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排污费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的环境补偿费用。征收排污费是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不属于罚款。根据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这个规定,凡坐落在我区的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学校、社团、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都在征收排污费的范围之内。
排污者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排污者若想减免缴纳排污费,首先应提出申请,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之日起30天内;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在30天内由环保局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应当于30天内给予书面批复。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排污费。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环保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环保部门可以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至3倍的罚款,并在报有区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环保部门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排污者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