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东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禁用公款消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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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5448
颗粒名称: 关于河东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禁用公款消费的规定
分类号: D63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规定要求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日午间、值班时、公共场所饮酒,也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处罚。该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解释,自2007年2月13日起实行。
关键词: 河东区 党政机关 公款消费

内容

根据中央和市、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禁酒和禁用公款消费的规定。
  第一条,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禁令。
  1、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接待外事任务除外)。
  2、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3、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4、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5、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6、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7、严禁用公款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洗浴等场所消费。
  8、严禁借用任何名义用公款超标准请客、大吃大喝等不正当的消费行为。
  第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半年党政目标管理奖;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年终评优资格,并扣发全年的党政目标管理奖;对情节严重者,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对酒后驾车者,除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外,一律扣发全年党政目标管理奖。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用公款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洗浴场所消费或因个人不检点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查处者,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对上级管理部门已作出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区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3日起实行。
  监督电话:24223091
  中共河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河东区委组织部
  河东区监察局
  河东区人事局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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