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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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6506
颗粒名称: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之一
分类号: D920.5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监督法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贯彻实施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监督法是我国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对于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监督法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内容

一、监督法的制定背景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监督。它在我国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为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监督法的酝酿、起草,直到2006年8月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期间历经了20多年的时间。监督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立法原则。监督法的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法的指导思想
  监督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基本精神,是监督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三、监督法的基本原则
  监督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监督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贯穿于监督法的始终,并具体体现在监督法的各项制度中。根据监督法,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使监督权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原则,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和向社会公开原则。
  四、贯彻实施监督法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机关领导入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是处理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不代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代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案件,也不干预“两院”对具体案件的依法处理。
  三是处理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与维护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关系。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人大常委会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大工作准则,真正代表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大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要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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