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为何屡屡被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9550
颗粒名称: 自行车为何屡屡被盗
分类号: D926.3
摘要: 本文章介绍了河东区检察院对盗窃自行车案件的综合情况分析,包括案件特点、作案方式、犯罪对象、作案手段、作案时间和地点等,并总结了导致自行车被盗案件多发的原因,包括地下赃车交易的存在、住宅小区没有存车处或不能满足需求、物业公司对进出人员管理松懈、失主防盗意识差、车主丢车后不积极报案等。
关键词: 河东区 盗窃案 检察院

内容

近一阶段,我区连续发生多起自行车被盗案件,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区检察院结合近日提起公诉并已做出判决的一系列盗窃自行车案件,对盗车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综合情况分析。
  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盗窃自行车的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一、被告人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均偏低。被告人多为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男性。在案件中,被告人最小的16岁,最大的33岁。被告人文化程度多为初中、技校、中专文化,文化程度不高,且家庭生活条件一般。这些盗车者多为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之人,无正当的经济来源,终日游荡于社会。二、作案方式雷同。盗车者一般结伙作案,人员较为固定,且分工明确。从审结的四起案子来看,有三起案件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只有一起案件是一人所为。三、从犯罪对象上看,被告人所窃车辆主要是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和日产自行车,普通的国产自行车失盗情况较少,在这几起案件中没有涉及。四、从作案的手段看,使用工具较先进。被告人所使用的多为大型断线钳和日本产的小型断线钳。据被告人交待,使用这两种工具,一般的车锁均能断开。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手段一般为钥匙兑锁法,被告人王某连续四次盗窃四辆电动自行车均使用该方法。五、从作案的时间、地点上看,多选择在夜间。被告人多选择在晚10时到凌晨3时,此时人们一般已经入睡,盗窃行为不易被察觉。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住宅小区,尤其是没有存车处的小区。这些小区车辆无人看管,在户外随意放置,容易失窃。但也有的被告人认为“最危险的时候就是最安全的”,选择在白天人多时作案。如王某选择在上午8时至下午3时之间的公共场所作案,其在兑车锁时别人以为他是在开自己的车。银行门口,报刊亭附近停放的车辆是他的作案对象。失主大多误以为停放在众目睽睽之下的公共场所就是安全的,但被告失充分利用了这一点进行盗窃,且屡屡得手。
  在对这些案件分析后,区检察院认为导致自行车被盗案件的多发性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地下赃车交易的存在。目前,有一定数量的人购买旧自行车、电动车,收赃者、销赃者为盗窃者实现了经济目的,于是形成了偷车卖车的“供销”链。有的不法分子专门收购赃车进行转卖,也有的把赃车进行重新装配,改头换面再出售。个别修理自行车的人也参与其中。杨某等三人所窃6辆电动自行车及4辆日本车均以低价销赃给收车人,其中一辆售价1422元的电动自行车仅以80元出手。被告人王某所窃4辆电动自行车均能得以销赃,价值1200余元至1900余元的电动自行车以每辆100—150元脱手。一宫、西市大街一带的不法收赃分子已经成为某些盗窃自行车人的经济利益实现地。区检察院建议对于这些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对收赃、销赃者的打击力度,让盗窃自行车无法流通。二、住宅小区没有存车处或者不能满足需求是一个丢车的重要原因。另外,物业公司对进出人员的管理松懈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大量散放在外无人看管的自行车车成为犯罪目标。同时很多失主防盗意识差,如有的人把车放在公共场所误以为很安全,或将车放在路边去办事、买东西、说话,以为人在眼前不会出事,但往往就是这样造成了丢车、丢包等案件的发生。三、车主丢车后不积极报案。在杨某等三人的案件中,被告人交待盗窃日本车几十辆。但是由于失主没有报案,无法从法律认定此犯罪,也无法将车辆归还车主,不能对盗车者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削弱了打击盗车犯罪的力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认为丢了车值不了几个钱,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利于社会的整体治安形势的好转,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是在放纵犯罪。区检察院呼吁被盗失主,丢车之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赵文静
责任者
王健
责任者

相关地名

河东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