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1岁的张某与老伴儿刘某都没有职业,早年张某的原配妻子在大儿子3岁时因病早逝,张某与刘某再婚后生有6个儿子,大儿子自幼与祖母一起共同生活至结婚。六年前张某夫妇曾许诺将自己名下的两间私产房屋留给大儿子和三儿子各一间,但后来又将上述房屋均过户到小儿子名下。64岁的大儿子和三儿子都认为占了父母便宜的小儿子应多尽赡养义务,因此与父母形成积怨,停止供给父母赡养费,致使老人生活陷入困境。张某夫妇找到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中心考虑张某夫妇年岁较大不宜出庭,便安排律师到老人家中进行询问、制作谈话笔录和委托手续,并为两位老人无偿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在调解无效后,支持张某夫妇以赡养为由将大儿子和三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按时给付赡养费。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大儿子和三儿子每人每月给付张某夫妇赡养费40元。此案的判决教育了家庭的其他子女,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有效地缓解了因赡养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把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法制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以来,该中心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通过非诉调解、上门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形式开展为老维权工作,使那些有合理诉讼请求又无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也能打得起官司,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针对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老年人家庭纠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尽量进行非诉代理和调解,通过调解加强对子女的教育,树立敬老、爱老、尊老意识;对一些身体状况较差、居住偏远、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律师提供上门服务;对确实需要诉讼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为老年人提供从立案到出庭直至结案的全过程法律服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法律中心还要求工作人员要尽最大的努力为老年人简化代理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奔波。仅今年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老年人法律咨询300余件,代理涉老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21件,为高龄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13件,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经济原因没有聘请委托代理人且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社会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