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枉不纵 科学鉴定骨龄 有法有据 少年犯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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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0532
颗粒名称: 不枉不纵 科学鉴定骨龄 有法有据 少年犯获减刑
分类号: D92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河东区法院为证实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成年,进行了骨龄鉴定,并依法减轻其刑罚,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被告人陈某因早婚,被父母虚报年龄,实际出生年份为1987年。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关键词: 河东区 法院 骨龄鉴定

内容

本报讯 区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过程中,为证实被告人提出的因犯罪时并未成年而希望依法减刑的诉讼请求,为被告人陈某进行了骨龄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对其减轻刑罚,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有效地防止了错判的发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区法院近日在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马某某共同抢劫一案时,被告人陈某提出为了早婚,父母为他虚报两岁,实际出生年份并非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载明的1985年,而是1987年。主审法官认为,若被告人陈述属实,则其在犯罪时实足年龄尚未满18岁,依照有关法律应予以减刑。为查证陈某是否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做到不枉不纵、刑罚适当,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进行骨龄鉴定,以此确定其真实年龄。由于做骨龄鉴定需要拍摄10张X光片,为避免一次大量受到X光的辐射而损伤身体,承办人员分两次带领被告人陈某到公安医院和在外环线附近办公的市公安局某处进行X光片拍摄。公安机关鉴定结果最终证实被告人陈某在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为此,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对陈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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