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十六大关于政治文明建设的论述,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正确处理人大的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始终不渝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着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宪法原则
1959年党的八大进一步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宣布:“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目标。再次,强调各级党政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活动,对严重干预司法机关活动的要追究责任。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促进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报告更是将审判独立的重要性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基本法律制度被宪法确定。1954年的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为落实这一原则,都将独立审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我国的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是在人大的监督下的独立审判。我国独立审判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独立审判原则有着重要区别,我国独立审判是在忠实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基础上的独立,是在人大监督下的独立。
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同时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所决定的,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政体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采取的是“议行合一”,即由全国人大统一集中行使国家主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法院要司法公正,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在人大的监督之下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来,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使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必须对国家权力科学分配,形成对权力有效监督和制衡,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产生腐败,这是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之一。我国的国家权力也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将三项权利分别交由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质是代表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前提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而且只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不能反过来约束权力机关。法院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来说是一致的。因此,要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实施监督并举,确保司法公正,实现人大立法权与法院司法审判权能够合理、科学配置,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达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
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追求司法公正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独立审判的灵魂和最终目标,公正的审判应以独立审判为前提,独立审判为公正审判奠定了基础。法院不能独立审判,因权废法、因情废法、或按某个团体或个人意志办事,滥用司法权的审判必然会导致公正的天平倾斜,统一的法制被破坏,法官就不会受到人民群众信任和尊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理想,仍然面临挑战,存在困难。一些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扰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法院独立审判大打折扣,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受到破坏。主要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和法官办案的干涉,给法官独立办案造成一定的难度;更有甚者,聚众围攻办案人员,污辱殴打法官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人大对法院依法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对人大负责,并将此作为宪法原则公布于众,提高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的权威性,同时,人大通过审议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开展对队伍建设、司法改革、执行法律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议等方式监督支持审判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人大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领导的监督,排除行政干涉,使法院在人大监督这把保护伞下有力地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效地抵制一些非法干涉。人大监督成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正执法的保障。通过旁听案件开庭审理,任命、罢免审判员,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信件,对不依法办案、违法办案进行监督和追究等方式监督法官,支持审判工作,有效防止法官滋生腐败,促进法官队伍建设和提高法官素质。人民法院只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而确保司法公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