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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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6614
颗粒名称: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三
分类号: D630.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原则,包括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还介绍了确定议题的主要途径,包括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等六个途径。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包括制定计划、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汇总意见提供材料、听取和审议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等步骤。
关键词: 专项工作报告 议题确定 河东区

内容

七、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原则
  监督法第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三条原则。首先,人大常委会应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和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要抓住“一府两院”工作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其次,人大常委会应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行使监督职权中,要代表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这就决定了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监督中,应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督促其改进工作,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第三,人大常委会应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抓住“一府两院”工作中关系社会普遍关注及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和纠纷发生;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八、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主要途径
  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六个主要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是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即一定时期社会普遍关注的前五项列举事项的其他问题。此外,“一府两院”可以向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一)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一是人大常委会按照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原则和途径,制定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年度计划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以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年度计划的制定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监督法的这条规定,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充分了解“一府两院”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便于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有针对性地意见和改进措施,提高审议质量。
  (三)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意见,提供专题材料。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做好审议的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是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人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两院”由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二是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三是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四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要求下列文件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1.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2.人大常委会对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3.“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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