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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度建设文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河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1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制度建设文件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1
页码:
440-4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政协制度建设文件、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的情况。
关键词:
宁河县
政协
制度建设文件
内容
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规则
(1993年2月26日县六届政协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县七届政协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订本规则。
一、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二)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基本职能,围绕中共宁河县委的工作中心和各界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全体会议决议,组织委员开展视察和调查活动。
(四)审议通过向中共宁河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变更及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政协宁河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乡镇委局政协联络组的设置、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联络组组长。
(七)任免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周发出通知;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中共宁河县委、县政府关于党和政府大政方针和重点工作的情况通报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协商讨论全县“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4)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审查重要建议案、提案,重要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它报告。
(5)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本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5.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6.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可由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主要任务:
(1)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协商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审查以县政协名义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
议的文件。
(5)决定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组成人选,提出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联络组组长建议名单;
(6)审议批准各项评比表彰结果。
4.本会副秘书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三)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1.座谈会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报请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决定。
2.座谈会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持。
3.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项专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2)听取并讨论重要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4.根据议题需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提前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会议纪要或简报,由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三、文件
(一)凡以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二)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按权限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需要印发、转送和报送的,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1998年6月25日县七届政协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县政协常委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协商议政的质量,发挥人民政协在全县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协商决定县政协重要的内部事务。主要内容包括:
1.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2.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3.增加或变更本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4.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5.决定本届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6.审议、批准本会的重要文件;
7.审查、通过本会提交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重点提案和建议案;
8.听取县政协机关的工作汇报并作出指导。
二、就本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进行协商。
主要内容包括:
1.本县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举措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2.本县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
的重要部署;
3.本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4.中共宁河县委提出的县级领导人选;
5.县人大常委会提议县政协进行协商的重要事项;
6.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县财政预算报告;
7.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全县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通过建议和批评,对本县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方面,进行民主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本县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2.本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
3.本县制定的有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的落实情况;
4.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5.本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勤政、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6.县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意见与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7.协商决定需要提请县政协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常委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
1.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根据“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提交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协商的本县的重大事项;
2.县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问题;
3.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委员的重要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协商,进而形成常委会建议案。
二、议题的管理:
县政协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由办公室协调后拿出初步意见,报主席会议排定并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意见后,制定具体的协商计划,纳入协商程序。议题计划以县政协正式文件下达。
三、常委会会议的会前准备:
县政协常委会会议的会前准备,由县政协办公室根据议题计划和主席会议决定负责进行安排落实。
1.提前一周向与会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期、议题以
及与议题有关的各项要求告知与会人员。
2.县政协常委会会议要坚持“不经调研不协商”的原则。会议召开之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常委和有关专委会围绕议题进行调研,掌握充足的第一手资料。
3.根据议题内容,常委会会议安排重点发言人,根据需要召开预备会议协调发言内容。发言人应提前拟好发言提纲,防止会上“有感而发式”的发言。
4.根据议题内容,于会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函告与议题有关的党政主管部门,以便使其作好情况说明的准备工作并届时出席会议。
四、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由主席会议确定;
2.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常委会会议视议题内容,由主席会议确定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听取意见。
4.各专委会主任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部分委员列席会议。
5.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提倡畅所欲言,保证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发言要力求简练中肯、实事求是,建议切实可行,避免空泛议论。
6.会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会议程序、议题内容主持会议,避免临时增加、减少或变更程序和议题。
7.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半数以上到会才能举行。常委在接到通知后,要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届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或需要中途退会,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8.常委会会议的出勤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进行统计,每半年公布一次。常委连续二次缺席,由秘书长或驻会副主席向其传达会议内容,征求意见。
9.常委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后工作:
一、会议由政协办公室安排专人作记录,并于会后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阅签发。
二、会上提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建议,可以形成建议案,并以县政协正式文件形式转递有关方面办理。转递工作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
三、县政协办公室要加强同党政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会议提出的意见、建
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并迅速进行反馈。
四、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资料的收集与存档,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宁河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5年12月21日县六届政协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县七届政协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49条之规定,县政协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政协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和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县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产生。其组成人选由县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需要调整,按组建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小组进行活动,组长由本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各次会议和平时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集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定。
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年度末应作出工作总结,向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同中共宁河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县政协委员的联系,
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县政协机关设立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协宁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1995年12月21日县六届政协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县七届政协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县政协委员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本县的重要事务及群众生活重要问题,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要加强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第二章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其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负责向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主体作用。
第七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委员会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研究、与承办单位定期联系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下年度应继续督促办理。
第八条 对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
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主持。提案委员会设一名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县重大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书写提案要用县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委员联名提案的发起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以团体名义提出提案的,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作为一般的意见、建议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涉及重要问题的重点提
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阅。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送有关单位承办。全会期间的提案,送政府办公室集中办理;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作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并对提案者作出负责的答复。
一、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要及时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予采纳的,要逐件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办理政协提案,应当有领导分工,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承办单位应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
五、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文答复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部门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对建议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复文。
第十九条 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重点督办。对于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点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宁河县政协提案审查实施细则
(1998年10月30日县七届政协第7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提案审查工作是提案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使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根据《宁河县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政协提案的含义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换届时提案委员会未产生前为提案审查委员会。下同)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提案人资格的审查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履行政协职能,进行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下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1.县政协委员和在本县的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或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3.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4.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按界别、小组或联界、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三条 提案内容的审查
1.提案应反映大事。大事就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本县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和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的重要问题。
2.案由要明确。案由即提案内容的概括,要精炼准确,以标题形式来表示,或叫作提案的主题。
3.内容要具体。提案反映的内容要持之有据,言之有理,实事求是,分析清楚,逻辑性强。
4.建议要可行。必须针对案情,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所提建议应具有实施的条件,可能和便于承办单位操作。
第四条 提案书写格式及要求的审查
1.提案应在统一印制的提案专用纸上书写,纸上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总编号、类号、审查意见三项除外)。书写工具为毛笔或钢笔,字迹要清楚、整洁。
必须提交原件,不能用复印件替代。
2.提案要一事一案,切忌一案多事。否则不仅问题讲不清,也无法确定承办单位。
3.以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不予立案的掌握及处理
1.提案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利于社会稳定、影响安定团结的,不予立案,向提案人解释说明。
2.提案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内容的,不予立案,向提案人说明后,送有关部门参考。
3.提案反映民事争议、司法诉讼的,不予立案,建议提案人按法律程序反映解决。
4.提案反映企事业单位之间纠纷以及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内部事务的问题不予立案,可向提案人说明,按来信处理。
5.提案纯属反映委员个人或其亲友、同事生活工作困难的不予立案,向提案人解释说明,可按来信处理。
6.提案内容空泛、立意不清,所提建议不便操作的不予立案,可退还提案人充实、补充后重新提出。
第六条 审查办法
1.初审
提案收到之后,首先进行初审。在大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组进行初审;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时要提出能否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初审的程序是:审查提案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登记,分类统计;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本《细则》第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将筛选出的提案送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汇报初审情况。
2.终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提案的审查为终审。其办法是: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中审查,对准予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确定承办单位,并向主席会议提出重点提案的建议,审查后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3.汇总审查意见,作出提案报告。每届第一次全委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总审查,并提出办理要求。提案委员会成立后的提案审查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七条 本《细则》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宁河县政协委员视察简则
(1994年9月27日县六届政协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组织委员视察既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政协知情出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全面推动本县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通过深入实际,全面了解情况,加深对国家方针政策的理解,同时,对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简则》。
一、视察题目的选定
第一条 政协委员视察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县政协全体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
第二条 视察题目一般由各专门委员会于年初根据自身的工作内容提出,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视察题目要有针对性。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要报请分管主席和秘书长批准。
二、视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协委员视察,原则上应由各专门委员会独立实施。
第五条 委员视察工作主要是对本县某单位或某系统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或某些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视察对象,应基本代表视察内容所要了解的情况。每次视察都要选择一、二个重点问题或重点项目,了解并研究一些问题,提高视察的质量。
第六条 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视察工作的协调配合。办公室应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确定的视察题目和时间,进行综合平衡,经协调后排定具体日期。每次视察的内容和时间,要提前3—5天通知被视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做好准备。通知的下发,车辆、食宿的安排等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七条 委员视察一般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分管副主席带队。
第八条 委员视察一般应做新闻报道。
三、视察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 视察结束后,要组织委员座谈视察印象,就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视察结束后10天内,应写出书面视察报告。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办公室分别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委员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视察报告的撰写,内容要翔实,要有一定的深度。重要的视察报告,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后转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也可经进一步完善后形成主席会议或常委会建议案,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政协宁河县委员会
乡镇委局政协联络组工作简则
(1999年9月18日县七届政协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委局政协联络组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制度,使联络组工作进一步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联络组是组织所在乡镇委局行政辖区内的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组织形式,是基层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协委员活动的载体。要事事处处反映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使民意得以上达和实现,使上情得以下传和贯彻。
第三条 联络组遵照《政协章程》和《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在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和所在乡镇委局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政协宁河县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和委员较多的委局,设立政协联络组。
第五条 联络组设组长一人,一般由乡镇委局主管党务的副书记或副局长
担任。副书记或副局长不是县政协委员的,可由县政协聘为特邀政协委员。联络组组长负责联络组的日常工作,参加县政协有关会议。
第六条 联络组的设置和组长职务的任免,须征得本单位党委同意,经县政协常委会会议批准。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联络组在所在的乡镇或委局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宏观献良策,微观办实事活动。
第八条 联络组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及本乡镇、本部门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在指导思想上要和党委、政府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力。
第九条 联络组要定期组织全体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学习邓小平理论及政协知识、统战理论,提高全体成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联络组要向全体成员及时传达县政协常委会议精神,及时完成县政协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联络组要经常组织委员紧紧围绕全县和本乡镇、本部门的“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座谈活动,要积极参加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推动本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章 制度
第十二条 为保证联络组活动正常开展,富有成效,克服随意性,增强自觉性,各联络组根据县政协和本乡镇、本部门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年度活动计划及保证措施,并将计划和措施报县政协专委办,以便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联络组每半年至少组织全体成员进行一次活动;组长要事先准备好活动内容,认真组织好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写出活动报告。
第十四条 各联络组要认真组织委员列席参加本乡镇、本系统的重要会
议,以知情出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联络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活动制度和纪律,按时到会,有事要事先请假,对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委员有关制度处理。
第五章 领导
第十六条 各联络组活动前,要将活动议题、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向党委汇报,征得同意,得到支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
第十七条 联络组每年要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同时,每年要邀请党政主要负责人到联络组通报一至二次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情况,为联络组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县政协和专委办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各联络组参加活动,帮助指导工作,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把联络组的活动扎实有效地搞好。
第十九条 每年县政协以片为单位召开联络组组长工作汇报会;召开全县联络组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总结安排工作,推动联络组工作再上新水平。
宁河县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试行规则
(1995年5月4日县六届政协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副秘书长负责分管各科室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副主席报告的问题,要经过秘书长审核。
(二)以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三)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各界人士座谈会的准备工作。向主席、副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起草有关会议的文件。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围绕政协基本职能,讨论研究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会议
(一)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3)协商讨论本会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关系。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专职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布置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各界人士座谈会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2)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精神。
(3)听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办公室各科的主要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
(4)协调和处理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
(5)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三)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在讨论中遇有重大分歧,除紧急问题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四)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通知。
(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六)会议均作记录。
(七)专委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秘书长会议,与议题有关的科长列席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四、本工作试行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政协宁河县委员会政协委员守则
(1995年9月28日县六届政协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二、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遵守政协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和义务,积极推进本县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四、关心、研究国家大事,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不参与非组织活动。
五、以自身的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宁河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不违法、不犯法。
七、认真阅读县政协的各种文件,执行县政协的各项决议,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政议政,勇于建言献计。
八、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团结和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争当本岗标兵。
九、加强与所代表界别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搜集社情民意并及时向县政协反馈。
十、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
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宁河县政协关于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执行请假制度的规定
(1999年1月5日县七届政协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协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保证县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的出勤率,提高政协工作质量,增强县政协委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县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县政协建立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出勤登记制度。委员参加会议或活动实行出勤登记,每季度将出勤情况向全体委员通报。
三、县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会议或活动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杜绝会议或活动期间不经请假擅自退场的现象。
四、遇特殊情况,委员不能按时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或其他综合性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专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或其他专业性会议的向专委会主任请假,经批准方可不参加。
五、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县政协会议或活动的由秘书长或专委会主任向其传达有关会议或活动精神,询问情况,征求意见。
六、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参加县政协有关会议或活动,给予警告。连续五次不参加县政协有关会议或活动的,视为本人放弃政协委员职务,由政协组织宣布除名。
七、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后施行。
知识出处
《宁河政协志》
本书收录了宁河县各界人民代表,政协宁河县委员会组织.,政协宁河县委员会工作,会议,提案工作,调查研究,视察工作,咨询服务,特邀监督员工作, 信息工作,文史资料工作等章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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