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在总则一章中指出,制定本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为了配合大家学习《行政许可法》,区法制办编制了行政许可法解读,分章节陆续刊登,供大家参考。
行政许可法出台前前后后
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始终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立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2003年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表意见。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作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