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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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6649
颗粒名称: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四
分类号: D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河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包括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等形式。在预算监督方面,需要重点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的内容,包括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同时,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关键词: 审计工作 常委工作 河东区

内容

十、计划和预算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一)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监督的规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预算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审计法》第四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都对本条作出了规定。
  (二)计划和预算监督中的几个关系问题。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计划和预算监督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监督的规定与上述规定间的关系。根据监督法第二条第二款,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是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十一、计划监督的法定形式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的监督,主要有三种法定形式:1.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法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2.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监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3.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监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十二、预算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一)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监督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对预算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主要有三种:1.审查和批准决算。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十三、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法第四条和监督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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