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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监督支持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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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1401
颗粒名称:
在人大监督支持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分类号:
D925.5
摘要:
本文讲述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指出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在目的、法律保障、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强调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大的联系,促进公正司法。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监督
法律监督
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民主制度。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大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可以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检察工作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在我国政治体制下对人大“权力监督”和检察“法律监督”的准确定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大与检察机关同为国家监督机关,两者的监督职责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首先,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次,两种监督都具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性。对于检察监督,法律一方面从组织机制上,以检察长本级人大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并提请同级人大批准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确立的双重领导体制,提请人大任命的检察员必须是中共党员,从而保证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在权力职能上,法律又赋予检察机关刑、民案件抗诉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以及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权,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
我们同时更应当看到,这两种监督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大监督是上位监督,检察法律监督是下位监督。人大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权就是在人大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也不应独立于人大监督,而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必须接受人大监督;第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法律实施的一切主体、一切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检察机关作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监督,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对已经发生的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法律程式化的监督。第三,从监督的效果上看,人大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只具有请求建议的性质。人大所实行的监督是实质性的监督,具有终局裁判的性质。而检察机关的监督,仅是从程序性上引起有关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重新审查。有关机关审查的结果如何,不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意志,检察监督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对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们河东区检察院全体干警,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自觉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一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以体现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准则。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具体实施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
二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意见,可以避免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取信于民。
三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可以使广大的检察干警,全面、准确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切实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工作依法进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结合我们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完善以下一些做法:
1、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制度,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通报情况,接受监督。每年一度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检察院工作报告,我们都广泛听取意见,多次修改,向大会提交报告后,我们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几年来,我们就“检务公开”、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并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内部教育活动以及检察院改革和自身建设等情况,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汇报。
2、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我们先后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和内司委对我院办理的不捕、不诉、撤案、不立案及严打中专项案件等办案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区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执行。
3、我们把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倾听代表意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近年来,我院向200余人次人大代表及部分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中,我们还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针对性。我们还邀请人大代表出席公诉人的考核庭,参加对检察官出庭工作的评议。
4、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坚持依法办理,认真及时反馈。我们把积极办理人大交办的事项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人大交办的事项进行归口管理,统一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分流、督办和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大。
5、积极接受人大对检察院人员的监督。对提交人大任命干部时,我们在认真做好述职报告的同时,要提前将有关人员的简历和工作情况递交人大,便于人大全面了解检察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使用情况。
6、建立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参与对办案实施直接监督的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今年5月,我们在全区范围内聘请了包括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4名同志担任我院的人民监督员。
实践证明,我们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保证了检察工作坚定的政治方向,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今后,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这条基本经验,要不断地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努力为开创河东区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知识出处
《今日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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