009年,乡镇街道组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将社区矫正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建立矫正基地,召开现场会。是年,416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教育,重新犯罪率0.5%。2010年,协调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数据统计、核查工作,探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平台。组织460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803人次、公益劳动603人次,个别谈话314人次,心理咨询53人次。无一脱管、漏管。2011年,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办公室的人员对全县14个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86名社区服刑人员,无一脱管、漏管,无重新犯罪。2012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完成全县14个乡镇的社区矫正移交工作,对派出所移交的405名社区矫正人员,见人见档,与派出所当场签订《社区矫正人员移交确认书》。对下落不明人员由派出所签订《未移交人员情况说明书》,实现移交前无遗漏、移交后无脱管。司法所及时对每1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由司法所干警、治保主任、居民代表为成员的“三位一体”社区矫正小组。2013年,将社区矫正定位人员的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移动公司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是年,完成调查评估90件。全县有社区矫正人员498人,其中缓刑471人,假释19人,暂予监外执行8人。无一脱管、漏管。2014年,有社区服刑人员539人,其中管制1人,缓刑519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无一脱管、漏管。
  第九节 安置帮教
  1996年,协助配合公安、法院、劳动、乡镇街道等部门,安置刑释解教人员36人。1998年,成立宁河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各乡镇成立帮教小组。是年,接收刑释解教人员39人,安置率98%。1999年,3年以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登记、建卡、摸清底数。是年,帮教率100%,安置率97.6%,2人重新犯罪。2000年,有刑释解教人员262人,帮教率100%。2001年,配合综治办、公安机关、监所等部门对全县5年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对宁河籍劳教人员和“邪教”劳改人员进行帮教。2003年,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组织320个,工作人员648人,对470名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摸底。全县无重新犯罪发生。2004年,对50名宁河籍服刑人员进行帮教。是年,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546人,其中刑满释放399人,解除劳教147人,对49名重点帮教对象加强管控,重新犯罪率1.6%。2006年,有关部门组成帮教工作组,到天津梨园监狱对63名宁河籍服刑人员进行帮教。是年,全县建立村街帮教工作小组229个,成员1041人,由管片民警、村干部、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组成;建立月季年排查工作制度,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重点人员列入管理视线,实行一对一重点帮教和管理;全县刑释解教人员663人,其中刑满释放525人,解除劳教138人,新增164人,到期解除撤销54人,无重新犯罪发生。2007年,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填卡建档,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760人,其中刑满释放654人,解除劳教106人。
  2008年,县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17人、乡镇级安帮领导小组及工作站人员186人、村级帮教人员1240人,村、居委会成立720个帮教小组,形成县、乡、村、组四级网络。是年,全县刑释解教人员720人,其中刑满释放653人,解除劳教67人;男674人,女46人。帮教率98%,就业安置率98%,重新犯罪率1.8%。2010年,安置帮教工作把“两劳”回归人员接收查找衔接制度化、具体化,建成开通安置帮教网络平台。是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828人,衔接率100%,安置率96%,帮教率100%。2011年,利用安置帮教动态管理系统,对安置帮教对象实行动态核查,核查率100%,成功率96%。对3名符合救助条件释解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1500元。是年,1113名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5人重新犯罪。2013年,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落实专职人员。全县建立乡镇帮教组织14个,村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组织309个,各级专兼职人员1672人。组织集中走访排查活动1次,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大型结对帮扶活动1次。2014年,有刑释解教人员1212人,其中刑满释放1202人,解除劳教10人,帮教率100%,就业安置率98%,重新犯罪率0.9%。开展集中走访排查和结对帮扶活动。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河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