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须持本人申请(十八周岁以下的持父母申请)、本人和父母《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证。如果其父或母已故,凭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的证明,方可认定。三、不同民族(包括少数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已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正确表达自己民族成份而要求确定或恢复其民族成份的,不受年龄限制。