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查封被告人财产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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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6457
颗粒名称: 首次查封被告人财产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分类号: D63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锦禄故意伤害一案中,首次采取查封被告人财产的做法,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给付,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名下住房一套,以防止空判现象发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查封被告人财产 被告人赔偿

内容

本报讯 日前,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审理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则,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刑事审判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锦禄故意伤害一案中,首次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采取查封被告人财产的做法,充分利用司法强制手段,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称,2007年2月8日21时许,在本市河东区向阳楼附近的红云坊歌厅内,被告人王锦禄因故与被害人李华等人发生矛盾,王锦禄回家拿菜刀后再次返回该歌厅,将李华、李明、刘溪润砍伤。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华右手腕及手部操作程度为重伤、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明头顶部和面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溪润左上肩软组织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2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之妻拒绝被告要求其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并表示其不具备帮助被告人赔偿的能力。庭审中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没有能力给付。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名下住房一套,运用诉讼强制度手段,防止空判现象发生,避免被害人上访闹访,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审理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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