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管理 依法征收排污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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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0574
颗粒名称: 加强环境管理 依法征收排污费
分类号: X3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家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是针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环境补偿费用,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申请减免排污费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经过环保、财政、价格等部门的审核和批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将受到罚款和停业整顿等处罚,对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关键词: 河东区 环境管理 排污费

内容

国家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排污费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的环境补偿费用。征收排污费是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不属于罚款。根据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这个规定,凡坐落在我区的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学校、社团、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都在征收排污费的范围之内。
  排污者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排污者若想减免缴纳排污费,首先应提出申请,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之日起30天内;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在30天内由环保局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应当于30天内给予书面批复。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排污费。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环保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环保部门可以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至3倍的罚款,并在报有区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环保部门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排污者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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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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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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