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后语真情感化温情告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9963
颗粒名称: 法官判后语真情感化温情告诫
分类号: D915.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区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推出法官判后语这一新形式的原因和具体实施情况。
关键词: 未成年罪犯 法律评价 判决书

内容

刑事裁判文书体现了对既定犯罪的法律评价,但判决书的内容论理部分过于专业化,法律术语专业性也较强。由于许多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大都欠缺法律知识,不能很好地解读裁判文书,对于读懂判决书并很好地执行判决有一定的难度。裁判文书体现理性的思维,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欠缺以情感人的空间。为此,区法院于2002年5月针对未成年罪犯推出了判后语这一新形式——
  2002年5月,区法院在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李某、张某盗窃一案中首次实行了法官判后语的做法。该案的4名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且系在校生,因犯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审理中,区法院审判人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危害、后果等特点,对判决书的结构、形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判决的同时首次在判决书后附上了法官判后语,对本案适用法律、未成年人在服刑时应注意的问题一一进行了既温情又不失严厉的告诫。这一新做法一经推出即受到未成年被告人及家长的欢迎。
  刑事裁判文书体现了对既定犯罪的法律评价,但判决书的内容,特别是论理部分过于专业化和高度概括,法律术语专业性较强,许多当事人及公民由于欠缺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很好地解读裁判文书。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罪犯读懂判决书并很好地执行判决更是有一定的难度。同时裁判文书体现了理性思维,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欠缺以情感人的空间,判后语这一形式较好地提供了一个以案讲法、以情感人的平台。
  多年来的审判工作实践让区法院的领导及一线审判员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往往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后都对“犯罪”没有概念。如果只是让他们被动地执行判决,而不让他们从思想上有深刻的认识,那么就难以保证他们以后不重新犯罪。法官判后语有针对性的评说既能够起到唤醒失足未成年人自省并对他们进行一次法制教育的作用,也能教育未成年人家长,督促家长与孩子之间多沟通,加强对子女的帮教工作。判后语从法官教悔、案件适用法律以及判刑后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向被告人和家长作了忠告,使家长能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帮助,同时也达到了法制宣传的目的。判后语从五个部分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一是法官忠告,法官结合案件特点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成因,鼓励被告人早日重新站立起来,做一名守法公民,同时也希望家长汲取教训,多与孩子沟通,加强对孩子的思想教育;二是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解释;三是结合案件的特点对如何正确理解刑罚进行说明;四是明确向被告人及家长说明了缓刑考验期限内应遵守的规定;五是告诫被告人如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犯罪应承担的后果。在2002年8月唐家口街道举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讨会上,区法院审判员在对两名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时,发现两名被告人均能遵循判后语的告诫认真反省自己的过错,自觉接受改造教育。2002年度区法院对10余件案件附加了法官判后语,2003年已在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实行了此项制度。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刘辰
责任者
周学庆
责任者

相关机构

河东区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河东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