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正在悄然地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依法为那些生活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弱势群体撑起一把保护伞。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1998年7月成立,该中心始终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扶贫救弱,维护公正”的工作宗旨,对具有以下条件的公民可提供法律援助:
(一)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盲、聋、哑和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列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天津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的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及全部案件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