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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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01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25.1
页数: 11
页码: 664-67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检察机构以及不同领域的检察工作。包括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渎职权检察、职务预防、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这些工作涵盖了刑事领域、经济领域、行政领域以及对监所和其他机关的监督。
关键词: 检察机构 刑事检察 经济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沿革
  1978年,宁河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恢复建立,院址在芦台镇原北街43号。1984年,迁入芦台镇新华道7号办公。1997年,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2014年,内设办公室、政治处、行政科、法警大队、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机关办公地址在芦台镇沿河路1号(检察院大楼),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地址在芦台镇新华道7号。
  二人员
  1979年,工作人员23人。2014年,工作人员83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79年,开始履行审查批捕职能。1980—1982年,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全部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捕决定。1983—1985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检察院投入“严打”斗争。1986—1988年,检察院参加集中打击盗窃犯罪、流氓犯罪专项活动,以及查禁赌博和打击“假、冒、骗”等专项斗争。1997年,依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审查批捕新规定,批捕准确率为100%。2001—2002年,投入“严打”整治斗争。2003—201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2009件3017人,经依法审查批准逮捕1960件2951人,不捕29件56人,纠正漏捕38人。
  二审查起诉
  1979年,恢复审查起诉。1980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83—1984年,开展“严打”斗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严厉打击“七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9—1991年,相继开展查禁赌博、打击盗窃犯罪、流窜犯罪、流氓犯罪和扫除“六害”等专项斗争、“扫黄”“春季行动”、打击卖淫嫖娼行动、整顿夏季治安和反盗窃斗争等多次大规模专项斗争。1992年,与公安、法院配合开展“反盗窃”“除六害”等专项斗争。1997年,依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完善审查起诉职能。2001—201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299件547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213件5352人,不起诉6件6人,追诉漏犯56人,通知公安机关撤案2件3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1979年,出庭支持公诉20次,占起诉案件60.6%。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院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法院公开审理案件除情节简单外,均予出庭,支持公诉。1981—1989年,出庭支持公诉521次。1990—1993年,出庭支持公诉197次,审查简易程序72件。1994—2005年,出庭支持公诉1034次,纠正审判程序不合法2起,审查简易程序748件。2006—2010年,出庭支持公诉639次,自行补充侦查1件,审查简易程序328件。2011—2014年,出庭支持公诉1200余次。自2012年起,为加强诉讼监督,更好地保证法律适用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亦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四侦查监督
  1979年,恢复侦查监督工作。到1980年,检察院坚持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中注重防错、防漏,了解、掌握发案破案情况,通过参与现场勘察等侦查活动行使监督权。1981—1982年,将侦查监督重点放在防止和纠正错捕、漏捕以及侦查活动中违法违纪、刑讯逼供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应捕未报、不应捕而报捕案件主动建议,及时给予纠正,纠正一些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1983—1984年,“严打”期间,侦查监督工作以审查犯罪事实为重点,对受理案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分析验证,严把批捕关。纠正公安机关应捕而未报捕案犯1人,依法对24人做出不捕决定,防止和纠正错捕现象2起。1985—1990年,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漏报捕2件,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建议18次,防止11起错捕漏捕案件。通过审查批捕,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6人。1991—1995年,建议公安机关报捕漏犯10人。1996—2005年,追捕漏犯42人,追加漏罪34件。2006—2010年,立案监督6件13人,追捕5件8人。2011—2014年,纠正漏捕31人。
  五审判监督
  1979年,设审判监督科,主要通过出庭、审查判决和裁定等开展审判监督工作。1981年,提请抗诉1件,撤回抗诉1件。1982年,提请抗诉1件,维持原判1件。1989年,提请抗诉1件,获法院改判1件。1991年,提请抗诉1件,撤回抗诉1件。1992年,提请抗诉3件,撤回抗诉1件,获法院改判1件,维持原判1件。1994年,提请抗诉1件,维持原判1件。1995年,提请抗诉1件,获法院改判1件。1996年,对法院审理赵某等7人流氓、敲诈勒索一案进行抗诉,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原判赵某有期徒刑3年,改判为7年,其他3名被告人均改判加刑。1997—1998年,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对法院做出判决3起案件提出抗诉,撤回抗诉2件。2003年,提出抗诉4件,获法院改判1件。2004年,提出抗诉1件。2007年,提请抗诉1件5人,向审判机关发送检察建议1份。2008年,抗诉3件8人。2009—2010年,抗诉4件4人。
  1979年、1980年、1983—1988年、1990年、1993年、1999—2002年、2005年、2006年,均无提请抗诉、撤回抗诉、改判、维持原判等案件。自2011年始,为加强对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监督,开始对公诉案件实行量刑建议机制,至2012年,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率100%,量刑建议采纳率97%,有效控制刑事案件判决畸轻畸重现象发生。2011—2014年,针对量刑畸轻畸重及法律适用不当案件提请抗诉5件,经二审改判2件3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79年,在赵本、俵口、廉庄子3个公社和5个县直局开展调研,发现并受理经济案件3件。1980年,到公社、农场、县直各单位开展广泛宣传活动。1981—1985年,将打击经济犯罪放在首位。
  1997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做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有所缩小。
  1998—2014年,受理各类贪腐贿赂案件410件,立案侦查271件,起诉27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155.67万元,连续17年实现“三无”(无撤案、无不起诉、无无罪判决)目标。
  第四节 渎职侵权检察
  1979年,开展法纪案件查处,深入到赵本、俵口、廉庄子3个公社和5个县直局调查研究,发现并受理案件7起,建议有关单位处理5件,自行查处2件。1980年,对任凤公社未交付使用即塌毁的生产桥责任事故进行查处,处理有关责任人。1981年,到20个公社(镇)和县直局及各基层单位调查研究。是年,确定以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作为法纪检察重点,掌握各种犯罪线索25条,受理法纪案件5件,其中2件属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查处2件,起诉2件。1982年,经济、法纪科合并为自行侦查科,工作主要是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惩经济犯罪斗争,重点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1985年,重设法纪检察科,是年受理法纪案件4起。1991—1995年,加大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坚持以查办“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三类案件为重点。2000年,法纪检察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2006—2010年,将涉及农村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2011—2014年,受理初查案件5件,立案侦查5件,起诉4件。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
  1979—1996年,检察院未专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预防工作主要由经济检察部门结合办案开展。1997年12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内设综合科,负责经济犯罪预防工作。1998年,对全县国有行政事业产权215个单位、国有企业42个单位进行登记,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摸底注册。1999年,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措施。2000年,召开10家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座谈会。2001年,与县国税局建立协作联系制度。是年,对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进行预防立项,与芦台镇3所小学签订预防协议。
  2002年,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与财税、城建、金融、文教系统、工商局、保险公司、经委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预防犯罪网络大格局,全院形成综合预防管理体系。为部分企业经理厂长、公司员工进行法制讲座。全年向县有关发案单位发出书面检查建议12份,做到及时跟踪回访。2003—2004年,发出检察建议20份,做到及时跟踪回访,对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跟踪预防,对教学楼建筑工程进行监督。2005年,成立职务犯罪预防科。2006年,深入电力、金融、工业经委等系统进行座谈调研10次,开展法制讲座8次。2007年,与国税局、宁河供电有限公司分别建立“检税”“检企”职务犯罪预防共建关系。是年,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6份,开展预防咨询4次,深入乡镇、国企、县直单位进行警示教育8次。2008年,深入到银行、泰达酒业及乡镇等基层单位进行座谈调研,开展法制讲座。是年,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7份,开展警示教育20次。2009年,按照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点预防”方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形式多样职务犯罪预防。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个案预防工作规定》《系统预防工作制度》《重大工程预防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与电力、地税系统联合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系列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及法制讲座和反腐倡廉知识竞赛等;与天津长城房地产公司就龙胤溪园项目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合作机制。2011—2014年,通过送法进社区、进企事业单位,帮助整章建制,开展法制讲座,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建设。与天津市城建集团长城房地产公司就赵家园城中村改造工程,联合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与国家税务局等多家单位签署共建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79—1982年,监所检察由侦查监督科负责。通过对看守所日常检查,纠正多起监所内违法违纪案件。1983年,建立监所检察科,履行监所检察法律监督职权。1985年,对1名突然死亡未决犯,经与公安机关协商后,由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1987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五种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罪犯)考查工作和“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释放、解教后的接茬帮教。1988年,防止人犯脱逃事故1起,提供案件线索32条,查实5条,3名案犯因坦白检举有功被免予处罚。1989年,对干警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4次,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留所服刑1起,找人犯谈话87次,配合看守所召开在押人犯大会3次,防止人犯脱逃事故2起。1990年,与在押犯个别谈话173次,配合看守所上法制课2次,协同有关部门发动在押人犯坦白检举5次,揭发出各类问题16件。1991—1993年,为在押人犯上法制课8次,与在押人犯个别谈话教育322人次。1994—1995年,落实监所一日规范化管理和执行批捕跟踪反馈制度,对在押犯进行专门教育7次,法制宣传3次。1996—1997年,与在押人犯个别谈话31次,配合看守所召开人犯大会20次,上法制课10次。
  1998年,开展纠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保证零超期羁押。1999—2002年,重点开展对监管人员、服刑人员执法大检查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实施换押证制度,加强所内监督,实行双人驻所,建立检察官接待制度,进一步开展检务公开活动。2003年,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6份,得到落实。2004年,重点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牢头狱霸,净化监所环境”专项整治活动。2005年,依法纠正公安机关越权办理保外就医案,对公安、法院存在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7项,并全部得到落实。2007年,开展“关于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全县16个派出所监外执行罪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核查中发现脱管、漏管和疾病复查不及时等问题,向执行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被予以采纳。2008年,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落实防止超期羁押各项措施,保证无超期羁押,无安全事故。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对监外服刑人员进行检查。2009年,全面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配合公安部门所内监管秩序,落实防止超期羁押措施,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无安全事故。全年对416名社会服刑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向看守所提出口头建议16次,预警提示120人次,接待在押犯亲属27人次,发出《监外执行犯罪出所告知表》30份。2010—2014年,进行出入所检察2166人次,交付执行检察105次,监所违规违纪检察38次,实施权益保障32次,发出检察建议39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4份。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一受理来信来访
  1979—1988年,受理各类群众来信683件、来访405件,受理举报61件。1989—1990年,设立专门接待室,落实《来信来访岗位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受理各类群众来信263件、来访33件,受理举报98件。1991—2014年,受理各类群众来信878件、来访780件,受理举报536件。
  二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1979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97件。1980—1981年,自办和与公安局、法院联办平反冤假错案48件。1982年,解决群众间重大纠纷5件。1984年,通过对信访案件初查,立案4件,经自侦科查办后,除1件做赃款罚没处理外,其余3件诉至法院后均做有罪判决。1986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1件,自行查办2件,纠正违法1件,纠正处理不当1件。1988年,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与控告申诉科合署办公。至此,对控告申诉案件查处,在处理申诉案件同时,重点放在对控告、举报案件处理上。是年,受理控告、举报经济类案件线索37件,转经济科、税检室17件,其中立案查处3件。1989年,控告申诉案件重点查处控告举报案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全年受理经济类案件34件,自行初查22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2件。1990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0件,其中控告26件,申诉4件,对2起免予起诉案件做撤销免予起诉决定。1991—1992年,控告申诉检察主要对举报线索查处。设立举报线索初查组,对举报线索分类排队以便重点初查。1993年,集中精力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分流。加强对申诉案件复查。1994年,受理申诉案件2件,其中不服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1件,经复查后,均予以妥善处理。1995年,在对举报案件初查过程中,解决并防止矛盾激化案件8件,处理民事纠纷8件。1996—1997年,根据有关规定,控申科对受理各类案件不再实行初查,亦无控告申诉案件。1998—2014年,受理申诉案件267件。
  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0年,检察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履行民事、经济、行政检察职责。至1996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处于摸索、积累、总结经验阶段,进行干部培训、调查研究、强化宣传等基础工作。1997—2004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85件,立案61件,其中提请抗诉31件,息诉101件,经法院改判16件,终止审查7件,建议抗诉9件,执行和解1件,出席再审法庭9次。2005年,制定《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适用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是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4件,立案6件,其中提请抗诉1件,建议抗诉2件,发再审检察建议2件,出席再审法庭3次,经法院改判1件,息诉8件。2006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件,立案10件,提建抗4件,法院改判5件。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2件,立案22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17件,法院采纳17件。2008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12件,立案10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4件,中止审查4件,再审建议1件,息诉2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份。2009年,扩大宣传范围,增强群众申诉意识,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所等部门联系,多渠道、多层面扩大案件来源。严格遵循“敢抗、会抗、抗准”方针,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建议和提请抗诉关,对符合抗诉标准的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全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3件,立案5件,提请抗诉2件,经法院改判1件,制发检察建议2件,息诉1件,终止审查3件,不立案1件。2010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13件13人,立案5件5人,提请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1件。2011—2014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50件51人,立案37件38人,提请抗诉8件8人,法院改判1件。
  第九节 人民监督员工作
  2004年,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选聘7名人民监督员并颁发证书,其中县人大代表3人,县政协委员1人,专业知识人员3人。制定《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为人民监督员配备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发送《征求人民监督员意见函》。至2014年,县人民检察院无“三类案件”(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出现,未进入实质性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无“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人民监督员亦无纠正意见提出。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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