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编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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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869
颗粒名称: 第二十编 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2
页数: 22
页码: 543-564
摘要: 本编记述了天津市宁河县1979年—2014年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人大代表、重要会议、主要工作等。
关键词: 天津市 宁河县 人民 代表大会

内容

1980—2014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9届,选举产生历届人大常委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49次。历届人代会及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职责,对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全民普法等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通过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组织视察调研等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期间,每年开展各种调研,组织代表对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事项和重大人事任命主动行使权力。对代表议案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监督办理,建立与代表联系制度,发挥人大代表的社会作用,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和组织建设,使基层人大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第一章 人大代表
  第一节 代表选举
  1980—2014年,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9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9次。
  一选举办法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届至第五届均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即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1980年第六届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出。
  二选举程序
  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常住人口确定。第六届始,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选举流程摘要:第一阶段:成立换届选举机构、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举日20天前公布选民名单;第三阶段: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第四阶段:投票选举;第五阶段: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二节 代表构成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全县选区131个,各方面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1092人,确定正式候选人367人,经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207人。其中,农民代表125人,占代表总数的60.39%;工人代表15人,占代表总数的7.25%;知识分子代表12人,占代表总数的5.80%;干部代表50人,占代表总数的24.15%;解放军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48%;其他劳动人民代表4人,占代表总数的1.93%。妇女代表38人,占代表总数的18.36%;群众代表64人,占代表总数的30.92%;少数民族代表2人,占代表总数的0.97%。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0人,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妇女代表36人,干部代表38人,农民代表80人,知识分子代表25人,非党员代表53人,少数民族代表3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0人,其中干部代表39人,工人、农民代表83人,知识分子代表36人,党员代表52人,妇女代表28人,少数民族代表2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0人,平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954,代表的选民数为1324。其中,干部代表39人,占代表总数24.38%;工农代表34人,占代表总数21.25%;知识分子代表35人,占代表总数21.88%;其他方面代表4人,占代表总数2.50%。代表中有非党群众代表45人,占代表总数28.13%;妇女代表35人,占代表总数21.88%;少数民族代表1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0人,其中干部代表29人,占代表总数的18.13%;工农代表71人,占代表总数的44.38%;知识分子代表57人,占代表总数的35.63%;其他方面代表3人,占代表总数的1.88%。代表中有非党群众代表51人,占代表总数的31.88%;妇女代表40人,占代表总数的25%;少数民族代表1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0人,其中干部代表39人,占代表总数的20.53%;工农代表76人,占代表总数的40%;知识分子代表69人,占代表总数的36.32%;军人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53%;其他方面代表5人,占代表总数的2.63%。代表中有非党群众代表60人,占代表总数的31.58%;妇女代表44人,占代表总数的23.16%;少数民族代表1人。
  2002年,依照选举法及《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名宁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508人,其中党派团体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29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出的代表候选人479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05人。县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名额190人,因造甲城镇第二选区在选举投票过程中违反选举法第三十八条和《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选举委员会依法宣布此选区选举结果无效,名额暂缺。宁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为189人,其中干部代表78人,占代表总数的41.27%;工农代表76人,占代表总数的40.21%;知识分子代表25人,占代表总数的13.23%;军人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53%;其他方面代表9人,占代表总数的4.76%。代表中有非党群众代表52名,占代表总数的27.51%;妇女代表49人,占代表总数的25.93%。
  2006年11月,提名宁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419人,其中党派团体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29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出的代表候选人390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06人。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名额190人。潘庄镇东塘坨选区选举无效,1名代表名额暂缺。东棘坨镇县人大代表高殿春因故死亡。宁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为188人,其中干部代表81人,占代表总数的43.08%;工农代表81人,占代表总数的43.08%;知识分子代表24人,占代表总数的12.76%;其他方面代表2人,占代表总数的1.06%。代表中有非党群众代表48人,占代表总数25.53%;妇女代表47人,占代表总数25%。55岁以下代表的170人,占代表总数90.4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134人,占代表总数71.27%。2011年11月,提名宁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582人,其中党派团体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29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553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06人。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名额190人,实际选出代表190人。廉桂峰、李若宽、赵年伏3名代表因工作需要调出宁河县,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宁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名额为187人,其中干部代表32人,占代表总数的17.11%;工农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92人,占代表总数49.20%。代表中有非党人士代表65人,占代表总数34.76%;妇女代表48人,占代表总数25.67%;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82人,占代表总数43.85%。
  第三节 天津市人大代表
  1977—2015年,选举产生宁河县出席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9人。
  第二章 重要会议
  第一节 代表大会
  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1980年4月27—30日召开。应到代表207人,实到代表189人,列席代表29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宁河县革命委员会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会议决定宁河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宁河县政府;会议选举产生宁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选举出席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
  (二)第二次会议 1981年8月26—28日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0年度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第三次会议 1982年4月26日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1年度财政决算和1982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就以上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
  (四)第四次会议 1983年2月24—26日召开。应到代表202人,出席会议的代表15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2年度财政决算和1983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就以上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会议通过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关于召开宁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会议选举出席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人。
  二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1984年8月21—23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52人。大会听取和审议第六届县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度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选举产生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第二次会议 1985年5月24—28日召开。应到代表159人,出席会议的代表14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4年度财政决算和1985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原县长张克俊调出,会议选举陈洪林为宁河县政府县长。
  (三)第三次会议 1986年4月8—11日召开。应到代表158人,出席会议的代表15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5年度财政决算和1986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1987年2月22—27日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第七届县政府工作报告、1986年度财政决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第二次会议 1988年3月5—9日召开,出席代表16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度财政决算和1988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作出查禁和取缔赌博的决议;选举宁河县出席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人。
  (三)第三次会议 1989年4月4—8日召开,出席代表16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8年度财政决算和198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增选李丰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四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1990年2月23—26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9年度财政决算和1990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对上述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第二次会议 1991年3月27—30日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发展国民经济第八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并通过《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第三次会议 1992年3月21—28日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宁河县199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1993年2月24—27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第二次会议 1993年4月24日召开。会议选举宁河县出席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人。
  (三)第三次会议 1994年2月20—22日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第四次会议 1995年1月16—19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五)第五次会议 1996年1月2—5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第六次会议 1997年1月21—24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补选赵兰阁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六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1998年1月18—23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第二次会议 1998年3月31日至4月1日召开。选举宁河县出席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7人;审议修改《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第三次会议 1999年1月26—2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第四次会议 2000年1月15—1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199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第五次会议 2001年1月5—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第六次会议 2002年1月21—23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2002年12月7—11日召开。出席代表189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宁河县出席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7人。
  (二)第二次会议 2004年1月5—7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第三次会议 2005年1月12—14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第四次会议 2006年1月4—6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补选刘金波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八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2007年1月7—10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第二次会议 2007年11月29—30日召开。会议选举宁河县出席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7人。
  (三)第三次会议 2008年1月7—9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选举宁河县出席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四)第四次会议 2008年4月10日召开。会议补选李树起为宁河县政府县长。
  (五)第五次会议 2009年1月5—7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第六次会议 2009年3月26日召开。会议补选李若宽为宁河县人民法院院长。
  (七)第七次会议 2010年1月27—29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补选刘克忠为宁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八)第八次会议 2011年1月6—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补选康振河为宁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九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次会议 2011年12月19—23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1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第二次会议 2012年12月7—8日召开。会议选举宁河县出席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人;补选刘志贵为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第三次会议 2013年1月16—17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1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第四次会议 2014年1月14—15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第五次会议 2015年1月15—16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河县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宁河县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报告);并对以上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补选陈元吉、张尔功、张文、孙会国为宁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一机构及组成人员
  (一)机构 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至第五届不设常务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代行使其职能。1980年4月,宁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91年,成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1998年,增设代表联络室。2014年,增设法制室,规格为正处级(县属正局级)。是年,人大常委会内设办公室、代表联络室、法制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6个工作部门。
  (二)组成人员 县人大会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1980—2015年,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9届。
  二重要会议
  (一)常委会会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1990年3月,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宁河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98年3月,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此做修改。1980年5月至2015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266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情况报告620余项,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1700余人次。
  (二)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草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县人代会召开日期、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代表大会列席人员名单、议程等,提出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以及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议程等;对县“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组织视察及其他活动。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一节 法律监督
  1987年,县人大就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三个方面内容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先后走访13个乡镇、7个人民法庭,召开由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等部门座谈会17次。对个别乡镇在结婚登记上擅自提高法定结婚年龄、不够法定年龄者给予登记、离婚案件上升、侵害妇女权益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1988年,通过在全县开展执法大检查决议。1991年,作出关于依法治县决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落实决议精神,分别制定出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1992年,对各部门执法情况进行调查。作出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会同县委、县政府主持召开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动员大会,对落实这项决定作出具体部署,纠正各执法部门“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问题。汇集整理出重点法律法规304部,确定出负责实施单位,编印成册下发各执法部门;听取10个委局落实执法责任制情况汇报;组织43个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责任制自查,重点视察和抽查10个部门。组织召开经验交流大会,推广经验。是年,47个政府部门被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分期分批轮训执法人员1464人。1993—1998年,深化执法责任制得到市委、市人大重视,先后在市委、市人大有关会议上发言4次,16个省市30余个单位到宁河县考察执法责任制。1992—2010年,听取和审议150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评议27个部门的执法工作,召开执法座谈会23次,对《产品质量法》等31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1993年,对俵口、东棘坨、宁河、大贾、造甲城、南涧沽6个乡镇普九情况调研,听取教育局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汇报。要求县政府加强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强化学校管理,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按期完成全县普九任务。是年,各乡镇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基本实现普九达标。1994年,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评议。
  1996年,通过开展三五普法推进依法治县决议、对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核暂行办法。1999年,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2000年,到工商、林业等14个有处罚权行政执法部门,督促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1年,听取司法局关于“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报告和“四五”普法规划的报告,作出关于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决议。
  2002年,先后听取和审议公安宁河分局、工商宁河分局、环保局、民政局关于深化执法责任制,实施法律情况报告,重点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4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003年,专题听取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报告。2004年,组织执法检查组就“黑网吧”问题,对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005年,到县建委等部门就建筑工程质量、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疫情防治、就业与再就业等问题开展执法调研。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五五”普法规划和2006年普法工作安排情况报告,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决议。
  2006年,重点检查《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劳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007年,围绕推进“平安建设”,到公安宁河分局调研;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当年上半年工作报告。2008年,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报告。2009年,听取和审议县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增选人民陪审员议案,做出《关于增选宁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决定》。2010年,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执行情况、县法院关于基层法庭建设情况的报告,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口与计生委等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6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
  2011年,在全面检查验收“五五”普法基础上,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宁河”的决议。2012年,听取和审议公安宁河分局关于交通秩序整顿工作情况报告。组织种子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县法院、检察院工作情况报告。2013年,到苗圃场、板张路沿线、蓟运河堤东杨庄段等点位,开展森林法执法检查,听取县林业局专项汇报。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执法检查,对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年,组织到有关单位就《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环保局专项汇报。2014年,到3家公司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节 工作监督
  1981年,听取县政府关于开展春季植树造林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1985年,听取物价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关于加强物价工作决议。专门听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春节物资供应准备和物价管理、市场情况汇报。春节期间,组织部分代表检查市场物价情况。1987—1988年,两次组织调查组对农村经济合同开展调查,向县政府和法院通报全县经济合同在签订、执行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1993年,到7个乡镇11个村,视察科技兴农五项工程和三个高技术园区的建设情况。1994年,组织调查组对大北涧沽乡个体私营经济进行调查。听取县政府关于宁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汇报。要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管理,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综合服务。1995年,会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作出关于加强宁河县种子管理的决议。1996年,视察22万千伏变电站和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视察县防汛工作。
  1997年,通过《芦台镇总体规划方案》并作出决议。1998年,组织部分组成人员检查全县农作物种子工作。对县粮食储备一库、二库和苗庄粮站粮食储备工作进行视察。1999年,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宁河县保护地蔬菜工程。2000年,对重新修订的县城总体规划做大量的调查研究,针对规划草案中8个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8条,有关部门采纳43条。2001年,就种子法、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2002年,到经济开发区、贸易开发区和5个乡镇进行调研。2003年春夏之际,把战胜“非典”,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突出位置,重视疫情的发展,密切关注政府开展防治。作出进一步动员起来,奋力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和经济发展双胜利决议。2004年,组织调研组,到乡镇、村调研农民增收情况,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化建设,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加大科技兴农、金融支农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实现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等意见和建议10条。
  2006年,对种子法、税收征管法、农药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基层司法所建设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商品房开发建设情况、宁河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宁河县村镇规划建设情况、芦台城区市容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调研。2007年,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情况的报告;对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情况进行调研;视察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2008年,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的报告;对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业等产业龙头企业建设情况、县经济开发区和县贸易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教育发展情况、城中村改造情况进行调研。2009年,围绕县委“保增长、促发展、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就如何从宁河实际出发,探索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招法、新举措,确保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课题,到全县有关乡镇村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健全项目规划等建议。2010年,听取和审议县经济三年发展计划进展情况、宁河新城规划和三个中心镇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到农业局、卫生系统等进行专题调研。2011年,听取和审议县国税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情况报告。2012年,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议案,做出批准决定。听取和审议宁河县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2013年,听取和审议公安宁河分局关于防范打击侵财犯罪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宁河供电有限公司“十二五”期间电力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报告。对社区建设、环境治理、交通道路工程建设等进行视察、调研,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升建管水平,共同建设美丽宁河。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宁河县“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作出决定,批准中期评估报告。2014年,专题听取和审议公安宁河分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三节 决定重大事项
  确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坚持“三个原则”。坚持法定职权原则。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出行使决定权的范围。1980—2014年,常委会针对学习和贯彻宪法、普法、经济体制改革、预算变更、代表选举、县城总体规划等作出决议、决定71项。坚持决定大事原则。除法律规定重大事项外,常委会还对那些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连,与本地区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事项进行讨论,主动行使决定权。先后对减轻农民负担、县城的市容卫生管理、乡村公路维修管理、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等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坚持因事制宜原则。针对有些重大事项具有时间性、区域性的特点,常委会立足本地实际,认真审视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正确运用法律规范,及时捕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层次问题,适时行使决定权,如对物价管理、查禁赌博、种子管理等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节 人事任免
  一任免办法
  1988年,县八届人大常委会改进任免办法,在人事任命议案提交常委会审议表决之前,主任会议采取座谈形式对部分拟任命人员德、能、勤、绩进行考察。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始,由以前的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1991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95年,常委会在人事任免上进行探索,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议案机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后,请拟任命人员到会作表态性发言,然后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1996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对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核的暂行办法。对拟任命人员就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部门专业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不合格人员,推迟任命或不予任命。1998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修改宁河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二干部任免
  1980—1983年,县六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政府部分委办主任、科长和局长34人;讨论决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17人;讨论决定任命并报请上级任命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7人,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13人。1983—1984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张克俊为县政府代理县长,决定免去牛占东、王光军、李荣庭副县长职务,决定任命陈洪林、陈作忠、窦俊华为副县长,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52人;决定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选,任免副院长2人、庭长副庭长28人、审判员22人;免去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人。
  1984—1987年,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6人。其中,决定免去张克俊县长职务、决定任命陈洪林为县政府代理县长,决定任命吴福林、刘焕义为副县长,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41人,任免法院工作人员55人,任免检察院工作人员30人,决定设立大北涧沽和苗庄两个法庭。1987—1990年,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37人;任命法院副院长2人,任免正副庭长5人、审判委员会委员11人;任命副检察长2人。1990—1993年,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3人,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53人,任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40人,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14人。1993—1998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40人,其中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7人,任免县政府工作人员131人,任免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202人。经审查,对1名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未予任命。1998—2002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7人,其中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王瑞祥辞职,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10人;决定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82人;任免法院工作人员123人,决定撤销职务1人;任免检察院工作人员29人。2002—2007年,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8人,其中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5人,决定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55人,任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105人。确定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任命人民陪审员23人。
  2007—2011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辞职2人、委员辞职1人,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11人;接受县政府县长辞职2人,决定代县长2人,决定任免副县长4人,决定任免其他县政府组成人员62人;接受县人民法院院长辞职2人,决定代院长2人,任免副院长5人,任免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102人,任命人民陪审员13人;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1人,决定代检察长1人,任命副检察长2人,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0人。2011—2015年,接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辞职4人,委员辞职1人,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7人;决定任免副县长4人,决定任命其他县政府组成人员58人;任免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106人,人民陪审员67人;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人,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5人。
  第五节 议案建议办理
  一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1981年,宁河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起草《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处理办法(草案)》,在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始,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两类,其中议案的提出须代表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代表议案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经审查后立案,列入大会议程,或交由人大常委会办理。其他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所提出的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县政府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县政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每次会议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议案的处理情况,政府书面报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结果。县人大常委会自1999年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开始,尝试在人代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从未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筛选出几件大家反映强烈或亟需解决、办理难度较大事项,作为“重点督办件”,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在具体督办过程中,通过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专题汇报,组织领衔代表进行专项视察,举行常委会会议进行重点审议,对重点督办件的办理进行全程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至2015年,通过常委会全程监督,“一府两院”办理,大会主席团确定的65件重点督办件(如修建还乡新河杨花桥、津塘运河造甲船闸至西七里海蓄洪区段清淤等均得到解决),代表满意率100%。
  二县内市人大代表议案
  1979—2014年,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选摘:关于实施芦汉公路宁汉界至塘汉公路段拓宽改造工程的建议;关于加强七里海湿地生态资源保护性利用的建议;关于规划实施津榆公路宁河段拓宽改造工程的建议;关于加快审批实施京津合作园区建设规划的建议;关于加快实施滨玉公路改建工程的建议;关于畅通天津未来科技城拓展区与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的建议;关于津宁高速与塘承高速、京津高速联通的建议;关于提高乡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的建议;关于实施海清公路南延工程的建议;关于推进宁河县津东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快建设梅丰公路宁河境内路段的建议;关于加快建设宁塘公路的建议;关于提升改造宁河县公路网的建议;关于七里海湿地周边区域项目审批问题的建议;关于协调解决跨区域公路建设问题的建议;关于七里海湿地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建议;关于协调解决跨区域公路建设问题的建议;关于协调津东和宁东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议;关于将蓟运河宁河城区段改道治理工程纳入市级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议;关于规划天津未来科技城拓展区的建议;关于七里海湿地保护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手续的建议;关于为宁河县出租汽车公司落实小客车牌照建议。
  第六节 联系代表
  1980年始,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通信、电话等多种形式与代表进行联系,向代表汇报工作,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1987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宁河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代表制度》。1998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联系制度作修改。1999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为改进代表工作,制定加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工作意见,健全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接待日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县人大代表组,代表组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活动。常委会每年至少同在基层工作的县人大代表普遍联系1次。不定期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和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或专门讨论某个方面的问题。至2014年,召开座谈会18次,就市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和社会治安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200余条。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常委会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列席常委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集中走访1~2次人大代表,与代表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代表解决工作难题,提高代表履职水平。1980年,宁河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编发《代表通讯》,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情况,介绍代表活动的情况和做法。代表统一活动日制度和会前集中视察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代表参加常委会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搞好服务。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后,每年1次开展代表为宁河发展献计献策活动,征集意见、建议260条。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每年2次集中组织宁河选区市人大代表进行会前视察,为代表参加会议,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每年组织1次宁河选区市人大代表集中学习培训,召开知情通报座谈会,提高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水平。2002年,集中开展代表法颁布10周年纪念活动,县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选民。邀请32名县人大代表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2008年,180名代表深入各自选区,走访选民,听取意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36条。坚持联系代表制度,通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定期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代表知情知政,解决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为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搞好服务。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落实代表统一活动日制度和会前集中视察制度,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第七节 来信来访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对信访件及时通过转办、交办、督办、批办等形式进行处理,属于对县政府、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
  1982—1983年,县人大常委会接待来访群众85人次,收到群众来信77件,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接待代表来访5人次,收到代表来信3件,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县六届第四次会议至县七届第一次会议期间先后接待来访群众120人次,收到群众来信140封。1984—1985年,接待来访代表15人次,来访群众84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4件。1985—1986年,接待来访145人次,来信24件。其中,代表的信访全部办结,并向代表作书面答复;市人大转交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后向市人大作书面报告。1987—1988年,受理代表和群众来信33件,接待来访77人次。1999年,修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暂行办法》。2000—2002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11件次;上级人大交办信访件20件,全部办结。2002—2007年,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00余件次;上级人大交办信访件98件,全部办结。2007—2011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00余件次;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92件,全部办结。2011—2014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68件次;上级人大交办信访件6件,全部办结。
  第八节 乡镇人大工作
  一 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1995年,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全面铺开。由于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此次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1980年以来第一次与县人大换届选举分开。全县选出乡镇人大代表1107人。
  1998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决定,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开始。选民参选率93.51%,提出候选人是应选代表2.2倍,选出乡镇级人大代表1106人。2001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问题决定和关于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决定,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全面展开。经过直接选举选出乡镇人大代表793人。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此后,县乡人大换届同步。2006年,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和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设立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新一届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全面铺开,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完成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选出县人大代表189人、乡镇人大代表786人。2011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一届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全面铺开,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完成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选出县人大代表190人、乡镇人大代表793人。
  二乡镇人大建设
  1994年,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分批分期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制定《宁河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工作试行办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及常务主席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委会指导和法律监督。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为正乡职。
  1995年初,全县22个乡镇全部设立人大主席。1996年,明确乡镇人大工作任务和乡镇人大主席职责。2007年后,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片联系乡镇人大制度,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指导。每年均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参加市、县人大培训,组织召开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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