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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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6574
颗粒名称: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二
分类号: D03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监督法共9章48条,主要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内容,也是每年要按照计划、有重点开展的监督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坚持依法行使、集体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接受人民监督和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关键词: 河东区 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

内容

五、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共9章48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是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章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至第八章是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其中,第二、三、四、五章是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内容,也是每年要按照计划、有重点开展的监督工作。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但他们不属于经常性的、按计划开展的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开展的经常性监督,就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六、如何正确理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五个原则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的首要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和法律效力。
  (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根据这一原则,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或决议。主要体现在:(1)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2)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3)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4)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监督法中有多处规定,主要有:(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研究处理;(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四)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是国家机构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面。监督法中有多处体现:(1)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3)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4)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5)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6)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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