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监督机制实质和性质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地确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质就是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权力的制约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从监督制约的目的看,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约机制,是为了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二是从监督制约的效果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机制既有利于管理国家事务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又有利于实施决策的效率。三是从监督制约的机制看,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约制度是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实行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中制约,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居主导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同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几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它同其他国家机关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制约,同时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对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我国宪法的立法本意上所讲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在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的情况下相对于行政权、审判权的独立。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可划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宏观整体监督和检察机关的具体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是一种宏观的、带有决策性质的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是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的,主要监督本级的“一府两院”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两院”的工作报告,通过权限监督、人事监督、工作监督、财政监督来保证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并符合人民利益。鉴于此所以就需要由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来行使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它的法律监督权限,具体地行使法律监督,其法律地位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通称检察权,是指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实行监督,它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特定权力。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时是就各个具体的案件或行为进行监督,其法律监督活动的范围是由国家诉讼法设定,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职务犯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刑罚监督、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等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不涉及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具有宏观的、决策的性质。因此,人大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是平行部门的横向分工关系,而是纵向的隶属关系。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充分说明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监督这四个基本环节。从我国建立法律监督机制的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具体实施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2、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原则。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意见,以避免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要通过实行检务公开制度,从多种渠道反馈社会各界的意见,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以更好地取信于民。
3、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树立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广大的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全面、准确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二是要自觉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党的十六大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我们在行使检察权中要自觉地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法律监督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努力克服那种只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既要公正地执行实体法,又要公正地执行程序法。切实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工作要依法进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只有自觉地把检察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应增强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尊重人大代表及权力机关,虚心接受监督。除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以外,凡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重要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检察工作进展和队伍建设的情况要及时向人大请示报告,取得支持。对人大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意见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还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专项议案,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善于依靠人大监督,改善外部执法环境。对于在查处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人大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依靠人大的支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为检察机关顺利开展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