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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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6682
颗粒名称: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五
分类号: D624
摘要: 本文章解读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中的执法检查监督内容,包括执法检查监督的对象、特点和内容等。执法检查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其特点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目的是督促法律、法规的实施。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 河东区

内容

十四、执法检查监督的特点
  (一)执法检查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监督法第五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对象是“一府两院”。
  (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本质的区别。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根据监督法,人民检察院也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的对象,二者的监督在性质上不同。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机关的监督;二是执法检查监督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三)执法检查监督的目的是督促法律、法规的实施。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以后,实施是关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是重要方式。
  十五、执法检查监督的内容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为人大常委会每年的执法检查提出了具体的选择标准。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视为“重大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监督的内容。一是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十六、执法检查监督的程序
  (一)拟定和通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监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一般包括的内容:一是检查的内容和时间。检查内容是指拟定要检查的某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明确检查的重点,说明执法检查要达到的目的。检查时间是指某部法律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执法检查报告何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检查的对象和组织。检查对象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检查组一般由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可以吸收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三是检查的步骤和要求。围绕检查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既要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也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执法检查组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二)实施执法检查。一是执法检查前的准备。执法检查组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其次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二是执法检查开始后,检查组要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方面的汇报,了解法律实施的基本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一府两院”改进执法工作。
  (三)撰写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四)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作出决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或者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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