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余名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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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2885
颗粒名称: 一万余名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分类号: F24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该制度自2003年2月下旬开始实行,已累计发放10000余个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租售摊位等。
关键词: 天津市 再就业 下岗失业

内容

本报讯 作为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重要举措,天津市在2003年2月下旬开始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2003年3月13日,来自常州道街道的周凤妹领取了编号为200020002001的再就业优惠证,成为河东区第一个领证人员。此后,不断有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3年多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0000余个。
  截至2005年9月底,全区已有10784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其中自谋职业的有5012人,占46.5%。仅今年1至9月份,劳动保障部门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602个,其中自谋职业的有1752人。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为400名失业人员发放了总额119万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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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凡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一、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以及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女性年龄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失业人员。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失业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取证人员将享受多项优惠政策:持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构审核后在一定期限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持证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持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在新办贸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可免交各地方行政收费和市场管理费;持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一定数额内的财政全额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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