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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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6717
颗粒名称: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六
分类号: D921.11
摘要: 本文介绍了询问和质询的特点和程序,重点讲述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时间、对象、答复等具体内容。文章还指出了询问和质询的区别,包括监督力度、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等方面。
关键词: 询问 质询 特点

内容

十七、询问的特点和程序
  关于询问的特点。根据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有三个特点:1.询问时间特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是在会议期间提出,而被询问对象也是在会议上答复或者说明情况,会议以外的其他时间了解情况的行为不属于询问的范畴。2.询问方式灵活简便。相对于质询而言,询问的方式灵活简便。提出询问没有人数限制,能否提出询问也无须经过某种决定程序,同时询问的方式主要是以口头形式,因此询问容易操作并能产生积极良好的监督效应。3.询问内容广泛。询问的内容虽然主要围绕正在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但内容仍具有广泛性。询问的问题可以是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一般问题;可以是议案或者报告中没有写清楚的内容,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写进去的内容;既可以是关于人的问题,也可以是关于事的问题等。
  关于询问的程序。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询问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询问主体。参加审议议案或报告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权提出询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既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问题,也可以几个人联合起来提出问题。2.询问时间。人大常委会在开会审议议案或报告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由于是在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对议案或报告所涉及的机关负责人提出问题,因而可以说是当众询问。因此,询问一般采用口头方式。询问通常是在大会上进行,避免分散询问可能导致问题的重复。3.询问的对象。人大常委会询问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的询问对象视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所涉及机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4.询问的答复。监督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提出问题后,通常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当场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说明原因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
  十八、质询的特点和程序
  关于质询的特点。质询同询问相比主要具有三个特点:1.在监督力度上,质询要强于询问。质询对被质询对象来说有一定的约束力,质询中的“问”不是询问而是质问,不仅需要被质询对象回答与其相关的不适当行为、议案或报告中不妥当部分,而且还带有责成纠正并追究责任的意味。2.在监督程序上,质询要比询问更严格。询问主要是以口头方式提出问题,对提出问题的联名人数没有要求,对答复也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同时更没有规定审议表决的程序;而质询有联名要求的限制,需要严格的书面形式。3.在监督结果上,质询较询问更严重。回答询问没有特别要求和标准,一般也不会引发特别严重的后果;而答复质询,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方式,都要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进一步质问。如果对答复不满意,需要再作答复且又不满意时,可能面临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启动或撤职罢免程序的启动。
  关于质询的程序。监督法明确规定了质询的程序。一是提出质询案的主体。质询包括人大代表的质询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人大代表在列席常委会会议时,不能提出质询案,也不能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联名提出质询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单个委员不能提出质询案,联名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也不能提出质询案。二是提出质询案的形式。质询按照提出形式不同,可分为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这就是说,若以口头形式提出,则按询问处理。三是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一般是一个质询案只针对一个质询对象,若几个质询对象提出质询,则应当分别提出质询案。四是质询案要明确所要质询的问题及内容。质询案应具备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三大要素。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质询案的答复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质询案的受理、答复方式、听取口头答复和印发答复情况报告给人大常委会会议四个方面。(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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