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6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合同管理
分类号: F322
页数: 1
页码: 259
摘要: 本节简要介绍了中国农村在农业承包制度改革初期建立的合同管理体制。文中主要阐述了生产责任制初期合同管理的改进,明确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并介绍了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情况。
关键词: 合同管理 农业承包 宁河县

内容

一 生产责任制初期管理
  1982年,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提出明确要求,对无故不履行合同者,由大队和公社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法院起诉。1983年,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均要签订书面合同,使合同纠纷明显减少。1986年,全县6.8万份承包合同中格式规范、条款齐全、内容合法合乎政策的合同占47%,以下达任务通知书代替合同的占8.2%,以上缴任务表代替合同的占33.55%,口头协议占总数11.3%。
  二 明确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
  1987年,明确县乡经营管理站负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承包合同指导签订鉴证检查履约、督促兑现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着手建立各村合同档案,指导合同签订,开展合同鉴证和纠纷调解。
  三 合同管理体制的建立
  1989年,明确县乡经管站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的职责。制定《农业承包合同鉴证办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三:级管理、两级仲裁合同管理体制正式建立。这一管理体制延续到2006年。2008年,各乡镇成立财务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签订、鉴证、档案管理。2009年,规定农村各业承包合同档案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管理,年终向乡镇政府移交。
  四 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
  1989年,县乡两级建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宁河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试行)》。2006年,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改组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撤销仲裁委员会。2010年,充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经管站,并在县经管站设立专门仲裁庭。2011年,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乡镇充实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年,接待涉农来访25起,立案仲裁2起,依法纠正违法发包农村土地17公顷,为村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2013年,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1起,接待来访12次100余人次。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河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